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 951-2011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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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060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512011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2011 - 03 - 21 发布 2011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512011 I 前 言 本规程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程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电 力设计院、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崔志平、陈孝存、王伯军、尤祥胜、李善青、张万红、王滢。 DB63/
2、 9512011 1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运行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运行前的准备、启炉和停炉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锅炉使用单位。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出口压力小于 3.8 MPa 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JB/T 10354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5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TSG G5002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TSG G500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DB63/949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DB63/950 锅炉安全使用工作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5 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6 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 1996276 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 19918 号 1996 年修订 )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
4、部发 199335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DB63/ 9512011 2 3.2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 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额 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
5、;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或测量锅炉压力、温度、液位和流量等技术参数的仪表或阀门,通常是指安全阀、压力表、 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4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防止发生超压、超温、缺水的装置,通常是指超压、超温、 高低水位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热水锅炉循环泵联锁保护装置、锅炉点火控制程序 和熄火保护装置等。 3.5 使用单位 使用锅炉的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是锅炉使用单位。 3.6 监督检验 是指锅炉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化学清洗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的检验机构对锅炉的安
6、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7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锅炉定期检验和水处理检验, 属于 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8 安全监察 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 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9 作业人员 DB63/ 9512011 3 是指锅炉的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3.10 改造 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为热 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活动。 3.11 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的主
7、要受压部件,不改变锅炉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2 报废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不再使 用,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过程。 4 锅炉运行前的准备 4.1.1 锅炉运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 DB63/949 和 DB63/950 的规定,确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作 业人员,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锅炉方可投 入运行,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以下相关内容的检查: a) 锅炉内部检查; b) 锅炉外部检查; c) 辅助受热面检查; d) 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8、 e) 燃烧设备检查; f) 汽水管道检查; g) 给水及水处理设备检查; h) 燃料输送设备(包括油气管路系统)检查; i) 通风设备检查; j) 除渣及除尘脱硫设备检查; k) 自动控制设备(包括电热锅炉的配电、控制系统)检查。 4.1.2 此外,还应对锅炉平台、扶梯、围栏、照明、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并对各项检查做出记录。 5 锅炉启动和升压 锅炉启动和升压操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锅炉上水; b) 锅炉点火(包括燃气燃油锅炉燃烧器点火程序控制、电热锅炉电加热管投入要求); c) 蒸汽锅炉的升压与并汽; d) 热水锅炉升温; DB63/ 9512011 4 e) 有机热载体锅炉脱水、
