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89-2006 Medical devices -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 medical devices《医疗器材风险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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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040.01 T50231498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6月1日 月日 (共34頁)醫療器材風險管理 Medical devices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 medical devic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範製造商為識別醫療器材及其附件包括體外診斷用的醫療器材在內危害性之程序、估計及評估風險、控制這些風險和監視控制的有效性。 本標準可應用於醫療器材生命週期中之所有階段,但不適用於使用醫療器材時之臨床判斷。 本標準並不規範可
2、接受的風險等級,亦不要求製造商有正式的品質系統存在。然而,風險管理可整合為品質系統的一部分(參見表 G.1) 2. 用語釋義 2.1 隨附文件 (accompanying document) 對於使用者、操作者、安裝者或裝 配者而言,醫療器材或附件之隨附文件,應包含安全性之重要資訊。 備考: 依據 CNS 14509醫電設備電性安全第 1 部:一般安全規定第 2.1.4節之定義。 2.2 傷害 (harm) 產生身體傷害或有損人體健康或對財產或環境造成損害。 2.3 危害 (hazard) 傷害的潛在來源。 2.4 危害的境況 (hazardous situation) 人或財產或環境被曝露於
3、一種或多種的危害中。 2.5 預定用途 /預期目的 (intended use/intended purpose) 依據製造商提供的規格指引及資料,使用產品、步驟或服務。 2.6 製造商 (manufacturer) 自然人或法人對於醫療器材之設計 、製造、包裝或標示、系統組裝或於進入市場及 (或 )提供相關服務前採用醫療器材之行為,負有相關之責任者,不論這些操作經由個人本身或代表之第三者實施均屬之。 2.7 醫療器材 (medical device) 任何儀器、裝置、器械、材料或其 他物品,無論單獨或聯合使用均屬之,包括適當使用必要之軟體。由製造商預定用於人體,作為下列目的: 疾病之診斷、預
4、防、監測、治療或緩解; 傷害或殘障之診斷、監測、治療、緩解 (或彌補 ); 解剖或生體程序之調查、置換或修改; 懷孕的控制。 2 CNS 14989, T 5023 雖無法藉藥物、免疫、新陳代謝之 方法達成人體上主要預期作用,但可由此器材達到功能上之協助。 2.8 客觀證據 (objective evidence) 根據觀察、量測、試驗或其他方法所得之事實,能證明其為真實之資料。 依據 CNS 12889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詞彙,第 2.19 節之定義 2.9 程序 (procedure) 執行一項活動所規定的方法。 依據 CNS 12889,第 1.3 節之定義 2.10 過程 (proces
5、s) 將輸入變為輸出之一組相互關聯的資源與活動。 依據 CNS 12889,第 1.2 節之定義 2.11 紀錄 (record) 提供執行活動或已達到結果之客觀證據的文件。 依據 CNS 12889,第 3.15 節之定義 2.12 殘餘風險 (residual risk) 在保護措施實施後依然存在之風險。 2.13 風險 (risk) 傷害發生機率和傷害嚴重程度的組合。 2.14 風險分析 (risk analysis) 系統化使用現有的資訊來確認危害及估計風險。 2.15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包含風險分析及風險評價之整體程序。 2.16 風險控制 (risk c
6、ontrol) 藉由作出決定與實施保護措施來降低風險或維持風險在特定程度內的程序。 2.17 風險評價 (risk evaluation) 在風險分析之基礎上,基於目前社會價值觀下之既定關聯,達成風險是否可接受之判斷。 2.18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系統化應用管理政策、程序及實務於分析、評估及控制風險等工作上。 2.19 風險管理檔案 (management file) 由風險管理過程產生之紀錄及其它文件,不一定要有時間或順序之先後關係。 2.20 安全性 (safety) 免於無法接受之風險。 2.21 嚴重程度 (severity) 衡量危害之可能後果。 2.22
