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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46.2-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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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46.2-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pdf

    1、I C S 0 3.1 6 0C C S A 1 3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s e r v i c e a s s u r a n c e f o r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r e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P a r t 2:D o c u m e n t s w r i t i n g2 0 2 2-0 7-2 2 发 布 2

    2、0 2 2-0 8-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文 书 分 类.15 基 本 要 求.26 决 定 类 文 书.57 通 知 类 文 书.98 函 件 类 文 书.1 19 其 他 文 书.1 2附 录 A(资 料 性)决 定 类 文 书 范 式.1 4附 录 B(资 料 性)通 知 类 文 书 范 式.2 7附 录 C(资 料 性)函 件 类 文 书 范 式.4 2附 录 D(资 料 性)其 他 文 书

    3、范 式.4 6参 考 文 献.6 1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D B 4 4 0 3/T 2 4 6 2 0 2 2 已 经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第 3 部 分:案 件 管

    4、 理;第 4 部 分:人 员 管 理 及 硬 件 设 施。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司 法 局、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黄 晓 莉、曾 碧 静、杨 文 君、陈 澄、万 小 红、卓 斌、权 晶、黄 锐 凯、孙 紫 娴、刘 婧 宜。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1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的 分 类、撰 写 制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及 各

    5、 类 文 书 的 结 构 和 撰 写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的 市、区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开 展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的 撰 写 和 制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4 4 0 3/T 2 4 6.1 2 0 2

    6、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3 部 分:案 件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3/T 2 4 6.1 2 0 2 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文 书 分 类行 政 复 议 文 书 分 为 以 下 4 类:a)决 定 类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2)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3)停 止 执 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决 定 书;4)责 令 受 理 行 政 复

    7、 议 申 请 通 知 书;5)责 令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通 知 书。b)通 知 类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行 政 复 议 答 复 通 知 书;2)补 正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3)行 政 复 议 案 件 调 查 通 知 书;4)行 政 复 议 受 理 机 关 告 知 书;5)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6)同 意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7)行 政 复 议 中 止 通 知 书;8)行 政 复 议 延 期 通 知 书;9)行 政 复 议 终 止 通 知 书;1 0)行 政 复 议 听 证 通 知 书;1 1)恢 复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通

    8、 知 书;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21 2)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更 正 告 知 书;1 3)责 令 恢 复 审 理 通 知 书。c)函 件 类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转 送 处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函;2)行 政 复 议 申 请 转 送 函。d)其 他 文 书,主 要 包 括:1)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笔 录);2)行 政 复 议 调 查 笔 录;3)行 政 复 议 听 证 笔 录;4)行 政 处 分 建 议 书;5)行 政 复 议 调 解 书;6)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7)行 政 复 议 建 议 书。5 基 本 要 求表 述5.

    9、1.1 正 文 部 分 的 文 字 应 规 范 化、书 面 化,避 免 使 用 不 规 范 的、口 语 化 的 用 语 以 及 俗 称 俗 语 等,原 文引 用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则 不 受 上 述 限 制。5.1.2 正 文 部 分 的 内 容 应 直 述 不 曲、清 晰 准 确、逻 辑 结 构 严 谨、意 思 完 整;应 反 映 案 件 争 议 和 复 议 请求、记 载 复 议 活 动 过 程、明 确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5.1.3 正 文 中 需 多 次 重 申 引 用 字 数 较 多 的 词 汇 时,可 使 用 简 称,但 在 首 次 引 用 时 需 写 明 全 称 并

    10、注 明“(下文 简 称 为 x x)”。5.1.4 正 文 需 分 点 阐 述 的,其 结 构 层 次 序 数,第 一 层 为“一、”,第 二 层 为“(一)”,第 三 层 为“1.”,第 四 层 为“(1)”。正 文 中 各 点 文 字 较 短 而 无 需 使 用 句 号 且 各 点 联 系 较 紧 的,各 点 后 使 用“;”。援引 法 律 条 文 提 及 的 序 数,以 法 律 条 文 上 的 表 述 序 号 为 准。5.1.5 正 文 涉 及 数 字 的,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数 字 在 千 位 以 上 的,每 隔 三 位 数 加“,”以 半 角

