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6 T 16-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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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CS C 82 DB5116四 川 省(广 安 市)地 方 标 准 DB 5116/T 16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4-01-05 发布2024-01-15 实施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16/T 16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2 5 总平面布局.2 6 平面布置.3 7 建筑防火
2、和安全疏散.4 8 消防设施和器材.4 9 电气.5 10 消防安全管理.6 参考文献.8 DB5116/T 16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本文件由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归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133号,邮编:638550)。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蓝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
3、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林、顾天兵、胡卓庆、张胜、陈奕江、张孝龙、唐佳、王纪锋、刘光辉、董帅、谢文林。DB5116/T 162024 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一般规定、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和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其他电动非机动车的集中充电场所的设计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4、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XF 1283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359.1、GB 1776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DB5116/T 162024 2 充电 charging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并贮存在蓄电池的过程。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6、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区域分为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场所(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3.3 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4 一般规定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与汽车库、停车场合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满足 GB 50067 的规定,电
7、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所处区域的平面布置、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4.2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规模、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且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小区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结合小区改造参照本文件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降低既有建筑的原有消防安全性需求。4.3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可在小区外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满足 GB 50016、GB 55037 及本文件等
8、相关要求。4.4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1.5 m2/辆。4.5 建筑物人员安全出口、电梯口应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4.6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为车辆充电,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的人员安装。4.7 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逐一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不得一座多充,不得过度充电。4.8 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4.9 充电设施的充配电柜(箱)、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周围 1 m 范围内不应有
9、可燃物品。4.1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通风、防风、防雨、防涝等措施。4.11 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对现有变压器容量及相关配电设备进行校核。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5 总平面布局 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图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场所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5.2 设置停放充电场所时应合理确定位置,符合以下要求:a)设置在室外时,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DB5116/T 162024 3 b)设置在室内时,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10、、(扩大)前室,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c)当与汽车库、停车场等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d)不应贴邻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实现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e)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范围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5.3 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设置在其内部,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5.4 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区域,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
11、诊楼等贴邻设置。5.5 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与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 m,与甲、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 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当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间距可以不限。6 平面布置 6.1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6.1.1 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上多层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低于 GB 50016 和 GB 55037 的相关规定。6.1.2 设置在建筑内时,宜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
12、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置地下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层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6.1.3 场所内应规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并划线标识。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6 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5 m。6.1.4 场所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 10 辆,组与组之间(含停车区与充电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0 m 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 m、耐火极限不低于 1
13、.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当与汽车库合用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跨越汽车库防火分区。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该区域与汽车停放区域进行防火隔,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6.1.5 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6.2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6.2.1 设计停车位数量大于 200 辆时,停放充电场所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m,出
14、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2.0 m。6.2.2 场所应规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并划线标识。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 20 辆,组与组之间(含停车区与充电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0 m 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 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6.2.3 当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场所外立面总面积的 50%,开口区域总长度应大于该场所周长的 50%。当防雨棚四周开口DB5116/T 162024 4 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地上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相关要求执行。防风雨棚的材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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