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01 T 47-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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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1 2201 长春市地方标准 DB2201/T 47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gality exa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major executive decisions and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2023-12-19 发布2023-12-31 实施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201/T 47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
2、定义.1 4 总体要求.1 5 审查范围.2 6 审查部门.2 7 审查期限.3 8 审查方法.3 9 提交材料.3 10 审查事项.3 11 审查意见.9 12 档案管理.9 DB2201/T 4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长春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市WTO/TBT咨询中心)、长春理工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开锋、邓贺、张闯。DB2201/T 472023 1
3、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总体要求、审查范围、审查部门、审查期限、审查方法、审查材料、审查事项、审查意见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规范文件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4、,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除外。重大行政决策 major executive decisions 行政主体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4 总体要求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
5、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查,做到应审尽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应提交集体审议。行政协议在签订之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以书面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DB2201/T 472023 2 5 审查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 5.1.1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且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文;b)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的规定;c)转发上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公文;d)关于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5.1.2 管理规范、
6、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文件和标准、规范等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审查范围。重大行政决策 5.2.1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规划的编制和修订;b)公共交通、城区改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c)市场管理、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等重大事项的确定;d)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e)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f
7、)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园林绿化、水源地保护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g)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h)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i)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j)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反响强烈或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5.2.2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审查范围。行政协议 5.3.1 行政协议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b)国有土地、
8、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c)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d)征收补偿协议、征用补偿协议;e)行政委托协议、政府补贴协议;f)招商引资合同;g)意向书、备忘录、承诺函等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5.3.2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人事劳动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协议,不纳入审查范围。6 审查部门 DB2201/T 472023 3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由其法制机构负
9、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由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7 审查期限 合法性审查期限自审查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计算,涉及补正材料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及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8 审查方法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审查部门依据宪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等,对文件内容、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认
10、为文件内容的相关问题需要和起草单位交流的,可采用电话询问、召开会议等形式与文件内容起草人员进行沟通,还可对相关问题开展审查调研,审查调研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在审查过程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专家、学者、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9 提交材料 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向审查部门提交送审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决定的送审材料可适当简化。送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合法性审查的函;b)文件草案(送审稿);c)制定依据对照表;d)公众参与的材料:1)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有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和方式及意见汇总材料;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有有关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3)与企
11、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应有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汇总材料;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应有听证笔录材料。e)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履行法定程序的佐证材料;f)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审查部门对送审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10 审查事项 主体审查 DB2201/T 472023 4 10.1.1 要求 审查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对制定主体是否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否属于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查。1
12、0.1.2 制定主体 10.1.2.1 对制定主体不属于下列之一的,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应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指正:a)各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c)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d)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e)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10.1.2.2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不应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发的,应以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名义制发。权限审查 10.2.1 文件制定权限不应超越起草单位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10.2.2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
13、内容超越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指正:a)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法定权限;b)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法定权限;c)由立法机关行使的法定权限;d)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机构和部门提出工作要求;e)违法侵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利;f)其他违反制定权限的情形。程序审查 10.3.1 基本要求 10.3.1.1 审查部门应对起草单位依法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及程序的完备性进行审查。10.3.1.2 审查部门对不符合制定程序要求的,应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载明,并要求起草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完善补充。10.3.2 征求意见 10.3.2.1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应采取
14、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10.3.2.2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可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10.3.2.3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10.3.2.4 起草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DB2201
15、/T 472023 5 10.3.2.5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10.3.2.6 起草单位在起草行政协议过程中,对于协议内容约定其他部门责任和义务的,应组织征求其意见。10.3.3 专家论证 10.3.3.1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10.3.3.2 遴选专家应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其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域具有一
16、定影响力、知名度或者丰富专业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中选择,综合考虑拟聘对象的履历、特长、专业等因素择优确定: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5 年以上;b)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c)热心咨询论证工作,能够公正、负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10.3.3.3 专家论证应按下列程序开展:a)确定论证事项;b)选定论证专家或者机构以及确定开展论证的方式;c)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d)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e)根据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报告或者由专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10.3.3.4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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