9、升温。 6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与调节 6.1 锅炉 锅炉的运行与调节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附件操作; b) 蒸汽压力调节; c) 水位调节; d) 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介质出口温度调节; e) 燃烧调节; f) 自动控制与联锁保护装置运行; g) 节能运行调整。 6.2 附属设备 附属设备的运行与调节包括以下内容: a) 水处理系统运行; b) 水泵运行; c) 鼓引风机运行。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正常停炉操作包括平稳降低负荷、停止燃料供给、停止鼓风、锅炉降温、停止引风、退出锅炉运行。 7.2 紧急停炉 7.2.1 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锅炉水
10、位低于水位计最低可见边缘; b)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c) 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d) 给水泵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e) 水位计、安全阀或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f) 锅炉元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g)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h) 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7.2.2 热水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因水循环不良,或锅炉出口水温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对应的饱和温度之差小于 20; b)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c) 循环水泵
11、或补水泵全部失效; d) 补水泵不断给系统补水,锅炉压力仍继续下降; DB63/ 9512011 5 e)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f)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g)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h) 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7.2.3 有机热载体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导热油出口温度超过允许值,超温警报动作而温度继续升高时; b) 压力表,温度计全部失效,液位计液面剧烈波动,虽然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c) 锅炉受压部件发生鼓包、变形、裂缝等缺陷,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时; d) 循环泵全部损坏,不
12、能运转时; e) 管道、阀门发生泄漏,或管道、阀门发生破裂及法兰接合面填料冲出等,造成热传导液大量泄 漏时; f) 邻近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胁到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时。 8 锅炉运行异常情况及事故的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须制定锅炉运行异常情况及事故的应急措施(参见资料性附录A)。 9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附的资料性附录B、C、D、E、F可供锅炉使用单位制定操作规程时参考。 DB63/ 9512011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锅炉事故及运行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A.1 锅炉爆炸事故 A.1.1 锅炉本体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受压部件因失效、超温、超压等原因迅速破裂,导致炉内高温高压 汽水能量
13、迅速释放而发生的事故。 A.1.2 现场应急措施如下: a) 事故发生时,当班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实施紧急避险操作,如关闭燃气(油)总阀、总电源等, 迅速离开现场,以保护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并尽量防止事故的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和报警; b) 在锅炉房周围设置警戒区,组织周围无关人员撤离;组织自救,或引导专业救援人员开展救援 工作。 A.1.3 预防措施如下: a) 严格执行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b) 确保锅炉压力控制元件灵敏可靠,定期检查压力控制器及超压联锁保护装置,设定的控制压力 值应低于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如有问题及时调整; c) 安全阀、压力表严格按规程要
14、求定期校验,运行中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阀排汽试验和压力表冲 洗检查,如发现动作不正常或不准确,及时调换; d) 认真做好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锅炉结垢和腐蚀; e) 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A.2 蒸汽锅炉超压 A.2.1 指锅炉在运行中,锅内的压力超过额定工作压力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况。锅炉超压时,会 损坏锅炉受压部件、管道或用热设备,是锅炉爆炸的直接原因之一。 A.2.2 特征与现象如下: a) 汽压急剧上升,超过额定工作压力,安全阀动作; b) 超压报警仪表动作,发出报警信号; c) 蒸汽流量减少,蒸汽温度升高。 A.2.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a) 紧急熄火停炉; b) 迅速打开
15、锅炉顶部或分汽缸排汽阀门进行排汽,降低锅内压力; c) 保持上水并同时进行排污,降低锅内温度; d) 锅炉排汽自然冷却后更换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压力表,检修压力调节、超压停炉联锁保护控制 系统,试验正常后才能投入运行。 A.2.4 预防措施如下: a) 检查超压联锁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b) 检查安全阀是否失灵,按规程要求每年进行校验; c) 压力表定时冲洗,按规程要求每半年校验一次。 DB63/ 9512011 7 A.3 蒸汽锅炉缺水 A.3.1 当水位计中的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时,为锅炉缺水。锅炉缺水可能引起受热部件超温损坏, 严重缺水处置不当是导致锅炉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A.3.2
