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65-2023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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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1365-2023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20231227 发布 202404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 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编号:DB11/T1365-2023 主编单位: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4
2、年 04 月 01 日 2023 北京 前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1921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布局及总平面;单体设计;5 室内环境;6 交付。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名称;2.增加了布局及总平面中有关无障碍设计和智能化设计的要求;3.增加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的要求;4.调整了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坡度的设置要求;5.增加了对建筑公共储藏空间的设置要求;6.调
3、整了户内设置阳台或晾晒空间的相关要求;7.增加了对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厚度和户内门槛高度的要求;8.增加了对室内装修设计的精细化要求;9.修改了第 6 章的名称、条文、附表及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10.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中英文表述。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 号 10 层,邮编 100005,电话 010-64040238,邮箱officecass-)。本 标
4、 准 主 编 单 位: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光辉 杨家骥 李 婕 邵 磊 李 俐 孟 欣 徐 丰 宫红志 毛 磊 白 羽 韩 扬 李斯文 姜中天 崔 轩 樊元财 曹蔚明 娄 霓 钱嘉宏 王 贺 韩亚非 庄 彤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建平 刘晓钟 鹿 勤 朱 茜 何建清 宋 兵 吴 静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布局及总平面.3 3.1 规划和选址.3 3.2 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3 3.3 交通设施.4 3.4
5、 绿化配套.4 3.5 住区环境.5 4 单体设计.6 4.1 一般规定.6 4.2 组合平面.6 4.3 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6 4.4 层高和户内空间.7 4.5 结构设计.7 4.6 给排水和采暖设计.7 4.7 电气设计.7 5 室内环境.9 5.1 一般规定.9 5.2 隔声.9 5.3 通风.9 5.4 室内装修.9 6 交付.12 附录 A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记录表.13 本标准用词说明.15 附:条文说明.1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Site and Planning .3 3.1 Site Select
6、ion.3 3.2 Separation Distances and Sunlight Hours .3 3.3 Traffic Facilities .4 3.4 Landscaping .4 3.5 Outdoor Space .5 4 Architectural Design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2 Layout Design .6 4.3 Dwelling Unit Area and Occupancy Standard .6 4.4 Storey Height and Dwelling Unit Space .7 4.5 Structur
7、al Design.7 4.6 Plumbing and Heating .7 4.7 Electrical .7 5 Indoor Environment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Sound Insulation.9 5.3 Ventilation.9 5.4 Interior Finishes.9 6 Acceptance .12 Appendix A Punch List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5
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6 1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质量,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1.0.3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与本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项目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改造性。1.0.4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 2.0.1 公共
9、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租赁型住房,户型类型分为使用面积不小于 22m2 的成套住宅形式和使用面积不小于 15m2 且小于 22m2 的开间形式两类。2.0.2 备餐空间 kitchenette 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供居住者进行简单食物加工的空间。33 布局及总平面 3.1 规划和选址 3.1.1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并应符合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要求。3.1.2 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安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轨道交通网络
10、紧密衔接,或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条件。3.1.3 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居民的通勤方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合理分布。3.1.4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应保证同步规划、施工、验收交用。在场地布局和地下空间规划设计中,核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采用控制指标下限。3.2 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 3.2.1 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并符合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类型 建筑间距要求 成套住宅形式 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要求。成套住
