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2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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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段锋(1991 年 5 月出生)于 2007 年 8 月与李琳(1990 年 8 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 年 11 月 14 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 年 5 月 27
2、 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 2000 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
3、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 2008年 7 月 20 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1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2 本案能否公开审理? 为什么 ?3 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
4、何做?为什么?4 李琳不出庭时,法院仍开庭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5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6 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6 案情:张某因出国工作,将其房屋钥匙和期收藏的一幅齐白石字画交给住在其楼下的好友李某保管。李某因公司急需用周转,于是向钱某谎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并将其卖给了钱某,获得人民币 5 万元。钱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赵某借款 2 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字画质押给赵某,如果钱某到期不还钱,则该字画归赵某所有。在张某出国期间,其房屋水管因年久失修,漏水不止。致使李某的屋顶不停往下渗水。于是,李某找到修理工将期水管修好,并且约定,修理费待张某回国
5、后由张某支付。7 李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8 钱某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为什么?9 钱某与赵某之间约定钱某到期不还钱,字画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10 李某请修理工修理张某房屋水管,这一事实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11 若张某拒绝支付修理费用,则修理工人是否有权向李某要求支付该费用?12 张某对李某擅自出卖其字画的行为,可提起何种之诉?12 2008 年,冯健在北京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冯健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冯健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冯健每年付给明光电
6、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 ”。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 “北京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冯健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王兆安帮忙进行装修。事后,冯健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 5 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冯健并未按约定付款,王兆安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兆安的妻子张丽对此表示不满。半年以后,冯健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兆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冯健索要装修费;但是冯健否认有此事。王兆安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健提出王兆安的弟弟王亿安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 3000 元
7、的账,故对王兆安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冯健还申请对王兆安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兆安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王兆安模仿冯健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兆安的诉讼请求。王兆安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王兆安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冯健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兆安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13 如果张丽在王兆安不愿向朋友冯健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健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4 王兆安向人民法院提
8、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5 冯健对王兆安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6 王兆安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7 本案以调解结案,应如何处理原审判决?17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己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2008 年 8 月 1 目,己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 7 人,有 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 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 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
9、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8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500 万元。(3)公司法定公积金 2000 万元中提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18 在董事会会议中 A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为什么?19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20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21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22 股东大会会议决
10、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二、论述题23 论述法的价值并结合实例论述法价值冲突的解决。24 案情 2008 年 3 月 10 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惊呼:“你们是谁? 要干什么 ?”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郝妻和郝儿同时被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
11、 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25 案情 赵某于 2007 年 5 月因抢夺罪一审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判决宣告后,赵某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年底全院检查工作时,院长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一起抢劫案件,于 2008 年 1 月决定提起再审,并指令原审判该案的合议庭重新审
12、理。甲县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 2008 年 9 月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同时规定“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问: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说明理由。26 案情 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 3 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 2005 年 3 月去世前,曾于 2005 年 2 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8 年 5 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
13、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8 年 6 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 A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
14、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段所犯两罪分别为侮辱和故意伤害罪,前者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后者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均属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告诉。县法院在李未告诉的情况下不应受理此案。2 【正确答案】 本案不能公开审理。因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为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3 【正确答案】 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因为被告人段未满 18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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