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772-2009(2013) 家具售后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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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01 A12 备案号: 27463-2010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T 772 2009(2013) 家具售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fter-sales service of furniture 2009-12-25 发布 2010-01-25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72 200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临亚工艺品有限
2、公司、浙江巨桑家私有限公司、浙江鸿新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朗华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 钟文翰 汤玉训 吴婷桦 沈炳富。 DB33/T 772 2009(2013) 1 家具售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家具商品的售后服务质量要求及责任期限。 本标准适用于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3、本标准。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6部分:家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三包 responsibility of repair, replacement and return purchase for free 产品供方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3.2 售后服务 after-sale service 产品交付和交付后,为满足顾客的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供方为顾客提供的服务。 3.3 供方 supplier 提供家具产品 或服务 的组织 。 示例 :生产商、批发商、销售商、修理商、服务或信息的提供商 、个体经营者 。 注 1: 供方可以
4、是针对中间环节销售的或末端销售的。 注 2:此处的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网络平台或市场平台供交易的组织或个人。 3.4 顾客 customer 接受家具产品 或服务 的组织 、 个人。 示例 : 消费者、委托人、零售商、最终使用者、采购方。 3.5 生产商 producer 制造家具产品的组织。 3.6 销售商 saler 销售家具产品的组织。 示例 : 专卖店、市场、商场、现场定制家具的装修公司、零售商或商贩等。 3.7 正常使用状态 normal use condition 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活动中,顾客根据家具的固有特性进行使用的状态。 DB33/T 772 2009(2013) 2
5、 3.8 质保 quality guaranty 供方保证家具产品质量的能力。 3.9 质保期 warranty period 供方承诺给顾客的产品 经过正常的修理保养能满足正常使用的 质量保证期限。 3.10 三包期 period of repair, replacement and return purchase for free 供方承诺给顾客 包 修、 包 退、 包换的期限。 3.11 包修 repair for free 在三包期限内,除因顾客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供方提供的完全免费的维修行为。 3.12 保修 repair service 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
6、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通常人为损坏和不在协定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需要付费;而在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则免费。 3.13 定金 deposit 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具有惩罚性、双向担保功能、最高限额的特性。 3.14 定制家具 custom furniture 按照顾客要求进行生产的家具产品。 4 分类 4.1 根据销售模式的不同,可分为 以下销售方式: a) 市场经营户销售:在市场内销售摊位或经营部进行销售; b) 商场销售:在商场(超市)内进行销售; c) 专卖店销售: 在独立设置的专卖店内进行销售; d) 厂家直销
7、:在生产企业内进行销售; e) 网络销售: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f) 招投标销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销售。 4.2 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以下 销售方式: a) 全额付款销售:货物交付前已经付清全部货款; b) 预付款销售:货物交付前仅支付部分货款(包括定金),货物交付后付清全部货款; c) 后付款销售:货物交付前没有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清全部货款。 4.3 根据验收准则的不同,可分为 以下销售方式: a) 按合同验收:按合同中说明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b) 按样品验收:按约定的样品进行验收; c) 按标准验收:按产品明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验收; d) 按口头
8、约 定验收:按双方口头约定验收; 注: 一般不提倡此种方式。 e) 综合(按合同和样品)验收:同时按照合同中说明的验收要求和约定样品进行验收。 DB33/T 772 2009(2013) 3 5 基本原则 5.1 本标准仅适用于 正常履行 合同 的情况 。 5.2 本标准是售后服务质量的最基本要求,鼓励供方制定严于本标准的 内部规范 。 5.3 家具 商品 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供方和顾客之间订立的合同,涉及三包责任和义务的,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在末端销售环节,销售商应按本标准先行向顾客履行“三包”义务,而后按有关约定向上游供方追偿。 5.4 消费活动中应明示验收方式。 6 基本内容 6.
9、1 家具 商品 质 量要求 6.1.1 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包括合同约定、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 6.1.2 供方 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潜在的产品质量要求,包括满足正常使用状态的要求、国家强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6.1.3 供方应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制度, 验 证 产品合格证明和 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向顾客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 。 6.1.4 供方提供的进口产品,应向顾客出具该产品进口的相关证明(如报关单等)。 6.1.5 供方处理(削价)产品应当标明原因,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6.1.6 供方不得 冒充 他人 品牌 对顾客进行误导 ,不得侵犯 他
10、人的知识产权 。 6.1.7 必要时,供方应提供产品外形尺寸等资料。 6.1.8 供方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 上游供方对下游销售商出售的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6.1.9 以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供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并依据有关规定与顾客 签订 买卖合同。 6.2 家具产品标识要求 6.2.1 供方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符合 GB 5296.6 标准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 ,且使用说明中的有害物质限量数据应可以追溯 。 6.2.2 销售标签 应标明和产品固有特性相符的真实名称、主要用材、辅助
11、用材、适用范 围、生产商名称等。 6.2.3 供方应提供产品售后服务标准或文件,并随产品交付,作为售后服务活动的技术依据。售后服务标准或文件不得低于相应国家 、 行业 和地方 标准的要求。 6.3 家具三包要求 6.3.1 供方应明确三包方式及保证实施三包的期限。 6.3.2 供方负责修理或自行设置、指定修理商的,应随产品向顾客提供三包凭证及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6.3.3 家具 商品 提供保修服务的,应在合同中明示是否需要顾客付费。 6.3.4 供方应明确负责售后服务的组织机构或相应的售后服务网络,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并赋予全面监督管理服务质量运行的职能。 6.3.5 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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