    11、输 入;b)援 引 法 律 条 文 的 条、款、项、目 的 序 数、起 诉 期 限 及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的 履 行 期 限 应 写 成 中 文;c)时 间 需 以 数 字 表 述 的,以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述,年 份 数 字 以 四 位 数 表 述;d)原 文 引 用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不 受 a)c)限 制。格 式 编 排各 类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表 1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要 求文书 类型 要素 位置 编排 字体 要求 段落 要求行政 复议 决定书、不 予受理决定书标题 首页顶端,居中 二号小标宋1.分一行或多行

    12、居中排布;2.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宜排列为梯形或菱形。发文字号 标题下空1 行,右对齐 三号仿宋 单独1 行。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3表 1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要 求(续)文书 类型 要素 位置 编排 字体 要求 段落 要求行 政 复 议 决 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当 事 人 基 本信息发文字号下空1 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 三 人”为 三 号 黑 体;其余内容为三号仿宋1.每项基本信息单独1 段;2.每 段 首 行 缩 进 2 字 符 并 对齐,回 行 首 字 与 事 项 冒 号 后的首字对齐;3.阿

    13、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间不可回行。正文 当事人基本信息下空1 行1.“申 请 人 称:”、“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三人称:”、“经查:”、“另 查:”、“本 机 关 认为:”等 引 语 均 为 三 号 黑体;2.其余内容为三号仿宋。1.每段首行缩进2 字符,回行顶格;2.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间不可回行。发文机关1.正文下方,成文日期上1 行;2.与正文的 间距根据印章的 位置进行调 整,发文机关署 名及成文日期 居印章偏下位置,印章顶端距正文1 行之内;3.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三号仿宋 单独1 行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下1 行,右空4 个汉字 三号仿宋 单独1

    14、行停 止 执 行 具 体行 政 行 为 决 定书、责令受理行政 复 议 申 请 通知书、责令履行行 政 复 议 决 定通 知 书 及 通 知类、函件类文书标题 首页顶端,居中 二号小标宋1.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2.回 行 时 应 做 到 词 意 完 整,排 列 对 称,长 短 适 宜、间 距恰当,宜排列为梯形或菱形。发文字号 标题下空1 行,右对齐 三号仿宋 单独1 行主 送 单 位(个人)发文字号下空1 行,居左顶格函件类文书为三号仿宋,其余文书为三号黑体。单独1 行正文 主送单位(个人)下1 行 三号仿宋每段首行缩进2 字符,回行顶格;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中间不可回行。D

    15、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4表 1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格 式 要 求(续)文书 类型 要素 位置 编排 字体 要求 段落 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及通知类、函件类文书发文机关1.正文下方,成文日期上1 行;2.与 正 文 的 间 距 根 据 印 章 的 位置 进 行 调 整,印 章 位 置 要 求 见5.3.2;3.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三号仿宋 单独1 行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下1 行,右空4 个汉字 三号仿宋 单独1 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行政复议 听证笔录、行政处分建议书标题 首

    16、页顶端,居中 二号小标宋1.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2.回 行 时 应 做 到 词 意 完 整,排 列 对称,长 短 适 宜、间 距 恰 当,宜 排 列为梯形或菱形。基本信息 标题下空1 行 三号仿宋1.每项基本信息单独1 段;2.每段首行缩进2 字符并对齐,回行首字与事项冒号后的首字对齐;3.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 间 不 可回行。正文 基本信息下1 行 三号仿宋阿 拉 伯 数 字、年 份 数 字 中 间 不 可 回行。注1:通知类文书给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格式为:成文日期下空 1 行,居中,三号仿宋字体,可根据需要分行。注2:涉及英文的按英文书写规范书写,字体为 三号仿宋。

    17、注3:其他文书中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的格式由行政复议机构自拟。排 版、印 制、装 订5.3.1 文 书 排 版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采 用 A 4 型 纸;b)页 边 距 为:上 3.7 c m,下 3.5 c m,左 2.8 c m,右 2.6 c m;c)每 个 页 面 行 距 宜 为 固 定 值 2 8 磅;d)尾 页 无 正 文 的,应 通 过 调 整 行 距 将 正 文 延 至 下 一 页,不 可 书 写“此 页 无 正 文”;e)页 码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从 首 页 至 尾 页 编 号,用 四 号 半 角 宋 体,于 页 底 居 中

