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T 1336-2018 贵州岩溶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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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10 P 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3362018 贵州岩溶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uiZhou Karst Site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2018 - 09 - 04 发布 2019 - 03 - 04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3362018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基本规定 . . 3 5 场地岩溶 发育程度等级划分 . . 3 6 各类工
2、程 的岩溶场地勘察基本要求 . 4 7 红黏土和 土洞勘察 . . 22 8 岩溶水文 地质调查与测绘 . . 24 9 勘探、岩 土试验与原位测试 . . 27 10 水文地 质试验与地下水动态观测 . 30 11 岩土工 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 . 33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 碳酸盐岩溶蚀风化带划分 . 41 附录 B(规范 性附录) 岩溶探测适用物探方法 .42 附录 C(资料 性附录) 岩溶处理原则及措施 . 4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石芽地基或基岩的稳定性计算 . 47 附录 E(规范 性附录)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表 . 48 附录 F(规范 性附录) 洞室涌水量预测 . 49
3、附录 G(规范 性附录) 基坑涌水量预测 . 51 DB52/T 1336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阳院岩溶勘测与处理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 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
4、司、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贵 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维祥、沈春勇、余波、郑克勋、沈志平、龙万学、袁凌云、高福兴、程宇、 赵健、丁坚平、田茂中、朱彦、朱军、朱永清、刘发祥、刘祥刚、何文勇、李宗发、李光耀、吴述彧、 吴斌、张国富、陈再谦、杨朝发、胡红兵、唐军、韩道林、简德超、郑东明、徐化新。 DB52/T 13362018 1 贵州岩溶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岩溶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场地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划 分,各类工程的岩溶场地勘察基本要求,红黏土和土洞
5、勘察,岩溶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岩土试 验与原位测试,水文地质试验与地下水动态观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岩溶场地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长输油(气)管 道、架空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洞室、边坡、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与处置场的岩土工程勘察。 水利水电、火力发电、公路、铁路等大型专业工程的岩溶场地勘察工作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7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07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T 87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JTG C20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NB/T 35103 水电工程钻孔抽水试验规程 NB/T 35104 水电工程钻孔注水试验规程 NB/T 35113 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 DBJ52/T 046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岩溶 karst 可溶性岩石受溶蚀、侵蚀后形成的各种地质现象或地貌形态的总称,又称喀斯特。 3.2 岩溶场地 kar
7、st site 可溶性岩石为主的工程建设场地。 DB52/T 13362018 2 3.3 岩溶地基 karst foundation 岩体中存在溶洞、溶蚀裂隙,或岩体表面存在石芽、溶沟、溶槽、溶蚀漏斗,或岩体上覆残坡积红 黏土或次生红黏土,或覆盖层中存在伴生土洞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地基。 3.4 岩溶率 rate of ka rstification 在一定范围内岩溶空间的规模和密度的定量指标。 3.5 线岩溶率 rate of l ine karstification 单位长度上岩溶空间形态长度之百分比。 3.6 面岩溶率 rate of s urface karstification 单位面
8、积上岩溶空间形态面积之百分比。 3.7 钻孔遇洞率 rate of hole drilling 揭露到岩溶洞隙的钻孔占勘探钻孔总数之百分比。 3.8 岩溶排泄基准面 karst drainag e base level 岩溶水的最低排泄位置。一般指当地排泄岩溶地下水的最低河面、湖面。 3.9 裸露型岩溶 bare karst 可溶岩基本裸露地表,缺少土层覆盖的岩溶。 3.10 覆盖型岩溶 covered karst 被松散堆积物覆盖的岩溶。 3.11 埋藏型岩溶 buried karst 被已成岩的非可溶岩层覆盖的岩溶。 DB52/T 13362018 3 4 基本规定 4.1 岩溶场地勘察应
9、目标明确、由面到点、重点突出,并与相应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相适应。 4.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岩溶场地,应视工程规模、岩溶水文地质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 的后果,进行相应的专门性岩溶水文地质勘察。 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指工程场地的地质构造复杂、或含水体的岩性和厚度极不稳定、或地下水的补给来源和边界 条件复杂。 4.3 岩溶场地勘察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建(构)筑物的类型和规模以及各阶段勘察任务的要求,布 置地质勘察工作,综合运用遥感、测绘、物探、钻探、测试等多种勘探手段和方法。 4.4 在开展岩溶场地野外工作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场地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任 务书或合同要求,编
