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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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教育局局长李某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受贿行为。检察人员接到举报后即展开初查,通过查询李某的银行账户、询问有关人员并没有发现重要线索,于是检察人员在没有惊动任何人的情况下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无证搜查,并扣押了所发现的大量现金、巨额存款以及其他贵重物品,接着检察人员以情况紧急为由前往李某的单位将其无证拘留,然后检察院作出立案决定书。李某被拘留后立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检察人员认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的聘请对象,因此对他的要求置之不理。李某在看守所待了两天后,两名办案人员才对其进行了讯问。此时,李某
2、的妻子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他被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于是为李某聘请了律师,但律师提出会见李某的请求后,检察人员以侦查需要保密为由而拒绝。拘留半个月后,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是李妻向检察院交纳了 2 万元的保证金后,李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于是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终止诉讼决定。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错误?2 红星村村民丁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其邻居肖某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依法将肖某拘留。在第一次讯问肖某时,由侦查员孙某一人进行,讯问记录如下:孙:肖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肖:我不
3、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孙:我们已经做了大量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了什么罪?肖:我的确没犯什么罪,我要请律师。孙:侦查阶段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辩护,你强奸了丁某没有?肖: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孙:你说你没有强奸丁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肖: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孙:还不承认,难道你不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政策吗?说吧,老实交待就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从重处罚。问: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合法吗?3 甲、乙、丙涉嫌抢劫罪被立案,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 3 名犯罪嫌疑人于2005
4、年 4 月 15 日晚 10 点,在黄海路对被害人丁某夫妇实施了抢劫,并造成丁重伤,其妻死亡的结果。侦查终结后,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在押,而丙作案后一直潜逃,于是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县公安机关将丙抓获归案后,又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时,甲辩称自己是无辜的,并没有参与抢劫,只是由于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他才予以承认,于是办案人员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回复说没有刑讯逼供,于是办案人员将公安机关的回复意见附于案卷后,继续审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乙
5、时,乙承认实施了抢劫,并将丁刺伤,但提出自己是受丙的胁迫才参与抢劫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丙时,丙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一直拒绝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由于丁一直在医院治疗,检察人员认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已经充分反映了丁的要求,因此没有再听取丁的意见。审查结束后,县检察院认为甲没有实施抢劫行为,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乙受胁迫才实施抢劫行为,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真实身份不清,遂对其作出暂予不起诉决定。问: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存在哪些违法之处?二、论述题4 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三、文书题4 李某,男,40 岁,已婚
6、。李某长期与孙某通奸,为达到与孙某结婚的目的,李某经常殴打其妻张某,张某不堪忍受,喝药自杀。李某与张某 17 岁的儿子李力,委托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控告父亲李某虐待母亲张某,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张某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并且在自诉案件中,只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李力委托赵律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问:5 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6 李力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 高某(16 岁) 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高某提出委托一名律师的请求,并且要求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
7、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后的第6 天,告知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高某说自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高某的这一要求。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 10 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高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高某辩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高某以董某对案情不熟,纯属应付为由,拒绝董某继续为其辩护。
8、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高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问:7 高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8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 6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9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高某指定法律援助辩护?10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高某指定辩护律师,是否正确?11 高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后,法院在高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12 某年 4 月 25 日早上,在某市常乐镇附近的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年约 30 岁左右,俯卧在稻田里
9、,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 6 至 7 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部右侧有一处不大的皮下血肿。死者南边 20 多尺的机耕路上,有喷溅状的血点 5 处,现场中心的稻苗均被踩倒。在侦查中发现,尸体旁边的泥水中,有一件蓝色短袖衬衫,袋内装有一只皮夹,内有现金 1345 元,写有徐明根名字的某丝绸厂介绍信一张,4 月 24 日乘车至五六镇的汽车票一张,另外,还在现场提取到镐头一把。通过现场勘查和对尸体进行检验,得出结论:死者头部系钝器所击,致粉碎性骨折及软脑膜下广泛性出血而死。由此确认死者系他杀无疑。经过初步侦查,没有收集到谁是凶手的直接证据,但收集到了一些间接证据,并证实了死者就是徐
