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2123-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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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3.020 M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123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2012 - 05 - 16 发布 2012 - 06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123-2012 V 目 次 前言 . VII 引言 . V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3 5 住宅小区设备间 . 5 6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 . 6 7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 . 7 8 楼内通信管网 . 9 9 住宅小区内光缆 . 12 10 住户内通信线缆 . 14
2、 DB37/T 2123-2012 V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三网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省广电下一代网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建 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曙光、隗玉凯、刘立刚、杜宝林、许庆科、王健利、许静、徐康、都基璞、 肖民、周志坚、吕华玮、于世健、杨东辉、李高潮、冯立波、李恒。 DB37/T 2123-2012 VII 引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
3、设工作,推进“三网融合”业务开展, 保障语音、数据和有线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接入,满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要求,使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 的通信配套设施能适应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方向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 山东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DB37/T 21232012 1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 他民用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4、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T 50605-2010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373-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754-1995 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 YD/T 814.1-2004 光缆接头盒 第1部分:室外光缆接头盒 YD/T 926.1-2009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第1部分:总规
5、范 YD/T 988-2007 通信光缆交接箱 YD/T 1636-2007 光纤到户(FTTH) 体系结构和总体要求 YD 5059-2005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小区 也称 “居住小区”,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界线划分(如河流)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 地段。一般设置一整套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专业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 3.2 高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注:依据GB 50352-2005 3.1.2 3.3 DB37/T 21232012 2 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3.4 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6、 3.5 低层住宅 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3.6 光纤到户 是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由单个家庭住宅独享,简称 FTTH。 注:YD/T 1636-2007,4.1 FTTH的定义。 3.7 通信配套设施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的管道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 通信设备的场地。本标准通信配套设施包括语音、数据、有线广播电视接入配套设施,不含建筑设备监 控、火灾报警及安全防范等系统的通信配套设施。 3.8 设备间 也称中心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 3.9 电信间 用于安装本住宅单元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 3.
7、10 光缆交接设备 用于连接主干光缆和配线光缆的设备。建筑物外安装的称为光缆交接箱,建筑物内安装的称为配线 设备。 3.11 楼层配线箱 DB37/T 21232012 3 安装在建筑物内完成配线光缆与入户光缆的连接以及配线的设备。楼层配线箱应提供普通光缆和蝶 形光缆固定、光纤连接、分纤功能,还应具备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 3.12 家居配线箱 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 注:GB/T 50605-2010 术语 3.13 过路箱(盒) 住宅内暗配管段之间为方便施工和维护而设的箱(盒)体。 3.14 通信管道 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通常与其他通信
8、线缆共享使用。 3.15 楼内配线管网 供布放光缆及住户缆线使用的通道,由楼内弱电竖井、暗配线管网(线槽)及连接器件组成。 3.16 主干光缆 设备间配线设备至光缆交接箱的连接光缆。 3.17 配线光缆 光缆交接设备至楼层配线箱的连接光缆。 3.18 入户光缆 从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缆。 3.19 光纤配线架 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光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设备,简称ODF。 4 基本规定 DB37/T 21232012 4 4.1 新建住宅小区应采用光纤到户接入,应预留设备间和电信间,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室内预敷 设配线管网,并且预布放主干光缆、配线光缆及入户光缆。 4.2 光纤入