10、制勘察纲要或计划。勘察工作过程中,宜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对勘察纲要或 计划进行调整。 5 场地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划分 5.1 宜先进行场地岩溶发育程度初判。在此基础上,结合场地规划及建(构)筑物展布,开展相应阶 段的勘察工作,并进行场地岩溶发育程度复判。 5.2 场地岩溶发育程度初判可根据地层岩性特征、地表岩溶发育特征、岩溶水赋存形式综合确定。 5.3 场地的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初判可按表 1 执行。 表1 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初判 岩溶发育程度等级 岩性特征 地表岩溶发育特征 岩溶水赋存形式 岩溶强发育 碳酸盐岩岩性较纯,连续厚度较大,出 露面积较广,厚层至块状结构为主 地表有较多岩溶洼地、落水洞
11、、漏斗、 土洞发育。溶沟、溶槽、石芽密布 有管道水或暗河 分布 岩溶中等发育 由碳酸盐岩夹碎屑岩类地层组成,其中 的碳酸盐岩连续分布,中厚层结构为主 地表岩溶洼地、落水洞、漏斗、土洞 较发育。溶沟、溶槽、石芽较发育 有集中泉点或小 规模管道水分布 岩溶微发育 由碎屑岩夹碳酸盐岩或碎屑岩与碳酸 盐岩互层地层组成,中薄层或互层结构 地表岩溶形态稀疏发育,主要为溶 沟、溶槽等 有分散泉点出露 5.4 碳酸盐岩溶蚀风化带划分可按本规程附表 A.1 执行。 5.5 场地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复判可按表 2 执行。 DB52/T 13362018 4 表2 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复判 岩溶发育程度等级 岩溶发育特征
12、岩溶强发育 地表岩溶塌陷、岩溶洼地、漏斗、土洞发育。溶沟、溶槽、石芽密布。 钻孔遇洞率30%,或线岩溶率20%,或土洞率10%。 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5 m。 岩溶裂隙或串珠状溶洞发育深度20 m。 地下有暗河、伏流。岩溶裂隙水丰富,地表泉眼分布较多 岩溶中等发育 地表岩溶塌陷、岩溶洼地、落水洞、漏斗、土洞较发育。溶沟、溶槽、石芽较发育。 钻孔遇洞率 10%30%,或线岩溶率 5%20%,或土洞率 010%。 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 2 m5 m。 岩溶裂隙或串珠状溶洞发育深度 5 m20 m。 地下无暗河、伏流。岩溶裂隙水较丰富,地表有泉眼分布 岩溶微发育 无岩溶塌陷、落水
13、洞、漏斗。溶沟、溶槽较发育。 钻孔遇洞率10%、线岩溶率5%、无土洞。 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2 m。 岩溶裂隙或串球状溶洞发育深度5 m。 岩溶裂隙多被充填,地下水不丰富。 注1: 各等级的 5 项条件中,有一项符合者即判定为相应岩溶发育等级; 注2: 当钻孔遇洞率为 0,基岩面起伏高差5 m、5 m2 m、2 m 时可分别定为表生岩溶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微发 育。 6 各类工程的岩溶场地勘察基本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岩溶场地勘察应遵循地质调查分析由面到点、勘探工作由疏到密的原则,针对建(构)筑物特 征和场地条件,宜采用地质调查与测绘、物探、钻探、测试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
14、进行。具体物探方法 的选择见附录 B 表 B.1。 6.1.2 岩溶场地勘察工作宜分阶段进行,一般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 察。当场地岩溶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勘察工作可合并阶段进行;当场地岩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 扩大岩溶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范围。各勘察阶段工作内容和范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21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调查岩溶水文地质背景和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 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进行初步评价; b)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岩溶洞隙、伴生土洞、塌陷的
15、分布,及其发育程度和规律,并按场地的稳 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 c) 详细勘察应查明岩溶发育程度,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充填物性状和 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d) 当场地条件复杂、或施工过程中发现对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有较大影响的岩溶形态时, 应进行施工勘察。 DB52/T 13362018 5 6.1.3 岩溶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6.1.3.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 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a)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b)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c)
16、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6.1.3.2 场地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可按本规程表 2 确定。其中,岩溶强发育场地为一级场地;岩溶中等 发育场地为二级场地;岩溶微发育场地为三级场地。 6.1.3.3 岩溶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岩溶发育程度等级进行划分: a) 甲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岩溶发育程度等级中任意一项为一级; b) 乙级: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c)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6.1.4 场地的勘察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现行地方标准 DBJ52/T 046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外,尚
