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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1 T 113.1-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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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1 T 113.1-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pdf

    1、ICS 0 3.1 6 0CCS A 0 03711日 照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2 0 2 1-1 1-1 6 发 布 2 0 2 1-1 2-1 6 实 施日 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4.1 依 法 行 政.14.2 规 范 统 一.14.3 科

    2、 学 监 管.14.4 服 务 高 效.25 组 织 机 构.25.1 机 构 名 称.25.2 管 理 体 制.25.3 职 责.25.4 机 构 设 置.25.5 人 员.26 设 施 设 备.36.1 工 作 场 所.36.2 工 作 设 备.36.3 标 志.46.4 信 息 化 建 设.47 管 理 要 求.57.1 内 部 管 理.57.2 业 务 工 作.57.3 党 建 工 作.67.4 行 为 规 范.68 监 督 考 核.68.1 人 员 考 核.68.2 工 作 考 核.6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3、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为 D B 3 7 1 1/T 1 1 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的 第 1 部 分。D B 3 7 1 1/T 1 1 3 已 经 发 布 了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第 3 部 分:业 务 规 范。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日

    4、 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日 照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燕 良、朱 丰 雪、张 敏、薄 海 燕、刘 贤 斌、马 德 学、刘 庆 国、韩 红 美、袁 兆 龙。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I I I引 言为 规 范 和 指 导 我 市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业 务 的 开 展,统 一 外 观 形 象,提 升 市 场 监 督管 理 所 的 运 行 管 理 效 率、监 管 效 能 和 服 务 效 能,全 面 提 升

    5、 我 市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水平,提 出 制 定 D B 3 7 1 1/T 1 1 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系 列 标 准。D B 3 7 1 1/T 1 1 3 拟 由 以 下 三 部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组 织 机 构、设施 设 备、管 理 要 求 和 监 督 考 核 等。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统 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室 内 外 标 识。第 3 部

    6、分:业 务 规 范。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业 务 工 作,厘 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事权 清 单,明 确 工 作 规 范 和 监 管 事 项。本 文 件 的 制 定 对 于 我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支 撑 作 用。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简 称“市 场 监 管 所”)标 准 化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7、则、组 织 机 构、设 施 设备、管 理 要 求 和 监 督 考 核。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市 场 监 管 所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8 9 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8、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5 0 1.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9、 B/T 2 0 5 0 1.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2 部 分:位 置 标 志G B/T 2 0 5 0 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3 部 分:平 面 示 意 图G B/T 3 2 1 6 9.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 部 分: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D B 3 7 1 1/T 1 1 3.2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D B 3 7 1 1/T 1 1 3.3 市 场 监

    10、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3 部 分:业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原 则4.1 依 法 行 政坚 持 职 权 法 定、权 责 一 致,强 化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进 一 步 规 范 裁 量 权 的 行 使,推进 实 现 权 责 统 一,促 进 依 法 行 政、执 法 公 正。4.2 规 范 统 一坚 持 合 理 划 分 事 权,统 一 业 务 标 准,规 范 执 法 程 序 和 执 法 文 书,规 范 监 管 行 为 程 序 和 文 书,实 现 基层 执

    11、法 的 规 范 统 一、监 管 行 为 规 范 统 一,做 到 制 度 健 全、管 理 规 范。4.3 科 学 监 管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2坚 持 强 化 落 实 日 常 综 合 监 管,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创 新 监 管 理 念 与 监 管 方 式,开 展“互 联 网+监 管”,与 信 用 监 管、分 类 监 管 联 动,积 极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构 建 科 学 监 管 模 式。4.4 服 务 高 效坚 持 服 务 大 局,推 进 职 能 转 变,提 高 市 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效 率,提

    12、 升 基 层 综 合 监 管 效能。提 高 市 场 监 管 所 的 综 合 服 务 能 力,提 升 服 务 效 能。5 组 织 机 构5.1 机 构 名 称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依 照 各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三 定”规 定 确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设 置。5.2 管 理 体 制市 场 监 管 所 是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派 出 机 构,根 据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确 定 的 权 限 范围 内,以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名 义 实 施 具 体 行 政 行 为。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授 权

    13、以 市 场 监 管 所 做 出行 政 行 为 的 除 外。5.3 职 责5.3.1 宣 传、贯 彻、实 施 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有 关 政 策。5.3.2 指 导 服 务 辖 区 内 各 市 场 主 体 的 年 报 和 信 息 公 示。5.3.3 依 法 开 展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领 域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承 担 辖 区 内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安 全、药 品(化 妆 品、医 疗 器 械)零 售 安 全、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和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相 关 工 作。5.3.

