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410-2011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
《DB51 T 1410-2011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51 T 1410-2011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18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102011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2011 - 12 - 28 发布 2012 - 01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4102011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3.1 基本要求 . . 1 3.2 水源及水处理 . . 1 3.2.1 水源选择要求 . . 2 3.2.2 水源工程 . . 2 3.2.3 水处理 . 2 3.3 水量、水压、水质 3 3.3.1 水量 . . 3 3.3.2 水压 . . 3
2、3.3.3 水质 . . 4 3.4 给水系统 . . 4 3.4.1 系统选择 . 4 3.4.2 水池、蓄水池 . . 4 3.4.3 加压、减压 5 3.4.4 管网 . . 6 3.5 用水点装置 7 3.5.1 灭火装置 . . 7 3.5.2 给水栓 8 3.5.3 喷雾装置 . . 8 3.6 管道 . . 9 3.6.1 管材 . . 9 3.6.2 管件 . . 9 DB51/T 14102011 II 3.6.3 管道敷设 . . 9 3.6.4 管道防腐 . 10 3.7 自动控制 . 10 4 维护与管理 . 11 5 培训 . 12 DB51/T 14102011 I
3、II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正文、吕俊高、姬有仓、李维光、华道友、鲜林、刘益文、吴冰。 DB51/T 14102011 IV 引 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的要求,煤矿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
4、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简称煤矿“六大”系统)技术装备,并于 3 年之内完成 。为了规范煤矿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六大”系统,保证建设质量,督促煤矿企业提高设备、设施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为煤矿如何建设,怎样建设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在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地方标准。 本标准是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标准之一,主要根据 GB 50057- 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
5、规范、GB 50215-2005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GB 50399-2006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 AQ 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 2011 33 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安监总煤装 2011 15 号)及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167 号)编写。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DB51/T 14102011 1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
6、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的消防、防尘及供水施救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维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煤矿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89-2008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3-2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防尘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2011) (国
7、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7 号令)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应与煤矿消防、防尘和生产供水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1.2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提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3.1.3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1.4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相互协调。 3.2 水源及水处理 DB51/T 14102011 2 3.2.1 水源选择要求 3.2.
8、1.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水质以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性经济性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靠的水量保证; b) 选择水源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c) 应优先考虑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的可能性,但是必须经过处理达到表 1 的要求; d) 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水文、环境、交通、供电及工程地质等因素。 e) 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必须考虑矿井开采对水源的影响。 3.2.1.2 水源的日供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1.21.5 倍计算。 3.2.1.3 煤矿井下消防、防尘、供水施救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水源或多个水源。 3
9、.2.2 水源工程 3.2.2.1 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水、输水各个环节相互协调。 3.2.2.2 在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且经济合理性时可开发井下水源。 3.2.2.3 在井下就近取用深部含水层所含地下水时,应根据井下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水源开发不会对矿井的安全构成威胁。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应执行 GB 50213-2010的规定。 3.2.2.4 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结合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统一考虑。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的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