7、 查證 (verification) 由檢查與提出客觀證據以證實規定之要求已被達成。 備考: 在設計及開發階段,查證乃是關注該活動的結果之檢查過程,以決定該3 CNS 14989, T 5023 活動明訂之要求是否符合。 依據 CNS 12889 第 2.17 節之定義。 3. 風險管理的一般規定 3.1 國家或區域的法規要求 由於本標準涵蓋醫療器材之多樣性,及考 量器材在不同國家或區域的法規要求,第 3.3 節和第 3.4 節中提及之要求也適用。 3.2 風險管理過程 製造商須建立和保持一個過程,作 為識別與醫療器材有關之危害、估計與評價相關風險、進而控制這些風險及監 測控制之有效性。過程須
8、文件化,並須包括下面的單元: 風險分析; 風險評價; 風險控制; 生產後之資訊。 產品設計或發展過程若有文件,包含風險管理過程之適當部分資訊。 備考 1. 文件化的產品設計或發展過程可系統化地用來處理安全性,尤其是可用於複雜系統和環境中之早期危害識別。 2. 風險管理過程的架構如圖 1 所示。 3. 參見參考文獻。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3.3 管理責任 製造商須: (a) 決定可接受風險的政策,需考慮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家或區域性法規; (b) 確保提供充分資源; (c) 確保指派有訓練之人員 (參見第 3.4 節 )參與管理,工作效能及評估活動; (d) 在規定的期間內審查風險管
9、理活動的結果,以確保風險管理過程之持續適當性和有效性。 以上所述在風險管理檔案中須文件化。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4 CNS 14989, T 5023 圖 1 風險管理過程的假構 3.4 人員的資格 製造商需確保執行風險管理任務者,具備適當的知識和經驗,包括適當的 醫療器材知識和經驗以及用途和風險管理技術。適當合格的紀錄須保存。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是否符合規定。 3.5 風險管理計畫 對納入考量的特定醫療器材或者附 件而言,製造商依據風險管理程序需準備一份風險管理計畫。 此風險管理計畫是風險管理檔案的一部分。此計畫須涵蓋: (a) 計畫之適用範圍包括醫療器材之識別、描述及計畫適用
10、之生命週期階段; (b) 查證計畫; (c) 責任歸屬; (d) 審查風險管理活動的要求; (e) 風險可接受度的準則。 備考: 風險可接受度的準則將決定風險管理過程之最終有效性。建立準則之指引,參見附錄 E。 若在醫療器材的生命週期期間內計 畫有所改變,須在風險管理檔案中保存此變風險評價 z 風險可接受度的決定 生產後資訊 z 生產後經驗 z 審查風險管理經驗 風險評估 風險分析 z 預定用途/預期目的識別 z 危害識別 z 風險估計 風險控制 z 選項分析 z 執 z 殘餘風險評價 z 可接受之總體風險 風險管理 5 CNS 14989, T 5023 動紀錄。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
11、合規定。 3.6 風險管理檔案 對特定醫療器材或附件,所有風險 管理活動的結果須被記錄和保持在風險管理檔案中。 備考 1. 組成風險管理檔案之記錄和文件,可成為其他文件和檔案的一部分,例如製造商的品質管理系統。 2. 風險管理檔案不需實際上含有與本標準有關之所有文件。然而,檔案至少應含參考文件或所有需要文件之索引。製造商應該能即時彙整在風險管理檔案中之參考資訊。 4. 風險分析(圖 2 中之步驟 1、 2、 3) 4.1 風險分析程序 執行第 4.2 節至第 4.4 節所描述的風險分析,須將實施及分析結果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備考: 對似醫器材曾執過風險分析,在可證明程序相似或所作改變會造成
12、結果之重大差下,前項分析可作為考。此應基於對影響現有各種危害之改變及方法的系統化評價。 除第 4.2 節至第 4.4 節中規定之紀錄外,風險分析實行及結果之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資料: (a) 對分析醫療器材或附件的敘述和鑑定; (b) 確認實施風險分析的人員和單位; (c) 分析日期。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4.2 醫療器材的預定用途 /預期目的與安全之特性鑑定(步驟 1) 對納入考量的特殊醫療器材或附件,製造商須記載預定用途 /預期目的和任何合理可預知之誤用,列出所有影響醫 療器材安全的定性與定量特性,若可行列出其界定之情況下說明其限制範圍(參見備考 1),上述紀錄須保存於風險管
13、理檔案中。 備考 1. 附錄 A 所列的問題,可提供製作表單之有用指引。 2. 附錄 B 係體外診斷醫療器材風險分析技術之附加指引。 3. 附錄 C 係有毒物危害風險分析技術之附加指引。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6 CNS 14989, T 5023 圖 2 應用於醫療器材之風險管理流程 步驟 7開始 預定用途 /預期目的鑑定特性 (4.2) 步驟 1鑑定已知或者可預知之危險 (4.3) 估計每項危害的風險 (4.4)鑑定適當之風險控制措施,記錄風險控制規定 (6.2) 是否須要降低風險 (5)風險能否降低 ?(6.2)殘餘風險是否可接受 ? (6.4)是否產生其他危險 ? (6.
