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376-11-2002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 Part 11 Intrinsic safety 〝i〞《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机设备-第11部:本质安全〝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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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第11部:本質安全“ i ”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29.260.20 3376-11 C1038-1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年月日(共 84 頁)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Part 11: Intrinsic safety “ i ”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載明了被設計用來使用於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本質安全裝置以及用來進入這些氣體環境且和本質安
2、全電路相接的相連設備之構造及試驗,它也包含了測試裝置的細節。 1.2 這個標準補充 CNS 3376-0,下表列出本質安全和相連設備規定之除外項目。 如果有其它保護型式保護之相連設備規定列在 CNS 3376-0 中,那 麼 CNS 3376-0中規定的項目也適用於此相連設備。下列之除外表格直接適用於使用在沒有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之情況以及必須和其它種保護方法需求之狀況的相連設備。 除外之章節或子章節 CNS 3376-0 的章節 本質安全設備 相連設備 3.1 電機設備 是 是 4.2.2 最大表面溫度標示 否 是 5.1 最大表面溫度 否 是 5.3 表面溫度和燃燒溫度 否 是 6.2 外蓋
3、打開延遲 是 是 7.1.1 塑膠材料的定義 否 是 7.1.2 塑膠材料的要求 是 是 7.1.3 塑膠材料符合性的確認 否 是 7.2 耐熱性 是 是 7.3 塑膠外殼的靜電放電 否 是 7.3.1 群 I 之電機設備 是 是 7.3.2 群 II 之電機設備 是 是 7.4 塑膠材質上之螺牙洞 是 是 8.1 輕金屬外殼之材質 否 是 8.2 輕金屬上之螺牙洞 是 是 9 鎖緊片 是 是 10 連鎖裝置 是 是 11 套管 是 是 12 黏合的材料 是 是 14 連線設施和端點間隔 是 是 2 CNS 3376-11 , C 1038-11 除外之章節或子章節 CNS 3376-0 的章
4、節 本質安全設備 相連設備 15 接地或搭接導體之連接線裝置 是 是 16 電纜和導線管之入口 是 是 1722 特殊電機設備的補充要求 是 是 23.4.3.1 耐衝擊測試 是 是 23.4.3.2 落地測試(無須預先做衝擊試驗) 否 是 23.4.3.3 要求之結果 否 是 23.4.5 套管之扭力試驗 是 是 23.4.6.1 溫度之測量 否 是 23.4.6.2 熱衝擊試驗 是 是 23.4.7.123.4.7.7 非金屬外殼試驗 是 是 23.4.7.8 塑膠材質外殼的絕緣電阻試驗 否 是 27.7 標示範例 是 是 附錄 B 防爆 Ex 入口 是 是 1.3 本標準適用於電路本身在
5、爆炸氣體環境不會導致爆炸之電機設備。 1.4 本標準亦適用於位於潛在性爆炸氣體環境外面或使用 CNS 3376-0 中保護型式所保護之電機設備,其本質安全電路可能必須依靠這些電機設備或其中部分之設計或構造保護。依據本標準之規定對暴露於潛在性爆炸性環境之電路加以評估其是否適用於該爆炸環境。 2. 參考標準 CNS 3376-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第 0 部:一般要求。 CNS 3376-7,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第 7 部:增加安全 “e“。 CNS 3376-1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第 11 部:本質安全 “i“。 IEC 60085: 1984,電絕緣體的熱評估和分
