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246.2-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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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6 0C C S A 1 3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s e r v i c e a s s u r a n c e f o r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r e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P a r t 2:D o c u m e n t s w r i t i n g2 0 2 2-0 7-2 2 发 布 2
2、0 2 2-0 8-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文 书 分 类.15 基 本 要 求.26 决 定 类 文 书.57 通 知 类 文 书.98 函 件 类 文 书.1 19 其 他 文 书.1 2附 录 A(资 料 性)决 定 类 文 书 范 式.1 4附 录 B(资 料 性)通 知 类 文 书 范 式.2 7附 录 C(资 料 性)函 件 类 文 书 范 式.4 2附 录 D(资 料 性)其 他 文 书
3、范 式.4 6参 考 文 献.6 1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D B 4 4 0 3/T 2 4 6 2 0 2 2 已 经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第 3 部 分:案 件 管
4、 理;第 4 部 分:人 员 管 理 及 硬 件 设 施。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司 法 局、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黄 晓 莉、曾 碧 静、杨 文 君、陈 澄、万 小 红、卓 斌、权 晶、黄 锐 凯、孙 紫 娴、刘 婧 宜。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1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的 分 类、撰 写 制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及 各
5、 类 文 书 的 结 构 和 撰 写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的 市、区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开 展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的 撰 写 和 制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4 4 0 3/T 2 4 6.1 2 0 2
6、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3 部 分:案 件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3/T 2 4 6.1 2 0 2 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文 书 分 类行 政 复 议 文 书 分 为 以 下 4 类:a)决 定 类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2)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3)停 止 执 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决 定 书;4)责 令 受 理 行 政 复
7、 议 申 请 通 知 书;5)责 令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通 知 书。b)通 知 类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行 政 复 议 答 复 通 知 书;2)补 正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3)行 政 复 议 案 件 调 查 通 知 书;4)行 政 复 议 受 理 机 关 告 知 书;5)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6)同 意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7)行 政 复 议 中 止 通 知 书;8)行 政 复 议 延 期 通 知 书;9)行 政 复 议 终 止 通 知 书;1 0)行 政 复 议 听 证 通 知 书;1 1)恢 复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通
8、 知 书;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21 2)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更 正 告 知 书;1 3)责 令 恢 复 审 理 通 知 书。c)函 件 类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转 送 处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函;2)行 政 复 议 申 请 转 送 函。d)其 他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笔 录);2)行 政 复 议 调 查 笔 录;3)行 政 复 议 听 证 笔 录;4)行 政 处 分 建 议 书;5)行 政 复 议 调 解 书;6)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7)行 政 复 议 建 议 书。5 基 本 要 求表 述5.
9、1.1 正 文 部 分 的 文 字 应 规 范 化、书 面 化,避 免 使 用 不 规 范 的、口 语 化 的 用 语 以 及 俗 称 俗 语 等,原 文引 用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则 不 受 上 述 限 制。5.1.2 正 文 部 分 的 内 容 应 直 述 不 曲、清 晰 准 确、逻 辑 结 构 严 谨、意 思 完 整;应 反 映 案 件 争 议 和 复 议 请求、记 载 复 议 活 动 过 程、明 确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5.1.3 正 文 中 需 多 次 重 申 引 用 字 数 较 多 的 词 汇 时,可 使 用 简 称,但 在 首 次 引 用 时 需 写 明 全 称 并