11、宅形式和开间形式混合建设 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要求。开间形式 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公共建筑及宿舍的建筑间距要求。3.2.2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单体的日照要求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表 3.2.2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照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类型 日照要求 成套住宅形式 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且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2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 4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1h。开间形式 50%及以上户型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2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50%及
12、以上户型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注:当成套住宅形式和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混合建设时,成套住宅形式部分应满足表3.2.2 中对于成套住宅形式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的要求;开间形式部分应满足表 3.2.2 中对于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的要求。3.3 交通设施 3.3.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应优先配备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3.3.2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 500m 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每 7000人应配置 2000m2 的公交首末站用地,配置 1 条公交线。3.3.3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提供非机动车停车用地和设施。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宜
13、小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 50%。地面非机动车位应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公共租赁住房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应设置具备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条件的停车棚。3.3.4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设出租车等候点,且出租车等候点距住区人行出入口不应大于100m。3.3.5 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旧城地区和一类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 0.1 辆/户,其他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 0.2 辆/户。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方便机动车停放,并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3.4 绿化配套 3.4.1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硬质铺装场地,绿地内应设置园路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不宜大
14、于绿地总面积的 25%。3.4.2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植物群落结构,宜以大乔木为绿化骨架,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3.4.3 绿化环境建设标准应参照同期、同地区普通住宅绿化环境建设标准。53.5 住区环境 3.5.1 公共租赁住房应注重住区环境的实用功能性。住区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方便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活动和交往。3.5.2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80m,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可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丰富性和识别性。3.5.3 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环
15、境相协调。3.5.4 公共租赁住房宜配置智能化管理系统。64 单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多种户型组合,满足不同人口结构家庭需求。组合平面设计应合理紧凑、布局规整,主要居住空间平面进深和面宽尺度应合理。4.1.2 公共租赁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4.1.3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要求实施标准化设计、生产和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4.1.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居住者的代际需求,实现户内使用空间的灵活性和使用功能的复合性。4.1.5 公共租赁住房围护结构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保温材
16、料的燃烧性能为 A 级时,其厚度不宜大于 120mm;2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 级时,其厚度不宜大于 90mm。4.1.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满足室内环境良好的健康与安全需求。4.2 组合平面 4.2.1 公共租赁住房单体设计应避免采光通风凹口过于狭小,户与户之间应避免视线干扰。建筑平面中外墙凹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 2:1。4.2.2 采用内廊式平面设计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廊走道长度不应超过 45m。4.2.3 公共租赁住房应设地下层。设置地下自行车车库时,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应大于 25%;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 15%。4.2.4 地下空间沿外墙应设置窗井,窗井