6、類。 IEC 60112: 1979,確立和證明在潮濕環境中固體絕緣材料的相對指數之方法。 IEC 60127-1:1998,小型熔線 - 第一部:小型熔線的定義和小型熔線連接的一般要求。 IEC 60127-2: 1989,小型熔線 - 第二部:匣式熔線連接。 IEC 60127-3: 1988,小型熔線 - 第三部:附屬小型熔線連接。 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 IP 碼)。 3 CNS 3376-11 , C 1038-11 3. 用語釋義 (Definition) CNS 3376-0 及下列的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本質安全電路 (Intrinsic safe c
7、ircuit) 電路於正常操作和特定之故障情況下所產生的任何火花和熱效應,不會導致爆炸性氣體環境引燃。 3.2 電機設備 (Electrical apparatus) 由電子零件、電路或電路元件所組成, “通常 “放於一個外殼內。 備考 1: “通常 “是指一個裝置可能不只有一個外殼。有時可能超過一個外殼,如電話或接收器和一個手持式麥克風。 3.3 本質安全設備 (Intrinsic safe apparatus) 所有電路均為本質安全之電機設備。 3.4 相連設備 (Associated apparatus) 同時含有本質安全電路和非本質安全電路之電機設備,其構造使非本質安全電路不會對本質安
8、全電路造成不利影響的電機設備。 備考:相連設備可能是下列兩者之一。 (a) 使用 CNS 3376-0 中可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其它防爆保護方式之設備。 (b) 不具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設備,而不可使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之設備。如: 記錄器本身非本質安全,但與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之熱電偶連接,只有記錄器之輸入電路是本質安全的。 3.5 正常操作 (Normal operation) 將本質安全設備和相連設備,依據廠商所提供之電氣和機械設計規格的操作。 3.6 故障 (Fault) 本標準未定義為無故障之用以維持電路本質安全之任何元件、隔離、絕緣和組件間連接之任何故障。 3.7 計數故障 (C
9、ountable fault) 符合本標準之構造要求的電機設備零組件發生之故障。 3.8 非計數故障 (Non-countable fault) 不符合本標準之構造要求的電機設備零組件發生之故障。 3.9 無故障元件 (Infallible component)或無故障組件 (Infallible assembly of compo-nents) 不造成本標準規定故障模式之元件或組件。 此類故障發生在操作服務中或儲存中之機率極低,所以通常不予考慮。 3.10 無故障之隔離或絕緣 (Infallible separation or insulation) 在導電元件間,不易發生短路之隔離或和絕緣
10、。 此類故障發生在操作服務中或儲存中之機率極低,所以通常不予考慮。 3.11 簡易設備 (Simple apparatus) 零件或組合之零件其電氣參數定義清楚之電機設備其構造簡單,且可與其使用之本質安全電路匹配。 3.12 內部接線 (Internal wiring) 廠商在設備內所做的接線和電氣連接。 4 CNS 3376-11 , C 1038-11 3.13 最小引燃電流( Minimum ignition current, MIC) 電阻性或電感性電路造成依據附錄 B 之火花測試裝置引燃之最小電流。 3.14 最低引燃電壓 (Minimum ignition voltage) 電容性
11、電路造成依據附錄 B 之火花測試裝置引燃之最低電壓。 3.15 最大交直流電壓的均方根值 (Um)( Maximum r.m.s. a.c. or d.c. voltage, Um) 可使用於相連設備非本質安全部分,而不會使本質安全無效的最大電壓。 備考: Um的值可能在不同組之連接設備有不同值,直流和交流電壓也可能不同。 3.16 最大輸入電壓 (Ui)( Maximum input voltage, Ui) 可使用於連接本質安全電路,而不違反本質安全性之最大電壓(交流峰值或直流)。 3.17 最大輸出電壓 (Uo)( Maximum output voltage, Uo) 在開放回路的條件