14、6)是否已考慮所有鑑定的危害 ?(6.7)風險是否需再評估 ? (9) 執行,記錄和證實適當措施(6.3) 完成風險管理報告 (8) 審查生產後資訊 (9) 醫療利益是否大於殘餘風險 ?(6.5) 無法接受的 步驟 10步驟 12步驟13步驟 8整體殘餘風險是否可接受 ? (7) 否否 否是 是 否 是風險 分析 風險 評價 整體 殘餘 風險 之總 評價 生產後資訊否是是否 步驟 11步驟 2步驟 3步驟 4步驟 5步驟 6步驟 9是否 是否是風險控制 7 CNS 14989, T 5023 4.3 確認已知或已可預危害(步驟2) 製造商須條列醫療器材在正常及故 障條件下已知或可預見的危害。先
15、前辨識出的危害須加以鑑定。這些條列內容須保存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會引起危害之可預見事件後果須加以考慮及記錄。 備考 1. 附錄 D 及第 B.2 節中列出體外診斷用醫療器材之可能危害事例,可作備忘錄之用。 2. 可用包含特定狀況之系統化方法來確認先前無法鑑別之危害(參見附錄F)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4.4 每一危害之風險估計(步驟 3) 對每一鑑定的危害,須依據現有訊 息或數據估計在正常及故障條件下的風險。對於發生機率無法估計的傷害則須 對危害可能結果列表。此風險估計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任何系統用於定性與定量分類之機率估計或嚴重程度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備考 1. 風險
16、估計包含發生機率及結果之分析。取決於應用領域,某些風險估計過程中的因素可能需要考慮。例如,在某些情況下,不需進行最初危害及結果以外之分析。 2. 風險估計可定性或定量化。風險估計方法包括那些引起系統化故障的原因,如附錄 E 所述。第 B.3 節提供體外診斷用醫療器材風險估計之有用資訊。 3. 附錄 F 描述用於風險分析的相關技巧。 4. 可由下列得知風險估計的資訊或數據 已公告標準; 科學技術數據; 由已使用類似醫療器材得到之數據,包括已發表之事件報告; 應用於典型使用者之可用性試驗; 臨床證據; 適當調查的結果; 專家意見; 外部的品質評估方案。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5. 風
17、險評價(步驟 4) 對每一鑑定的危害,製造商須使用風險管理計畫所定的準則,決定所估計之風險是否已夠低而不需繼續降低此風險。在此情況下,在第 6.2 節至第 6.6 節中的規定不適用於上述之危害 (直接參考第 6.7 節 )。此風險評價結果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備考 1. 決定風險可接受性之指引在第 E.3 節中。 2. 使用相關標準作為醫療器材設計準則之部分,可能包含風險控制活動,因此有必要使用第 6.3 節至第 6.6 節之規定。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8 CNS 14989, T 5023 6. 風險控制 (步驟 5 至 10) 6.1 風險之降低 當需降低風險時,製造商
18、須依第 6.2 節至第 6.7 節中規定程序來控制風險,使每一個危害相關的殘餘風險判定為可接受。 6.2 選項分析 (步驟 5) 製造商須確認風險控制措施可減少 風險至可接受的水準。風險控制須包含製造商採用下列優先順序排列之一或多種組合的整合方法 (a) 設計上之固有安全性; (b) 對醫療器材本體或在其製程中的保護措施; (c) 安全資訊。 備考 1. 風險控制的措施能夠減少潛在傷害的嚴重性或減少傷害發生機率,或者二者均減少。 2. 技術標準著重許多醫療器材之固有、保護和可描述之安全性,這些應作為風險管理程序的一部分考量。參見附錄 G。 須將選定之風險控制措施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若在選項
19、分析中,製造商確定無法進一步降低風險,製造商須執行殘餘風險之風險 /效益分析(參見第 6.5 節),否則此製造商須直接執行選定之風險控制措施。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6.3 風險控制措施之執行 (步驟 6) 製造商須由第 6.2 節中選擇並執行的控制風險措施,這些用於控制風險之措施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必需驗證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驗證結果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6.4 殘餘風險評價 (步驟 7) 實施風險控制措施後,仍存在的任 何殘餘風險須使用風險管理計畫中所訂之準則來評價。評價結果必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若殘餘風險無法符合準則,則
