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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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编号:_供热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_(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 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_元平方米。(二)计费面积:_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_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元。_人民币(大写)_元。(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
2、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第三条 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第四条 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C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_。第五条 设施维修与管理(一)
3、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
4、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第六条 暂停和恢复供热(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二)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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