12、下,本質安全電路中裝置於最大電壓下包括 Um和 Ui於輸出端可能出現之最大電壓(交流峰值或直流)。 備考:如使用電壓有數種時,最大輸出電壓是指各種使用之電壓下最高者。 3.18 最大輸入電流 (Ii)( Maximum input current, Ii) 可使用於連接本質安全電路,而不違反本質安全性之最大電流(交流峰值或直流)。 3.19 最大輸出電流 (Io)( Maximum output current, Io) 可由本質安全電路取出之最大電流(交流峰值或直流)。 3.20 最大輸入功率 (Pi)( Maximum input power, Pi) 本質安全電路與外部電源連接時可以吸收
13、而不會使本質安全無效之最大輸入功率。 3.21 最大輸出功率 (Po)( Maximum output power, Po) 可從本質安全電路中取出之最大功率。 3.22 最大外部電容 (Co)( Maximum external capacitance, Co) 本質安全電路,可與連接設備相連而不違反本質安全性的最大電容。 3.23 最大內部電容 (Ci)( Maximum internal capacitance, Ci) 出現於連接設備裝備間之機具全部內部等效電容。 3.24 最大外部電感 (Lo)( Maximum external inductance, Lo) 本質安全電路,可與連
14、接設備相連而不違反本質安全性的最大電感值。 3.25 最大內部電感 (Li)( Maximum internal inductance, Li) 出現於連接設備裝備間之機具全部內部等效電感。 3.26 最大外部電感電阻比 (Lo/ Ro)( Maximum external inductance to resistance ratio, Lo/ Ro) 所有連接之外部電機設備,不會失去本質安全性之最大電感( Lo)對 電 阻( Ro)之比值。 3.27 最大內部電感電阻比 (Li/ Ri)( Maximum internal inductance to resistance ratio, Li
15、/ Ri) 出現於連接外部電機設備之最大電感( Li)對電阻( Ri)之比值。 3.28 空間距離 (Clearence) 兩導電元件空氣中的最短距離。 5 CNS 3376-11 , C 1038-11 備考:此空間距離只適用於曝露在空氣中的元件,而不適用於絕緣元件或被模鑄複合物覆蓋的元件。 3.29 模鑄複合物間的間距 (Distance through casting compound) 兩導體元件在模鑄複合物間的最短距離。 3.30 固體絕緣間之間距 (Distance through solid insulation) 兩導體元件於固態絕緣體間的最短距離。 3.31 空氣中的沿面距離
16、 (Creepage distance in air) 兩導電元件沿著和空氣接觸的絕緣物的表層之最短距離。 3.32 被覆之沿面距離 (Creepage under coating) 兩導電物質沿著被絕緣被覆所覆蓋的絕緣物質間的最短距離。 3.33 熔線定額( Fuse rating, In) 熔線的電流限額依 IEC 60127 或製造商之規格來決定。 3.34 蓄電池或電池之氣密封閉 (Sealed gas tight cell or battery) 依製造商所指定之放電和溫度極限內操作,蓄電池或電池保持密封且不釋出氣體或液體。 備考:這種蓄電池或電池也許需要安全裝置避免產生內部高壓。同
17、時也不需要額外的電解液,因為他們是被設計成在生命週期中,一直保持在原來之密封狀態。 3.35 蓄電池或電池調節閥之密封 (Sealed valve-regulated cell or battery) 通常蓄電池或電池是密封,但如內部壓力超過設定值時,有裝置可讓氣體釋出,這種蓄電池和電池一般不接受額外的電解液。 3.36 二極體安全柵 (Diode safety barrier) 包含並聯或串聯二極體之組合 (包括積納二極體 )而由熔線或電阻所保護的電機設備,製造成獨立之裝置,而非較大電機設備之一小部分。 4. 本質安全設備和相連設備的分群和分類 (Grouping and classific
18、ation) 本質安全設備和相連設備應該依據 CNS 3376-0 中第 4 節和第 5 節中之規定來分類和分群。 5. 電機設備的種類 (Categories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5.1 通則 (General) 本質安全設備和相連設備本質安全的部分應該被歸類為( ia)或( ib)。 本標準的要求均適用於此兩類,除非有其它的說明。 在決定種類 ”ia”或 ”ib”時,零件和接線之故障應依據第 7.6 節之規定。 5.2 ”ia”類 (Category “ia”) 因為 Um和 Ui 之使用, ”ia”類的本質安全電路電機設備應不會在下列情況下引燃: (a) 正
