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708-2002 Medical decice-validation and routine control of ethylene oxide strilization《医疗器材-环氧乙烷灭菌确效与例行管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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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醫療器材 環氧乙烷滅菌確效與例行管制 印月 94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080 14708 T501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12 月 9 日 月日(共 25 頁) Medical Devices Validation and routine control of ethylene oxide sterilization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建對醫器材環氧乙烷滅菌確效與管制的規定與指引。 可能超過第 3.2 節所規範特定產品,須特別注意對其安全、品質及效能的特定測試需求。 備考:本標準雖是
2、為醫器材之滅菌而制定,但亦可適用於其他保健產品。 1.2 本標準包括所有重要製程管制 (含滅菌過程 )之品質保證系統。 1.3 本標準涵蓋操作者安全 ( IEC1010-2) 環氧乙烷具有毒性、可燃且具爆炸性。要注意某些國家已制定處環氧乙烷及其使用的安全規定。 須注意某些國家也已制定法規以限制在醫器材與產品中環氧乙烷的殘。 1.4 本標準包含以環氧乙烷注入或直接將環氧乙烷混入個別產品的包裝或續的滅菌程序。 1.5 本標準包含決定環氧乙烷殘及其反應生成物的分析方法 ( ISO10993-7)。 1.6 本標準試適用於因環氧乙烷或其它在程序中因殘環氧乙烷引起影響的產品。 2. 用語釋義: 下名詞定
3、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通氣 (Aeration):為滅菌程序的一部分,在此過程中從醫器材中去除環氧乙烷及 (或 )其反應產物直到預先設定的程。 備考:通氣可在滅菌器及 (或 )在另一艙中進。 2.2 通氣區域 (Aeration Area):進通氣之艙或室。 2.3 生物指示劑 (Biological Indicator, BI):在主體包裝內含有對相關程序已知耐受性的已接種載體。 2.4 校正 (Calibration):將測系統或器材的未知準確結果與已知準確 (可追溯至國家標準 )的測系統或器材比較,以檢測、比對、報告或藉調整以除去未確認系統或器材的任何規定性能之差。 2.5 艙 (C
4、hamber):滅菌器中僅供足產物置放的封閉空間。 2.6 啟用 (Commissioning)或啟用驗證 (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取得及保存文件以2 CNS 14708 , T 5015 證明設備已符合其規格所提供的功能並安置妥善,同時若依照操作說明進行操作,可在預期的限制範圍內正常運作。 2.7 設定條件 (Conditioning):滅菌週期內在導入滅菌劑前對產品的處理程序,以達到預定的溫度及相對濕度,可在大氣壓下或真空下進行。 (參見預設條件)。 2.8 週期完成 (Cycle Completion):在完成滅菌週期後,艙中的滅菌裝載可以被移出的時刻。
5、 2.9 曝露時間 (Exposure Time):滅菌器維持在特定的溫度、滅菌劑濃度、壓力及濕度等範圍內的時間。 2.10 氣洗 (Flushing):用以將滅菌劑自滅菌艙及裝載去除的步驟,可採用下列方法; (1) 多次交替加入濾清空氣 (或惰性氣體 )後抽盡艙內氣體,或 (2) 持續通入濾清空氣 (或惰性氣體 )經過裝載及艙內。 2.11 已接種載體 (Inoculated Carrier):置有已知數目試驗微生物的載體。 2.12 醫療器材 (Medical Device):包括軟體在內的任何可能單獨或混合使用的儀器、設備、裝置、材料或其它物品,製造廠商意欲適當的使用在人體以達下列目的。
