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1 T 113.1-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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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3.1 6 0CCS A 0 03711日 照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2 0 2 1-1 1-1 6 发 布 2 0 2 1-1 2-1 6 实 施日 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4.1 依 法 行 政.14.2 规 范 统 一.14.3 科
2、 学 监 管.14.4 服 务 高 效.25 组 织 机 构.25.1 机 构 名 称.25.2 管 理 体 制.25.3 职 责.25.4 机 构 设 置.25.5 人 员.26 设 施 设 备.36.1 工 作 场 所.36.2 工 作 设 备.36.3 标 志.46.4 信 息 化 建 设.47 管 理 要 求.57.1 内 部 管 理.57.2 业 务 工 作.57.3 党 建 工 作.67.4 行 为 规 范.68 监 督 考 核.68.1 人 员 考 核.68.2 工 作 考 核.6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3、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为 D B 3 7 1 1/T 1 1 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的 第 1 部 分。D B 3 7 1 1/T 1 1 3 已 经 发 布 了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第 3 部 分:业 务 规 范。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日
4、 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日 照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燕 良、朱 丰 雪、张 敏、薄 海 燕、刘 贤 斌、马 德 学、刘 庆 国、韩 红 美、袁 兆 龙。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I I I引 言为 规 范 和 指 导 我 市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业 务 的 开 展,统 一 外 观 形 象,提 升 市 场 监 督管 理 所 的 运 行 管 理 效 率、监 管 效 能 和 服 务 效 能,全 面 提 升
5、 我 市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水平,提 出 制 定 D B 3 7 1 1/T 1 1 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系 列 标 准。D B 3 7 1 1/T 1 1 3 拟 由 以 下 三 部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组 织 机 构、设施 设 备、管 理 要 求 和 监 督 考 核 等。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统 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室 内 外 标 识。第 3 部
6、分:业 务 规 范。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业 务 工 作,厘 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事权 清 单,明 确 工 作 规 范 和 监 管 事 项。本 文 件 的 制 定 对 于 我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支 撑 作 用。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简 称“市 场 监 管 所”)标 准 化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7、则、组 织 机 构、设 施 设备、管 理 要 求 和 监 督 考 核。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市 场 监 管 所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8 9 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8、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5 0 1.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9、 B/T 2 0 5 0 1.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2 部 分:位 置 标 志G B/T 2 0 5 0 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3 部 分:平 面 示 意 图G B/T 3 2 1 6 9.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 部 分: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D B 3 7 1 1/T 1 1 3.2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D B 3 7 1 1/T 1 1 3.3 市 场 监
10、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3 部 分:业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原 则4.1 依 法 行 政坚 持 职 权 法 定、权 责 一 致,强 化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进 一 步 规 范 裁 量 权 的 行 使,推进 实 现 权 责 统 一,促 进 依 法 行 政、执 法 公 正。4.2 规 范 统 一坚 持 合 理 划 分 事 权,统 一 业 务 标 准,规 范 执 法 程 序 和 执 法 文 书,规 范 监 管 行 为 程 序 和 文 书,实 现 基层 执
11、法 的 规 范 统 一、监 管 行 为 规 范 统 一,做 到 制 度 健 全、管 理 规 范。4.3 科 学 监 管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2坚 持 强 化 落 实 日 常 综 合 监 管,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创 新 监 管 理 念 与 监 管 方 式,开 展“互 联 网+监 管”,与 信 用 监 管、分 类 监 管 联 动,积 极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构 建 科 学 监 管 模 式。4.4 服 务 高 效坚 持 服 务 大 局,推 进 职 能 转 变,提 高 市 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效 率,提
12、 升 基 层 综 合 监 管 效能。提 高 市 场 监 管 所 的 综 合 服 务 能 力,提 升 服 务 效 能。5 组 织 机 构5.1 机 构 名 称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依 照 各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三 定”规 定 确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设 置。5.2 管 理 体 制市 场 监 管 所 是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派 出 机 构,根 据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确 定 的 权 限 范围 内,以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名 义 实 施 具 体 行 政 行 为。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授 权
13、以 市 场 监 管 所 做 出行 政 行 为 的 除 外。5.3 职 责5.3.1 宣 传、贯 彻、实 施 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有 关 政 策。5.3.2 指 导 服 务 辖 区 内 各 市 场 主 体 的 年 报 和 信 息 公 示。5.3.3 依 法 开 展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领 域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承 担 辖 区 内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安 全、药 品(化 妆 品、医 疗 器 械)零 售 安 全、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和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相 关 工 作。5.3.
14、4 查 处 或 者 协 助 查 处 违 反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行 为;5.3.5 受 理、处 理 辖 区 内 涉 及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的 投 诉 举 报 和 咨 询。5.3.6 参 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5.3.7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结 合 辖 区 实 际,科 学 设 置 监 管 网 格,主 动 对 接 街 镇 城 市 网 格,整 合 优 化 资 源、落实 管 理 责 任,提 供 切 实 有 效 的 管 理 和 服 务。5.3.8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职
15、 责。5.4 机 构 设 置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按 照 效 能 原 则 设 立 符 合 工 作 需 要 的 部 门 和 岗 位,制 定 并 明 确 各 部 门、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部 门 设 置 应 规 范 合 理,体 现 综 合 监 管 与 专 业 监 管 相 结 合、网 格 监 管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的原 则。设 置 部 门 名 称 一 般 以“室”为 主,如 综 合 室、监 管 一 室、监 管 二 室 等。5.5 人 员5.5.1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综 合 考 虑 根 据 市 场 监 管 所 辖 区 面 积、辖 区
16、经 济 发 展 情 况、市 场 主 体数 量、常 住 人 口 数 量、监 管 执 法 任 务 等 要 素 进 行 员 额 配 置,实 现 分 类 管 理,并 可 适 当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辅助 人 员。5.5.2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岗 位 相 匹 配 的 基 本 工 作 能 力。其 中,履 行 监 管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取 得 行 政执 法 资 格 和 证 件。从 事 专 业 性 强 的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人 员 应 符 合 执 业 技 术 要 求,并 具 备 与 从 事 相 关 市 场 监 管工 作 相 匹 配 的 必 要 专 业 技 能 并
17、通 过 相 关 考 核。5.5.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所 在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明 确 的 职 能 定 位、人 力 资 源 配 置、基 础 设 施 保障 等,按 人 员 从 业 经 验 和 专 业 背 景 合 理 分 工。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35.5.4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确 保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编 制 专 编 专 用,保 证 日 常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行。招 录 市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应 优 先 考 虑 有 相 关 领 域 学 科 背 景 或 从 业 经 验 的 人 员。5.
18、5.5 参 加 各 类 岗 前 及 在 岗 培 训,掌 握 必 备 的 业 务 技 能 并 通 过 相 关 考 核。其 中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员 培 训 优 先 考 虑 以 实 务 培 训 为 主。6 设 施 设 备6.1 工 作 场 所6.1.1 总 体 要 求6.1.1.1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公 场 所,交 通 便 利、出 入 方 便。6.1.1.2 市 场 监 管 所 办 公 场 所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行 政 办 公 的 工 作 特 点,结 构 科 学,布 局 合 理,内 部 总 体 装饰 风 格 简 洁、稳 重,并 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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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1 113.1-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 113.1 2021 市场 监督 管理所 标准化 建设 规范 部分 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