    14、4 查 处 或 者 协 助 查 处 违 反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行 为;5.3.5 受 理、处 理 辖 区 内 涉 及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的 投 诉 举 报 和 咨 询。5.3.6 参 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5.3.7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结 合 辖 区 实 际,科 学 设 置 监 管 网 格,主 动 对 接 街 镇 城 市 网 格,整 合 优 化 资 源、落实 管 理 责 任,提 供 切 实 有 效 的 管 理 和 服 务。5.3.8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职

    15、 责。5.4 机 构 设 置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按 照 效 能 原 则 设 立 符 合 工 作 需 要 的 部 门 和 岗 位,制 定 并 明 确 各 部 门、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部 门 设 置 应 规 范 合 理,体 现 综 合 监 管 与 专 业 监 管 相 结 合、网 格 监 管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的原 则。设 置 部 门 名 称 一 般 以“室”为 主,如 综 合 室、监 管 一 室、监 管 二 室 等。5.5 人 员5.5.1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综 合 考 虑 根 据 市 场 监 管 所 辖 区 面 积、辖 区

    16、经 济 发 展 情 况、市 场 主 体数 量、常 住 人 口 数 量、监 管 执 法 任 务 等 要 素 进 行 员 额 配 置,实 现 分 类 管 理,并 可 适 当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辅助 人 员。5.5.2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岗 位 相 匹 配 的 基 本 工 作 能 力。其 中,履 行 监 管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取 得 行 政执 法 资 格 和 证 件。从 事 专 业 性 强 的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人 员 应 符 合 执 业 技 术 要 求,并 具 备 与 从 事 相 关 市 场 监 管工 作 相 匹 配 的 必 要 专 业 技 能 并

    17、通 过 相 关 考 核。5.5.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所 在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明 确 的 职 能 定 位、人 力 资 源 配 置、基 础 设 施 保障 等,按 人 员 从 业 经 验 和 专 业 背 景 合 理 分 工。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35.5.4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确 保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编 制 专 编 专 用,保 证 日 常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行。招 录 市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应 优 先 考 虑 有 相 关 领 域 学 科 背 景 或 从 业 经 验 的 人 员。5.

    18、5.5 参 加 各 类 岗 前 及 在 岗 培 训,掌 握 必 备 的 业 务 技 能 并 通 过 相 关 考 核。其 中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员 培 训 优 先 考 虑 以 实 务 培 训 为 主。6 设 施 设 备6.1 工 作 场 所6.1.1 总 体 要 求6.1.1.1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公 场 所,交 通 便 利、出 入 方 便。6.1.1.2 市 场 监 管 所 办 公 场 所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行 政 办 公 的 工 作 特 点,结 构 科 学,布 局 合 理,内 部 总 体 装饰 风 格 简 洁、稳 重,并 保 持

    19、 场 所 内 整 洁、卫 生,物 品 摆 放 统 一 有 序。6.1.1.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各 自 特 点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差 异 化 设 置,整 体 工 作 环 境 应 符 合 日 常 办 公、执法、监 管 及 其 它 业 务 工 作 要 求,可 分 为 办 公 用 房、业 务 用 房 和 辅 助 用 房。用 房 面 积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人 数以 及 辖 区 人 口、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等 因 素,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确 定,以 满 足 全 面 履 行 业 务 职 能 的 基 本 要 求。6.1.2 办 公 用 房应 满 足 日

    20、常 办 公 需 求,办 公 用 房 宜 包 括 办 公 室、会 议 室(含 视 频 会 议 室)、值 班 室、党 建 活 动 室 等,按 国 家 有 关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执 行。6.1.3 业 务 用 房6.1.3.1 业 务 用 房 面 积 应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人 数 及 辖 区 市 场 主 体、人 口、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等 因 素 安 排。6.1.3.2 应 满 足 履 行 业 务 职 能 的 要 求,按 照 业 务 功 能 类 型 合 理 划 分 业 务 用 房,业 务 用 房 宜 包 括 装 备 器材 室、罚 没 物 品 库、调 解 室

    21、(谈 话 室,含 投 诉 与 举 报 的 处 理)、快 检 室、服 务 大 厅 等。6.1.4 辅 助 用 房应 满 足 工 作 人 员 应 急 值 守、日 常 巡 查 工 作 需 求,辅 助 用 房 宜 包 括 临 时 休 息 室(宿 舍)、淋 浴 室、食堂 等。6.2 工 作 设 备6.2.1 办 公 设 备应 配 备 满 足 办 公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办 公 配 套 类 设 备 宜 包 括 办 公 桌 椅、会 议 桌、文 件 柜、档 案 柜、保险 柜 等,电 子 类 设 备 宜 包 括 计 算 机、电 话、打 印 机、传 真 机、复 印 机 等。6.2.2 监 管 执 法 装

