[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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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 某镇捕鱼专业户张三的 1250 公斤鱼要卖。因其妻子急病入院需要他照顾,正巧其邻居李四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张三便与李四约好,由李四顺便将鱼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 5%给李四作为报酬。李四拉着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四十余里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大货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李四,责令对方给李四修车。但由于天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儿修不好,正好李四的同学王五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李四怕鱼要变臭,又同张三联系不上,于是就求王五将拖拉机上的鱼拉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王五将鱼拉到鱼市时,正好碰到其表兄张一。张一
2、得知这种情况后,便让王五将鱼处理给自己,然后他给王五 500 元回扣。王五怕张三知道情况后责怪自己,几经周折,最后拨通了张三的电话,告诉张三说鱼已不新鲜,按市价不好卖,要卖只能降低。张三让王五看着办。于是王五便以低于市场 13 的价格将鱼处理给张一,张一依约给了王五 500 元。事后李四从王五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 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张三。张三一算,如此一来,他少得了 1 000 多元,损失太大了,于是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就比例抽头,现在卖价低于市场价13,李某不应再拿 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李四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问题 1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委托王五代卖这批
3、鱼的行为是否有效? 2 王五与张三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3 王五和张一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4 王五认为张三已让其“ 看着办 ”,故其对张三的损失不负责。其说法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5 张三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6 案情 2003 年 1 月 15 日,亚太公司为减员增效,开始职工分流工作,鼓励职工自我创业。该公司运输队副队长张三首先响应,率先辞职。所在公司董事长李四系张三亲戚,李四决定以亚太公司为张三担保,从工商银行贷款 8 万元(贷款手续正常),用于购买卡车,以此鼓励分流职工。2 月 9 日,张三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汽车运输。同年 9 月,原公司另一分流职工王五与张三协商入伙,参与张
4、三的个体运输。开始,张三的妻子帮助管理账目,2004 年 4 月份以后,改由王五的妹妹帮助管理账目,他们两人都没有参加盈利分配。所有单据都由张三、王五两人共同签字后人账。在经营过程中,王五向建设银行筹措了 76 万元贷款,用于购买汽油、零备件,并在当地收购蔬菜水果,运往外地销售。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前两个月每月领取现金 1600 元,以后每个月 2000 元。后因市场原因,发生亏损,在清偿债务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同意散伙。这时双方共欠银行贷款 4 万元,其中 2 万元为欠工商银行的购车贷款,另 2 万元为张三、王五经营期间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所剩汽车估价16 万元。张三认为这些欠款应两人平均分担。
5、而王五认为自己仅仅是张三个体运输的雇工,因为双方没有合伙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所以王五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此同时,工商银行要求亚太公司偿还张三尚欠的2 万元贷款,亚太公司以前任董事长李四擅自决定为张三担保违反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题 6 王五的想法成立吗? 为什么 ?7 工商银行可否要求张三、王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8 案中汽车经折价,变卖得 16 万元。如 16 万元均支付给建设银行,张三与王五如何分配承担债务?9 亚太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在此案中,亚太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10 李四在此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11 案情 2004 年 4 月 21 日,甲公司
6、与乙公司签订了份购买果脯 5000 箱的合同,总价款为 50 万元人民币,于 5 月 20 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公司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 万元,应甲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甲公司于 4 月 28 日取得 50 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于 4 月 30 日收到 50 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 5 月 8 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
7、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 月 8 日只发运了 3500 箱,剩下的 1500 箱直到 5 月18 日才发运。甲公司于 5 月 13 日收到第一批 3500 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乙公司:一是要求降价 20%,二是催告剩余的 1500 箱果脯按时运到。乙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甲公司不同意降价,并说明 5000 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甲公司的情况。5 月 18 日通过慢车发送给甲公司的 1500 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 月 31日才运抵收货站。甲公司鉴于该 1500 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
8、,拒绝收货。该 1500 箱果脯全部毁损。甲公司已收到的 3500 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 10 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问题 11 在甲公司向银行偿付 10 万元的贷款后,丙公司、丁公司与戊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12 银行对于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 3 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13 假设丙公司向银行偿还了 15 万元的贷款,则丙公司取得哪些权利?14 对于 1500 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15 对于 1500 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16 假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
9、两部汽车仅得款 15 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 20 万元,还是 15 万元?为什么?17 案情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 1993 年 2 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张四、张五、张六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一和李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弟与李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家兄弟交付现款 2 万元。张,李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李家一时凑不出 2 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李家没有给钱。又过了 4 个月,张氏兄弟多次催促李一
10、,李一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张氏兄弟向李二索要房款,并说李二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张家兄弟向李二索款又未果。张四、张五、张六于是分别以李二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张六出差在外,李二便与张四、张五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二支付 18 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张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张六时,张六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 2 万元支付。问题 17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认定?为何种类型的诉讼?18 法院受理时将张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19 法院的做法还是否有什
11、么不妥之处?20 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21 面对张六拒收的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22 案情 郑某(16 岁) 、杨某(19 岁) 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一案,经 M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 2002 年 5 月 6 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 月 16 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 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
12、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 月 28 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 M 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 6 月 17 日开庭审理,并于 6 月 15 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 6 月 27 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 月 29 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
