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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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 八 项 医 疗 核 心 制 度(1)首 诊 医 师 负 责 制 度 。(2)三 级 医 师 查 房 制 度 。(3)疑 难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4)会 诊 制 度 。(5)急 危 重 患 者 抢 救 制 度 。(6)手 术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7)术 前 讨 论 制 度 。(8)死 亡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9)查 对 制 度 。(10)病 历 书 写 与 管 理 制 度 。(11)值 班 与 交 接 班 制 度 。(12)分 级 护 理 制 度 。(13)新 技 术 和 新 项 目 准 入 制 度 。(14)危 急 值 报 告 制 度 。(15)抗 菌 药
2、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16)手 术 安 全 核 查 制 度 。(17)临 床 用 血 审 核 制 度 。(18)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首 诊 负 责 制 度( 一 ) 定 义指 患 者 的 首 位 接 诊 医 师 ( 首 诊 医 师 ) 在 一 次 就 诊 过 程 结 束 前 或 由 其 他 医 师 接诊 前 , 负 责 该 患 者 全 程 诊 疗 管 理 的 制 度 。 医 疗 机 构 和 科 室 的 首 诊 责 任 参 照 医 师 首诊 责 任 执 行 。( 二 ) 基 本 要 求1.明 确 患 者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不 同 阶 段 的 责 任 主 体 。2.保 障
3、 患 者 诊 疗 过 程 中 诊 疗 服 务 的 连 续 性 。3.首 诊 医 师 应 当 作 好 医 疗 记 录 , 保 障 医 疗 行 为 可 追 溯 。4.非 本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科 目 范 围 内 疾 病 , 应 告 知 患 者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并 建 议患 者 前 往 相 应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三 ) 内 容一 、 第 一 次 接 诊 的 医 师 或 科 室 为 首 诊 医 师 和 首 诊 科 室 , 首 诊 医 师 对 患 者 的 检查 、 诊 断 、 治 疗 、 抢 救 、 转 院 和 转 科 等 工 作 负 责 。二 、 首 诊 医 师 必 须
4、 详 细 询 问 病 史 ,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 必 要 的 辅 助 检 查 和 处 理 ,并 认 真 记 录 病 历 。 对 诊 断 明 确 的 患 者 应 积 极 治 疗 或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诊 断 尚 未 明确 的 患 者 应 在 对 症 治 疗 的 同 时 , 应 及 时 请 上 级 医 师 或 有 关 科 室 医 师 会 诊 ;三 、 首 诊 医 师 下 班 前 , 应 将 患 者 移 交 接 班 医 师 , 把 患 者 的 病 情 及 需 注 意 的 事项 交 待 清 楚 , 并 认 真 做 好 交 接 班 记 录 。四 、 对 急 、 危 、 重 患 者
5、, 首 诊 医 师 应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负 责 实 施 抢 救 。 如 为 非 所属 专 业 疾 病 或 多 科 疾 病 , 应 组 织 相 关 科 室 会 诊 或 报 告 医 院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会 诊 。 危重 症 患 者 如 需 检 查 、 住 院 或 转 院 者 , 首 诊 医 师 应 陪 同 或 安 排 医 务 人 员 陪 同 护 送 ;如 接 诊 医 院 条 件 所 限 , 需 转 院 者 , 首 诊 医 师 应 与 所 转 医 院 联 系 安 排 后 再 予 转 院 。五 、 首 诊 医 师 在 处 理 患 者 , 特 别 是 急 、 危 、 重 患 者 时 ,