    18、套 正,页 码 格 式 统 一 为“页 码 编 号”,如“1”“2”。5.3.2 文 书 印 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版 面 干 净 无 底 灰,字 迹 清 楚 无 断 划,尺 寸 标 准,版 心 端 正;b)加 盖 发 文 机 关 印 章 的,应 使 发 文 机 关 署 名 及 成 文 日 期 居 印 章 偏 下 位 置,印 章 顶 端 距 正 文 1 行之 内,印 章 为 红 色;c)双 面 印 刷,印 品 着 墨 实 在、均 匀;字 面 不 花、不 白、无 断 划。5.3.3 文 书 装 订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于 左 侧 装 订,不 掉 页,两 页 页 码 之

    19、间 误 差 不 超 过 4 m m,裁 切 后 的 成 品 尺 寸 允 许 误 差 2 m m,四 角 成 9 0,无 毛 茬 或 缺 损;b)订 位 为 两 钉 外 钉 眼 距 版 面 上 下 边 缘 各 7 0 m m 处,允 许 误 差 4 m m;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5c)无 坏 钉、漏 钉、重 钉,钉 角 平 伏 牢 固;d)骑 马 订 钉 锯 均 钉 在 折 缝 线 上,平 订 钉 锯 于 书 脊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3 m m 5 m m。发 文 字 号5.4.1 责 令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责 令 恢 复 审 理

    20、 通 知 书 及 函 件 类 文 书 的 发 文 字 号 由 发 文 机 关 自 拟。5.4.2 除 5.4.1 的 情 形 外,决 定 类 及 通 知 类 文 书 的 发 文 字 号 与 案 件 的 案 号 保 持 一 致,案 号 的 编 排 应 符合 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 第 5 章 的 要 求。6 决 定 类 文 书结 构决 定 类 文 书 的 通 用 结 构 及 内 容 按 表 2 撰 写,其 中,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可 根 据 案 情 的 繁 简 程 度 进 行 简 化,相 关 内 容 可 使 用 附 件 形 式 列 明。表 2 行 政

    21、复 议 决 定 书 的 结 构 及 内 容文书 类型 结构 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正文部分1.案件程序陈述2.申请人申请的内容3.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4.第三人提出的意见(如有)5.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6.复议机关意见7.行政复议决定结尾部分 决定书的效力、当事人诉权告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不予受理决定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正文部分 事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理由、法律依据、决定的内容结尾部分 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单位正文部分 停止执行事由、法律依据、停

    22、止执行的时间结尾部分 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依据、受理期限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事由、责令其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履行的法律依据、履行的要求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6撰 写6.2.1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6.2.1.1 开 始 部 分6.2.1.1.1 标 题 统 一 为“发 文 机 关 名 称+行

    23、政 复 议 决 定 书”。示例: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2.1.1.2 应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撰 写 要 求 包 括:a)按 以 下 要 求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名 称):1)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公 民 的,应 写 明 申 请 人 姓 名、性 别、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姓 名 应 以 身 份证、户 口 本、护 照 等 法 定 证 件 上 记 载 的 姓 名 为 准,有 曾 用 名 的 应 写 明 曾 用 名 的 情 况;2)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其 单 位 名 称,单 位 名 称 以 营

    24、 业 执 照 等 注 册登 记 文 件 上 登 记 的 名 称 为 准;3)申 请 人 为 承 受 其 他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如 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变 更 名称,应 注 明 原 称 并 在 复 议 机 关 查 明 部 分 陈 述 变 更 情 况;4)被 申 请 人 应 写 明 其 名 称 的 全 称,如 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变 更 名 称,应 注 明 原 称 并 在 复 议 机 关 查明 部 分 陈 述 变 更 情 况;5)申 请 人、第 三 人 有 外 文 名 称 且 是 法 定 名 称 的,应 引 用 原 文。存 在 法

