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821-2008 《马铃薯种薯(苗)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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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99 DB51B 23 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DB51/T 8212008马铃薯种薯(苗)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 Procedures of Seed Potato Quality Control and Inspection 2008-6-6 发布 2008-9-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8212008 I 目 次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定义及术语 2 4 种薯质量检验规程 2 5 种薯产地检验 5 6 人员组成 . . 6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2、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 卫、胡建军、章锐、周孝强、谢开云、梁南山等。 DB51/T 8212008 2 马铃薯种薯(苗)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脱毒组培苗、原原种(脱毒小薯或通过无性系选择)、原种和生产用种薯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133-2000 马铃薯脱毒
3、种薯 GB 7331-87 马铃薯种薯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GB 7331-2003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验规程 3 术语及定义 3.1 脱毒组培苗( Virus-free in-vitro plantlets) 简称脱毒苗,是应用茎尖组织培养技术获得的、经检测确认不带马铃薯卷叶病毒(PLRV )、马铃薯Y 病毒(PVY)、马铃薯 A 病毒(PVA )、马铃薯 X 病毒(PVX)、马铃薯 M 病毒(PVM )或马铃薯 S病毒(PVS )等病毒和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STVd )的再生试管苗,经过组织培养方法大量扩繁的且不带上述病毒和类病毒用于生产原原种的试管苗。 3.2 原原种(脱毒小薯) (Pre
4、-basic seed ) 利用组培苗在试管内培养,或在防虫网室和温室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不带马铃薯病毒、类病毒及其他马铃薯病虫害的、质量在 1 g10 g 之间的小薯。 3.3 原种 (Basic seed) 用原原种作种薯,在良好隔离条件下生产出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种薯。 3.4 生产用种薯 (Certified seed) 用原种或其加代繁殖一代后作种薯,在隔离条件下生产出的符合一级种薯质量标准的种薯。 3.5 种薯标签 检验人员在网室、温室和田间通过目测,结合实验室检验,对达到各级种薯质量标准的种薯发放标签。标签用不同的颜色来表示不同的种薯级别,并标明与种薯生产相关的信息。 3.6 产地检疫
5、 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及其产品(含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下同)在原产地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包括田间调查、室内检验、签发证书及监督生产单位做好选地、选种和疫情处理工作。 3.7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马铃薯癌肿病 马铃薯甲虫 4 种薯质量检验规程 4.1 脱毒苗质量检验 4.1.1 脱毒苗来源登记及检测 DB51/T 8212008 3 各组培快繁单位在进行组培苗快繁前需要向省级种薯检验机构申报其准备扩繁的马铃薯品种、脱毒苗数量和来源,并申请检测机构派人进行抽样检验。未经该机构检验或委托检验的脱毒苗不
6、得进入四川省的马铃薯种薯生产体系中。 4.1.2 脱毒苗病毒和类病毒的检测 脱毒苗的病毒检测方法见附录 1:GB18133-2000 中附录 A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类病毒的检测方法用附录 1:GB18133-2000 中附录 B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送检和抽检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 5 %。 检验中心将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如果脱毒苗没有检出 PLRV、PVY 、PVA、PVX、PVM 或 PVS 和 PSTVd 等病毒和类病毒,则应批准各快繁单位进行组培苗生产。不合格的脱毒苗不得用于组培快繁。 4.2 脱毒组培苗质量检验 4.2.1 品种和数量登记 各脱毒组培快繁单位应向所在市州的种薯质
7、量检验机构申报其准备生产组培快繁苗的地点、品种、数量、生产期等,并将省质量检验中心的检验结果附上。 4.2.2 组培苗检验机构 省级种薯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委托的各市州种薯质量检验机构。 4.2.3 组培苗病毒检测 组培苗的病毒检测方法见附录 1:GB 18133 附录 A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类病毒的检测方法用附录1: GB 18133 附录 B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送检和抽检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 1 %。检测时间为组培苗生产开始后 15 d 到结束前 15 d。检测机构应在取样后 5 d 内完成检测。7 d 内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如果组培苗没有检出 PLRV、 PVY、 PVA、 PVX、 PVM
8、或 PVS 和 PSTVd 等病毒和类病毒,可以批准各快繁中心利用经检验过的组培苗用于原原种生产。不合格的组培苗应立即销毁,不得用于原原种生产。 4.3 原原种质量检验 4.3.1 生产品种和规模登记 各原原种生产单位在进行原原种生产前需要向所在市州种薯质量检验机构申报拟生产的原原种的地点、网室和温室数量、品种名称、数量(粒)、组培苗来源、生产期等。 4.3.2 原原种生产条件检验 用于原原种生产的网室和温室必须棚架结实。网纱、玻璃或塑料覆盖物必须完整无缺,入口必须设立缓冲门。网室和温室内的基质必须是不带病虫害的新基质,或经过严格消毒处理的旧基质。网室和温室周围 10 m 范围内不能有其他可能
9、成为马铃薯病虫害侵染源或可能成为蚜虫寄主的植物。 4.3.3 生产期间网室温室内检验 原原种生产期间将进行 2 次检验,第 1 次在移栽后 30 d、第 2 次在移栽后 65 d 进行。每个网室或温室取 2 个点,每点目测 100 株植株。检测时需要用 75 %酒精消过毒的摄子或其他工具进行检测,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植株。在目测难以准确判断时,可采样进行室内检验。病毒和类病毒按附录 1: GB 18133-2000 中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纯度按附录 1:GB 18133-2000 中附录 E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3.4 收获后检验 原原种收获后,按品种、大小分别包装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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