    22、备6.2.2.1 执 法 车 辆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配 备 的 执 法 执 勤 车 辆 应 向 一 线 市 场 监 管 所 倾 斜,配 备 数 量 根 据 市 场 监 管 所辖 区 实 际 情 况 确 定,车 辆 统 一 喷 涂 专 用 标 志,仅 用 于 执 法、监 管 和 执 勤 活 动。6.2.2.2 其 他 监 管 执 法 装 备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4应 配 备 满 足 监 管 执 法 需 求,并 按 照 监 管 执 法 需 求 配 置 到 人 或 组,宜 包 括 制 式 服 装、执 法 终 端(手 机)、执 法 记 录 仪、照

    23、 相 机、便 携 式 打 印 机、录 音 笔、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等。6.2.2.3 应 急 处 置 设 备应 配 备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装 备,宜 包 括 安 全 帽、劳 防 鞋、防 护 套 装(K N 9 5 口 罩、防 护 服、护 目 镜、外 科 橡 胶 手 套、脚 套 等)、消 毒 设 备 及 用 品、急 救 包、现 场 通 信 设 备、警 戒 带 及 其 标 志 等。6.2.3 服 务 设 施应 具 备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宜 包 括 宣 传 设 备(如 宣 传 栏 等)、接 待 设 备、便 民 设 施、意 见 箱等。6.2.4 其 他

    24、设 备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置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和 安 全 需 要 的 其 他 相 关 设 施 设 备,宜 包 括 在 档 案 室、仓 库 等 重 要 区域 安 装 的 安 全 保 障 设 备,在 服 务 大 厅、询 问 室 等 重 要 区 域 安 装 的 全 程 电 子 监 控 系 统 等。有 条 件 的 市 场 监管 所 可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6.3 标 志6.3.1 视 觉 识 别 形 象 标 识6.3.1.1 标 志、导 向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体 现 统 一 的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视 觉 识 别 形 象,保 持 服 务 环 境 规 范、美 观。6.3

    25、.1.2 统 一 市 场 监 管 所 的 外 观 形 象 标 识,在 办 公 用 房 外 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市 场 监 督 管 理”字 样 标 志,在 门 头 悬 挂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 象 标 志,在 市 场 监 管 所 院 门 或 办 公 房 正 门 一 侧 竖 直 悬 挂 市 场 监 管 所 全 称条 牌,标 志 大 小 要 与 办 公 用 房 整 体 协 调。6.3.1.3 在 办 公 场 所 各 功 能 区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志,适 当 位 置 放 置 清 晰 的 办 公 区 域 平 面 图。应 使 用 统 一 的大 厅 背 景 墙、会 议 室 背 景

    26、 墙、楼 层 索 引 等。6.3.1.4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 象 标 志、各 功 能 区 标 志 标 识(单 位 名 称 条 牌、科 室 牌、背 景 墙 等)的 设计 及 设 置 应 符 合 D B 3 7 1 1/T 1 1 3.2 的 规 定。6.3.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标 志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建 筑 特 征、办 公 要 求 和 服 务 需 求 设 置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志 和 导 向 系 统。公 共 信 息 图形 标 志 和 导 向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1 0 0 0 1.9、G

    27、B/T 1 5 5 6 6.1、G B/T 2 0 5 0 1.1、G B/T2 0 5 0 1.2、G B/T 2 0 5 0 1.3 的 规 定。6.3.3 安 全 标 志安 全 标 志 的 设 计 符 合 G B/T 2 8 9 3.1 的 规 定,设 置 和 使 用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的 要 求。6.4 信 息 化 建 设6.4.1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网 络 通 信 设 备 及 通 风、消 防 等 安 全 保 障 设 备,有 条 件 的 可 设 置 独 立 的 网 络 机 房。网 络 环 境 具 有 互 联 网 和 政 务 内 网,网 络 接 口 覆 盖 主 要

    28、 办 公 区 域,网 络 安 全 符 合 相 关 要 求。6.4.2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为 市 场 监 管 所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化 的 办 公 环 境。6.4.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备 统 一 业 务 系 统。市 场 监 管 业 务 系 统 有 效 对 接“市 场 监 管 一 体 化 平 台”、“双随 机、一 公 开”等“互 联 网+监 管”系 统,实 现 监 管 业 务 信 息 互 联 共 享,有 序 推 进“智 慧 监 管”。6.4.4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备 信 息 管 理 员,做 好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日 常 管 理、日

    29、 常 维 护 及 故 障 处 置 等 工 作。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57 管 理 要 求7.1 内 部 管 理7.1.1 内 部 管 理 制 度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按 照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人 员、学 习、培 训、会 议、考 勤、安 全、档 案、资 产、应 急、信 访、保 密 等 内 部 管 理 工 作,建 立 及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政 务 公 开 制 度;b)请 示 报 告 制 度;c)学 习 培 训 制 度;d)档 案 管 理 制 度;e)突

