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859-2004 Ductile iron pipes fittings accessories and their joints for sewerage application《污水用延性铸铁管、管件、配件及接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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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3.040.10 G32671485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9 月 27 日 年月日 (共 47 頁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 、 管件 、 配件及接頭 Ductile iron pipes, fittings, accessories and their joints for sewerage application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導排水及污水下水道用之延性鑄鐵直管(以下簡稱鑄鐵管)、管件、配件及接頭。 備考 1. 本標準中,所有壓
2、力皆為相對壓力,以 MPa( 1MPa=10 bar)表示。 2. 本標準同時適用於重力流污水管線、負壓力管線及通常未超過 0.6MPa( 6bar)之壓力管線。對於較高 壓力之管線及特殊管厚度則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3. 接頭之承口、凸緣(又稱法蘭)及插口,係藉由不同 型式膠圈或墊片密接,惟膠圈或墊片不包含在本標準內。 4. 適用於溫度不超過 50。 2. 用語釋義 (1) 鑄鐵管:有承口、插口及(或)凸緣,但凸緣承口短管、凸緣短管及套管則歸類為管件。 (2) 管件:鑄件除鑄鐵管外,其他例如管線分歧、改變方向或改變內徑者均屬管件。 (3) 配件:鑄鐵管及管件之外,任何使用於管線中之鑄件均為配件
3、,例如: (a) 撓性機械接頭之壓圈及螺栓參照第 2(6)(a)節。 (b) 撓性防脫接頭之壓圈、螺栓及鎖環參照第 2(6)(d)節。 (c) 可調整凸緣、銲接凸緣或螺旋凸緣。 (4) 檢視孔道:排放水、導排水或污水下水道之元件,可供從地面檢視及維護設備進入之工作孔道。 (5) 人孔:有足夠大小之污水下水道元件,可供人員及設備從地面進入檢視及維護操作之孔道。 (6) 接頭:連接兩鑄鐵管及(或)鑄鐵管兩端,其中間用膠圈作密封。 (a) 撓性接頭:在安裝過程及安裝後,接頭 允許相當程度之角度彎曲,且可承受些微中心線偏移。 (b) 推入型撓性接頭:撓性接頭藉由將插口通過膠圈推入承口之配對元件組合。
4、(c) 機械型撓性接頭:撓性接頭其止封性係 藉由機械方法將壓力施加於膠圈而達到密封之效果。例如:螺栓壓圈式接頭。 (d) 防脫型撓性接頭:避免使組合接頭分開之撓性接頭。 (e) 凸緣接頭:連接兩凸緣端面之接頭。 (7) 鑄鐵管之徑 向剛性:鑄鐵管安裝在有載重之情況下,具有抵抗橢圓化 2 CNS 14859, G 3267 ( ovalisation)之特性。 (8) 污水:指日常生活所產生之生活污水及生產製造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水。 (9) 橢圓率( %):鑄鐵管截面偏離真圓度之值。 橢圓率 =+2121AAAA100 上式中, A1: 最大直徑 (mm) A2: 最小直徑 (mm) 3. 技術要
5、求 3.1 一般事項 3.1.1 鑄鐵管及管件:鑄鐵管之種類及符號以管厚來區分,依表 1 之規定。標稱管徑、厚度、長度及內襯厚度依附圖 1附圖 25 之規定,惟 K 型鑄鐵管一般於高壓時使用。 表 1 種類及符號 種類 符號 1 種管 D1 1.5 種管 D1.5 2 種管 2 2.5 種管 D2.5 3 種管 3 3.5 種管 D3.5 4 種管 D4 4.5 種管 D4.5 5 種管 D5 備考:鑄鐵管之符號,須在上表符號後,再附加上接 合型式 (如表 2 所示 ),例如 D1.5K。 3.1.2 表面狀況及修補:鑄鐵管、管件及配件不得有足以導致不符合第 3 節及第4 節規定之瑕疵及表面缺
6、陷。 不影響厚度之表面瑕疵或缺陷得利用修補方式予以消除,例如:使用銲接。惟 (1) 修補工作須依製造廠商品保系統之書面程序規定。 (2) 修補後之鑄鐵管及管件須符合第 3 節及第 4 節之規定。 3.1.3 接頭及連接型式 (1) 一般事項:鑄鐵管之接合型式及適用之標稱管徑依表 2 之規定。接頭所使用之膠圈材質須符合 CNS 10774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之規定。接合配件須符合 CNS 13272延性鑄鐵管件之規定。 3 CNS 14859, G 3267 表 2 接合型式及標稱管徑 接合型式 標稱管徑 K型 100 2000 T型 100 2000 T型推進管 250 700 TS型推進管
7、250 2000 U型 700 2000 U型推進管 800 2000 (2) 凸緣接頭:鑄鐵管與管件之凸緣尺度與許可差須符合 CNS 13272 之規定,且凸緣墊圈亦須符合 CNS 13272 之規定,以確保具有相同壓力等級及標稱管徑之所有凸緣元件(鑄鐵管、管件、閥等)之間可相互連接且具有充分之結合性能。 (3) 撓性接頭:具有撓性接頭之鑄鐵管及管件須符合第 3.2.1 節所規定之插口外徑及其許可差。因此不同型式之撓性接頭均可相互連接。 備考:插口外徑在許可差範圍內之特定型式接頭的連接操作,須依照製造廠商之操作手冊,以確保在高壓下仍具有良好之接頭性能(例如:外徑之量測及選用)。 3.1.4