    25、定 中 文 译 名 的,宜 注明 该 译 名。b)按 以 下 要 求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地 址:1)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公 民 的,其 法 定 地 址 的 列 明 事 项 统 一 表 述 为 住 址,住 址 以 身 份 证、户口 簿、居 住 证 等 法 定 证 件 上 记 载 的 地 址 为 准;2)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其 法 定 地 址 的 列 明 事 项 统 一 表 述 为 住 址,住 址 以营 业 执 照 等 法 定 证 件 上 记 载 的 地 址 为 准;3)被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地 址 为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公

    26、 布 确 认 的 被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地 址。c)按 以 下 要 求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以 及 法 定 代 理 人:1)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应 列 明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与其 之 间 的 身 份 关 系 以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姓 名、性 别、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等 基 本 信 息,监 护 人为 其 法 定 代 理 人;2)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法 人 的,应 列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职 务;3)申 请 人、第 三 人

    27、 为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列 明 其 负 责 人 姓 名,能 够 查 明 的 应 写 明 其 职 务;4)被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公 布 确 认 的 负 责 人 为 准。d)申 请 人、第 三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复 议 的,按 以 下 要 求 列 明 其 委 托 代 理 人:1)列 明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姓 名、性 别、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委 托 代 理 人 为 律 师 的,仅 写 明 律 师姓 名、所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称、律 师 执 业 证 号 码;2)委 托 代 理 人 为 2 人 以 上 且 为

    28、同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律 师 的,可 不 分 行 列 明 委 托 代 理 人 相 关 信息;3)委 托 代 理 人 为 2 人 以 上 且 不 为 同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律 师 的,应 分 行 列 明 委 托 代 理 人 相 关 信息。e)申 请 人、被 申 请 人、第 三 人 为 两 人 以 上 的,按 照 本 条 a)d)项 要 求 分 别 列 明 信 息。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参照公民的撰写要求;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参照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撰写要求。6.2.1.2 正 文 部 分D B 4 4 0 3

    29、/T 2 4 6.2 2 0 2 276.2.1.2.1 总 体 要 求正 文 的 总 体 要 求 包 括:a)叙 述 当 事 人 述 称 的 内 容 时,称 谓 应 统 一 为 第 三 人 称,如,“我”、“他”、“我 机 关”等 改为“申 请 人”、“被 申 请 人”、“第 三 人”等;b)当 事 人 的 书 面 陈 述 中 有 文 字、语 法 错 误 的,在 引 述 中 应 加 以 更 正。6.2.1.2.2 案 件 程 序 陈 述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写 明 案 由、立 案 审 查、审 理、结 案 等 程 序 环 节;b)被 申 请 人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书

    30、 面 答 复 的,在 被 申 请 人 答 复 部 分 陈 述,在 程 序 环 节 上 不 予 表述;c)申 请 人 不 服 被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而 申 请 复 议 的,应 在 案 由 部 分 予 以 相 应 陈 述;d)如 进 行 了 听 证 程 序 的,应 给 予 相 应 陈 述;e)如 有 第 三 人 参 与 复 议 过 程 的,应 给 予 相 应 陈 述。6.2.1.2.3 申 请 人 复 议 申 请 内 容 的 叙 述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首 行 统 一 表 述 为“申 请 人 称:”;b)申 请 人 申 请 的 内 容 简 短 明 确 的,引 用 原

    31、 文;c)申 请 人 申 请 的 内 容 冗 长 繁 琐 的,全 面、准 确 归 纳 概 括 申 请 人 复 议 的 事 实、理 由 及 其 请 求,准确 反 映 申 请 人 的 原 意;d)申 请 人 口 头 申 请 复 议 的,根 据 复 议 机 关 制 作 的 口 头 申 请 复 议 笔 录 书 写 申 请 人 申 请 复 议 的 事 实、理 由 及 其 请 求。6.2.1.2.4 被 申 请 人 答 复 的 内 容 叙 述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首 行 统 一 表 述 为“被 申 请 人 答 复 称:”;b)两 个 以 上 被 申 请 人 分 别 进 行 答 复 的,加 上 被