    30、发 事 件 处 置 制 度;f)信 息 上 报 制 度;g)舆 情 处 置 制 度;h)其 他 日 常 制 度。7.1.2 资 产 管 理7.1.2.1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车 辆、办 公 设 备 和 执 法 执 勤 装 备 的 定 期 检 查 维 护,保 持 车 辆、办公 设 备 和 装 备 性 能 良 好,做 好 检 查 维 护 及 使 用 记 录。7.1.2.2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仓 库,物 品 进 出 库 手 续 应 齐 全。应 定 期 核 对 仓 库 账 目,做 到 账 务 相符。7.1.3 档 案 管 理7.1.3.1 对 行

    31、政 执 法(如 有)、日 常 监 管、专 项 整 治 等 重 点 工 作 档 案 以 及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的 文 字、图 表、视 听 材 料 等,按 照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分 类 归 档、保 存,并 逐 步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7.1.3.2 各 类 档 案 资 料 应 完 整、信 息 准 确,进 出 库 手 续、移 交 手 续 完 备。做 到 档 案 查 阅 流 程 规 范、便于 查 阅,并 明 确 保 管 和 维 护 人 员。7.1.4 岗 位 管 理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制 定 职 责 规 范,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市 场 监

    32、管 所 工 作 职 责;b)所 长 职 责;c)副 所 长 职 责;d)其 他 各 岗 位 相 应 职 责。7.2 业 务 工 作7.2.1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完 善 相 关 业 务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持 证 上 岗 制 度;b)执 法(或 监 管)检 查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c)监 管 处 罚 衔 接 制 度;d)投 诉 举 报 处 理 制 度;e)快 检 制 度;f)扣 押 物 资 管 理 制 度;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6g)其 他 业 务 类 制 度。7.2.2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工 作 应 符 合 D B 3

    33、 7 1 1/T 1 1 3.3 的 要 求。7.3 党 建 工 作7.3.1 各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党 组 织 应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党 的 建 设 加 强 指 导,督 促 市 场 监 管 所 依 法 履职。7.3.2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按 照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基 层 党 建 工 作。7.3.3 成 立 党 支 部 的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严 格 落 实 党 建 制 度,加 强 党 支 部 标 准 化、规 范 化 建 设。党 建 制 度 包括 但 不 限 于:a)党 员 学 习 制 度;b)党 员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34、c)党 务 公 开 制 度;d)党 员 管 理 制 度;e)“三 会 一 课”制 度;f)主 题 党 日 制 度;g)组 织 生 活 会 制 度;h)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制 度;i)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度;j)其 他 党 建 制 度。7.4 行 为 规 范7.4.1 窗 口 接 待 时 应 主 动 热 情、用 语 规 范、高 效 服 务,严 格 执 行 窗 口 服 务 制 度,窗 口 服 务 应 符 合 G B/T3 2 1 6 9.3 的 规 定。窗 口 服 务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首 问 责 任 制;b)一 次 性 告 知 制;c)限 时 办 结 制;d

    35、)服 务 承 诺 制。7.4.2 开 展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时 应 主 动 出 示 执 法 证 件,吿 知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遵 循 行 为 规 范,坚 持 依 法 依规、公 正 文 明。7.4.3 市 场 监 管 所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着 装,仪 表 得 体,举 止 端 庄,谈 吐 文 明,姿 态 良 好。8 监 督 考 核8.1 人 员 考 核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的 综 合 考 评,采 取 平 时 考 核、专 项 考 核 和 年 度 考核 等 方 式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工 作 人 员 进

    36、 行 考 核,落 实 奖 惩 措 施,考 核 结 果 作 为 任 职、奖 励、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8.2 工 作 考 核8.2.1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考 核,对 市 场 监 管 所 的 全 面 工 作 进行 年 度 考 核。8.2.2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进 行 监 督 考 核 可 采 用 定 期 检 查 与 不 定 期 检 查 相 结 合、实地 检 查 与 网 上 督 查、上 级 考 评 和 群 众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接 受 政 府 考 评 和 社 会 监 督,建 立 群 众 投 诉与 意 见 反 馈 渠 道,及 时 受 理 并 反 馈 处 理 结 果。D B 3 7 1 1/T 1 1 3.1 2 0 2 178.2.3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针 对 各 类 评 价 和 监 督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分 析,及 时 发 现 并 解 决 市 场监 管 所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排 除 风 险 隐 患,持 续 提 高 市 场 监 管 所 行 政 与 服 务 效 能。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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