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修订案(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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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板上市規則修訂 第二章 總則 2.08 上市規 則分 為四個 主 要部份: 第一至 六章載 列 一般適用 的規定 ;第七 至 十九 A 十 九 C 章載列適用 於發行 股本證券 的規定 ;第二 十 及二十一 章載列 適用於 單 位信託、 互 惠 基金及 其他投 資公司的 規定; 第二十 二至三十 七章則 載列適 用於發行 債務證 券的 規 定。 2 第八章 股本證券 8.01 . . . 基建公司 、 礦業公司 、 海 外發行人 、 中國發行 人及 預託證券 發行人 須符合 的 其他條件 , 分別載於 發行人 上市 規 則第 8.05B(2) 條及 第 八 A 、十 八、 十八 A 、
2、十九、十 九 A 及、十九 B 及十 九 C 章載有尋求 根據該 等章節 申 請股本證 券上市 的發行 人 必須符合 的 其他條件 。 8.11 新申請人 的股本 不得包 括 下述股份 : 該等股 份擬附 帶的投票 權利 , 與 其於繳 足股款時 所 應有的股 本權益 ,是不 成 合理比例 的(B 股(B Shares) ), 本交易 所不 會批准上 市 發行人已 發行的 新 B 股 上市,亦 不會允 許上市 發 行人發行 新 B 股 (無論 該等股份 尋求 的是在本 交易所 或其他 證 券交易所 上市) ,但下 列 情況則作 別論: (1) 本交易所 同意的 特殊情 況 ;或 (2) 如該等
3、擁 有已發 行 B 股的 上市公司 , 通 過以股 代息 或資本化 發行的 方式 , 再 次發行 在各方面 與該等 B 股享 有 同等地位 的 B 股 ; 但經 此 次發行後 的已發 行 B 股的總 數 , 與已發行 的其他 有投票 權 股份總數 的比例 , 須 大致 維持在該 次發行 前的水 平 。 ; 或 (3) 按上市 規則 第八 A 章或第十 九 C 章 所批 准。 8.21A (1) 新申請人 必須在 上市文 件 中加入有 關營運 資金的聲 明。 在作出 這項聲 明 時,新申請 人須確信 其經過 適當與 審 慎查詢後 , 本 身及其 附屬 公司進行 的業務 (如 有) 有足夠 的營運
4、資 金應付 現時 ( 即 上市文件 日期起 計至少 12 個月) 所 需 。 新 申請人 的保薦 人亦須向 本交易 所書面 確 認: (a) 其已得到 新申請 人書面 確 認 , 集團 的營運 資金足 夠 現時 (即 上市文 件日期 起 計 至少 12 個月 )所需 ;及 (b) 其信納 這項確 認,是 經過新申 請人適 當與審 慎 查詢後作 出的; 而提供 融 資的人 士或機構 ,亦已 以書面 說 明確有提 供該等 融資。 註 1 : 就礦業公 司新申 請人而 言 , 本條規定已 經修訂 ; 有 關新申請 人必須 遵守 上 市規則 第 18.03(4) 及 18.03(5) 條 的新規定 。
5、 3 註 2 : 就第 18A 章 新申請 人而 言 , 本條規 定已經 修訂 ; 有關新申 請人必 須遵守 第 18A.03(4) 條的規定 。 4 第十一章 股本證券 上市文件 內容 11.08 礦務公司 、 海外 發行人 、 中國發行 人及投 資公司 刊 發上市文 件的特 別規定 , 分別載於 上市 規 則 第 八 A 、 十 八、十八 A 、 十 九、十 九 A 、十 九 C 及二十一章 載有其 股本 證券根據 該等章 節 上市又或 尋求根 據該等 章 節申請股 本證券 上市的 發 行人刊發 上市文 件的特 別 規定。 5 第八 A 章 股本證券 不同投票權 引言 股東投票權與 股權比
6、例 相 對稱的概念( 常稱為 一 股一票原則 )是投資 者 保障的重要一 環, 有助維持控股 股東權益 與 其他股東權益 一致,萬 一 管理層表現未 如理想, 持 有發行人最大 股權 的股東也 會有能 力罷免 相 關管理層 。 本交易所認為 一股一 票 原則仍然是 賦予股東 權 力及使股東權 益一致的 最 理想方法,但 若有 偏離此原則的 公司提出 上 市申請,如滿 足本章所 載 條件及具備本 章所載保 障 措施,本交易 所亦 會加以考慮。 要合資格 及 適合以不同投 票權架構 上 市,申請人預 期須證明 其 具有所需的創 新及 增長元素,及 證明其建 議 的不同投票權 受益人的 貢 獻,詳情