9、户设施工程设计应符合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地下 通信管道的管孔数、中心机房、设备间预留的房屋面积,通信业务接入点处设置的配线模块,配线箱、 机柜等容量应满足至少 3 家通信业务运营商语音、数据和有线广播电视业务接入的需求。 4.3 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预埋通信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共通信管道 相连接。 4.4 小区楼内配线管网应满足光纤入户缆线需求,并有一定冗余。楼内配线管网的敷设应具有良好的 连通性,一次性敷设完成。 4.5 配线光缆及入户光缆应根据该建筑内用户的通信需求,一次性布放到位。配线光缆宜为 6 芯12 芯,入户光缆宜采用 4
10、芯配置。 4.6 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按如下界面分工: a) 小区设备间和电信间的土建工艺、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网系统(包括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 终端插座和住户内通信线缆)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 b) 小区通信管道由基础配套设计单位负责; c) 小区内光缆、光纤配线架、光缆交接箱、入户光缆及上述设施中端接光缆所需的器件由通信配 套设计单位负责; d) 自小区设备间至各通信业务运营商网络的通信管道、光缆、分光纤设备、设备间内的接入主设 备及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小区内的光分路器应由各通信业务运营商负责。 4.7 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应与公共弱电管网相沟通。 4.8 住宅小区内设备间或光缆交
11、接设备至住宅建筑单元的楼层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应按远期需求配置, 并由参与共享的通信业务运营商合缆分纤使用。 4.9 住宅小区的光缆应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当有地下层空间时可采用桥架敷设方式,住宅建筑内 的通信管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4.10 给排水管、燃气管、电力管线等与通信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设备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 4.11 光纤配线架、光缆交接箱、楼层配线箱、金属过路箱(盒)、金属暗盒、金属管路、金属桥架、家 居配线箱应有接地措施,当采用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采用单独接地时,家居配线箱 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4,其他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4.12 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
12、缆的特性阻抗应为 100,宜采用芯线线径 0.5mm0.65mm。室内电话 线芯线线径应采用 0.5mm 或 0.6mm,不应采用多股线。室内同轴电缆采用 75-5 四屏蔽同轴电缆。 4.13 高层住宅建筑应采用不燃性线缆。 4.14 光缆接头盒应采用密封防水结构,其相关要求应符合 YD/T 814.1-2004的规定。 4.15 中心机房内用户配线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应与设备光接口以及至公共通信网光缆 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相匹配。语音、数据业务宜采用 SC/UPC,广播电视业务宜采用 SC/APC。 4.16 入户光缆在家居配线箱内宜采用机械法与尾纤成端。 4.17 话音终端
13、接口宜采用 RJ11 模块。 4.18 数据终端接口应采用 RJ45 模块。 4.19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接口宜采用 75-5公制 F 座模块。 4.20 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传输距离限值、各段线缆长度限值和各项指标等均应符合 GB 50311-2007等相关规定。如采用屏蔽对绞电缆, 需要专门屏蔽的连接硬件,屏蔽要求应符合 YD/T 926.1-2009中的相关规定。 4.21 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 4.22 住宅小区部分公共建筑内难以确定信息点位置,无法采用有线接入方式时,可采用无线接入方式。 DB37/T 21232012 5 5 住宅小区设备间 5.1 面积
14、及位置要求 5.1.1 住宅小区内应设置设备间,设备间平面形状宜为矩形,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3,200mm,其使用 面积应满足不少于 3 家通信业务运营商的接入空间需求,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设备间使用面积 单位: 住宅小区终期规划住户数 设备间使用面积 2,000户及以下 25 2,0014,000户 40 4,0016,000户 50 注:住宅小区终期规模在6000户以上的,宜划分区域设置设备间。 5.1.2 设备间宜设置在住宅小区用户中心位置,并应满足通信管道进出方便的要求。设备间附近或内 部靠近管道入口处宜设置进线室。进线室宜靠近外墙,应做好防渗水措施和设置排水设施。 5.1
15、.3 设备间的位置应选择在环境安全、便于维护、便于安装空调及接地装置的地方。 5.1.4 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如能满足相关温湿度及通风条件,并且该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 设备间可设在地下一层,但应做好防水措施。 5.1.5 设备间不应与变配电室、水泵房及水池相毗邻,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厨房等易积水的房间的正 下方,不应有给排水水管、燃气管、暖气管、消防喷淋设施等。 5.2 土建及防火要求 5.2.1 设备间净高(梁下高度)应不低于 2,600mm。 5.2.2 设备间地板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应不小于 6kN/。如部分面积的荷载超重,应进行局部加固。 5.2.3 设备间的外门应向外开启,宽度宜不