20、須執行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參見第 6.2 節)。 若殘餘風險被判定為可接受的,製 造商須將所有必要解釋殘餘風險之相關訊息揭露於適當隨附文件中。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6.5 風險 /效益分析 (步驟 8) 若依照風險管理計畫中之準則判定 殘餘風險為無法接受,且無法執行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製造商須收集並審查資料與文獻,說明此預定用途 /預期目的之醫療效益是否比殘餘風險更重要,若證據顯示無法支持預定用途 /預期目的之醫療效益高於殘餘風險的結論,則此 風險仍然無法接受。若醫療效益高於殘餘風險,則直接執行第 6.6 節的措施製造商須將所有必要解釋殘餘風險之相關訊息揭露於適當之隨附文
21、件中,評價結果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9 CNS 14989, T 5023 6.6 其他產生之危害 (步驟 9) 風險控制措施須加以審查以確認是 否有新的危害產生。若任何風險控制措施導致任何新的危害產生,則相關風險 必須加以評估,其審查結果必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6.7 風險評價之完整性 (步驟 10) 製造商必須確定所有已確認損害所 導致的風險都已評價,其結果必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遵守執行。 7. 總殘餘風險之評價 (步驟 11) 在所有風險控制量測措施執行且驗證之後,製造商必須決定
22、是否在風險管理計畫的標準下,此醫療器材所帶來的殘餘風險在可接受的範圍內。若總殘餘風險依照風險管理計畫的標準判斷屬於不可接受的,則製造商須蒐集並且審查資料及文獻、決定此預期使用目的之醫療效益是否比殘餘風險更重要。若證據顯示無法支持此醫療效益重於殘餘風險的結論,則此風險仍不可接受。總殘餘風險之評價結果須記錄於風險管理檔案中。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8. 風險管理報告 (步驟 12) 執行風險管理程序的結果須詳細記錄於風險管理報告中。風險管理報告須提供各危害之追溯性,含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的執行和查證,以及殘餘風險可接受的評估。風險管理報告應作為風險管理檔案中之一部分。 備
23、考:報告可使用紙本或電子檔形式保存。 檢視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9. 生產後資訊 (步驟 13) 製造商在生產後階段須建置及維持系統化的步驟來審查有關醫療器材或類似器材所獲得的資訊。這些資訊須評價可能相關的安全性,尤其是以下幾點: (a) 是否有先前未察覺之危害存在; (b) 估計危害之風險,是否已不可接受; (c) 最初的評估是否失效。 若符合以上任何條件,評價結果須回饋作為風險管理程序中的一項輸入 (參見第 4.4 節)基於此安全性相關資訊,須考慮對於醫療器材風險管理程序中適當步驟的審查。 如果殘餘風險或其可接受性有改變,須評價對於先前已施行的風險控制措施之影響。 評價結果須記錄
24、於風險管理檔案。 備考 1. 有關生產後監測事項為國家或區域法規項目,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額外的措施以執行生產後的評價。 2. 參見 ISO 13485:2003 第 4.2.4 節 3. 在醫療器材生命週期中之任何階段,從起始至生產後 之階段皆能提供資訊。 檢視風險管理程序文件及風險管理檔案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10 CNS 14989, T 5023 附錄 A 可用於鑑別影響安全之醫療器材特性的問題 A.1 通則 鑑別危害的第一個步驟 是分析醫療器材可能影響安全的特性。詢問一系列有關醫療器材之製造、使用及最終棄置問題。若有人的發問能代表所有立場 (使用者、維修人員、患者等 )則可能發生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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