6、 診斷、預防、監測、治療或減輕疾病; 診斷、監測、治療、減輕或補償傷害或殘障; 調查、替換或修正解剖或生理程序; 控制受孕。 同時不是經由人體內藥物、免疫或新陳代謝等方式達到它的主要預定作用,但是可以藉由這些方式協助它的功能。 2.13 參數式放行 (Parametric Release):基於物理及 (或 )化學程序資料而不是由樣本測試或生物指示劑結果來宣稱產品為無菌。 2.14 性能驗證 (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證據的取得與文件化,以證明設備在啟用後依程序規定操作時,產生可被接受的產品。 2.15 預設條件 (Preconditioning):在滅菌週期前,
7、對艙或室中產品的處理程序,以獲得指定限制值內的溫度及相對濕度。 (亦參見設備條件 ) 備考:此部分的滅菌週期可在常壓下或真空中進行。 2.16 預設條件區域 (Preconditioning Area):進行預設條件的艙或室。 2.17 程序考驗器材 (Process challenge device):用以模擬最差滅菌測試條件的測試物品。 備考 1:器材的組合方式可以是將生物指示劑放在滅菌劑最難以達到的地方,對於程序考驗的設計與要被滅菌的物件及滅菌程序有關,而生物指示劑應不能干擾此器材的功能。 2:在某些程序考驗器材,可使用已接種載體代替生物指示劑。 2.18 程序開發 (Process d
8、evelopment):為了界定滅菌程序,根據產品 /包裝 /裝載型態及 (或 )設備的限制,所執行研究的文件化流程。 2.19 產品相容性 (Product compatibility):滅菌程序的能力達到預期結果而無不利於產品。 2.20 參考裝載 (Reference load):組成代表最難以滅菌產品組合之特定滅菌裝載。 2.21 再確效 (Revalidation):用以確認已建立確效的文件化程序。 3 CNS 14708 , T 5015 2.22 室 (Room):在任一時間可以容納比滅菌器更多產品的封閉區域。 2.23 滅菌劑注入階段 (Sterilant injection
9、stage):自第一次引入滅菌劑至艙中開始,並於達到操作壓力設定時結束。 2.24 滅菌劑注入時間 (Sterilant injection time):滅菌劑注入階段的持續期間。 2.25 滅菌劑去除時間 (Sterilant removal time):在滅菌週期中,滅菌劑從艙中及滅菌裝載去除所需的時間,但並不一定要自個別產品上去除 (參見通氣 )。 2.26 無菌 (sterility):無存活微生物的狀態 (參見滅菌 )。 備考:實際上,無法證明絕對無微生物的存在。 2.27 無菌的 (sterile):無存活微生物 (參見滅菌及第 2.26 節備考 )。 2.28 滅菌 (steri
10、lization):用以使產品無存活微生物的已確效程序。 備考:在滅菌過程序中,微生物的死亡可利用指數函數表示,所以在任一產品上的活菌數,可以用機率來表示,雖然機率可以降至很低,但絕不可能降至零,可以用無菌保證度 (SAL)來表示此機率。 2.29 無菌保證度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 SAL):經過滅菌程序後在產品上可能存在的活菌機率。 備考: SAL 通常以 10 n表示。 2.30 滅菌週期 (sterilization cycle):對密閉艙所進行的處理程序,包括去除空氣,設定條件 (若採用 )、注入滅菌劑,曝露於環氧乙烷、去除環氧乙烷及通氣 (若採用 )
11、。 2.31 滅菌裝載 (sterilization load):同時放置在同一滅菌艙內將或已滅菌的物品。 備考:滅菌裝載可能含一個以上的製造批次。 2.32 滅菌程序 (sterilization process):完成滅菌所需的所有處理程序,包括預設條件 (若有用 )、滅菌週期及通氣。 2.33 可用的滅菌艙容積 (usable sterilizer chamber volume):在滅菌艙室內部不受限於固定或可移動零組件 (如裝載架、輸送檯等 ),且可用以置放滅菌裝載的空間,以高度、寬度、深度表示。 2.34 確效 (validation):文件化程序,用以獲得、記錄及判讀結果,以證明程
12、序能一致性的產生符合預定規格的產品。 備考:確效是由啟用與性能驗證所組成的程序,這些名 詞的相關性如下所示。 確效 啟用 性能驗證 物理性驗證 微生物驗證 3. 通則 將滅菌的醫療器材須在確保維持低生物負荷的狀況下製造,此規定可使用 CNS 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或 CNS 12682品質系統 -生產、安裝及服務之品質保證模式的品質系統達到。 本標準所規定的程序及說明的文件,須依照 CNS 12681 或 CNS 12682 的規定施行。 4 CNS 14708 , T 5015 3.1 人員 負責設備維護 (參見第 3.4.1 節 )、確效及例行管制環氧乙烷滅菌及產品放行的人員須具備 C