19、常操作下及非計數故障的應用造成之最差狀況。 (b) 正常操作下及一個計數故障和這些非計數故障造成之最差狀況。 (c) 正常操作下及二個計數故障和這些非計數故障造成之最差狀況。 非計數故障之應用在上述的情況也許各不相同。 6 CNS 3376-11 , C 1038-11 在做電路之評估和火花測試時,應依據第 10.4.2 節有關安全係數之規定: - a) 和 b) 1.5 - c) 1.0 決定表面溫度分類之電壓和電流之安全係數,在所有情況下應該都是 1.0。 如果僅有一個可數故障產生,且可以滿足 ia 的其它測試要求,則可依 b) 的要求判定為 “ia“。 如果沒有可數故障產生,且可以滿足
20、ia 的其它測試要求,則可依 a) 的要求判定為 “ia“。 5.3 ”ib”類 (Category “ib”) 因為 Um和 Ui 之使用, ”ib”類的本質安全電路電機設備應不會在下列情況下引燃: (a) 正常操作下及非計數故障的應用造成之最差狀況。 (b) 正常操作下及一個計數故障和這些非計數故障造成之最差狀況。 非計數故障之應用在上述的情況也許各不相同。 在測試和評估電路之火花引火時,應依據第 10.4.2 節使用安全係數 1.5。決定表面溫度分類之電壓和電流安全係數,在所有情況下應都為 1.0。如果沒有計數故障產生時,而 “ib“ 的測試要求可以被滿足時,可依 a) 的要求判定為 “
21、ib“類。 , 備考:使用火花引燃器評估本質安全電路的指引在附錄 A 中,火花測試裝置的詳細資料則在附錄 B 中。 5.4 簡易設備 (Simple apparatus) 下列裝置被認為是簡易設備 (a) 被動元件,如:開關、接線盒、電阻和單純半導體裝置。 (b) 有明確參數定義的能量儲源,如:電容或電感,當要決定系統整體之安全性時,其數值應加以考慮。 (c) 能量產生源,如熱電偶和光電池等,不超過 1.5V, 100mA 和 25mW 的能量,任何在能量產生源出現的電容和電感都應依 (b)項加以考慮。 單純裝置應該要符合此標準的相關要求,但是不需要認證和遵從第 12 節之規定,特別來說,下列
22、觀點應該要考慮: (1) 簡易設備不須由電壓和(或)電流 的限制和(或)抑制裝置來達到安全性。 (2) 簡易設備不應包含可增加電壓或電流的任何措施,例如增加輔助電源供應器供應量的電路。 (3) 簡易設備應保持本質安全電路地線隔絕之完整性,所以依據第 6.4.12 節它應該要能承受對地之測試電壓,且其端子應該要符合第 6.3.1 節。 (4) 非金屬外殼和輕金屬外殼當位於危險區域時,要能符合 CNS 3376-0 第 7.3節和第 8.1 節之規定。 (5) 當簡易設備位於危險區時,應該做溫度分類,當本質安全電路使用於正常定額值且最大環境溫度為 40C 時,例如:開關、插頭、插座和端子,對 II
23、 群應用而言應位於 T6 溫度分類中。對 I 群應用而言最高表面溫度應為 85C。其它形式的簡易設備應該也依據此標準的第 4 節和第 6 節之溫度分類法。在簡易設備組成包含其他電路的裝置的情況下,整體都必須經認證。 7 CNS 3376-11 , C 1038-11 備考:使用觸媒反應或其他電化學機制的感測器,一般不可視為是簡易設備,應徵詢專家之建議。 6. 設備構造 (Apparatus construction) 備考:此節之要求僅適用本質安全設備和其相連設備,除非在其它相關子節有說明。為 CNS 3376-0 一般要求之額外說明,除第 1.2 節之除外規定。 例如:用模鑄複合物密封的要求
24、僅適用於如果密封符合第 6.4.4 節或第 6.7 節的情況。 6.1 外殼 (Enclosures) 原則上,本質安全設備和相連設備並不須要外殼,因為電路設計已將其自身保護之方法融入。然而,當電路本質安全可能因為不當接近導電元件而受損。例如,假設電路包含空氣中的有效沿面距離。則依據 CNS 14165 外殼至少應符合IP 20 之測試。 保護等級依用途不同而異。例如,依據 CNS 14165 之規定, I群裝置應有 IP 54 。 用以防止接觸到導電體與防止固體和液體侵入之外殼,其構造可以不同。 外殼表面應由製造廠負責標明各項規定值,並應在說明書中載明。 6.2 接線和小元件之溫度 (W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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