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376-13-2002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 Part 13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rooms or buildings protected by pressurization《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机设备-第13部:机房或建物加压保护构造及使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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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第13部:機房或建物加壓保護構造及使用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29.260.20 3376-13 C1038-1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年月日(共 5 頁)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Part 13: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rooms or buildings protected by pressurization 1.適用範圍
2、本標準定義一些狀況,當易造成火災的電機設備可能被用於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可能會出現的機房或建築物時,維持機房內部的保護性氣體壓力高於機房外部氣壓,可阻止這些可燃性氣體或蒸氣侵入機房。 本標準包括對房間或建築物的建造、裝備、運作及其相關組件的建議,如適合保護性氣體的入口與排出口管道及產生與維持超壓所需的輔助控制機具。 本標準也建議用以證明安裝符合上述建議所需之試驗法,及應於機房或建築物上設置的標示。 本標準只考慮內部無洩漏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機房或建築物 (無論是實際或潛在釋出 )。 2. 用語釋義 2.1 機房或建築物 (Room or building) 係指有門、電纜槽 (Cable Ducts
3、)及線管 (conduits)等的外殼 (enclosure),其內部有電機設備及足夠的空間可讓工作人員進出及長期工作或停留。 備考:本標準其餘部分所使用的機房 (Room)一詞與特定的多個機房或建築物 (Designate Rooms or Buildings)並無差別。 2.2 開口 任何孔洞 (Aperture)、門、窗或非氣密的固定盤面 (Nonairtight Fixed Panel)。 2.3 保護性氣體 (Protective gas) 用來維持房間內部超壓或排清的氣體。 2.4 加壓 一種保護措施,藉由維持房間內部的保護性氣體壓力高於房間外部氣壓,可阻止爆炸性氣體侵入房間。 2
4、.5 加壓室 (Pressurized room) 維持保護性氣體壓力高於外部氣壓的機房。 2.6 洩漏補償之加壓 (Pressurization with leakage compensation) 所有開口封閉時供應足夠之保護性氣體,使補充之氣體流量足以補償因機房不可避免的洩漏和相關管路洩漏。 2.7 連續的保護性氣體流通之加壓 (Pressurization with continuous of protective gas) 維持房間及相關管道內部超壓的方法,使保護性氣體連續且依規定地流經機房、管道及控制區的孔洞。 2 CNS 3376-13 , C 1038-13 2.8 排清 (P
5、urging) 讓大量保護性氣體通過機房或相關管道的操作,以降低任何可燃性氣體或蒸氣集中的情形,使達安全標準。 3. 機房內部之分類 在 CNS 3376-1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0 部:危險區域劃分裡定義出不同的危險區域 (Hazardous zones),並能分類機房所在之區域。 機房內部在無加壓的情況下,且機房至少有一直接開口通往最危險區域,應被認為最危險區域之分類。 在排清之後,加壓之機房便能使用不適於區域劃分所保護的電機設備。 備考:對於部分區域位於危險區,但所有開口皆通往非危險區的機房,其內部環境被視為非危險性。 4.機房建造之原則 4.1 保護性氣體管道與其接頭 保護性
6、氣體管道與其接頭之材質,應能抵抗外界物理性及化學性因素的影響。 而這些管道與接頭需能承受超過正常操作下最大超壓之 1.5 倍,至少 200Pa。若操作過程可能發生超壓,應安裝適當的安全裝置以避免超壓造成管道或接頭之嚴重變形。 供應管道 (Supply ducts)的位置、尺度與數量應充足,以確保能有效地排清。管道的選擇應與被保護電機設備的設計與佈置有關。 供應管道應被視為機房的一部分,尤其當它們通過危險區域時,必須較周遭大氣有較高的壓力。然而,若是能確保機械完整性 (Mechanical integrity)與管道密封性 (sealing),便能允許管道內的壓力低於周圍大氣的壓力。 4.2 導
7、電管與氣體設施之管道入口 (entry) 直接進入機房的電纜、電線管與其他設施 (保護性氣體、水等 )之入口應能有效維持必要的超壓,並阻止可燃物質侵入。 4.3 開口通入危險區的排氣孔 (Exhaust apertures),建議提供其自動關閉閥或蓋板(flaps),萬一加壓失效可阻止外部爆炸性氣體侵入。 5. 保護性措施 應採取保護性措施以避免安裝於加壓室的電機設備在通電瞬間或加壓失效時造成爆炸。 這些措施應由電機設備的特性、周遭環境的狀況及安全設施的使用來決定是否監視內部環境,或啟動警報或可能的話自動關掉電源。 這樣的措施如下: 5.1 通電 (Energizing) 開始啟動期間或關閉之
8、後,不論危險區域的分類為何,對於不適用區域分類保護的機房,其內部任何電機設備通電之前必須: 1) 不是先確定內部環境不具危險性 (見註 1),就是先以充足時間排清,那麼內部環境便可視為不具危險性 (見註 2)。 2) 對機房加壓。 3 CNS 3376-13 , C 1038-13 備考 1:當機房、外殼及相關管道內每一處,可燃氣體或蒸氣的濃度低於爆炸極限下限 25以下,該環境被視為不具危險性。量測位置應明智地選擇以便決定氣體之最高濃度。 2:一般而言,預估排清用的保護性氣體體積 (Volume)至少為機房及相關管道內部體積的五倍。 5.2 加壓失效 5.2.1 第一種狀況 機房內的環境在加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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