17、净宽不应小于 1.20m,窗井长度不应小于外墙长度的 1/2。4.2.5 地下空间宜设置灵活分隔的公共储藏空间,并应符合安防和消防要求。4.3 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 4.3.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60m2;户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5m2。4.3.2 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均人口数按照 1.5 人/户核定。74.4 层高和户内空间 4.4.1 公共租赁住房层高不应低于 2.80m。4.4.2 成套住宅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设阳台;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设晾晒空间。4.4.3 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4.4.4 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卫生间应满足设置坐便
18、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0m2。4.4.5 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不设独立厨房,但应设置备餐空间;应设置冰箱和洗衣机位置。4.4.6 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条件,并预留冷凝水有组织排水设施。4.4.7 公共租赁住房户门的门槛高度不宜大于 35mm。4.5 结构设计 4.5.1 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宜优先采用主体结构大空间布置。4.5.2 结构设计应按照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实施,结合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要求,采用标准化的构件和部件。4.6 给排水和采暖设计 4.6.1 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
19、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叠压供水。4.6.2 公共租赁住房在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4.6.3 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分户计量的供热方式供暖,供暖热源优先选择城市热力网。城市热力网未覆盖地区,宜采用占地少、能效高的供热方式。4.6.4 公共租赁住房宜采用地面辐射采暖方式。采用散热器采暖方式的,其选型及布置应结合室内功能空间,以不影响室内家具布置和功能使用为原则,不宜做遮蔽。4.7 电气设计 4.7.1 公共租赁住房每户应设置独立的电度表。4.7.2 公共租赁住房每户的设计用电负荷不
20、应小于表 4.7.2 的规定。8表 4.7.2 公共租赁住房每户设计用电负荷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类型 用电负荷 成套住宅形式 不应小于 6kW 开间形式 不应小于 4kW 4.7.3 公共租赁住房弱电插座和接口的数量应满足表 4.7.3 的规定。表 4.7.3 公共租赁住房弱电插座和接口的数量 公共租赁住房类型 电话插座 宽带插座 有线电视接口 成套住宅形式 2 1 1 开间形式 1 1 1 95 室内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租赁住房应利用自然条件获得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1.2 公共租赁住房分户墙、分户楼板、电梯井道、户门、窗
21、等部位的隔声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1.3 公共租赁住房防水、防潮、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 隔声 5.2.1 分户墙两侧的开关、插座、配电箱等应分户配置电气套管,并应错开布置,安装时不得穿透墙体。5.2.2 分户墙内不宜设置嵌墙式强、弱电配电箱。如配电箱须嵌墙安装时,设置部位的墙体厚度、构造不应低于分户墙的隔声要求。5.2.3 公共租赁住房的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带有降噪功能的排水管或采取相应的降噪技术措施。5.3 通风 5.3.1 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并合理设计水平直排管道与外围护结构的连接构造。5.3
22、.2 室内通风换气设备选型及管道设置应系统设计,相同通风换气量的设备应统一规格型号。维护阶段,设备、设施更新应建立在通风换气系统整体复核基础之上。5.4 室内装修 5.4.1 公共租赁住房应实现土建和室内装修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5.4.2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内装工业化要求实施装配式装修,宜优先采用管线与结构分离技术。橱柜布置应按照炊事操作流程保证“洗、切、烧”的动态流线,台面应连续;储藏柜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成品柜体。5.4.3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满足户内功能空间的灵活使用需求,精细化设计部品与结构、10部品与部品、部品与材料间的接口,充分结合家具、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5.4.4 公
23、共租赁住房宜采用集成卫浴或符合内装工业化要求的卫浴部品,应设置洗衣机专用给排水接口和专用防护等级电源插座,并应做好防水措施。5.4.5 强弱电点位的排布应充分结合必要的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合理布局。5.4.6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 5.4.6 的基本要求。表 5.4.6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门窗、配件及室内基本装修要求 项目部位基本要求门窗 单元门 钢制电控防盗门 户门 钢制保温防盗隔声门 公共走廊及楼梯间门 钢制防火门 户内门 卧室 实木复合门 卫生间 木质半玻百叶镶板门 厨房 木质半玻无百叶镶板门 阳台门 塑钢门 外窗及封阳台窗 中空玻璃塑钢节能窗(带纱窗)配件 窗台 预制水
24、泥板 窗帘盒 窗帘杆 晒衣杆 成品晒衣杆 吊柜(或壁柜)成品吊柜(或集成壁柜)厨房橱柜 整体橱柜 抽烟机 成品 厨房灶具 成品 厨卫洁具及水暖五金件 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成品浴室柜 热水器 成品 散热器 高效散热器 灯具 节能灯 空调机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 PVC 管统一安装 生活用水、热水管线 PPR 管 排水管 PVC-U 管 信报箱 成品不锈钢材质 室内装修户内空间起居室、餐厅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踢脚 地砖踢脚 楼地面 防滑地砖 卧室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水
25、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11踢脚 地砖踢脚 楼地面 防滑地砖 厨房 顶棚 集成吊顶 墙面 带饰面装配式墙板 楼地面 防滑地砖 卫生间 顶棚 集成吊顶 墙面 带饰面装配式墙板 楼地面 防滑地砖 阳台 顶棚 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并配置晾衣杆 墙面 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楼地面 防滑地砖 共用部分 楼梯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普通耐擦洗涂料 踢脚 水泥踢脚 楼地面 水泥楼面 电梯厅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首层墙面贴面砖到顶,二层及以上墙面普通耐擦洗涂料踢脚 地砖踢脚 楼地面 防滑地砖 走廊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普通耐擦洗涂料 踢脚 地砖踢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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