8、顏色:下水道及導排水設施之 鑄鐵管及管件在外觀上須為棕色(可參考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色卡號碼 1-26 或 Munsell 值 10R 3/8)。 備考: 此係為容 易辨識已安裝之下水道及導排水管線,以避免與自來水管及瓦斯供應管線發生錯接。 3.2 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 3.2.1 鑄鐵管: K 型、型、 TS 型及 U 型鑄鐵管之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附圖 6之規定 (1),凸緣管之形狀及尺度須符合 CNS 10808延性鑄鐵管或 CNS 13272 之規定。 此外,形狀及尺度檢查應利用 適當量測工具或限規作全數測定。鑄鐵管尺度之許可差則依下列之規定。 (1) 鑄鐵管厚度之許可差:正許可差不
9、予規定,負許可差為 10%(2)。但管厚在 10mm 以下時,負許可差為 1.0mm。 (2) 鑄鐵管有效長度之許可差:正許可差及負許可差各為 30mm。但試驗用之試樣管,其長度比規定短少約 100mm 者,亦可接受。 (3) 鑄鐵管各部尺度之許可差依表 3表 6 之規定。但插口部外徑 D2及 D2之負許可差,若由外圓周尺度算出之外徑在表 3表 6 之許可範圍內時,則標稱管徑 600 以下之鑄鐵管,其負許可差可增加 0.5mm,標稱管徑 700 以上之鑄鐵管,其負許可差可增加 1.0mm。 (4) 鑄鐵管之平直度:鑄鐵管須平直,最大許可偏差量為有效長度之0.125%。通常以目視檢查,如有疑義時
10、,偏差量須依第 5.2 節之規定量測。 4 CNS 14859, G 3267 註 (1) 附圖 1附圖 6 中所示之質量為參考值。 (2) 有效數字為小數點以下第 1 位,以下第 2 位則捨去。 表 3 K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差 標稱管徑D2D3D4D5K P E 100 250 1.5 +3.02.5300 600 +2.0 1.0 +4.03.04.0700 900 +2.0 3.0 +3.0 1.5 + 不予規定2.0 +5.03.51000 1500+2.0 4.0 +4.0 1.0 1.5+6.03.5+1.5 0.5 1600 2000+4.0 5.0 +
11、4.0 0 2.0+ 不予規定3.0 +7.03.55.0+1.5 0 表 4 T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差 標稱管徑 D2D3D5P 100 150 1.0 200 250 1.5 300 1.3 +3.0 1.5 350 600 +1.5 2.0 +1.8 1.6 +4.0 2.5 4.0 700 900 +3.0 1.0 +5.0 3.0 1000 1200 +3.5 1.0 1350 1500 +6.0 4.0 1600 +1.5 3.0 +4.0 1.0 1650 2000 +2.0 4.0 +2.5 0.5 +8.0 4.0 5.0 5 CNS 14859, G
12、 3267 表 5 TS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差 標稱管徑 D2D3D5P L L1 250 1.5 300 1.3 +3.0 1.5 350 600 +1.5 2.0 +1.8 1.6 +4.0 2.5 4.0 700 900 +3.0 1.0 +5.0 3.0 1000 1200 +3.5 1.0 +0 4.0 +0 4.0 1350 1500 +6.0 4.0 1600 +1.5 3.0 +4.0 1.0 1650 2000 +2.0 4.0 +2.5 0.5 +8.0 4.0 5.0 +0 5.0 +0 5.0 表 6 U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13、 差 標稱管徑D2D3D5P 700 900 +1.5 1.0 + 不予規定2.01000 15001600 2600+2.0 4.0 +2.0 1.0 + 不予規定3.0 5.0 3.2.2 鑄鐵管接合配件: K 型、 T 型、 TS 型及 U 型鑄鐵管接合配件之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依附圖 7附圖 12 之規定。 3.2.3 推進工法用鑄鐵管注入孔:推 進工法用鑄鐵管注入孔之形狀及尺度依附圖13 之規定。 3.2.4 重力流下水道之管件 (1) 套管:標稱管徑為 10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4 之規定。 (2) 人孔連接管:標稱管徑為 15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5
14、之規定。 (3) 雙承口彎管:標稱管徑為 15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6 之規定。 (4) 角分支管:標稱管徑為 150 5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7附圖 20之規定。 (5) 聯接分支管:末端型 態(承口或插口)用以聯接不同材質之管,分支管之標稱管徑為 150 25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21附圖 22 之規定,而聯接鑄鐵管之標稱管徑為 200 2000。 (6) 管身入口:標稱管徑為 25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23 之規定。 3.2.5 壓力流下水道及真空下水道之管件:管件之形式及尺度依 CNS 13272 之規定。 6 CNS 14859, G 3267 3.