7、請參 閱本交易 所 網站所載並不 時修 訂的指引 。 概覽 上市規則 (包括第 八 章)適用於具 有不同投 票 權架構或尋求 以不同投 票 權架構上市的 發行 人,程度上與 適用於其 他 股本證券發行 人一樣。 本 章所載的規則 及現行規 則 的修訂,乃適 用於 具不同投票權 架構或尋 求 以不同投票權 架構上市 的 發行人。至於 已作第二 上 市及尋求第二 上市 的合資格 發行人 ,本章 所 載規則受 上市 規則 第 19C.12 條規限。 發行人若 預見難 以完全 符 合相關規 定,應 聯絡本 交 易所。 基本原則 8A.01 就本章所 指具不 同投票 權 架構或尋 求以不 同投票 權 架
8、構上市 的發行 人而言 , 上市 規則第 2.03(4) 條 的一 般原則修 訂如下 : 上市規 則 反 映現時 為 市場接納 的標準 , 並旨 在 確保投資 者對市 場具有 及 保持信 心,尤其 在下列 幾方面 :- (4) 上市證 券的 所有 持有人 均 受到公 平對 待, 以及同 一 類別上 市證 券的 所有持 有 人均受到 平等對 待; 6 釋義 8A.02 以下定義 適用於 本章: “同股同 權股東” (non-WVR shareholder) 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 人某類上市股份而並 非不同投 票權受 益人的 股 東; “不同投 票權” (weighted voting righ
9、t) 附帶於某特定類別股份大 於或優於普通股投票 權的投票權力,或與受益 人於發行人股本證券 的經濟利 益不相 稱的其 他 管治權利 或安排 ;及 “不同投 票權架 構” (WVR structure) 產生不同 投票權 的發行 人 架構 總則 8A.03 倘按本交 易所釐 定出現 未 有遵從本 章規定 的情況 , 本交易所 可在按 其認為 保 障投資 者或維持 市場秩 序所需 , 以及在根 據 上市規 則 的規定採 取其認 為適當 的 其他行 動以外, 行使其 絕對酌 情 權進行下 列各項 : (1) 按上市 規則 第 6.01 條所述指 令發行 人的證 券 短暫停牌 或 停 牌又 或 除牌
10、; (2) 對上 市規則 第 2A.10 條所載人 士施加 上 市規 則第 2A.09 條所述 的紀 律制裁; (3) 拒絕: (a) 批准證券 的上市 申請; 及 或 (b) 批准刊發 致發行 人股東 的 通函, 除非及 直至 發行 人已按 本 交易所 指令 透過 所有必 須 行動處 理不 合規 的事宜 並 令本交易 所滿意 。 上市資格 基本條件 8A.04 新申請人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必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合資格及適合以不同 投票權架 構上市 。 8A.05 本交易所 只考慮 新申請 人 以不同投 票權架 構上市 的 申請。 註: 如本交易 所認為 申請人 故 意規避遵 守上 市規則
11、第 8A.05 條或 產 生規 避第 8A.05 條的效果 ,本交 易 所保留可 拒絕其 上市申 請 的權利。 7 以不同投 票權架 構上市 的 資格 8A.06 新申請人 尋求以 不同投 票 權架構上 市必須 符合以 下 其中一項 規定: (1) 上市時市 值至少 為 400 億港元; 或 (2) 上市時市 值至少 為 100 億港元及 經審計 的最近 一 個會計年 度收益 至少為 10 億港元。 允許的不 同投票 權架構 只限以股 份類別 為基礎 的 不同投票 權架構 8A.07 在 上 市規則 第 8A.24 條的規限 下 , 任何不 同投 票權架構 的不同 投票權 必 須僅附 於發行人
12、 的個別 股本證 券 類別 , 並只就 發行人 股東 大會上的 議案賦 予受益 人 更大的 投票權 。 在所有 其他方 面 , 具有不同投票 權的股 本 證券類別 所附帶 的權利 必 須與發 行人上市 普通股 所附帶 的 權利相同 。 具不同投 票權的 股份類 別 不具上市 資格 8A.08 發行人不 可尋求 具不同 投 票權的股 份類別 上市。 同股同權 股東的 投票權 8A.09 同股同權 股東必 須持有 上 市發行人 股東大 會議案 不 少於 10% 的合 資格投 票 權。 註 1 : 遵從此規則 意味著, 例如 ,發行人上 市的不同 投票 權架構不可 將股東大 會 的投票權 全部賦 予
