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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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 修订版)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 年 7 月 1 日 目 录 1 总 则 1 2 建设用地 2 2.1 用地分类 2 2.2 建设用地控制 2 2.3 用地兼容性 5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 3.1 分类分级 6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8 3.4 实施导则 15 4 建设工程 18 4.1 建设工程分类与设计 18 4.2 建筑间距 21 4.3 建筑物退让 28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31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33 4.6 绿地 37 4.7 商业设施控制 39 4.8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0 4.9 验线与规
2、划核实 42 4.10 人防设施要求 45 5 交通工程 47 5.1 城市道路 47 5.2 道路交叉口 51 5.3 停车场 54 5.4 城市公共交通 57 5.5 道路绿化 59 5.6 加油加气站 60 5.7 其他交通设施 65 6 市政工程 67 6.1 市政设施配建 67 6.2 供水工程 71 6.3 排水工程 72 6.4 电力通信 73 6.5 供热工程 75 6.6 输油、输气工程 76 6.7 海绵城市 77 6.8 综合管廊 79 6.9 管线综合 81 6.10 环卫和消防工程 87 附录 A 附表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92 附表 2 机动车停车配建
3、标准表 97 附表 3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99 附表 4 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 准表 100 附录 B 建筑间距控制图 101 附录 C 名词解释 103 用词说明 109 1 1 总 则 1.0.1 【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 市 规划 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 规划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郑州市城 乡 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 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修订原则】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来关于城市规划的新理念、新要求,结合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都市的核心任务
4、,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导向和“预防解决大城市病”的问题导向,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在规范用地兼容性、美化街道景观、调减土地开发强度、推广街区制、细化建筑间距、落实居家养老和公共服务、确保市政设施安全等方面强化规划管控。 1.0.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 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 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 1.0.4 【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5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6 【修订工作】 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
5、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2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 【 用地分类 】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级 分类体系 。 (一)城乡用地应符合 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中表 3.2.2 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 用地 应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表 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 ,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 【用图标准及规划控制线】 建设用地标准用图一般采用1:10
6、00 或 1:500 现状地形图,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在标准地形图上绘制。 规划控制线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实红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公摊用地虚红 线及城市用地的六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规划控制线用郑州市统一的坐标系标注,坐标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控制线长度计算单位为 m,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3 2.2.2 【 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7、】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 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 【选址 原则 】 规划区内建设 项目 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 的项目或 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 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2.2.5 【选址 要求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建设项目 应符合 城乡规划布局的 要求 ; (二) 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 建设项目
8、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 衔接与协调; (四) 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6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选址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 地 等用地进行 布局 。 2.2.7 【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 调整 】 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4 2.2.8 【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 调整 】 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 设 。 大、中
9、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 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 。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 扩建 使用。 2.2.9 【 开发用地规模限制 】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9规定值。 单独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 2.2.9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 3000 2000 3000 2.2.10 【 指标精度要求 】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容积率、机非停车 位配建标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余图则中控制指标均精确到个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除户、套、人口数和车位
10、数外,其余技术经济指标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5 2.3用地兼容性 2.3.1 【 基本原则 】 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 【适用范围】 适用于 郑州市行政区域 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 【兼容比例】 用地兼容比例,即对应用地性 质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在地块 主体 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 性质用地的 兼容 比例 原则上不得超过 40%。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文体、养老、社区
11、服务、便民店和物业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2.3.4 【指标设定】 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 J 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 5%。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附录 C 名词解释中具体说明) 6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 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 9类。 3.1.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 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
12、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 5 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1 1.5 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 0.1 0.3 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 市级公共服务设 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 【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 结合区级行政区划配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新建规划人口 20 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按表 3.2.2 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
13、中心。 7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 3.2.2 分类 序号 名称 每处最小规模(万 /处)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文化 设施 1 区级图书馆 0.61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 区级文化中心 0.61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 区级青少年宫 0.51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4 区级老年人活动 中心 0.51 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 5 区级体育馆 0.61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6 片区运动场
14、地 2.5 包含标准 400m 跑道,标准足球场 1 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 510 处。每20 万人应规划设置一处。 绿地 7 片区公园 10 每 10km2 应规划设置一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 公顷。 医 疗 卫生 8 区级妇幼保健所 0.30.5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9 区级卫生监督所 0.120.23 10 区级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0.30.6 0.40.7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 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11 区级残疾人 康复中心 0.30.5 为残疾
15、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12 区级人民医院 5.4 6.67.2 一般不宜少于 600 床。新区建设可按 7.7 床 /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 110120 /床 , 建筑规模按 90 /床。每 20 万人应设置一处。 13 区级中医院 2.7 3.3 一般不宜少于 300 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 /床 , 建筑规模按 90 /床。每 20 万人应设置一处 。 养老福利 14 特殊教育学校 0.60.8 1.5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弱智、盲、聋哑儿童义务阶段教育, 每 20 万人应设置一处。 15 区级养老院 0.81.2
16、1.0 应独立设置, 每 10 万人设置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 200300 床。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 2 计算,活动场地应有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行政管理 16 区级 社区服务中心 0.50.6 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市政公用 17 消防站 0.270.4 0.540.8 每 7 km2应规划设置一处,近郊区管辖范围不应大于 15 km2。 8 3.2.3 【片区运动场地 】达到 20 万人的居住片区, 应集中建设一处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2.5 公顷,应包括:标准 400m 跑道、标准足球场 1处,篮球场、
17、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 5 10 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4 【片区公园 】 在新区建设中,每 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10 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1 【分级配建 】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 附录 A中 附表 1 执行 。 3.3.2 【教育设施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空气流动、排水通畅、地势较高、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建设在地震
18、、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 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3.3.3 【教育设施服务范围】 中小学校服务范围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非立体交通的快速路;小学、幼儿园服务范围不应跨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主干道。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9 半径宜为 300m 5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3.3.4
19、【教育设施环境要求】 中小学校、托幼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 离不应小于 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托幼建设用地应远离殡葬设施、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垃圾转运站、加油加气站、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戒毒所、化学制品点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和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宜同时临两条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 3.3.5 【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 】 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
20、 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 5层以上。 托幼 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公共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3小时的日照标准,并应布置在最好朝向,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3.3.6 【中小学校运动场地 】新建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 2.88 ,中学每生不宜小于 3.88。 小学应设置 200 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 100m的直跑道( 18班小学为60m 直跑道),中学应设置 300 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 100m的直跑道,直跑道每组按 6条计算。每 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 排球
21、场。运动场地的长轴 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新建中小学运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日照标准。 3.3.7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10 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 30%。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3.8 【社
22、区卫生服务中心 】 3 5 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区宜设置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 3000;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的用房。 3.3.9 【社区卫生服务站 】 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 1 1.5 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 300 400 的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 3千人不足 6千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 150 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 6千人不足 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 250卫生服务站一处。 3.3.10 【文化活动中心 】 3 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建筑面积 4000 6000 ,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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