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3625-2023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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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6252023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air competition review2023-12-28 发布2024-02-01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 DB22/T 3625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晶、葛力、刘岩峰、张显雄、盛百秋、孙璞、康楠、杜东博、冷喜芳、李孟其。DB22/T 36252023 2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审查实施、监督保障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协调机制 4.1 统筹协调 4.1.1 应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包括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工作要求等。4.1.2 联席会议应配备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职人员
3、。4.1.3 联席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推进整体工作或专项任务。会议内容应包括上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4.1.4 联席会议每年应制发年度或阶段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点。年度工作应坚持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并重,夯实自我审查主体责任,完善公平竞争审查配套制度,加强审查队伍建设,培育公平竞争文化。4.1.5 市(州)、县(市、区)各级联席会议应每年向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要点。4.1.6 省级联席会议应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省级横向和地区纵向的
4、工作沟通联络机制,采取有效形式加强部门信息交流,推广经验做法。4.1.7 联席会议应开展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领域的调查研究,形成创新性调研成果。4.1.8 联席会议应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省级联席会议应建立完善公平竞争数字化审查系统,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4.2 工作机制 4.2.1 会审机制 4.2.1.1 应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和专家列席的常态化会审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各部门工作实践。4.2.1.2 联席会议应建立完善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内容应包括会审范围、会审要求、会审方式、会审意见
5、等。DB22/T 36252023 3 4.2.1.3 会审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启动。政策制定机关应向本级联席会议提交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书面申请(参见附录 A)、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见附录 B)、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未经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政策制定机关不应商请会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补充完善。4.2.1.4 联席会议收到会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审。会审可以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4.2.1.5 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会审申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意见(参见附录 C),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6、会审时间。政策制定机关应根据会审提出的合理建议,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提出理由和依据。4.2.1.6 联席会议应建立以法学专家为主的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对政策制定机关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借助专业力量,会同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审查。4.2.1.7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向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4.2.1.8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会审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等向下级联席会议和各部门通报。4.2.2 抽查机制 4.2.2.1 联席会议应建立完善政策措施抽查工作
7、制度,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制度应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重点、抽查方式、注意事项等。4.2.2.2 联席会议应每月抽查一定数量的政策措施,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4.2.2.3 抽查重点应包括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4.2.2.4 抽查方式应包括网络巡查、专项督导、实地督查等。联席会议在开展专项督导、实地督查时,应成立工作组,可邀请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参加。4.2.2.5 抽查时应对每份文件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逐条审查,对异议内容与政策制定部门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4.2.2.6 抽
8、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抽查发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督促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及时整改。4.2.2.7 联席会议办公室宜将抽查发现的典型问题等向下级联席会议和各部门通报。4.2.3 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4.2.3.1 联席会议应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关举报处理工作,做好统筹、协调、统计、监督、会审等工作。4.2.3.2 联席会议应建立完善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明确举报受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程序、结果反馈、注意事项等。4.2.3.3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送政策制定机关办理。4.2.3.4 公平竞争审查举
9、报处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4.2.3.5 联席会议发现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改进建议:a)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举报事项的;b)未按规定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c)办理举报事项推诿、敷衍的;d)其他需要改进工作的情形。4.2.3.6 联席会议应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DB22/T 36252023 4 4.2.3.7 对举报人的信息、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联席会议应严格保密。4.2.3.8 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本级及以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向政策
10、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馈情况。4.2.3.9 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4.2.4 第三方评估机制 4.2.4.1 联席会议应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包括评估范围和内容、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评估成果运用、有关要求等。4.2.4.2 联席会议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时应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成员单位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协作。4.2.4.3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积极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基础资料,加强协调,采取函调、问询等多种方式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4.2.4.4 第三方评估可参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4.3 监督指导 4.3.1 联席会议应
11、对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并及时向各相关部门传达工作要求,加强对疑难问题的会商,提示各有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4.3.2 联席会议应根据有关部门咨询的公平竞争审查具体问题,提出咨询意见。4.3.3 联席会议应坚持边督导边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4.3.4 联席会议应建立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向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发送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提醒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提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4.3.5 市场监管部门或联席会议应建立提醒敦促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发出提醒敦促函(参见附
12、录 D),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a)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b)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c)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4.3.6 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应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政策制定机关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责令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约谈等措施。4.3.7 市场监管部门或联席会议应建立
13、约谈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发出约谈通知书(参见附录 E),对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a)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b)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c)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d)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4.3.8 被约谈的政策制定机关应自被约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被约谈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被约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市场监管
14、部门。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视情采取通报其有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议等措施。DB22/T 36252023 5 4.4 宣传培训 4.4.1 联席会议应加强宣传倡导,依托宣传周活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4.4.2 联席会议每年应至少举办一次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班或工作交流会,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5 审查实施 5.1 审查主体 5.1.1 政策制定机关为公平竞争审查主体。政策制定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5.1.2 内部审查可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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