13、NS 12681 第 6.2 節所規定的資格。 3.2 程序開發及產品相容性 3.2.1 在使用新的或變更的產品、包裝、裝載型態或滅菌程序前,須明定待確效的滅菌程序並文件化。 並證明其相當於先前已確效過產品、包裝或裝載型態須視為符合此規定,任何相當的證明須文件化。 3.2.2 產品及包裝須設計成可以去除空氣並讓蒸氣與環氧乙烷進入,須指明在產品內最不容易達到滅菌的位置。 3.2.3 須證明指定的滅菌程序不會影響產品的正常功能及其包裝。 3.2.4 若允許再滅菌,則須評估其效應。 3.3 滅菌程序 滅菌程序須包括預設條件及 (或 )設定條件、滅菌週期及通氣。 3.3.1 預設條件及 (或 )與設定
14、條件 預設條件及 (或 )須在管制狀況下進行一固定時間,以在裝載內達到指定的溫度及相對濕度 (參見附錄第 A 3.1 節 )。 於設定條件期間,滅菌器內濕度須由引入蒸氣產生。 3.3.2 滅菌週期 滅菌週期須包括: (1) 去除空氣 ; (2) 設定條件 (若採用 ); (3) 滅菌劑的注入 ; (4) 在曝露時間內,指定條件的維持 ; (5) 去除滅菌劑 ; (6) 氣洗 (若使用 ); (7) 引入空氣至常壓。 3.3.3 通氣 產品須保持在指定條件下一指定的時間以達通氣目的 (亦參見第 4.3.4 節 )。 通氣可以在滅菌器中或在另一艙或室中進行。 3.4 設備 3.4.1 用於環氧乙烷
15、滅菌的設備,包括預設條件區域在內的規格皆須文件化。 備考:對於滅菌器的設計規格,可由國家或國際標準機構或由相關標準建立。 3.4.2 對於滅菌劑在使用前與使用時的儲存狀況須保證其品質、成分與規格符合。 3.5 校正 由於滅菌程序之例行管制及確效的所以管制、顯示、記錄儀器之校正的有效系統須予制定、文件化及維護。此一系統須符合 CNS 12861 的規定。 3.6 維護 3.6.1 預防性維護須予規劃,且依文件化程序執行。對每一預定的維護工作及執行頻率皆須明定與文件化。 5 CNS 14708 , T 5015 3.6.2 在所有維護工作沒有徹底完成並記錄前,設備 (參見第 3.4.1 節 )不可
16、用於處理醫療器材。 3.6.3 維護的紀錄文件須依 CNS 12861 或 CNS 12862 之規定保存。 3.6.4 所有維護方式、維護程序及維護紀錄皆須由指定人員定期審視 (參見第 4.1節 )。 4 確效 4.1 通則 確效之程序須文件化並依 CNS12681 及 CNS 12862 規定保存確效之紀錄。 4.2 啟用 4.2.1 啟用前須證明預設條件 (若採用 )、滅菌及通氣設備均符合設備的規格。 4.2.2 始啟用前須完成所有管制、顯示及記錄滅菌程序的儀器之校正。 4.3 性能驗證 物理性 4.3.1 除非產品、包裝或裝載型態的組合證實與已確效者相當,物理性的性能驗證須在使用新的或
17、變更的產品、包裝、裝載型態、 設備或程序參數時執行。 此相等性的證明須予文件化。 4.3.2 用於物理性能驗證的產品須與例行滅菌程序使用的包裝相同。 4.3.3 完成預設條件 (若採用 )至滅菌週期開始間的最長間隔時間應予確立並文件化。 4.3.4 物理性能驗證須證實: (1) 在指定的預設條件時間終止時,滅菌裝載的溫度及濕度範圍都在預設條件之文件規定範圍內 ; (2) 加入蒸氣後濕度與壓力增加間的相關性 ; (3) 在加入滅菌劑到滅菌艙時,滅菌裝載的溫度與濕度範圍都在滅菌程序文件規定範圍內 ; (4) 滅菌氣體已加入滅菌艙中; (5) 溫度、濕度及其他可應用的參數都在滅菌程序規定範圍內 ;
18、(6) 在整個曝露時間內,能維持滅菌裝載所指定的物理條件。 (7) 在通氣期間,滅菌裝載在指定的溫度範圍內。 4.3.5 在通氣後須依文件化程序測定環氧乙烷殘留量及 (或 )其反應物產量,以證實低於規定的限制值。 4.4 性能驗證 微生物性 4.4.1 除非產品、包裝或裝載型態的組合證實與已確效者相當,微生物的性能驗證須在使用或變更產品、包裝、裝載型態、設備或程序參數時執行,此相等性的證明須予文件化。 4.4.2 生物指示劑的適用性須確立並文件化。 4.4.3 用於微生物性能驗證的產品包裝,須與例行滅菌使用的包裝相同。 4.4.4 微生物性能驗證須符合 CNS 14622-1保健產品之滅菌 -
