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1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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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1 一、工作简况 2015 年 10 月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向 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申请报告; 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恩菲的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委托中国恩菲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等单位参加修订。中国恩菲负责总体修订工作和地下矿山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露天矿山部分修订起草工 作,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职业病防治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 中国恩菲根据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的批复组织了规程修订工作小组,并
2、于 2016 年 10 月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计划。 2016年 11 月组织参编单位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前期准备会,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规程修订工作的初步组织安排、修订原则、工作进度安排、工作分工等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2017 年 3 月各参编单位经过修订小组的前期工作,形成了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初稿)。 2017 年 4 月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监管一司在北京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形成了会议纪要。 中国恩菲于 2017 年 8 月组织编写人员
3、赴苏州,与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探讨相关技术问题,并邀请苏州院参与编写规程的饰面石材开采部分相关条款。各参编单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开展工作:各参编单位先后组织专业研讨会三十多次。中国恩菲于 2017 年 11 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报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研讨会,应急管理部领导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的代表和邀请的机电专家参加研讨会,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中国恩菲根据研讨会精神和专家意见对金属非金属矿
4、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 2018 年 7 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并报 应急管理部。 二、 编制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系统性 修订后的规程要适应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涵盖全部金属非金属矿 山、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安全要求。定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领域的国家强制标准。 2、实用性 规程修订既要立足于矿业技术发展现状,又要有适度的前瞻性;既要考虑大型矿山,也要照顾到中小型矿山,增强可操作性。 3、平稳性 本次修订以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基础,总体框架尽量保持稳定。 2 4、底线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条文范围限定在保障人
5、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5、强制性 修订后的规程条款都是强制性条款。不宜作为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一律删除。 6、标准引用 只引用国家标准,不引用行 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全文引用,非强制性标准只引用强制性条款;其它标准中适合作为强制条款的内容可以纳入本标准作为本标准的条款。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将原规程的“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防治要求。”,主要是增加了闭坑的相关要求。
6、“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改为“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 修改中增加了“闭坑”和“全过程”,强调适用于“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规程中引用的标准文件多达 30 项,既有强制性标准,也有非强制性标准;即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本次修订删除了大部分标准,只保留了 5 项国家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强制性的、与安全密切相关的或者难以直接将条款写入本标准的。具体如下: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
7、全基本标准 3、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原规程中术语和定义共有 14 项,本次修订保留了 6 项: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盐类矿山; 排土场;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删除了 8 项: 小型露天采石场; 基本洪水频率; 设计防洪频率; 3 防跑车装臵; 陡帮开采; 陡坡铁路; 矿井有效风量; 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 增加了 17 项: 水力开采; 挖掘船开采; 饰面石材开采; 盐湖开采; 钻井水溶开采; 原地浸出采矿; 粗破碎; 岩爆; 有效风量率; 钢丝绳安全系数; 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 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 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 输
8、送带动载荷安全系数; 大倾角带式输送机; 设计最大涌水量; 特种作业。 4、总则 原规程中总则部分共有 21 项条款。本次修订分为 8 节: 4.1 基本规定、 4.2矿长、 4.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 安全培训、 4.6矿山建设、 4.7 安全管理、 4.8 闭坑。每一节中再设相应的条款。 本次修订特别规定了矿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原规程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主管矿长”、“总工程师”等不同说法。本次修订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统一为“矿长”,将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划分为矿长、安
9、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级责任制(小型矿山可能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更易于执行。 其余部分没有太大变化。 5、露天矿山 本次修订过程中,露天矿山部分原有条款大部分保留不动,或者进行简化修改;有些根据包含内 容的不同归入不同条款;不同条款中的同类内容归入同一条款。将原规程“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5 饰面石材开采”、“ 5.6 盐类矿山开采”放到第 7 章特殊开采章节中;删除了部分不适宜作为强制内容的条款;新增了部分条款;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条款 185 条。 本次修订露天部分共删除条款 93 条,删除的条款如下: 5.1 基本规定 4
10、5.1.1、 5.1.2、 5.1.6、 5.1.7、 5.1.8、 5.1.11、 5.1.12、 5.1.19、 5.1.22。 5.2 露天开采 5.2.1.2、 5.2.2.2、 5.2.2.5、 5.2.3.1、 5.2.3.3、 5.2.4.1、 5.2.4.45.2.4.5、5.2.5.1、 5.2.5.3、 5.2.5.11、 5.2.6.1、 5.2.7.1、 5.2.7.2。 5.3 运输 5.3.1.2、 5.3.1.6、 5.3.1.12、 5.3.1.13、 5.3.1.14、 5.3.2.1、 5.3.2.5、5.3.2.7、 5.3.2.9、 5.3.3.4、 5
11、.3.3.6、 5.3.3.10、 5.3.4.5、 5.3.4.9、 5.3.5.1、5.3.6.2、 5.3.6.8、 5.3.6.12。 5.4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 采 5.4.2.1 5.5 饰面石材开采 5.5.5、 5.5.6、 5.5.7、 5.5.8。 5.6 盐类矿山开采 5.6.2.1。 5.7 排土场 5.7.1、 5.7.4、 5.7.5、 5.7.8、 5.7.10、 5.7.15、 5.7.16、 5.7.17、 5.7.25、5.7.26、 5.7.27、 5.7.28. 5.8 电气安全 5.8.1.3、 5.8.1.8、 5.8.1.10、 5.8.1.