13、不同 投 票權股份 的受益 人。 註 2 : 不同投票 權受益 人不得 採 取任何會 違反本 條的行 動 。 投票權的 權力限 制 8A.10 上市發行 人的不 同投票 權 股份類別 賦予受 益人的 投 票權 , 不得超 過發行 人股 東大會 上普通股 可就任 何議案 表 決的投票 權力的 10 倍。 不同投票 權架構 的受益 人 8A.11 不同投票 權受益 人必須 為 申請人上 市時的 董事會 成 員。 上市時所 佔經濟 利益下 限 8A.12 新申請人 首次上 市時 , 其 不同投票 權架構 受益人 實 益擁有其 已發行 股本相 關 經濟利 益的佔比 ,合計 必須不 少 於 10% 。
14、8 註: 不過 , 若上述 的最低 相關 經濟利益 不足 10%而仍涉 及 巨款 金額 (例如 申請 人於首次 上市時 的預期 市 值超過 800 億港 元) , 本 交易所也 可能在 綜合考 慮個別公 司的其 他因素 後 酌情接受 。 購買及認 購股份 的限制 發行附帶 不同投 票權股 份 8A.13 上市發行 人不得 將不同 投 票權股份 比例增 至超過 上 市時該等 股份所 佔比例 。 註: 倘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比例 減至低於發行人首次上市 時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 比例,本 第 8A.13 條將 適 用於已下 調的不 同投票 權 股份比例 。 8A.14 具不同投 票權架 構的上 市 發行人
15、配 發 、 發行或授 予 不同投票 權股份 , 只限 於 本交易 所事先批 准及在 下述情 況 下進行 :(1) 向發行 人 全體股東按其 現有持 股比例 ( 碎股權 利除外) 發 售 ; (2) 向 發行 人 全體 股東按 比例發 行 證券以股 代息 ; 或(3) 按 股份分拆 或其他資 本重組 , 前 提是 聯交所認 為建議 配發或 發 行不會提 高不同 投票權 股 份的比 例。 註 1 : 若在按比例 發售中, 不同 投票權受益 人未認購 向其 發售的不同 投票權股 份 (或該等股 份的權利 )的 任何部分, 該等未獲 認購 的股份(或 權利)在所 轉讓權利 只賦予 承讓人 相 等數目普
16、 通股的 前提下 方 可轉讓。 註 2 : 若在按比例 發售中, 上市 發行人同股 同權股份 的權 利未獲全數 認購( 例如 按比例發售 並非全額 包銷 時),上市 發行人可 配發 、發行或授 予的附帶 不 同投票權 股份的 數目必 須 按比例減 少。 註 3 : 如有需要 ,不同 投票權 受 益人必須 盡力確 保發行 人 遵守本條 的規定 。 購買本身 股份 8A.15 如 具 不 同投 票 權架 構 的上市 發 行 人減 少 已發 行 股份數 目 (例如透過購回本身股份) , 而減少發 行股數 將導致 上 市發行人 附帶不 同投票 權 的股份比 例上升 , 則 不同 投票權 受益人須 按比
17、例 減少其 於 發行人的 不同投 票權 (例 如透過將 某個比 例的不 同 投票權 股份轉換 成為不 附帶該 等 權利的股 份)。 不同投票 權股份 的條款 不 得更改 8A.16 上市後 , 具不同 投票權 架 構的上市 發行人 不得改 變 不同投票 權股份 類別的 條 款 , 以 增加該類 股份所 附帶的 不 同投票權 。 9 註: 如上市發行 人想更改 不同 投票權股份 類別的條 款以 減少股份附 帶的不同 投 票權,除要 符合法律 規定 外,並須 事先 取得本 交易 所批准,亦 須於批准 後 公布該項 改動。 持續責任 不同投票 權受益 人的持 續 規定 8A.17 上市後任 何時候
18、若有以 下 情況 , 不同投 票權受 益人 於上市發 行人的 不同投 票 權必須 終止: (1) 該受益人 身故; (2) 其不再是 發行人 董事; (3) 本交易所 認為其 無行為 能 力履行董 事職責 ;或 (4) 本交易所 認為其 不再符 合 上市規 則所 載的關 於 董事的規 定。 註 1 : 本交易所若 因下列原 因認 為不同投票 權受益人 不再 具有符合其 身份的品 格 及誠信, 本交易 所將視 該 受益人為 不再符 合關於 董 事的規定 : (a) 受益人被 判或曾 被判犯 上 欺詐或不 誠實行 為的罪 行 ; (b) 有管轄權 的法院 或法庭 向 受益人發 出取消 資格令 ;