16、特征与现象如下: a) 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线,或者看不见水位; b) 虽有水位,但水位不波动,实际是假水位; c) 高低水位警报器发出低水位警报讯号; d) 蒸汽流量大于给水流量。炉管或省煤器管破裂造成缺水时,则出现相反现象; e) 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上升,排烟温度大幅上升; f) 严重时可嗅到焦味。 A.3.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a) 应立即紧急停炉、熄火,降低炉膛温度,并采取措施防止炉内压力上升,待设备自然冷却后查 明原因。严禁盲目向锅炉进水; b) 当出现锅炉严重缺水烧干锅造成受压本体严重变形、开裂,过热蒸汽外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 实施紧急避险操作。 A.3.4 预防措施如下: a
17、) 按操作规程要求定时冲洗、检查水位计,防止堵塞造成假水位; b) 每班检查锅炉给水设备和给水自动调节控制是否正常,高、低水位报警及连锁保护是否灵敏可 靠; c) 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锅炉结垢堵塞进水管,如已结水垢应及时清除。 A.4 蒸汽锅炉满水 A.4.1 当水位计中的水位超过最高安全水位时,为锅炉满水。锅炉满水可造成锅筒蒸汽空间缩小,促 使蒸汽大量带水,造成过热蒸汽温度下降,过热器内积垢,严重时会发生蒸汽管道水击。 A.4.2 特征与现象如下: a) 水位高于最高安全水位红线,或看不见水位; b) 双色水位计呈全部水相指示颜色; c) 高低水位报警器发出高水位报警信号; d) 过热蒸
18、汽温度明显下降; e) 给水流量不正常,大于蒸汽流量; f) 严重时蒸汽大量带水,蒸汽含盐量增加,蒸汽管道内发出水锤声,连接法兰处可能向外冒汽、 滴水。 A.4.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A.4.3.1 当锅炉汽压及水位正常,而锅筒水位超过正常水位上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B 当锅炉汽压及水压正常,而锅筒水位超过正常水位上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验证低位水位计的指示正确性(如对其有怀疑时,应与锅筒水位计对照,必要时还应冲洗水位 计); b) 若因给水自动调整器失灵的影响,而水位升高时,应手动关小调整阀,减少给水;如用调整阀 不能控制给水时,则应关小给水阀或其他能控制给水的阀门; c) 关闭备
19、用给水管道上的给水阀; d) 如水位继续升高,应开启事故放水阀或排污阀。 A.4.3.2 如经上述处理后,锅筒水位仍上升,应采取下列措施: DB63/ 9512011 8 a) 继续关小或关闭能控制给水的阀门 (停止向省煤器上水时, 应开启省煤器与锅筒的再循环阀) ; b) 加强锅炉放水; c) 根据汽温下降情况,必要时开启过热器和蒸汽管道疏水阀。 A.4.3.3 如锅筒水位已超过锅筒水位计的上部可见水位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阀; b) 停止向锅炉上水,开启省煤器与锅筒再循环阀; c) 加强锅炉放水,注意水位在锅筒水位计中出现。 A.4.3.4 在停炉过程中,如水位已重
20、新在锅筒水位计中出现,蒸汽温度又未明显降低时,可维持锅炉 继续运行,尽快使水位恢复正常。 A.4.3.5 因给水压力异常升高而引起锅筒水位升高时,尽快使水压恢复正常。 A.4.4 预防措施如下: a) 运行中应严密监视和检查水位计的变化情况,发现水位异常情况时应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处 理; b) 锅炉检修时,应确保给水装置及各种监视仪表工作性能安全可靠; c) 运行中,要按规定冲洗水位计。 A.5 蒸汽汽水共腾 A.5.1 锅筒内蒸汽和锅水共同升腾,产生泡沫、汽水界限模糊不清、蒸汽大量带水的现象,称为汽水 共腾。汽水共腾会导致蒸汽品质急剧恶化,严重时会发生爆管。 A.5.2 特征与现象如下: a
21、) 水位计内水位剧烈波动; b) 过热蒸汽温度急速下降; c) 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击,法兰连接处漏汽、漏水; d) 蒸汽的湿度和含盐量迅速增加。 A.5.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a) 适当降低锅炉蒸发量,并保持稳定; b) 全开连续排污阀,必要时,开启事故放水或其他排污阀,注意保持锅筒水位不低于最低安全水 位; c) 采取锅内投药处理的锅炉,应停止加药; d) 开启过热器和蒸汽管道等处的疏水阀进行疏水; e) 测定蒸汽含盐量,并改善锅水质量; f) 在锅水质量未改善前,不允许增加锅炉负荷; g) 恢复正常后,应冲洗锅筒水位计。 A.5.4 预防措施如下: a) 经常检查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装置
22、,保证按时和有效排污,加强水质监督; b) 避免超负荷运行; c) 并炉时控制锅炉汽压,开启主汽阀门速度不宜过快。 A.6 蒸汽锅炉爆管 A.6.1 锅炉爆管指锅炉运行中受热面管子发生破裂。锅炉爆管会损坏邻近的管壁、炉墙,并且在很短 的时间造成锅炉严重缺水。 DB63/ 9512011 9 A.6.2 特征与现象如下: a) 水冷壁管或对流管束破裂不严重时, 可以听到汽水喷射的响声, 严重时会发出明显的爆破响声; b) 炉膛由负压变为正压,蒸汽和炉烟从炉墙的门孔及漏风处大量喷出; c) 水位、汽压、排烟温度迅速下降,烟气颜色变白; d) 给水流量增加,蒸汽流量明显下降; e) 炉内火焰发暗,燃
23、烧不稳定,甚至灭火; f) 炉排上有黑煤堆,灰渣斗内有湿灰,甚至向外流出水汽; g) 引风机负荷增大,电流增高。 A.6.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a) 炉管轻微破裂,如水位尚能维持,故障不会迅速扩大时,可短时间减负荷运行,至备用锅炉生 火后再停炉; b) 炉管爆破,不能维持水位和汽压时,应紧急停炉,当水位计中已见不到水位,炉膛温度又很高 时,切不可给水,以免导致更大事故发生。引风机必须继续运行,排尽炉烟和蒸汽后方可停止; c) 如有数台锅炉并列供汽,应将故障锅炉与蒸汽母管隔断。 A.6.4 预防措施如下: a) 检修时及时修复管子的缺陷; b) 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锅炉使用合格的水质;在运
24、行中坚持炉水化验制度,按规程做好定期排 污工作; c) 锅炉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密监视锅筒水位的变化。 A.7 热水锅炉汽化 A.7.1 指热水锅炉锅水全部或局部超温汽化的现象。锅水汽化会造成热水锅炉和循环系统水击,产生 很大的响声和剧烈的震动,严重时会引起锅炉爆炸。 A.7.2 特征与现象如下: a) 锅炉内有水击响声,管道发生震动; b)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超温报警器发出超温信号; c) 锅炉压力突然升高,安全阀启动、排出蒸汽,从高位膨胀水箱内冒出水和蒸汽; d) 循环系统内发生水击。 A.7.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a) 停止锅炉运行; b) 打开泄放阀或排气阀; c)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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