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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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贴管理制度住宅津贴第一条 领取资格: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本公司职工,自年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第二条 津贴额: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1本人是户主(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元。(2)无抚养家属(单身)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元。2本人不是户主(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元(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元。(3)无抚养家属时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元。3购、建私房津贴(1)本人是户主有抚养家属者
2、以_元为限;无抚养家属者以_元为限,(2)本人不是户主有抚养家属者以_元为限;无抚养家属者以_元为限。第三条 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即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第四条 领取手续: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祝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代为转交给总务处。第五条 确认: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第六条 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
3、房租收据等) ,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第七条 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代为转交给总务处。特别工作津贴第八条 领取资格: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以下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第九条 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_元。第十条 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1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 1 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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