10、注 明“(下文 简 称 为 x x)”。5.1.4 正 文 需 分 点 阐 述 的,其 结 构 层 次 序 数,第 一 层 为“一、”,第 二 层 为“(一)”,第 三 层 为“1.”,第 四 层 为“(1)”。正 文 中 各 点 文 字 较 短 而 无 需 使 用 句 号 且 各 点 联 系 较 紧 的,各 点 后 使 用“;”。援引 法 律 条 文 提 及 的 序 数,以 法 律 条 文 上 的 表 述 序 号 为 准。5.1.5 正 文 涉 及 数 字 的,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数 字 在 千 位 以 上 的,每 隔 三 位 数 加“,”以 半 角
11、输 入;b)援 引 法 律 条 文 的 条、款、项、目 的 序 数、起 诉 期 限 及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的 履 行 期 限 应 写 成 中 文;c)时 间 需 以 数 字 表 述 的,以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述,年 份 数 字 以 四 位 数 表 述;d)原 文 引 用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不 受 a)c)限 制。格 式 编 排各 类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表 1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要 求文书 类型 要素 位置 编排 字体 要求 段落 要求行政 复议 决定书、不 予受理决定书标题 首页顶端,居中 二号小标宋1.分一行或多行
12、居中排布;2.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宜排列为梯形或菱形。发文字号 标题下空1 行,右对齐 三号仿宋 单独1 行。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3表 1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要 求(续)文书 类型 要素 位置 编排 字体 要求 段落 要求行 政 复 议 决 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当 事 人 基 本信息发文字号下空1 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 三 人”为 三 号 黑 体;其余内容为三号仿宋1.每项基本信息单独1 段;2.每 段 首 行 缩 进 2 字 符 并 对齐,回 行 首 字 与 事 项 冒 号 后的首字对齐;3.阿
13、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间不可回行。正文 当事人基本信息下空1 行1.“申 请 人 称:”、“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三人称:”、“经查:”、“另 查:”、“本 机 关 认为:”等 引 语 均 为 三 号 黑体;2.其余内容为三号仿宋。1.每段首行缩进2 字符,回行顶格;2.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间不可回行。发文机关1.正文下方,成文日期上1 行;2.与正文的 间距根据印章的 位置进行调 整,发文机关署 名及成文日期 居印章偏下位置,印章顶端距正文1 行之内;3.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三号仿宋 单独1 行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下1 行,右空4 个汉字 三号仿宋 单独1
14、行停 止 执 行 具 体行 政 行 为 决 定书、责令受理行政 复 议 申 请 通知书、责令履行行 政 复 议 决 定通 知 书 及 通 知类、函件类文书标题 首页顶端,居中 二号小标宋1.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2.回 行 时 应 做 到 词 意 完 整,排 列 对 称,长 短 适 宜、间 距恰当,宜排列为梯形或菱形。发文字号 标题下空1 行,右对齐 三号仿宋 单独1 行主 送 单 位(个人)发文字号下空1 行,居左顶格函件类文书为三号仿宋,其余文书为三号黑体。单独1 行正文 主送单位(个人)下1 行 三号仿宋每段首行缩进2 字符,回行顶格;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中间不可回行。D
15、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4表 1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要 求(续)文书 类型 要素 位置 编排 字体 要求 段落 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及通知类、函件类文书发文机关1.正文下方,成文日期上1 行;2.与 正 文 的 间 距 根 据 印 章 的 位置 进 行 调 整,印 章 位 置 要 求 见5.3.2;3.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三号仿宋 单独1 行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下1 行,右空4 个汉字 三号仿宋 单独1 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行政复议 听证笔录、行政处分建议书标题 首
16、页顶端,居中 二号小标宋1.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2.回 行 时 应 做 到 词 意 完 整,排 列 对称,长 短 适 宜、间 距 恰 当,宜 排 列为梯形或菱形。基本信息 标题下空1 行 三号仿宋1.每项基本信息单独1 段;2.每段首行缩进2 字符并对齐,回行首字与事项冒号后的首字对齐;3.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 间 不 可回行。正文 基本信息下1 行 三号仿宋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 间 不 可 回行。注1:通知类文书给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格式为:成文日期下空 1 行,居中,三号仿宋字体,可根据需要分行。注2:涉及英文的按英文书写规范书写,字体为 三号仿宋。
17、注3:其他文书中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的格式由行政复议机构自拟。排 版、印 制、装 订5.3.1 文 书 排 版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采 用 A 4 型 纸;b)页 边 距 为:上 3.7 c m,下 3.5 c m,左 2.8 c m,右 2.6 c m;c)每 个 页 面 行 距 宜 为 固 定 值 2 8 磅;d)尾 页 无 正 文 的,应 通 过 调 整 行 距 将 正 文 延 至 下 一 页,不 可 书 写“此 页 无 正 文”;e)页 码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从 首 页 至 尾 页 编 号,用 四 号 半 角 宋 体,于 页 底 居 中
