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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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3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的主要特征及相关区别。2 试论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西北政法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3 述商业辅助人及其类型划分。 (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4 试述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5 试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6 试论商事交互计算。7 简述商行为的商法学分类及其意义。(中山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二、名词解释8 法定商人(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9 商行为10 商事行纪11 单方商行为(宁波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12 融资租赁13 商事货运14 法定商行
2、为与推定商行为15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16 商事登记17 开业登记18 变更登记19 商业登记(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三、简答题20 简述商事能力的含义及特征。 (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1 简述法人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考研真题)22 简述我国的商法人制度。(清华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3 商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理由如何? (复旦大学 2008 年考研真题)24 简述商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25 简述商行为外观主义,试举两例说明。(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3
3、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1)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代理商和其他商主体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2)在大陆法系国家,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具有以下特点: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之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力。居问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
4、像商辅助人那样受到雇佣契约的约束。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被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订约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问商只是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转达给第三人,要约之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的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问商仅起到提供缔约信息,帮助联系的作用。(3)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5、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具有以下特点: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但是行纪商履行行纪行为而产生的交易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是为了委托人。这是行纪商在行纪商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与其他商事中间人在商事中介中的作用的重要差异。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其行为,因此,他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连。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则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
6、行纪交易之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作为商中间人的主要类型,他们之间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上论述的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上。【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这就是说,商主体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营业行为为基本条件,凡以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
7、经常性营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经法定程序成为“商人” 。即构成商人须符合三项条件:其一,主体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不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不属于商人;其二,主体需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性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其三,主体须以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营业,从事非营利性营业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也不属于商人。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首先,商主体本质上是某种法律拟制主体,它具有与一般民事主体不同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所谓特定营业范围内的商事能力
8、或商法上的资格。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其次,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即商主体必然是从事特定商行为的主体,是持续性从事该种商行为的主体,并且是以该种商行为为营业的主体。按照现代多数国家的规定,从事营业性商行为是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法律特征,这一规定反映了商行为法理论反对商人特权的思想和主张。然而,仅仅依据“营利性营业行为 ”这一特征很难确定某一行为人是否构成商主体。这就是说,某一行为人究竟是因其从事了营业性商行为而成为商主体,然后再履行商业登记,还是因其履行了商业登记而成为商主体,然后再从事营业性商行为,这其中仍还有实质性差别。商行为法理论只有与商业登记制度相结合,并作为
9、后者的基础,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最后,商主体又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特定范围的商业资产承担财产责任。这一特征不仅将商主体与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商业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业辅助人区别开来,而且将商业合伙与不具备商业名称和独立名义的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合伙企业” 与传统的民事合伙乃有所不同,前者实际上受商业统治法和商业登记法的支配。【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商业辅助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雇佣,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
10、活动的人。商业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商业辅助人对其所经营的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且不是财产的法定代表人。商辅助人,相对于商主体,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存在。因商主体授权的方式和范围而导致的商辅助人在商主体内部的不同地位,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商辅助人,进而构成了商主体与商辅助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基于委任关系而形成的商辅助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另外还存在因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劳务人,但是这属于劳工法的研究范围。(一)经理人。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这种经理权,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它以民法上的代理权为
11、基础,但有其自身的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表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是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5)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二)代办人。代办人是现实商事交往中的普遍存在的现象。代办人以商主体的特别授权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在商事交往中,允许存在这样的一种代理权,他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主体限定
12、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在立法上便是“代办权”;被商主体授予代办权的人便是代办人。代办人的范围比较狭窄;且不需商主体亲自授予,可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授予,其代理权在法律上已经被严格限制于一定的业务范围之内。【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商事能力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商事能力和民事能力的主要区别在于:(1)商事能力是商人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表明商人在商法(民法的特别法)中的特殊资格。而民事主体无需特别的法定的程序,尤其是对自然人来讲。(2)商事能力是在
13、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由商法特别规定的。一般说来,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人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一定具有商事行为能力。我们肯定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那么,商人就具有双重能力,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从事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依据商法的规定从事特定的商行为。(3)商事能力就其内容来看,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的商人根据商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商人都只能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而在民法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只有法人的权利能力根据其登记的范围而有区别。(4)商事能力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一般的商法规定,无论是商
14、自然人、商法人还是商合伙,其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而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法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的特征之一是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作为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行为,必然具有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行为是和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紧密联系的行为。商事活动是一种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活动,获利越高,风险越大。商
15、行为作为一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从行为的自发性而言,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从法律对商行为的规范性而言,行为的有序性和受法律调整性,又充分体现了其对风险的自觉防范。(2)商行为是保密性和公开性并存的行为。商行为作为一种具有经营性和竞争性特点的行为,它与经营手段、方法、经验等密切相关,这些要素是导致竞争失败的重要因素,构成了商主体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商行为是一种具有一定保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商事交易行为是一种以交易相对人之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都直接影响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有所了解则成为促成交易的先决条件,
16、因此商行为又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商行为的公开性,常常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予以实现。(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率和商事效益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能实现高效益。商行为的高效率主要体现为交易形态定型化。【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在古代的巴比伦、埃及、
17、希腊及罗马等国,商事交互计算就相当发达。后来随着银行的出现,商事交互计算逐渐完善起来,并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德国商法典第 355 条、日本商法典第 529 条等都对交互计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的商法典对于商事交互计算的概念、方法、原则,交互计算关系的形成条件,交互计算的法律效力,交互计算中的担保与抵押以及交互计算关系的解除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商事交互计算的特征在于: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人;交互计算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必须有经常性、持续性的交易关系。例如,运输业者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代理商之间在一定期间内存在持续性交易时,交互计算就得到承认;就一定期间内由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总
18、额进行抵消,对余额进行支付;商事交互计算根据合同、特别是持续性合同的终了而停止。但是,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在将来对交互计算合同的解约告知对方。【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由于根本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在立法上也未确立商行为概念,因而理论界关于商行为的分类,基本上都是基于大陆法系商法典所作的划分。多数学者根据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商法典规定,将商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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