17、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充分搜集场地及其邻近地段的有关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建(构)筑物特征(建筑规模、结构、 基础形式、埋深、持力层岩土性质等)及当地建筑经验; b) 查明场地覆盖层厚度,基岩面起伏状态,溶沟、溶槽、石芽形态及分布情况; c) 查明场地岩溶发育特征(岩溶形态类型、洞隙规模、埋深、顶板完整性、充填物性质、充填程 度)及其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及地下水的关系,划分场地的岩溶发育程度等级, 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将岩层划分成不同的工程地质岩组,评价岩溶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 d) 查明场地岩溶地下水的赋存条件、补径排关系、水位及变幅、水质、水文地质参数等,评价其 对建筑工程的影响和建筑
18、工程对周边岩溶水文地质环境的影响,预测基坑涌水量以及施工降水 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降水方案的建议; e) 查明岩溶区不良地质作用及类型,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 f) 查明覆盖型岩溶区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规模、成因、发育规律和发展趋势; g) 与场地有关的溶洞、落水洞、暗河、岩溶泉,凡人员可以进入的均应入洞进行调查测绘,人员 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钻孔电视等手段探测; h) 调查场地附近地下水开采及矿山疏排水情况,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 i) 提出地基设计、基础方案、持力层选定、基础埋置标高、岩溶及土洞塌陷治理的建议; j) 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试验过程中,应避免因岩溶因素
19、引发或可能遭遇的安全或环境风险。 6.1.5 岩溶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第 7 章的有 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查明岩溶含水层的组合特征,开展地下水位、水质、水量动态观测; b) 场地为可溶岩与非可溶岩互层区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并查明相互之间的水力联系; c) 视需要开展抽水试验、压水试验或注水试验,并提出场地水文地质参数; d) 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实测地下水位,结合当地长期地下水位观测资料,并考虑人类工程活 动的可能影响后,提出地下室抗浮水位; e) 当场地及周边存在污染源时,应调查污染源的类型、渗流方向、渗流量、可能的工
20、程危害等, 预测其可能的扩散范围,可开展岩溶地下水连通试验; f) 查明岩溶地下水对边坡产生的不良影响; g) 预测工程降排水对周边岩溶水文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周边人类工程活动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DB52/T 13362018 6 6.1.6 当场地范围内溶洞发育,可能存在岩溶塌陷现象时,宜进行地面变形监测和溶洞顶板变形监测, 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6.2 工业与民用建筑 6.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为主,当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6.2.2 初步勘察宜采用地质调查与测绘、物探并结合钻探进行。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 GB
21、 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 4 章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初步勘察的基本要求,岩溶发育地段应予适当 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 过中等岩溶发育带。 6.2.3 初步勘察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 3 确定。 表3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孔的间距 岩溶发育程度等级 勘探线间距(m) 勘探孔间距(m) 岩溶强发育 4050 2030 岩溶中等发育 5060 3040 岩溶微发育 6070 4050 注1: 表中间距不适用地球物理勘探; 注2: 当总平面布置确定时,勘探孔应尽量布置在柱位或承重结构位置。 6.2.4 下列地段应进行重点勘察: a)
22、 地面塌陷或地表水消失的地段; b) 地下水强烈活动的地段; c) 碳酸盐岩与非碳酸盐岩接触的地段; d) 碳酸盐岩埋藏较浅且起伏较大的石芽发育地段; e) 物探成果异常或场地内有溶洞、暗河、伴生土洞分布的地段; f) 构造导水断层或导水破碎带以及交汇地段; g) 存在抽排水和其它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段。 6.2.5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 当场地土层厚度较大时,可按表 4 确定; b) 当场地覆盖层较薄或基岩裸露时,初勘孔深度宜结合场地风化层厚度、预计基础类型和场平标 高综合确定。 表4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m)
23、 一级(重要工程) 30 50 二级(一般工程) 2030 3050 三级(次要工程) 1020 2030 注1: 控制性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 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注2: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注3: 此表适用于勘探场地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差值较小时的情形,当其差值较大时,应按其差值 调整钻孔深度; 注4: 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DB52/T 13362018 7 6.2.6 详细勘察钻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探孔应沿建筑基础轴线布置,单独基础按预估基础底面积 A 确定。A 小于 2 m 2 时布 1 个孔, A 大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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