16、小于 1,200mm,高度宜不小于 2,200mm。设备间的门、窗应 设置防盗设施。 5.2.4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直接引入设备间时,应敷设外径为 102mm 或114mm 钢管,其数量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 7.5条的规定。当地下通信管道引入点与设备间不相毗邻时,其间应敷设桥架沟通,桥架规格应 符合本规范 8.1.19 条的规定。 5.2.5 设备间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6 设备间不宜设置吊顶及铺设活动地板,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 GB 50222-1995中 3.1.4 要求,应 选取耐久、不起灰、环保的材料,不应使用木地板、木护墙及可燃窗帘。 5.2.7 设备
17、间所有的线缆孔洞必须采用防火阻燃材料堵严密封,封堵的厚度应不低于楼板、墙壁的厚 度,封堵托板应采用防火板,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机房墙体的耐火等级。 5.3 环境要求 5.3.1 设备间的温度与相对湿度要求应满足表 2 的规定。 表2 设备间温、湿度要求 设备间类型 温度 相对湿度 仅安装无源设备 535 85%(+30) 安装有源设备 1035 10%90% DB37/T 21232012 6 5.3.2 设备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其水平照度应不低于 200lx,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水平照度应不 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 180 分钟,照明灯具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灯具位置宜 布
18、置在机架列间,吸顶安装。 5.3.3 设备间内应清洁、防尘、防静电。防静电措施应符合 YD/T 7541995 的要求。 5.3.4 设备间内电磁场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大于 126dB( V/m); b) 磁场强度小于 800A/m。 超过以上指标时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5.4 设备安装要求 5.4.1 设备间机架双面操作的机架列间距离不宜小于 800mm,单面操作的机架列间距离不应小于 600mm;机面距墙不应小于 800mm,单面操作的机架其机背可以靠墙安装;机房主要走道宽度不宜小于 900mm。 5.4.2 设备间宜设置走线架,采用上走线方式布线。 5.4.3 设备
19、间通信线缆与电源电缆必须分开布放。当设备间与小区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机房时,通信线 缆应与其他系统的线缆分桥架布放,跳纤应与其他线缆分桥架布放。 5.4.4 在设备间内, 不同通信业务运营商宜分架安装;当机房面积有限时,不同运营商的设施可同架 分区安装。 5.4.5 机架的安装应按七度抗震设防进行加固,其加固方式应符合 YD 5059-2005 有关要求。 5.4.6 设备间内当有电源设备、空调等辅助设备时,通信业务运营商应采用共建共享方式建设。 5.5 电源及接地要求 5.5.1 设备间应引入三相四线制市电电源,并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防雷要求应符合 GB 50174-2008的要求。电源负
20、荷等级宜不低于二级。 5.5.2 设备间应设置配电箱和电能计量表,进线总容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箱内应预留不少于 6 路的 分开关。 表3 设备间用电量配置(Kw) 住宅小区终期规划住户数 用电量配置 2,000户及以下 5 2,0014,000户 10 4,0016,000户 15 5.5.3 设备间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并在机房内预留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 5.5.4 设备间应设置 10A 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电源插座。每侧墙面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应不少于 1 组。电源插座应嵌墙安装,下口距地坪 0.3m。 6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 6.1 高层、中高层住宅的
21、每个单元应设置电信间,多层住宅及别墅住宅可不设电信间。电信间使用面积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DB37/T 21232012 7 表4 电信间使用面积() 住宅分类 电信间使用面积 高层住宅 5 中高层住宅 3 注:多层及别墅住宅设电信间时,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0。 6.2 电信间宜设置在住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靠近进楼管道一侧并接近弱电竖井或竖向暗管的位置。 6.3 设备间所在的高层、中高层住宅单元可不设电信间,但设备间应与该住宅内的弱电管网相连通,并 且该设备间的使用面积宜适当增大。 6.4 电信间应与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弱电管网相沟通,其沟通管道或桥架的数量及技 术要求应符合
22、本规范 7.7、7.8、8.2.4 及8.2.7 条的规定。 6.5 电信间的门应朝外开启,宽度应不小于 900mm,高度宜为 2,000mm。 6.6 电信间应设置 220V 单相带接地保护的电源插座。 6.7 电信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其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200lx,灯具宜吸顶安装。 6.8 高层住宅的电信间应采用桥架与弱电竖井进行连通,中高层住宅的电信间应采用桥架或暗管与弱 电竖井或竖向暗管进行连通。其相关规格、数量应符合本规范 8.2.4与 8.2.7 条的规定。 6.9 对于多层及别墅类等无公共部位的建筑,宜在安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地点设置室外光缆交接箱, 并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23、10 室外光缆交接箱应与住宅小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相沟通,其数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7.6 条的 规定。 6.11 室外光缆交接箱应能适应室外环境,具有防尘、防水、防结露、防冲击及防盗功能。箱体的防护 性能应达到 IP65 级的要求。其他要求应符合 YD/T 988-2007 的要求。 7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 7.1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选在空地、人行道或车道下,手孔不宜设在车道下。通信管道的 路由和管位宜与电力、燃气管安排在道路的不同路侧。进楼管的位置及方位应根据小区总体通信管道规 划确定。 7.2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宜有两个方向与公共弱电管网相连接。 7.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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