18、套 正,页 码 格 式 统 一 为“页 码 编 号”,如“1”“2”。5.3.2 文 书 印 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版 面 干 净 无 底 灰,字 迹 清 楚 无 断 划,尺 寸 标 准,版 心 端 正;b)加 盖 发 文 机 关 印 章 的,应 使 发 文 机 关 署 名 及 成 文 日 期 居 印 章 偏 下 位 置,印 章 顶 端 距 正 文 1 行之 内,印 章 为 红 色;c)双 面 印 刷,印 品 着 墨 实 在、均 匀;字 面 不 花、不 白、无 断 划。5.3.3 文 书 装 订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于 左 侧 装 订,不 掉 页,两 页 页 码 之
19、间 误 差 不 超 过 4 m m,裁 切 后 的 成 品 尺 寸 允 许 误 差 2 m m,四 角 成 9 0,无 毛 茬 或 缺 损;b)订 位 为 两 钉 外 钉 眼 距 版 面 上 下 边 缘 各 7 0 m m 处,允 许 误 差 4 m m;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5c)无 坏 钉、漏 钉、重 钉,钉 角 平 伏 牢 固;d)骑 马 订 钉 锯 均 钉 在 折 缝 线 上,平 订 钉 锯 于 书 脊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3 m m 5 m m。发 文 字 号5.4.1 责 令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责 令 恢 复 审 理
20、 通 知 书 及 函 件 类 文 书 的 发 文 字 号 由 发 文 机 关 自 拟。5.4.2 除 5.4.1 的 情 形 外,决 定 类 及 通 知 类 文 书 的 发 文 字 号 与 案 件 的 案 号 保 持 一 致,案 号 的 编 排 应 符合 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 第 5 章 的 要 求。6 决 定 类 文 书结 构决 定 类 文 书 的 通 用 结 构 及 内 容 按 表 2 撰 写,其 中,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可 根 据 案 情 的 繁 简 程 度 进 行 简 化,相 关 内 容 可 使 用 附 件 形 式 列 明。表 2 行 政
21、复 议 决 定 书 的 结 构 及 内 容文书 类型 结构 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正文部分1.案件程序陈述2.申请人申请的内容3.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4.第三人提出的意见(如有)5.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6.复议机关意见7.行政复议决定结尾部分 决定书的效力、当事人诉权告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不予受理决定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正文部分 事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理由、法律依据、决定的内容结尾部分 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单位正文部分 停止执行事由、法律依据、停
22、止执行的时间结尾部分 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依据、受理期限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事由、责令其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履行的法律依据、履行的要求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6撰 写6.2.1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6.2.1.1 开 始 部 分6.2.1.1.1 标 题 统 一 为“发 文 机 关 名 称+行
23、政 复 议 决 定 书”。示例: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2.1.1.2 应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撰 写 要 求 包 括:a)按 以 下 要 求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名 称):1)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公 民 的,应 写 明 申 请 人 姓 名、性 别、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姓 名 应 以 身 份证、户 口 本、护 照 等 法 定 证 件 上 记 载 的 姓 名 为 准,有 曾 用 名 的 应 写 明 曾 用 名 的 情 况;2)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其 单 位 名 称,单 位 名 称 以 营
24、 业 执 照 等 注 册登 记 文 件 上 登 记 的 名 称 为 准;3)申 请 人 为 承 受 其 他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如 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变 更 名称,应 注 明 原 称 并 在 复 议 机 关 查 明 部 分 陈 述 变 更 情 况;4)被 申 请 人 应 写 明 其 名 称 的 全 称,如 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变 更 名 称,应 注 明 原 称 并 在 复 议 机 关 查明 部 分 陈 述 变 更 情 况;5)申 请 人、第 三 人 有 外 文 名 称 且 是 法 定 名 称 的,应 引 用 原 文。存 在 法
25、定 中 文 译 名 的,宜 注明 该 译 名。b)按 以 下 要 求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地 址:1)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公 民 的,其 法 定 地 址 的 列 明 事 项 统 一 表 述 为 住 址,住 址 以 身 份 证、户口 簿、居 住 证 等 法 定 证 件 上 记 载 的 地 址 为 准;2)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其 法 定 地 址 的 列 明 事 项 统 一 表 述 为 住 址,住 址 以营 业 执 照 等 法 定 证 件 上 记 载 的 地 址 为 准;3)被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地 址 为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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