6、有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会 诊 、 决定 患 者 收 住 科 室 等 医 疗 行 为 的 决 定 权 , 任 何 科 室 、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推 诿或 拒 绝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制 度( 一 ) 定 义指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 由 不 同 级 别 的 医 师 以 查 房 的 形 式 实 施 患 者 评 估 、 制 定 与 调整 诊 疗 方 案 、 观 察 诊 疗 效 果 等 医 疗 活 动 的 制 度 。( 二 ) 基 本 要 求1.医 疗 机 构 实 行 科 主 任 领 导 下 的 三 个 不 同 级 别 的 医 师 查 房 制 度 。 三 个
7、不 同 级别 的 医 师 可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任 医 师 或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住 院 医 师 。2.遵 循 下 级 医 师 服 从 上 级 医 师 , 所 有 医 师 服 从 科 主 任 的 工 作 原 则 。3.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明 确 各 级 医 师 的 医 疗 决 策 和 实 施 权 限 。4.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明 确 查 房 周 期 。 工 作 日 每 天 至 少 查 房 2 次 , 非 工 作 日 每天 至 少 查 房 1 次 , 三 级 医 师 中 最 高 级 别 的 医 师 每 周 至 少 查 房 2 次 , 中 间 级
8、 别 的 医师 每 周 至 少 查 房 3 次 。 术 者 必 须 亲 自 在 术 前 和 术 后 24 小 时 内 查 房 。5.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明 确 医 师 查 房 行 为 规 范 , 尊 重 患 者 、 注 意 仪 表 、 保 护 隐 私 、加 强 沟 通 、 规 范 流 程 。6.开 展 护 理 、 药 师 查 房 的 可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三 ) 内 容查 房 实 行 正 ( 副 ) 主 任 医 师 、 主 治 医 师 、 住 院 医 师 三 级 查 房 。 危 重 者 入 院后 当 天 要 有 上 级 医 师 查 房 ; 夜 间 病 重 者 入 院 后
9、 , 次 日 要 有 上 级 医 师 查 房 记 录 , 二级 医 师 书 写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记 录 , 一 级 医 师 书 写 二 级 医 师 查 房 记 录 , 查 房 前 各 级 医师 对 需 要 进 行 讨 论 诊 断 和 治 疗 的 病 例 , 事 前 应 查 阅 有 关 文 献 资 料 , 作 好 充 分 准 备 ,以 提 高 查 房 质 量 。1、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规 定( 1) 每 周 查 房 1-2 次 , 应 由 二 级 医 师 、 住 院 医 师 、 进 修 医 师 、 护 士 长 和 有 关人 员 参 加 。( 2) 解 决 疑 难 病 例 , 审 查
10、 新 入 院 及 危 重 病 人 的 诊 疗 计 划 , 决 定 大 手 术 及 特 殊检 查 , 新 的 治 疗 方 案 及 参 加 全 科 会 诊 。( 3) 抽 查 医 嘱 、 病 历 ( 特 别 检 查 是 哪 级 医 师 查 房 , 记 录 书 写 的 质 量 ) 、 护 理质 量 、 发 现 缺 陷 、 纠 正 错 误 、 指 导 实 践 、 不 断 提 高 医 疗 水 平 。( 4) 利 用 典 型 、 特 殊 病 例 , 进 行 教 学 查 房 , 以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 5) 听 取 医 师 、 护 士 对 医 疗 护 理 工 作 及 管 理 方 面 的 意 见 ,
11、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办法 或 建 议 , 以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2、 二 级 医 师 查 房 规 定( 1) 一 般 患 者 每 周 查 房 3 次 , 一 般 患 者 入 院 后 , 二 级 医 师 首 次 查 房 不 得 超 过48小 时 。 应 有 本 病 房 住 院 医 师 、 进 修 医 师 、 实 习 医 师 、 责 任 护 士 参 加 。( 2) 对 所 管 病 人 分 组 进 行 系 统 查 房 , 确 定 诊 断 及 治 疗 方 案 、 手 术 方 式 、 检 查措 施 , 了 解 病 情 变 化 以 及 疗 效 判 定 。( 3) 对 危 重 病 人 应