    32、 申 请 人 名 称,分 别 予 以 叙 述;c)被 申 请 人 答 复 内 容 简 短 明 确 的,引 用 原 文;d)被 申 请 人 答 复 内 容 冗 长 繁 琐 的,全 面、准 确 归 纳 概 括 被 申 请 人 答 复 的 事 实、理 由 及 其 依 据,准 确 反 映 被 申 请 人 答 复 的 原 意;e)被 申 请 人 如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书 面 答 复 的,本 部 分 统 一 表 述 为“被 申 请 人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提 交 书 面 答 复 及 作 出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6.2.1.2

    33、.5 第 三 人 提 出 的 意 见有 第 三 人 参 与 行 政 复 议 并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的,首 行 统 一 表 述 为“第 三 人 称:”,原 文 引 用 或 准 确 归 纳概 括 第 三 人 述 称 的 内 容。6.2.1.2.6 复 议 机 关 查 明 的 案 件 事 实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首 行 统 一 表 述 为“经 查:”;b)案 件 事 实 的 内 容 应 清 楚 明 晰、简 明 扼 要;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8c)如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认 定 案 件 有 另 一 层 次 的 事 实,应 在 叙 述 开 端 统

    34、一 表 述 为“另 查:”。6.2.1.2.7 复 议 机 关 意 见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首 行 统 一 表 述 为“本 机 关 认 为:”;b)复 议 机 关 的 意 见 应 以 认 定 的 事 实 为 根 据,包 括:对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有 争 议 的 事 实 的 认 定;对 案 件 事 实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的 认 定;对 被 申 请 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的 结 论。c)根 据 案 件 的 情 况 阐 明 对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作 出 结 论,包 括 依 法

    35、予 以 维 持、撤 销、变 更 等;d)根 据 案 件 情 况 和 需 要 对 申 请 人、第 三 人 的 复 议 请 求、复 议 理 由 作 出 回 应,说 明 依 法 予 以 支 持或 不 予 支 持 的 理 由。6.2.1.2.8 行 政 复 议 决 定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内 容 应 明 确、具 体、具 有 可 执 行 性。6.2.1.3 尾 部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的 成 文 日 期 以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签 发 的 日 期 为 准。6.2.1.4 范 式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的 通 用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A 的 A.1.1;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36、的 简 化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A 的 A.1.2。6.2.2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6.2.2.1 标 题 统 一 为“发 文 机 关 名 称+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6.2.2.2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按 6.2.1.1.2 关 于 申 请 人 的 要 求 填 写。6.2.2.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A 的 A.2。6.2.3 停 止 执 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决 定 书6.2.3.1 标 题 统 一 为“发 文 机 关 名 称+停 止 执 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决 定 书”。6.2.3.2 主 送 单 位 为 被 申 请 人,应 写 明 全 称。6.

    37、2.3.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A 的 A.3。6.2.4 责 令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6.2.4.1 标 题 统 一 为“发 文 机 关 名 称+责 令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6.2.4.2 通 知 对 象 为 被 责 令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的 行 政 机 关,应 写 明 全 称。6.2.4.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A 的 A.4。6.2.5 责 令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通 知 书6.2.5.1 标 题 统 一 为“发 文 机 关 名 称+责 令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通 知 书”。6.2.5.2 通 知 对

    38、象 为 被 申 请 人,应 写 明 全 称。6.2.5.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A 的 A.5。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97 通 知 类 文 书结 构通 知 书 类 文 书 的 结 构 及 内 容 应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表 3 通 知 类 文 书 撰 写 结 构序号 通知 书类型 结构 内容1行 政 复 议 答 复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如逾期未提交答复的法律效果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2补 正 行 政 复 议申 请 材 料 通 知书开始部分 通知书标

    39、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补正材料的内容和要求、逾期不补正材料的法律效果结尾部分结束 语“特此 通知”、发 文机关名 称、成文 日期、发文机关 地址、联 系人、联 系电话3行 政 复 议 案 件调查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法律依据、调查的时间和地点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4行 政 复 议 受 理机关告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告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申请复议的期限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5参 加 行 政 复 议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

    40、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第三人提出申请的期限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6同 意 参 加 行 政复议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同意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表示同意的叙述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7行 政 复 议 中 止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的事实、中止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恢复审理的法律依据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8行 政 复 议 延 期通知书开始部