15、2.6 檢視孔道:檢視孔道參照第 2(4)節得為一體成形製造或在工地將一底部部分檢視 T 字管,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24附圖 25 之規定及一垂直部分組合而成。開口部分之尺度須為 400mm, 500mm, 600mm。 3.2.7 人孔:人孔參照第 2(5)節之組成包括一標稱管徑 800 以上之垂 直部分、一底部平板、一可承受框架及 人孔蓋之頂部平板及兩個或多個入出口固定於垂直部分。 入出口之數量及位置須由買賣雙方協議之,且須在人孔內保持水流之連續性。 3.3 材料特性 3.3.1 抗拉強度:鑄鐵管、管件及配件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依表 7 之規定。 在製造過程中,製造廠商宜以下列任一方法以驗證
16、抗拉強度。 (1) 批次取樣系統 從鑄鐵管插口取樣。對管件而言,供試樣可分開鑄造或與相關之管件一體鑄造。測試棒須由供試樣取樣加工,並依第 5.3 節之規定進行拉伸試驗。 (2) 製程控制系統 (例如藉由非破壞檢測)可與表 7 中之抗拉強度得到一正相關性。此試驗驗證程序係基於使用已知且性質已被證實之比較試樣。此系統係依第5.3 節拉伸試驗之結果來比對。 表 7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抗拉強度 MPa 破裂伸長率( A) % 鑄造方式 標稱管徑 100 2000 標稱管徑 100 1000 標稱管徑 1100 2000 離心鑄鐵管 420以上 10以上 7以上 非離心鑄鐵管、管件及配件 420以上 5
17、以上 5以上 備考:經買賣雙方協議,得以橫距法之 0.2%降伏強度( RP0.2)試驗,惟 (1) 標稱管徑 100 1000, A 12%時,或標稱管徑大於 1000, A 10%時,不得小於 270MPa。 (2) 其他情況時,不得小於 300MPa。 3.3.2 硬度:鑄鐵管之硬度必須為可 用標準工具加以切斷、攻牙、穿孔及機械加工。如有疑義,則依第 5.4 節勃氏硬度試驗方法試驗。 對於鑄鐵管而言,勃氏硬度不得超過 230 HB,對於管件及配件不得超過 250 HB。由銲接製造之元件,在銲接之熱影響區內允許較高之勃氏硬度。 3.4 鑄鐵管塗裝及內襯 3.4.1 一般事項 (1) 外部塗裝
18、:所有鑄鐵管外部須塗布鋅加精整層 (依第 3.4.2 節之規定 ),但經買賣雙方另有協議,亦得使用下列塗裝,其製造可參考相關之 CNS 7 CNS 14859, G 3267 標準。 (a) 富鋅塗布外加精整層。 (b) 聚乙烯( PE)套筒(附加於鋅塗裝外加精整層)。 (c) 環氧樹脂(依第 3.4.4 節之規定)。 (2) 內部塗裝(襯層):所有鑄鐵管內部須以鋁質水泥砂漿襯裏 (依第 3.4.3節之規定 ),但經買賣雙方另有協議,亦得 使用下列塗裝(襯層),其製造可參考相關之 CNS 標準。 (a) 聚胺酯( polyurethane; PU)。 (b) 聚乙烯。 (c) 環氧樹脂(依第
19、3.4.4 節之規定)。 (3) 承口內表面及插口之外表面與污水接觸部分為環氧樹脂漆塗 裝(依第3.4.4 節之規定)。 (4) 現場之使用範圍參考附錄 1 及附錄 2,但在買賣雙方協議下,依外部和內部之使用條件,可使用有別於附錄 1 及附錄 2 之塗裝。 3.4.2 鋅加精整層之外部塗裝 (1) 一般事項:離心鑄鐵管之外部塗裝包括一層金屬鋅,再塗覆一層瀝青產品之精整層,或一層可與鋅相容之合成樹脂。兩個塗層均以適當之噴槍噴塗。 通常鋅為塗覆於熱處理後之氧化膜表面層,亦得以塗覆在經過噴砂處理之鑄鐵管。在塗鋅之前,鑄鐵管表面須乾燥且避免生銹或鬆散之粒子或其他例如油、油脂等物質。 (2) 塗裝特性:
