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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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事违法性是主客观的统一,即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具有刑事违法性。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馋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其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故 B为正确选项。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王作为司机已经预见自己的“高难动作”可能导致汽车上船时使渡船倾
2、覆,但囚自恃自己技艺高超认为可避免该结果发生,故其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D正确。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白信的过失。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发生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从主观上看,犯罪分子如本案中的甲
3、)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从客观上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杏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刑法第6Q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并且,债权人只能在没收则产的数额范围内请求偿还
4、。但是,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核准。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5条、第84条、第39条的规定不难选出答案。这些规定一定要记牢。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皂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
5、关批准。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有一个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
6、犯沦处。本题情形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而乘车人王某指使肇事人赵某逃逸,致使被害人孙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王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正确答案为C。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A错,走私贵重金属罪单指非法运输“出境”的行为。B对,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B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但因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错,C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
7、款罪,高利转贷罪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故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故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D错,丁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收受他人财物”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犯,不并罚。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
8、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因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所以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而且本题中行为人因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非防卫过当。故正确答案为A。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自首制度和立功制度。 刑法第87条和刑法第68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和处理原则。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教育、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9、王某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王某还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了他人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应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题应选择B项。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刑法在认定犯罪时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某推乙时并无害死乙的故意,张某推乙致乙头碰石头死亡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用石头砸乙头部具有砸死乙的故意,因乙此时已经死亡,故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7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
10、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而是“必须”剥夺。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没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相应的分为几类: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既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就属于危险犯。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行为犯是以法
11、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既遂的犯罪。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罚金刑的适用,在法条的阅读过程中应注意常见罪名是否适用罚金刑。敲诈勒索罪不并处罚金。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抢劫罪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A、B为正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对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新发现的漏罪,无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实行数罪
12、并罚,所以,C项符合题意。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无论新罪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均应单独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项符合题意。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如果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队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案肯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点疑问不大。问题在于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沦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要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
13、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本案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201、153、383、347条规定,对这些行为多次未经处理的,均按其累计数额计算。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该条是关于包庇罪的普通法条,还要注意其他特殊法条,根据法律规定定罪。B、D项是包庇罪,A项是洗钱罪,C项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4、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实施犯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
15、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
16、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以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既构成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想象竞合犯原则处理。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
17、法第 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敦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多个教唆犯的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
18、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五、 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于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
19、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_ 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胡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胡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人报复追杀,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夺走他人摩托车,为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
20、权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 000元钱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何罪?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这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_ 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钱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摩托车虽被胡某因紧急避险夺走,但车尾部锁着的工具箱仍处于车主的控制之下,胡某擅自将其撬开,并将其中财物占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胡某后来使用伪造身份证取出1万元的行为是为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并不构成独立的诈骗罪。 (3)对胡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_ 胡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
21、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胡某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合同适用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或者因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据此,A项、C项和D项属于可撤销合同适用的情形,不符合题意,应予排除。恶意串通属于无效合同适用的情形,因此,B项为应选项。注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考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22、从鼓励交易的立法本义出发,将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归结为可撤销合同,更具有现实意义,且与世界通行的做法一致。可见,合同法的规定是科学的。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伙组织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是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体,这是合伙组织和法人最本质的区别。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内部对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A项表述错误,A项是正确答案。合伙组织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债务,至于债权人要求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债务的数额或者比例是多少,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因此,B项、C项和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23、:考查要点是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人格。所谓物质忭人格权,是指以物质存在形态为客休通过人体这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三种。可见,n项是正确答案。所谓精神性人格权,是指完全以精神利益表现出来的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因此,排除A项、C项和D项。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甲将古画交给乙保管,这表明乙对该画没有所有权。但乙擅自将该画卖给丙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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