19、生物指示劑第一部分:通則,由生物指示劑的不活化來證實產品滅菌程序的適合性。 生物指示劑須放置於整個滅菌裝載中較例行指定滅菌週期致死性較低的代表性位置以達無菌的保證。 6 CNS 14708 , T 5015 4.4.5 若設計用以模擬產品的程序者考驗器材配合指示劑使用以進行環氧乙烷滅菌之例行性監測,則須證明此程序考驗器材的適用性。 4.4.6 用於環氧乙烷滅菌的指示劑,須在預設條件前 (若採用 )置入滅菌裝載中,且在滅菌週期中保持原位。 4.4.7 須制定產品的生物負荷並文件化,未來將制定標準涵蓋微生物方法確效及例行管制。 4.5 確效證明 4.5.1 確效報告須文件化,且須由負責制訂、審查及
20、核定此報告 的人員共同簽署。確效報告須依 CNS 12681 或 CNS 12682 的規定保存。 4.5.2 確效報告須包含或參照指定的已確效產品與環氧乙烷滅菌程序的文件化規格,此報告亦須包含下列各項的數值及容許範圍。 4.5.2.1 預設條件 (若採用 ): (1) 時間、溫度及濕度; (2) 允許進入預設條件的產品最低溫度; (3) 在預設條件區內產品的裝載型態與間隔; (4) 滅菌裝載之溫度及濕度; (5) 自預設條件移出裝載到滅菌週期開始間所允許的最長時間。 4.5.2.2 若採用設定條件時 (參見第 3.3.1 節 ): (1) 若採用時起始之真空度及其達成所需之時間; (2) 保
21、持真空的時間; (3) 時間、溫度、壓力及濕度; (4) 滅菌裝載的溫度及濕度。 4.5.2.3 滅菌: (1) 滅菌劑注入時上升的壓力,滅菌劑注入時間及最終壓力; (2) 測定環氧乙烷濃度除根據壓力上升外,至少再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a) 耗用的滅菌劑之量 ; (b) 耗用的滅菌劑體積 ; (c) 直接分析艙內氣體。 (3) 艙內溫度; (4) 曝露時間; (5) 滅菌裝載的溫度。 4.5.2.4 通氣: (1) 時間及溫度; (2) 艙及 (或 )室中壓力的改變 (如果有 )(參見第 3.3.3 節 ); (3) 空氣或其他氣體的交換率; (4) 滅菌裝載的溫度; (5) 艙及 (或 )室
22、內產品裝載型態及間隔。 4.6 再確效 4.6.1 確效及任何隨後的再確效資料,須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決定再確效的範圍並文件化。 檢討確效及再確效的步驟須文件化並保存其紀錄。 7 CNS 14708 , T 5015 4.6.2 再確效的報告須文件化,且須由負責制訂、審查及核定原始確效報告的相同職務人員共同簽署。 (參見第 4.5 節 ) 5. 程序管制及監測 5.1 每一滅菌週期的資料皆須記錄並保存,以證實符合滅菌作業程序規格。這些資料須至少包括: (1) 預設條件區域的溫度及濕度 (若採用時 ),應監測與記錄最難達到指定狀態的位置; (2) 自每一滅菌裝載的預設條件 (若採用時 )之開始時
23、間及移出裝載時間; (3) 每一滅菌裝載之滅菌週期開始時間; (4) 在滅菌週期中,由滅菌艙中代表性位置所量測的溫度與壓力; (5) 氣態滅菌劑確已進入滅菌艙中的證明; (6) 環氧乙烷的用量或滅菌艙中環氧乙烷濃度的量測; (7) 曝露時間; (8) 通氣時間、溫度及壓力的變化和 (或 )及通氣時的空氣供應操作 (若採用時 ); (9) 環氧乙烷滅菌指示劑的試驗結果 (參見第 5.3 節 )。 5.2 所有紀錄須依 CNS 12681 或 CNS 12682 規定保存 5.3 用於監測滅菌程序的環氧乙烷生物指示劑及其回復之培養基與培養條件須符合CNS 14622-1。 5.4 須定期評估生物負
24、荷量。 6. 產品放行 6.1 傳統式放行 6.1.1 指明用於特殊滅菌裝載之滅菌程序一致性的準則須文件化,這些準則須包括: (1)符合物理週期的規格 (2)環氧乙烷滅菌處理後的生物指示劑,經培養後無試驗微生物的生長 (參見第 5.3 節 )。 6.1.2 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則須認定產品為不合格,並須依 CNS 12681 規定處理。 (1) 物理週期變數超出文件中的容許範圍; (2) 任何滅菌處理後的生物指示劑,經培養後顯示有試驗微生物的生長。 6.2 參數式放行 備考:當滅菌程序操作例行性採用參數式放行時,本節的內容用於補充和 (或 )修改第 3 到 6.1 節規定。 6.2.1 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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