20、金屬鋅之塗裝須完全覆蓋鑄鐵管之外表面,且須緊密、連續及均勻之塗層,同時必須避免有裸露之斑點及不完全附著之缺陷等。 塗裝之均勻性一般可以目視檢查。 依第 5.5 節進行試驗時,鋅之平均質量不得小於 130g/m2,且局部最小值不得小於 110g/m2。 (3) 修補:鋅金屬塗裝之損壞面寬度超過 5mm 時,或有未塗裝部分時(例如試驗試樣底下,參照第 5.5 節)須依下列任一方法修補。 (a) 塗布至少含 90%鋅之富鋅漆(指乾燥膜質量),富鋅塗層之平均質量不得小於 150g/m2。 (b) 依第 3.4.2 節之規定噴塗金屬鋅。 (4) 精整層(最外層):精整層須均勻覆蓋整個鋅金屬表面,且避免有
21、裸露斑點或不完全附著之缺陷。 精整層之均勻性須以目視檢查。當依第 5.6 節進行量測時,精整層之平均厚度不得小於 70m,且局部最小厚度不得小於 50m。 3.4.3 鋁質水泥砂漿襯裏 (1) 一般事項:鑄鐵管之水泥砂漿襯層須為一層緊密、均勻之襯層,覆蓋於管圓筒全部內表面。襯裏之方法得應用離心旋轉或離心噴塗,或由以上 8 CNS 14859, G 3267 兩種組合之方法完成,其中允許使用鏝刀抹平。 在內襯水泥砂漿之前,鑄鐵管之金屬表面須避免有脫落物質 、油或油脂。水泥砂漿拌和物須包括鋁質水泥、砂及水,必要時得使用不含氯之填充物。砂對水泥之質量比不得超過 3.5。在拌和階段,全部水量對水泥之質
22、量比係依製造過程而定,襯層須符合第 3.4.3(2)節及第 3.4.3(3)節之規定。但對新拌之水泥砂漿襯層,水灰比不得超過 0.38。 砂須有適當之級配,且所含之有機不純物,或細小黏土物質之量不可影響襯層品質者。 使用於水泥砂漿之水須為飲用水或 不含有害物質以影響襯層特性之水,剛完成水泥砂漿襯裏後,須養護控制,使水泥產生足夠之水化作用,不致於過分乾燥而龜裂。 (2) 襯層強度:當依第 5.7 節試驗時,水泥砂漿襯層之抗壓強度在經過 28天養護固化後不得小於 50 MPa。 (3) 厚度及表面狀況:水泥砂漿襯層之標稱厚度及其許可差依表 8 之規定。當依第 5.8 節試驗時,襯層厚度須在規定之許
23、可差內。水泥砂漿襯層之表面須均勻且平滑,鏝刀痕跡及砂粒之粗糙度可被接受,惟須無凹處或局部缺陷而造成厚度減少至表 8 所規定之最小值以下。如果在乾燥襯層中,水泥較多之表面會出現有細小裂痕及髮型細紋時,必須不能有剝離之情形。 當收縮裂痕係因水泥製品之關係而發生於乾襯層時,裂痕寬度及相關徑向位移不得超過表 8 之規定。 備考: 鑄鐵管及管件儲放 於酷熱及乾燥環境中會引起金屬膨脹及水泥砂漿收縮,而導致 乾襯層發生龜裂及塑性收縮裂痕。當此襯層重新曝露於水中時 ,將會吸收水氣而膨脹,且此裂痕最終將藉由再生程序而癒合。 表 8 水泥砂漿襯層之標稱厚度及許可差 單位: mm 厚度 標稱管徑 標稱值 許可差(3
24、) 最大裂痕寬度及徑向位移 100 300 3.5 -1.5 0.6 350 600 5 -2 0.7 700 1200 6 -2.5 0.8 1350 2000 9 -3 0.8 註 (3) 僅有負許可差。 備考:管末端得有一斜切,其最大長度為 20mm。 (4) 修復:襯層損壞面之修復須使用水泥砂漿參照第 3.4.3(1)節或同等之聚合物砂漿修復,此工作得以手工執行。 9 CNS 14859, G 3267 在修復水泥砂漿之塗覆之前,此損壞面須切除至正常之襯層 或金屬表面,且所有鬆散物質須清除。在完成修復之後,襯層須符合第 3.4.3(1) (3)節之規定。 3.4.4 環氧樹脂塗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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