10、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3.2.2.5 井下取水井所在硐室应有施工及检修的空间,其高度应满足水源井施工及维修时提升钻杆和井管的要求。 3.2.2.6 当取用原水水质达到用水标准的井下涌水时,应建立与采、掘、运输等生产活动相隔离的保护区及专用的水仓。不需进行处理的水从水源到水池或加压泵站不宜采用明沟输送。 3.2.3 水处理 3.2.3.1 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表 1 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 3.2.3.2 利用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应集中设置水处理站,集中设置净水设施、酸性水的中和设施、腐DB51/T 14102011 3 蚀性高矿化度水的除盐设施。 井下水处理
11、站的位置可根据矿井的井下条件、地面条件、环境的要求及处理后水的使用分配情况选择设于地面或井下。 3.2.3.3 设于井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井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置,做到紧凑、便于管理和检修,设置人行栈道,并留出设备进、出的通道。 3.3 水量、水 压、水质 3.3.1 水量 3.3.1.1 煤矿地面与井下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计算。地面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设置范围与标准等,均应符合 GB50016-2006 和 G B50084-2001 等有关规定。 3.3.1.2 煤矿井下消防防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 GB503832006 的规定。 3.3.1.3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的最
12、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煤矿日消防用水量、日防尘用水量、日生产供水量之和,同时有 0.2 的富裕量,以满足紧急情况下供水施救使用。 3.3.1.4 需要进行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 GB503832006 的规定。 3.3.1.5 净化风流水幕及转载点、煤仓、溜煤眼等处的喷雾降尘用水量宜按喷嘴用水量计算。各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 GB503832006 的规定。 运输大巷中的喷雾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 1824h 计算,采区内的其他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 16h 计算。 3.3.1.6 冲洗巷道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拴数量计算并应符合 GB 503832006 的规定。 3.3
13、.1.7 井下辅助设备用水当从井下消防、防尘系统取水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设备的额定用水流量及每天工作时间计入。 3.3.1.9 接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供水管路的水量应满足紧急避险设施额定人员数量避险时的需要。 3.3.2 水 压 3.3.2.1 井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 GB503832006 的规定。 3.3.2.2 井下灭火时,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低于 0.35MPa,也不应超过 1.0MPa,出水压力超过 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3.3.2.3 井 下消防、防尘、供水施救管道的静水压力不宜超过 4.0MPa。 DB51/T 14102011 4 3.
14、3.3 水质 井下消防、防尘、供水施救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消防防尘供水施救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 标 准 悬浮物含量 30mg/L 悬浮物粒径 0.3mm pH 值 6.58.5 总大肠菌群 每 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 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3.4 给水系统 3.4.1 系统选择 3.4.1.1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宜与煤矿井下消防、防尘系统合用管道系统。 3.4.1.2 井下消防、防尘、供水施救应优先采用静压给水系统。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动压与静压给水相结合的混合给水系统。 3.4.2 水池、蓄水池 3.4.2.1 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供水施
15、救水池,并与井下消防、防尘、供水施救系统相连。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3.4.2.2 单独设置的地面消防供水施救水池,其容积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 200m3,并有备用水池,其容积不得小于 150m3。 3.4.2.3 当地面设置的消防供水施救水池与其他水池合建时,应有确保平时井下消防供水施救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3.4.2.4 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防尘系统中,蓄水仓可储备 10min 消防水量,但不得因此减少地面水池的消防供水施救储备量。 DB51/T 14102011 5 3.4.3 加压、减压 3.4.3.1 供
16、水系统应保证供水管道及每个用水设备和器具均在允许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在必要时应设置加压或减压设施,以满足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3.4.3.2 加压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井筒深度浅、地面水源完全不具备静压供水条件时,加压泵宜设于地面。 2) 下列条件时宜在井下设置加压泵: a) 利用的井下水源天然压力不足; b) 井下管道系统往前延伸后出现压力不足。 3.4.3.3 供给整个矿井井下或采区的给水加压设施应按固定加压泵站的要求设计。单个采掘工作面的给水加压设施应与采掘机组的活动喷雾泵站协调,条件合适时可合成一个泵站。 3.4.3.4 加压水泵的扬程在平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防尘点所需水压,在
17、灭火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点消防所需水压。 3.4.3.5 加压泵应选择性能稳定、 安全可靠的清水输水电泵。 井下加压泵的驱动装置必须选用具有 “MA”安全标志的防爆电机。 3.4.3.6 固定加压泵站应设与最大的工作泵同样型号的备用泵,并与工作泵并联安装。 3.4.3.7 井下固定加压泵站应由集水池硐室、加压泵硐室及电气硐室组成,电气硐室可与加压泵硐室合并成一个硐室,但是电气硐室或附近巷道内应有加压泵检修的场地。 3.4.3.8 集水池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集水池的蓄水容积应不小于最小调节容量与消防储备水量体积之和。最小调节容量应按最大水泵 10min 的抽水量计算,消防水量应按 10min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51T14102011 煤矿 井下 供水 施救 系统安全 技术规范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