12、每 日 随 时 进 行 巡 视 检 查 和 重 点 查 房 , 提 出 有 效 和 切 实 可 行处 理 措 施 , 必 要 时 进 行 晚 查 房 。( 4) 对 新 入 院 病 人 , 如 一 周 后 仍 诊 断 不 明 或 治 疗 效 果 不 好 的 病 例 , 应 进 行 重点 检 查 与 讨 论 , 查 明 原 因 。( 5) 疑 难 危 急 病 例 或 特 殊 病 例 , 应 及 时 向 科 主 任 汇 报 并 安 排 上 级 医 师 查 房 。( 6) 对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和 其 他 典 型 病 例 进 行 每 周 一 次 的 教 学 查 房 , 结 合 实 际 ,系
13、 统 讲 解 , 不 断 提 高 下 级 医 师 的 业 务 水 平 。( 7) 负 责 修 改 和 指 导 一 级 医 师 书 写 的 各 种 医 疗 记 录 , 以 提 高 书 写 水 平 。 检 查病 历 、 各 项 医 疗 记 录 、 诊 疗 进 度 及 医 嘱 执 行 情 况 、 治 疗 效 果 , 发 现 问 题 , 纠 正 错误 。 ( 8) 检 查 指 导 住 院 医 师 工 作 , 避 免 和 杜 绝 医 疗 差 错 事 故 的 发 生 , 签 发 会 诊 ,特 殊 检 查 申 请 单 , 审 查 特 殊 药 品 处 方 及 病 历 首 页 并 签 字 。( 9) 协 助 科
14、 主 任 决 定 病 人 的 入 院 、 转 科 、 转 院 问 题 。( 10) 注 意 倾 听 医 护 人 员 和 病 人 对 医 疗 、 护 理 、 生 活 饮 食 、 医 院 管 理 各 方 面 意见 , 协 助 护 士 长 搞 好 病 房 管 理 。3、 一 级 医 师 查 房 规 定( 1) 对 所 管 的 病 人 每 日 至 少 查 房 2 次 , 早 晚 查 房 一 次 , 上 午 、 下 午 下 班 前 各巡 视 一 次 , 危 重 病 人 和 新 入 院 病 人 及 手 术 病 人 重 点 查 房 并 增 加 巡 视 次 数 , 发 现 新的 病 情 变 化 及 时 处 理
15、 。( 2) 对 危 急 、 疑 难 的 新 入 院 病 例 和 特 殊 病 例 及 时 向 上 级 医 师 汇 报 。( 3) 及 时 修 改 被 带 教 医 师 书 写 的 病 历 和 各 种 医 疗 记 录 、 医 疗 文 件 等 。( 4) 向 实 习 医 师 讲 授 诊 断 要 点 、 体 检 方 法 、 治 疗 原 则 、 疗 效 判 定 、 诊 疗 操 作要 点 、 手 术 步 骤 及 分 析 检 查 结 果 的 临 床 意 义 。( 5) 检 查 当 日 医 嘱 执 行 情 况 , 病 人 饮 食 及 生 活 情 况 , 并 主 动 征 求 病 员 对 医 疗 、护 理 和 管
16、 理 方 面 的 意 见 。( 6) 作 好 上 级 医 师 查 房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介 绍 病 情 或 报 告 病 历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一 ) 定 义指 为 尽 早 明 确 诊 断 或 完 善 诊 疗 方 案 , 对 诊 断 或 治 疗 存 在 疑 难 问 题 的 病 例进 行 讨 论 的 制 度 。( 二 ) 基 本 要 求1.医 疗 机 构 及 临 床 科 室 应 当 明 确 疑 难 病 例 的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出 现 以 下 情形 的 患 者 : 没 有 明 确 诊 断 或 诊 疗 方 案 难 以 确 定 、 疾 病 在 应 有
17、明 确 疗 效 的 周 期 内 未能 达 到 预 期 疗 效 、 非 计 划 再 次 住 院 和 非 计 划 再 次 手 术 、 出 现 可 能 危 及 生 命 或 造 成器 官 功 能 严 重 损 害 的 并 发 症 等 。2.疑 难 病 例 均 应 由 科 室 或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讨 论 。 讨 论 原 则 上 应 由 科主 任 主 持 , 全 科 人 员 参 加 。 必 要 时 邀 请 相 关 科 室 人 员 或 机 构 外 人 员 参 加 。3.医 疗 机 构 应 统 一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记 录 的 格 式 和 模 板 。 讨 论 内 容 应 专 册 记
18、录 , 主 持 人 需 审 核 并 签 字 。 讨 论 的 结 论 应 当 记 入 病 历 。4.参 加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成 员 中 应 当 至 少 有 2 人 具 有 主 治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三 ) 内 容疑 难 病 例 : 入 院 二 周 诊 断 不 明 确 ; 住 院 期 间 实 验 室 或 其 他 辅 助 检 查 有 重 要发 现 , 将 导 致 诊 断 、 治 疗 的 变 更 ;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 院 内 感 染 者 ; 疑 难 重 大 手 术 。重 危 病 例 : 病 情 危 重 或 病 情 突 然 发 生 变 化 者 。1、