12、11、 5.8.1.12、 5.8.2.3、 5.8.2.4、5.8.2.5、 5.8.3.2、 5.8.3.5、 5.8.3.6、 5.8.3.7、 5.8.4.3、 5.8.4.5、 5.8.4.6、5.8.4.7、 5.8.6.1、 5.8.6.2、 5.8.6.3、 5.8.6.6、 5.8.6.7、 5.8.6.9。 5.9 防排水和防灭火 5.9.1.5、 5.9.1.6、 5.9.1.8、 5.9.1.9、 5.9.1.12、 5.9.2.3、 5.9.2.4。 露天采矿部分新增条款 35 条,其中: 5.1 基本规定 增加了 5.1.2、 5.1.6,主要是关于露天开采与井下开
13、采的安全论证和对相邻矿山的安全影响的; 5.2 露天采场 增加了“ 5.2.1.2 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 方式进行开采。 5.2.1.3 多台阶并段时的并段数量不超过 3 个” 2 条规定; 5.4 运输 增加了 5.4.1.4 关于架线高度的规定、 5.4.3.2 大倾角带式输送机的规定、5.4.3.6带式输送机专用安全设施的规定和 5.4.4.5提升钢丝绳连接装臵安全系数的规定; 5.5 排土场 增加了 5.5.3.1 排土场安全检查的规定, 5.5.3.2 排土场边坡监测的规定和5.5.4.15.5.4.3 关于露天坑闭坑的规定; 5.6 电气安全 增加了 21 条 , 具 体 条 款
14、号 为 : 5.6.2.2 、 5.6.2.3 、 5.6.2.7 、5.6.3.15.6.3.12、 5.6.4.3、 5.6.6.3、 5.6.6.5、 5.6.6.7、 5.6.6.8、 5.6.6.10; 5.7 防排水 增加 5.7.1.5 机械排水设施的规定; 修订过程中,还对原有内容作了如下调整: ( 1) 将露天矿斜坡提升调整为和地下矿山的斜井提升条款保持一致。 5 ( 2) 将露天矿带式输送机运输的条款调整为和地下矿山带式输送机运输条款一致。主要是指安全系数一致。 ( 3) 对露天矿山电机车架线高度做出规定,并与地下矿山的窄轨电机车运输系统的架线高度相互衔接。 6、地下矿山
15、修订过程中保留了大部分条款,有些进行了简化修改, 将同一条款中包含的不同内容分解到不同条款;删除了不适宜作为强制内容的条款 27 条;新增条款64 条;最终形成条款 345 条。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1)安全出口 征求意见稿中,作为矿山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井可以采用 2 套罐笼提升系统,也可以采用 1 套罐笼提升系统 +梯子间,实际上提倡设 2 套罐笼提升系统。罐笼井深度超过 1200m 时应设臵 2 套罐笼提升系统。风井等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应设紧急提升设施或者梯子间(可选择)。条款的比较详见原规程 6.1.1.3、6.1.1.4 和征求意见稿的 6.1.1.16.1.1.5。 ( 2
16、) 箕斗井进风 原规程规定箕斗井不能作为进风井,但是混合井甚至是以箕斗提升为主的混合井作为进风井是允许的(要求采取措施)。从实践看,混合井进风没有带来很大的问题。分析认为,实际上很多矿山的矿石含水量比较大,箕斗井进风不会对风源质量造成严重影响;随着提升控制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箕斗井进风对于进风质量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只要控制好进风质量,不必限制箕斗井进风。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的规程对于箕斗井进风也没有作出限制。因此,本次修订将原规程“ 6.4.2.5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 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修改为“ 6.5.2.5 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
17、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 ( 3)井下气象条件 将原规程“ 6.4.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 7 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表 7 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 风速 m/s 备注 28 不规定 0.51.0 上限 26 不规定 0.30.5 至适 18 不规定 0.3 增加工作服保暖量 修改为“ 6.5.1.6 有人员工作场所的井下气象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人员连续工作场所的湿球温度不高于 27; 当湿球温度为 25 27时,风速不小于 0.5m/s; 当湿球温度 20 25时,风速不小于 0.25m/s; 当湿球温度低于 2