10、明根,系合新村村长兼合新丝绸厂采购员。根据合新村干部和徐明根亲属反映,徐明根在死前两天,曾收到一封电报,内容不详。徐明根于 4 月 24日下午 3 点 30 分坐汽车到五六镇。徐明根去某市区前,曾向农业银行提取限额支票两张,1 张 5 千元,另一张为 9 千元,并且随身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只。徐明根的女友除肯定上述事实外,又向侦查人员反映:徐明根于 24 日下午 5 时左右到达她家,曾告诉她说,有人在 23 日下午发给他一封电报,叫他于 24 日下午 6 时,在该市汽车站等,但发报人是谁不知道,在车站等徐的是田小法。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徐明根,发报人为某县哨吟乡陈太兴,
11、发报时间是 23 日下午 2 点 55 分。这样,与徐明根之死有关的可疑对象出现了两个,一个是田小法,另一个是陈太兴,他们跟死者是什么关系呢?在 25日晚上有什么活动呢? 如果他们是凶手,杀死徐明根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陈太兴此人,只有苟太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苟太兴平日为人较好,23 日、24 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在侦查苟太兴的过程中获得了重要线索,田小法在 1996 年下半年曾与徐明根提取软缎被面 300 条去外地推销。于是,田小法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1田小法于 1996 年下半年从徐明根处提取软缎被面 300
12、 条,贩卖后,未曾如期向徐付款。21997 年 4 月 24 日下午,田小法穿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 2 天上午 9 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3田小法于 24 日晚上 12 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曾用水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 6 点钟离开招待所。4田小法于 4 月 24 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经鉴定与电报稿上的笔迹完全相同。5徐明根在死亡前是跟田小法一起去常乐镇的。6徐明根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 5 千元和 9 千元。在田小法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 5 千元和 9 千元的限额支票两张。7尸体检验报告。8死者徐明根的血为
13、B 型,田小法之血为 A 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 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 B 型。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问题: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田小法是杀害徐明根的凶手的证明要求?四、名词解释13 书证(中国政法大学 2004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14 物证(中国人民大学 2004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15 传来证据16 言词证据17 直接证据18 拘传19 取保候审20 监视居住21 刑事拘留22 逮捕23 扭送24 保证人保证25 保证金保证五、简答题26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27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28 简述期间恢复的条件
14、及其如何完善。29 简述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30 简述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31 简述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32 简述报案与举报的区别。33 简述控告与举报的区别。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在初查阶段,检察人员所进行的搜查、扣押以及拘留行为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28 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因此在初查阶段,侦查人员没有搜查、扣押以及拘留的权力。(2)检察人
15、员进行搜查、扣押的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 136 条第 1 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 137 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 138 条规定:“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 14 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因此本案在搜查、扣押程序上,检察人员无证搜查违法,搜查、扣押时无人在场违法,搜查、扣
16、押笔录无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违法。(3)对李某执行拘留是错误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上述情况,故不应对其决定拘留;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案中检察人员直接拘留李某是错误的。(4)对李某聘请律师的要求置之不理是错误的。根据六机关规定第 10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
17、师。(5)拘留李某 2 天后才对其进行讯问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16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6)办案人员没有在法定时间内通知李某的家属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 条第 2 款的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7)办案人员拒绝律师会见李某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18、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本案应当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8)检察机关直接收取李妻保证金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9)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属于法定终止诉讼的条件之一,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故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知识模块】 侦查2 【正确答案】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言词方式进行的侦查行为,
19、其目的在于收集、核实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全面查明案情。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为:(1)只由侦查员孙某一人进行讯问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6 条的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2)讯问肖某时,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孙某告知肖某不能请律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0、,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4)孙某说“老实交待就放你出去”是错误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因此,孙某在肖某交代罪行后,无权将其释放。(5)孙某威胁、引诱肖某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21、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知识模块】 侦查3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本案的第一审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提起公诉的应该是市人民检察院。因此县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不合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46 条第 4 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丙在逃,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甲
22、、乙的审查起诉,因此,人民检察院不应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3)检察院对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程序不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5 条第 2、3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中,检察院没有在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是错误的。(4)检察院没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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