13、已超过上诉期)。问题 22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3 某检察人员于 5 月 16 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24 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25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26 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27 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8 案情 H 建筑公司经理张三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 5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张三赴赌场赌博,赢 10 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张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
14、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 500 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张三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李四商议对策,恰逢李四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李四提出让张三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李四交张三 20 万元作路费,并请张三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张三走后,李四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王五带李一、李二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张三干掉。王五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李四放弃。李四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李一、李二二人,并随其找到张三,不必王五动手。王五默许,于是李四当着王五面写了信,并给王五 10万元,打发王五上路。王五
15、在途中将李四的信交给李一、李二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李四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李一、李二二人寻到张三,欲施毒手,经张三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张三。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李四处得“ 赏金”4 万元。后张三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二、论述题29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 400 字。 三、文书题30 王某(男,23 岁) ,2000 年高中毕业后没有就业。2001 年 12 月,王某在驾校学会开车,决定自购汽车帮人拉活。因资
16、金不够,王某便向与他人一起在本市甲区新华路 28 号开饭店的高中同学史某 (男,23 岁)借了 1 万元人民币,声称“半年内还清”。然而两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未还。2004 年 6 月 28 日上午,史某到王某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借钱,是史某与他人一起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 3000 元,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的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记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 ,后被众人拉开。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很没面子” ,要找史某“出气”。第二天上午,王某带陈某(男,24 岁,无业) 、何某(27 岁,个体司机,已婚)到饭馆找史某“报仇”。因史
17、某没在饭馆内,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堆放在饭馆内墙角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与史某共同经营饭馆的蔡某(男,26 岁)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陈某、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蔡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2600 元,花去交通费200 元。后蔡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 1 万元还给史某,并向蔡某赔礼道歉,出资 1000 元给蔡某治伤,还多次通过史某请求蔡某不要将其“告官” 。2004 年 8 月5 日,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假设蔡某决定诉诸法律解决本案的刑事及民事责任问题,并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假设你是接待蔡某的律师。30 根据有关规定简要解答蔡某的以下询问
18、:(1) 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此案应当由哪个部门管辖?(2) 治伤医药费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应当要求谁给予赔偿?(3) 鉴于王某已经道歉并赔偿,不告王某行不行?31 根据案情帮蔡某制做 1 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律文书。本题答题要求:(1)解答符合法律规定;(2) 格式正确事项齐全;(3)请求合法有据;(4)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5) 案例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李四委托王五代卖鱼,虽未取得张三的同意,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
19、理人张三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因而是有效的。【试题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本案中,根据民法通则第 68 条和民通意见第 80 条的规定,李四受托为张三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李四在路上由于拖拉机被撞坏无法亲自把鱼送到鱼市卖掉,而又与张三联系不上,此时,为了被代理人张三的利益,避免天热鱼坏卖不出的转托行为,虽未经张三同意,仍然有效成立。 2 【正确答案】 王五和张三之间是本人与再代理人的关系,即王五是张三的代理人。【试题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案中李四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为张三的利益而将其所享的代理人转委托给王五的,此转委托行为合法有效,因而王五不再是李四的代理人,而是张三的代理人,其合法的代理行为
20、的效果将直接归属于张三。 3 【正确答案】 王五和张一的行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试题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在本案中,王五和张一合谋以损害张三的利益来牟取他们的不法利益,因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通谋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 4 【正确答案】 张三的意思表示是在受王五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若张三要求撤销其行为,则法院就不会支持王五的主张。【试题解析】 对于第四个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 68 条、民法通则第 59条的规定,
21、在本案中,张三同意降低鱼价的意思表示是在王五隐瞒真实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属于受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若张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其委托指示,则法院就不会支持王五的主张。 5 【正确答案】 王五和张一对其恶意串通行为向张三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应就其选任王五不当对张三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试题解析】 对于第五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和合同法第 400 条的规定,王五和张一就其恶意串通的行为向张三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和张一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相互串通,使代理人张三的利益受侵害,因而应由王五和张一向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李四的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李四的转委托行为是合
22、法的,再代理人正当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效果直接归于本人,只有在再代理人违反了勤勉、诚实信用的义务时,代理人才须对其选任再代理人失误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现王五对张三实施欺诈,并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因而可以判定李四对王五的选任有失误,因而应当承担一定的选任过失责任。6 【正确答案】 不成立。张三与王五之间为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不须以书面合伙协议为要件。【试题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此案中,王五加入张三个体运输后,即实施了为使个体运输正常进行,向银行筹集资金等行为;不
23、管运输账目由谁管理,均由张三、王五二人共同签字后才入账,可见王五从参加经营到发生纠纷时止,一直与张三共同劳动经营;而且,自双方共同经营个体运输时起,平均每人每月获得同样的收入。从以上实施的行为看,双方具有合伙的性质,而非王五所说的雇佣关系。另外,民通意见第 5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7 【正确答案】 不可以。车的所有权属于张三,因此欠工商银行的 2 万元债务系张三的个人债务。【试题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32 条规定:“合伙人投入
24、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根据上述规则,案中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张三,而非张三、王五共有。所以,张三对于购车的贷款独立承担偿还责任。 8 【正确答案】 张三独自承担欠工商银行的 2 万元债务。张三与王五对尚欠建设银行的 4000 元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张三与王五每人平均分担 1 万元债务。由于张三享有汽车所有权,张三多承担了债务,张三可以向王五就其多承担的部分行使追偿权。【试题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35 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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