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2122-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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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20 C 8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122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12 - 05 - 07 发布 2012 - 06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122201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系统设计 . 2
2、5 施工安装 . 3 6 系统调试 . 4 7 系统验收 . 5 8 系统维护 .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 8 DB37/T 2122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 王琳
3、。 DB37/T 21222012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 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 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 电气火灾监控器 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 漏电传感器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 测温式传感器 DB37/T 21222012 2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 电流传感器 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
5、7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监控系统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3.8 监控节点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 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2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应能显示 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并应具有消防联动功能,报警时能输出脱扣 信号。 4.1.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能实时显示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和报 警部位的楼层、配电箱编号等信息,能
6、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监控器的有关参数,且具有实时监 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1.4 监控主机应具备储存、打印报警和故障信息功能,便于查询和存档记录。 4.1.5 监控主机可选用壁挂式或立柜式。 4.1.6 监控主机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有专人值守,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报警或故障信息。 4.1.7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4.1.8 条件具备时应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4.1.9 系统设计应包含漏电、温度及电流监控设置。 4.2 监控节点 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
7、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 a) 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DB37/T 21222012 3 h) 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
8、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动力配电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l)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电力线路或设备需设置监控节点的位置。 4.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 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 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4.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但在温度探测值超过一定值时应采用报 警并跳闸的设计方式。 4.3 参数配置 4.3.1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3.2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
9、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 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4.3.3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正常运行时泄漏 电流最大值的 2 倍。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为 0.5 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3.4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 A、B、C、N 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 55 140的范围内。 4.3.5 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 A 相、B 相、C 相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 范围内。 4.4 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漏电监控节点 4.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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