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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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 铁总建设 2018 123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 第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监理企 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 A、 B、 C 三级。 总公司开展 A 级总监理工程
2、师评选工作,实行监理人员个人扣分积分考核制度。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及监理人员进行认定、公布,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直接评定为 C 级。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宜纳入监理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2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 工程管理平台为信息化支撑,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建设 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监理
3、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承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 A 级总监理工程师初评工作; 工管中心 、 工程监督局 、 工电部负责审核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的限速点的扣分;监察局负责查处信用评价中的违纪问题。 第八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 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 300 分,基础分为 290 分,最终得分为从基础分减去日常检查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 10 分为限)。 第
4、十条 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 2013 193 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 2014 280 号)等规定 , 制定建设项目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 组织考评。 3 达标考评是指在监理企业进场后半年内对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和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满分为 10 分,不合格的为0 分,合格的分别给予 6-10 分(保留 1 位小数)。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
5、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监理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得分为按照建设项目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百分制实际得分除以 10(保留 1 位小数)。 一个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 2 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 业,监理项目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建设单位应在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后 3 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个人扣分记分周期为一个评价期。建设单位 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评价管理,严格按规定实施 监理人员评价 扣分, 总公司 工程监督局 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个人扣分清退人
6、员名单 。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督机构依据规程规范、合同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监理行为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监 理规范、合同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进行 日常检查, 在一个评价期内对4 管内所有建设项目日常检查不少于 2 次,检查时 间应合理均衡安排,对各监理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符合日常检查扣分表(附件 1)所列条件的,按附件 1 规定进行扣分 ;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附件 2、 3、 4)进行 记录 。
7、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监理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监理人员拒签的,应由检查负责人注明原因并签字。日常 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日常检查结束后 3 日内,将检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日常检查扣分表扣分标准的问题,应写入内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内部监督通知书后 3 日内, 负责 将检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发现监理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的
8、,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 其中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对责任方予以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 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 第四章 不良行为 5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详见附 件 2、 3、 4)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 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
9、行认定和扣分。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凡发现不良行为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由建设单位纳入当期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和 铁路局集团公司 监督站 (以下简称监督站) 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认定;建设单位和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建设管
10、理部认定。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总公司工程监督 局 ,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委将建设项目稽查、审计中发现的6 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总公司工程监督 局 ,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和收到的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在 3 日内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记录的不良行为,在收到书面认定结果
11、 后 或调查、检测 、 处理结论明确后 3 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监理企业,公示期为5 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且没有申诉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属于建设单位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对申诉内 容进行核实;属于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原认定单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公示后无异议的不良行为及扣分,由铁路公司和铁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在不良行为确定当天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同
12、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 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联合体监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时,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记录联合体牵头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属于联7 合体参与方责任的,记录联合 体责任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 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定后 2 日内 报总公司 工程监督局;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
13、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和报送。 报送内容应包括重大不良行为内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应通知总公司工程监督 局 视情况延长公布 期限,并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汇总 第三十一条 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 C 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的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对其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全路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 10 名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 3 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
14、级为 C 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 仅在 1 个建设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的,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 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 B8 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 C 级。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对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的限速点负有责任的,依据责任认定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处理。 (一)处理标准。 1.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每出现 1 处限速点,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直接在监理企业
15、信用评价当期初步汇总得分中扣 1.5分。 2.同一单位在同一评价期内对出现的 3 处限 速点(不含之前评价期已扣分处理,并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治的)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不能评为 A 级;对出现的 4 处及以上限速点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直接列为 C 级。 (二)认定程序 。 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限速点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会同铁路公司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形成会议纪要。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限速点影响行车情况、会议纪要以及扣分建议等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函报总公司建设部、工电部、工管中心和工程监督局。 工管中心 、 工程监督局和 工电部 对扣分建
16、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 9 第三十五条 铁路公司、 铁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 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生成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并公示 3日。 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按附件 6 规定计算本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 、铁路公司汇总本建设单位内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 每年 1 月 20 日 、 7 月 20 日前分两次将评价结果按附件 7 格式报送 总公司 工程监督局。 上报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应拉开档次并不得出现满分,第一名不得并列,其他名次同一分数不得超过 3 家。 第三十七条 区域监督站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 构信用评价
17、组织工作、不良行为认定、评价过程、申诉处理等进行监督,每年1 月 20 日和 7 月 20 日前向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提交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附件 6 计算全路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并将初步排名结果报送总公司建设部。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参评项目数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以 评价期内参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 。 第三十九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 故或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直接评为 C 级。 第四十条
18、 每个评价期评选 20 名 A 级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10 单位推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A 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并将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及合同额、 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 个人扣分等情况与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一并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局。一个建设单位所管项目范围内只有 2 名 及以下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参加 A 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 工程监督局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对建设单位推选的总监理工程师按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两个序列分别进行排序,两个序列 中排在前 10 名的总监理工程师,评为 A 级总监理工程师。其中,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相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个人扣分少的排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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