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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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7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含义: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的判断 主体涉外:居住在不同国家或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客体涉外:诉讼标的位于国外或发生于国外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某一环节涉外,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按内容分外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国际司法协助规范 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按规范的来源分 国内立法 国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典民法典某一方面的单行立法国内执行性立法国内判例,国际立法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区域性多边条
2、约全球性多边条约,第二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含义: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审判权的一种资格。 概念区分: 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 直接管辖权与间接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英美法系: 对人诉讼管辖 (jurisdiction in person) 对物诉讼管辖(jurisdiction in rem) 大陆法系: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协议管辖 (jurisdiction agreement),一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国际立法:
3、 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1968年欧共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执行的公约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2005年6月海牙20届外交大会通过,又称为“海牙诉讼公约” 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制定了明确的规则 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有受理案件的管辖权 拥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必须在缔约国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渊源 国内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第四编第24章和第25章
4、特别程序法:如海事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国际条约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多边国际条约1953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8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80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二、具体规定,(一)一般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5、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特殊管辖1、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5条),2、关于人的身份: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6、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合同案件的管
7、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 4、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5、其他特殊管辖权: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6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
8、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9、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26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三)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10、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第266条),(四)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2012民诉法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
11、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推定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245条),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15民诉法
12、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13、外。,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第531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级别管辖(第18、19、20
14、、21条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
15、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艘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艘俄罗斯货船“列夫斯基号”迎面驶来,与 “斯大林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
16、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夫斯基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回答以下各题: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案( ) A有管辖权 B无管辖权,两俄罗斯货船相撞,应由俄罗斯法院管辖 C受理起诉 D驳回起诉,管辖权的冲突,一事两诉 平行诉讼,案例20.1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案,原告郭叶律师行因与被告福建省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发生代理合同纠纷,于2003年7月7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洋彩印公司接到诉状后,于2003年7月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存在
17、着诸多不便。况且原告郭叶律师行已经就本案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内地法院再受理,就成为“一事二诉”。故本案应由香港法院适用香港法律审理为妥,申请将本案移交香港司法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是代理合同纠纷之诉,若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一旦判决华洋彩印公司承担义务,由于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和财产均在内地,当事人只有在内地重新诉讼,才有可能使
18、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为合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驳回被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是指依照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受案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但该管辖权的实际行使,将给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带来种种不便,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当别国法院对这一诉讼同样享有管辖权时,受案法院即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者根据被告的请求,裁定拒绝行使管辖权。,2015民诉法司
19、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旅美华侨张雪芬离婚案,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
20、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廷离婚,向中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此情况下中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批复指出,在张雪芬未撤回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款的规定,中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
21、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项的规定,中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相关知识点,“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又称“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它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争议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又在乙国作为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
22、提起诉讼。,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个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含义: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适用法律:属人法+法院地法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和平等互惠,中国民诉法第5,239,240,241,242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5条),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
23、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5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
2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526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527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诉讼代理,含义: 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律师代理、公民代理领事代理 我国相关规定,案例20.4 尤塔毛雷尔离婚案,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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