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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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被告人章思真,男,21 岁,无业。被告人万得胜,男,20 岁,无业。被告人许杰,男,19 岁,无业。2000 年 11 月 18 日凌晨,三位被告人同骑一辆自行车去某街小饭馆吃饭。当经过某商场时,被告人章思真提出去偷鸡。车行至某单位门前时与同骑一目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王某(二人系恋爱关系)相遇。被告人章思真说:“这两个人卑贱得很,后面有车架不坐坐前面,走,打走他们。”三位被告人便拾起砖头,骑车向张某、王某追去。当追至某小学门口时,被告人章思真故意将张某的自行车拐倒,并抓住张某,被告人万得胜、许杰用砖头猛击张某头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
2、王某见势不妙,乘机逃跑,迅速报警后赶回现场,将昏迷的张某送往医院急救脱险。被害人张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掌握了三被告人的犯罪线索,于 2000 年 11 月 23 日传唤三人到公安局刑警队,三被告人分别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到刑警队接受讯问并且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李某回避。其理由是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因此事他们被公安机关拘留
3、并罚款,认为李某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李某回避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审判员李某也证实三位被告人曾打过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审判长认为打过架是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决定对于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宋某认为合议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合议庭认为此事已经议过,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继续开庭。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许杰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其二,许杰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三,许杰的父母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
4、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四,许杰在三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年幼无知,被人利用。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对许杰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法庭审判结束后,金锋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本案经定期公开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5 年、4 年。判决书于宣判后第 3 日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全案从受理到宣判共两个月零八天。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章思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万得胜、许杰服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员王某某、朱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李某某组成合议庭,不
5、仅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章思真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而且对有关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被告人章思真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被告人万得胜、许杰是在公安机关已将主犯章思真抓获归案并掌握了他们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已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此情节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万得胜、许杰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判处万得胜有期徒刑6 年,许杰有期徒刑 5 年。某区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考虑到原先的合议庭对此案已有了解,让他们继续受
6、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所以指派他们继续审理,并按上级指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至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1 4 月 1 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 100 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 600 元
7、,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 1 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 4 月 10 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 550 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 550 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 15 日之前给予答复。某建筑公司于 4 月 10 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 450 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 4 月 20 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
8、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 4 月 12 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2 哪些信件属于要约? 为什么 ?3 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4 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 4 月 10 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 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水泥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6 如果甲水泥厂在 4 月 15 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
9、的信函于 4 月 16 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7 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水泥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 4 月 20 日送达给乙水泥厂的,乙水泥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水泥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7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马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为两个月。乙牵回马后,立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马的所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给丙,但在丙10 日内凑齐马款,交付乙后,才将马交付给丙。至第 7 日,乙因向丁借款又将该马出质于丁,且将该马交付于丁。至第 8 日,丙与戊签订该
10、马的买卖合同,并通知乙将该马交付于戊。至第 9 日,该马在丁处被雷劈死,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8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9 乙、丙签订买卖合同,对甲、乙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有何影响?为什么? 10 乙与丁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1 丁能否取得质权? 为什么 ?12 丙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3 该马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4 甲、乙、丙三人共谋盗窃银行,甲、乙实施盗窃,丙在外边防风,后来银行的警报器响了,丙害怕逃跑。乙撬开金库的保险柜,甲、乙两人各取走现款,准备逃走。银行保安丁某惊觉,报警后出来制止甲和乙。甲对乙说:“我拦住他,你拿钱赶快