19、或 (c) 本交易所 裁定受 益人未 遵 守 上市 規則 第 8A.15 、8A.18 或 8A.24 條的規定 。 註 2 : 若進行有 關交易 或發行 純 粹是為遵 守本第 8A.17 條 而將不同 投票權 股份轉 換為普通 股, 則 上市 規 則 第 10.06(2) 條 的交易 限制、 第 10.06(3) 條的 發行限制 以及附 錄十的 董 事買賣限 制並不 適用。 不同投票 權股份 的轉讓 限 制 8A.18 (1) 受益人所持 的不同投 票權 股份,在股 份的實益 擁有 權或經濟利 益轉讓予 另 一人 , 或 股份所 附投票 權 的管控 ( 透過代 表或其 他 方法) 轉 讓予另
20、 一人後 , 該等股份 所附帶 的不同 投 票權即必 須終止 。 (2) 有限合夥、 信託、私 人公 司或其他工 具可代不 同投 票權受益人 持有不同 投 票權股份 ,前提 是該項 安 排不造成 規避第 8A.18(1) 條。 10 註 1 : 不同投票權 股份的留 置權 、質押、押 記或其他 產權 負擔,若不 導致該等 股 份或其投 票權的 所有權 或 實益擁有 權 (透 過投票 代 表或其他 方法) 被轉讓 , 本交易所 不會視 之為本 第 8A.18 條所述 的轉讓 。 註 2 : 倘不同投票 權受益人 與一 名或超過一 名同股同 權股 東訂立任何 安排或諒 解 文件,導致 有不同投 票
21、權 從其受益人 轉移至同 股同 權股東,本 交易所將 視 之為本第 8A.18 條所述 的 轉讓。 8A.19 倘若代上市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股份受益人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工具不再符合 第 8A.18(2) 條的規 定 , 該 受益人於 上市發 行人的 不 同投票權 必須終 止 。 該發 行人及 受益人必 須將不 合規的 詳 細資料在 可行範 圍內盡 快 通知本交 易所。 關連人士 及核心 關連人 士 的定義 8A.20 不同投票 權受益 人及其 藉 以持有不 同投票 權股份 的 工具 (本 來並不 符合 上 市規則 第 14A.07 條關連 人士 的定義 )乃 上市規 則 第 14A.07(6
22、) 條所指 被 本交易 所視為與 上市發 行人有 關 連的人士 。 不 同投票 權受 益人及其 藉以持 有不同 投 票權股 份的工具 (本來 並不符 合 上市規 則第 1.01 條 核心關 連人士 的定 義 ),本 交易所概 視為上 市發行 人 的核心關 連人士 。 不同投票 權股份 的轉換 條 件 8A.21 不同投票 權股份 轉換為 普 通股,必 須按一 換一比 率 進行。 註: 具不同投票 權架構的 發行 人,必須預 先就轉換 不同 投票權股份 時所需發 行 的股份上 市尋求 本交易 所 批准。 不同投票 權架構 終止的 條 件 8A.22 若發行人 首次上 市時的 不 同投票權 受益人
23、 已無一 人 實益擁有 不同投 票權股 份 , 上市 發行人的 不同投 票權架 構 即必須終 止。 企業管治 同股同權 股東召 開股東 特 別大會的 權利 8A.23 同股同權 股東必 須有權 召 開股東特 別大會 及在會 議 議程中加 入新的 議案 , 所 需的最 低持股要求不得高於上市發行人股本所附投票權按一股一票的基準計算的 10% 。 11 須按一 股一票 基準 投 票的議案 8A.24 通過下列事宜的議案時,上市發行人須不理會任何股份類別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 不同投票 權受益 人的投 票 權不得多 於每股 一票: (1) 上市發行 人組織 章程文 件 的變動( 不論以 何種形 式 )
24、; (2) 任何類別 股份所 附帶權 利 的變動; (3) 委任或罷 免獨立 非執行 董 事; (4) 委聘或辭 退核數 師;及 (5) 上市發行 人自願 清盤。 註: 本第 8A.24 條旨在保 障同 股同權股 東不致 於未經 其 同意就被 不同投 票權受 益人通過議 案,而不 是並 非要給使同 股同權股 東除 去去除或進 一步限制 不 同投票權。 某個類別 已發 行股份所附 帶的不同 投票 權若要更改 ,只能按 發 行人所須 遵守的 規例及/ 或法律的 規定 , 在該 類股 份的持有 人同意 下後方 可 更改 。 若有關 規例及/ 或 法律並無 未規定 需要該 等 許可 , 在上市 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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