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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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_委托方:_监理方:_监理方义务:第一条 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二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
2、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第四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五条 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委托方义务:第六条 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在
3、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
4、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 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第十三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方权利第十四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2)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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