11、跑。”乙会意,马上逃走。甲将乙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对甲发出通缉令,甲案发后一直不敢回家,东躲西藏,身上的钱已经花光了,一次和妻子通电话,妻子劝其自首。甲发觉自己已经走投无路,于是给父母写了一封信说自己准备去投案,在坐火车返回案发地时,被警方抓获。被讯问的过程中,甲如实交代了其与乙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没有交代丙的犯罪事实(丙是乙的表弟)。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乙的住处,并提醒公安机关乙可能住在他的情妇戊那里,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戊,戊有所隐瞒,于是对戊进行了电话监听,发现戊为乙通风报信,在锁定电话地点后,成功抓捕了乙。乙到案后对其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数周后,丙向警方自首,交代了三人的共同犯罪
12、事实,但在一审过程中又当庭矢口否认曾与甲和乙共同实施过盗窃,直至案件二审,才做出与原供述一致的陈述。此次,银行失窃金额共计 20 万元。赃款被全部追回。 对于本案中,各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14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拟成立喜洋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共 5000 万股,每股 1 元,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根据题设,请回答下列问题:15 在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情况下,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数量有何要求?16 在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在何种情况下,得抽回其股本?17 设公司发行的股票中,既有记名股票,也有无记
13、名股票。公司对哪些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18 设公司成立两年后,乙公司将持有的喜洋洋公司股份 1500 万股转让给己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19 赵某系喜洋洋公司董事,其在任职期限届满后 1 个月内即将手中持有的喜洋洋公司股份转让给公司钱某,是否合法?为什么?20 设公司经营过程中,拟与顺康公司合并,为此,公司在召开的股东大会中对董事会拟定的合并方案进行讨论,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总计 3300万股,对该方案的决议应达到多少比例的赞同方可通过?为什么?21 韩某是远大软件公司的前员工,其从远大公司辞职后就供职于远大公司的竞争对手海天软件。2006 年 3 月远大公司发现后,遂
14、以韩某和海天软件为被告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远大软件所称的被韩某及海天软件侵犯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并且韩某与远大软件之间的竞业禁止合同因远大公司未给予相应补偿而无效,因而也不构成竞业禁止,由此判决驳回远大公司的请求。远大公司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于 2006 年9 月维持原判。2007 年 1 月远大公司找到新的证据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后 2007 年 7 月高级人民法院发通知书给远大公司决定再审,同时书面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并发回给一审法院再审。
15、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韩某和海天软件使用的从远大公司处获得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判决其停止侵害并给予远大公司相应赔偿。 问题: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1 1988 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 100 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承包款 2000 元,承包期为 20 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到 5 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 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下,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情事变更为由,将这 100 亩山地收回,并转由何某、石某承包,年承包款各
16、1 万元。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乡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定,村民委员会收回山地的行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是有效行为,并确定山地由石某、何某使用。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李某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李某随即向该乡所属的区公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未予受理,李某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乡人民政府辩称,其行为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复议范围内。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复议决定。请问:22 乡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调解行为?23 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4 区公所是否有复议管辖权?二、
17、文书题25 原告北京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亮手 2000 年 1 月 6 日签订一份电脑零部件买卖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 10 万元预付款,被告于 2000 年 2 月 6 日向原告供应零部件 10 箱,合同违约金 10 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听说被告因原材料采购而影响生产,担心被告到期不供货,遂向被告发函询问生产情况。被告回函称到期将不供货。原告得知此情况,在 1 月 16 日未付预付款,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限期将违约金交至原告处。被告未作答复,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假设你是原告的法律顾问,现拟一份起诉状,要求格式严谨,条理清楚,说理透彻。 国家司法考
18、试卷四模拟试卷 10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所以被告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定应该回避的情形,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时,发现审判员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并为此事被公安机关拘留和罚款,认为由李某参与处理本案,可能出现不公正的情况,有思想顾虑,为此向法庭提出让审判员李某回避的申请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而某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三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认真考虑,也未向法院院长报请批准,即草率予以驳回
19、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其正确做法是休庭后,将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报请院长决定是否让审判员李某回避。2根据我国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具有双重身份、承担双重职能: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能;另一方面,又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担负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69 条还特别详细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里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而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
20、内容是;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审理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等。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宋某发现合议庭驳回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即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是合法的,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合议庭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继续开庭是非常错误的。3法庭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的辩护词是错误的:其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既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审判人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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