18、0时,风速不小于 0.06m/s; 干球温度不高于 35。 通风降温不能满足时,还应采取制冷降温措施。” 原规程规定了干球温度,并将最高温度限定为 28。实际影响人体工作舒适度的最主要因素是湿球温度。在竖井深度和岩石温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限制6 低于 28的干球温度在井下难于实现,而且也没有必要。修订后的条款规定了不同湿球温度 下的风速,并限定湿球温度不高于 27,干球温度不高于 35。干球温度限值参考了二七年五月发布的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的规定。 ( 4)竖井安全间隙 国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矿井深度一般在 1000m 以内,原规程中对于采用罐道钢丝绳时的矿井内各种间隙做出了统一规定。本
19、次修订将矿井深度分为 800m 以内、 800m 以上两种。 800m 以内的仍然沿用原来规定的数值; 800m 以上的要按照深度不同增加相关间隙的尺寸,详见征求意见稿 6.2.3.1。 ( 5)防排水 原规程规定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1 天排除最大涌水量,但当露天 转坑内开采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出现时,最大日涌水量可能达到数十万或者上百万 m3。如果要求 1 天排除,会造成排水设备很多,系统庞大,投资很大。这些设备平时用不上,若维护不善,排水时还不好用。这种情况下,应在中段石门安装防水门限制进入水仓的水量,加长排除最大涌水量的时间。在特大涌水出现时,利用中段巷道储存坑内涌水,再按照水泵的排水能力把
20、水放入水仓,既可以节省投资,又能保证安全。为此引入设计最大涌水量的概念:“ 3.22 设计最大涌水量 maximum engineering water inflow 指矿山设计中采取设臵防 水门等技术措施后,一昼夜进入水仓的最大水量。”。修订后的条款详见征求意见稿 5.7.1.5、 6.7.3.4、6.7.4.3 和 6.7.4.4。 ( 6)井下消防 原规程规定地下矿山要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本次修订增加了关于消火栓的规定,具体如下: 6.8.1.3 下列场所应设消火栓: 木支护巷道及硐室; 内燃自行设备通行频繁的主要斜坡道和巷道。 燃油储存硐室和加油站; 主要中段井底车场和无轨设备维修硐
21、室。 6.8.1.4 消火栓设臵间距不应大于 100m;每个消火栓应配有水枪和水带,水带的长度应满足消火 栓设臵间距内的消防要求。 6.8.1.5 井下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不应小于 200m3。 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应为 0.2MPa4.0MPa。 消火栓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7m。 消防水管内径不应小于 80mm。 ( 7)钢丝绳安全系数 国外主要矿业强国的矿业规程中对钢丝绳安全系数的定义都是采用钢丝绳最小破断力和钢丝绳静载荷的比值,只有中国的煤矿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采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钢丝绳静载荷的比值作为钢丝绳安全系数。两种定义的区别是:按
22、照国外的定义 可以检查和测量出最小破断力;按照国内的定义只能检查单根钢丝的破断力,然后通过计算得到破断拉力总和。 7 本次修订修改了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的定义和相关数值。使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定义与国际接轨;同时对安全系数的数值做出调整,折算后的安全系数与原来的安全系数基本相当。对于在用矿山钢丝绳几乎没有影响。 原规程规定的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定义为“全部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修 改为“全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力之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修改后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定义与主要矿业发达国家 的定义是一致的。 安全系数定义修改后,安全系数的数值也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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