19、 科 室 进 行 讨 论 , 讨 论 会 由 科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主 持 , 病 区 医 师 均 参 加 。2、 讨 论 前 , 主 管 的 住 院 医 师 或 进 修 医 师 负 责 收 集 病 例 资 料 , 住 院 医 师 汇 报 病史 , 介 绍 病 情 和 诊 疗 过 程 ; 主 治 医 师 应 补 充 汇 报 病 史 、 分 析 病 情 、 提 出 讨 论 目 的及 观 点 ;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结 合 诊 疗 规 范 、 国 内 外 资 料 分 析 制 定 诊 治 措 施 。3、 如 科 室 讨 论 后 诊 断 仍 不 明 确 , 需 将 患 者 病
20、 情 报 告 医 务 科 , 由 医 务 科 根 据 具体 情 况 组 织 全 院 进 行 讨 论 。4、 全 院 讨 论 时 , 患 者 所 在 科 室 将 患 者 病 情 摘 要 送 至 拟 参 加 讨 论 的 相 关 科 室 专家 和 医 务 科 , 医 务 科 负 责 通 知 并 组 织 讨 论 。5、 认 真 进 行 讨 论 , 尽 早 明 确 诊 断 , 修 订 治 疗 方 案 。 讨 论 经 过 由 经 治 医 师 记 录整 理 , 经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或 主 治 医 师 审 查 后 , 分 别 记 入 病 程 记 录 和 疑 难危 重 讨 论 记 录
21、 本 。会 诊 制 度( 一 ) 定 义会 诊 是 指 出 于 诊 疗 需 要 , 由 本 科 室 以 外 或 本 机 构 以 外 的 医 务 人 员 协 助 提 出 诊疗 意 见 或 提 供 诊 疗 服 务 的 活 动 。 规 范 会 诊 行 为 的 制 度 称 为 会 诊 制 度 。( 二 ) 基 本 要 求1.按 会 诊 范 围 , 会 诊 分 为 机 构 内 会 诊 和 机 构 外 会 诊 。 机 构 内 多 学 科 会 诊应 当 由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2. 按 病 情 紧 急 程 度 , 会 诊 分 为 急 会 诊 和 普 通 会 诊 。 机 构 内 急 会 诊 应
22、当 在 会诊 请 求 发 出 后 10 分 钟 内 到 位 , 普 通 会 诊 应 当 在 会 诊 发 出 后 24 小 时 内 完 成 。3.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统 一 会 诊 单 格 式 及 填 写 规 范 , 明 确 各 类 会 诊 的 具 体 流程 。 4.原 则 上 , 会 诊 请 求 人 员 应 当 陪 同 完 成 会 诊 , 会 诊 情 况 应 当 在 会 诊 单 中记 录 。 会 诊 意 见 的 处 置 情 况 应 当 在 病 程 中 记 录 。5.前 往 或 邀 请 机 构 外 会 诊 , 应 当 严 格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内 容会 诊
23、 制 度 , 是 为 了 加 强 各 科 室 间 的 医 疗 协 作 ,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在 临 床 工 作 中 , 凡 遇 疑 难 、 危 重 病 例 或 诊 断 不 明 确 、 疑 与 其 它 学 科 有 关 的 病 例 ,须 及 时 申 请 会 诊 。1、 会 诊 医 师 须 做 到 : ( 1) 详 细 阅 读 病 历 , 了 解 患 者 的 病 情 , 亲 自 诊 察 患 者 ,补 充 、 完 善 必 要 的 检 查 ; ( 2) 会 诊 医 师 须 详 细 记 录 会 诊 意 见 , 提 出 具 体 诊 疗 意 ;( 3) 必 须 充 分 尊
24、重 病 人 的 知 情 权 , 对 患 者 需 要 自 费 或 ; ( 4) 对 疑 难 病 例 、 诊 断不 明 确 或 处 理 有 困 难 时 , 须 及 ; ( 5) 会 诊 过 程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诊 疗 规 范 ; ( 6) 严禁 会 诊 医 师 不 亲 自 查 看 病 人 电 话 会 诊 ;2、 院 内 会 诊 : 分 为 科 内 会 诊 、 科 间 会 诊 ( 包 括 门 诊 会 ; ( 1) 科 内 会 诊 : 对 本 科内 较 疑 难 或 对 科 研 、 教 学 有 意 ; ( 2) 科 间 会 诊 : ; 门 诊 会 诊 : 根 据 病 情 , 若 需 要他 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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