    41、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行政复议延期的法律依据、延长的期限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9行 政 复 议 终 止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行政复议终止的原因及法律依据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1 0行 政 复 议 听 证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结尾部分 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1 0表 3 各 类 通 知 书 撰 写 结 构(续)序号 通知 书类型 结构 内容1 1恢复行

    42、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案件中止时间、案件恢复审理的依据、案件恢复审理的时间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1 2行 政 复 议 文 书更正告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告知对象正文部分 需更正的文书的发文时间、名称、文书字号,更正前后情况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告知”、发文机关、成文日期1 3责 令 恢 复 审 理通知书开始部分 标题、发文字号、通知对象正文部分 事由、责令恢复审理的法律依据结尾部分 结束语“特此通知”、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撰 写7.2.1 行 政 复 议 答 复 通 知 书7.2.1.1 标

    43、题 统 一 为“行 政 复 议 答 复 通 知 书”。7.2.1.2 通 知 对 象 为 被 申 请 人,应 写 明 全 称。7.2.1.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1。7.2.2 补 正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7.2.2.1 标 题 统 一 为“补 正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通 知 书”。7.2.2.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2.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2。7.2.3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调 查 通 知 书7.2.3.1 标 题 统 一 为“行 政 复 议

    44、案 件 调 查 通 知 书”。7.2.3.2 通 知 对 象 为 被 调 查 的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3.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3。7.2.4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机 关 告 知 书7.2.4.1 标 题 统 一 为“行 政 复 议 受 理 机 关 告 知 书”。7.2.4.2 告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4.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4。7.2.5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7.

    45、2.5.1 标 题 统 一 为“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7.2.5.2 通 知 对 象 为 第 三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5.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5。7.2.6 同 意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D B 4 4 0 3/T 2 4 6.2 2 0 2 21 17.2.6.1 标 题 统 一 为“同 意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7.2.6.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的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46、 明全 称。7.2.6.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6。7.2.7 行 政 复 议 中 止 通 知 书7.2.7.1 标 题 统 一 为“行 政 复 议 中 止 通 知 书”。7.2.7.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第 三 人、被 申 请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7.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7。7.2.8 行 政 复 议 延 期 通 知 书7.2.8.1 标 题 统 一 为“行 政 复 议 延 期 通 知 书”。7.2.8.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第 三 人、被 申 请 人,对 象 为

    47、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8.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8。7.2.9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通 知 书7.2.9.1 标 题 统 一 为“行 政 复 议 终 止 通 知 书”。7.2.9.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被 申 请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9.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9。7.2.1 0 行 政 复 议 听 证 通 知 书7.2.1 0.1 标 题 统 一 为“行 政 复 议 听 证 通 知 书”。7.2.1 0.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

    48、被 申 请 人、第 三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1 0.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1 0。7.2.1 1 恢 复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通 知 书7.2.1 1.1 标 题 统 一 为“恢 复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通 知 书”。7.2.1 1.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被 申 请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1 1.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1 1。7.2.1 2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更 正 告 知 书7.2.1 2.1 标 题 统 一 为

    49、“行 政 复 议 文 书 更 正 告 知 书”。7.2.1 2.2 通 知 对 象 为 申 请 人、被 申 请 人,对 象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写 明 全 称。7.2.1 2.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1 2。7.2.1 3 责 令 恢 复 审 理 通 知 书7.2.1 3.1 标 题 统 一 为“责 令 恢 复 审 理 通 知 书”。7.2.1 3.2 通 知 对 象 为 被 责 令 恢 复 审 理 的 机 关,应 写 明 全 称。7.2.1 3.3 范 式 参 见 附 录 B 的 B.1.1 3。8 函 件 类 文 书结 构D B 4 4 0 3/T

    50、2 4 6.2 2 0 2 21 2函 件 类 文 书 的 结 构 及 内 容 应 符 合 表 4 的 要 求。表 4 转 送 处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函 撰 写 结 构文书 类型 结构 内容转送处理规范性文件的函开始部分 函标题、发文字号、发函对象名称(主送单位)正文部分 事由、转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结尾部分 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开始部分 函标题、发文字号、发函对象名称(主送单位)正文部分 事由、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依据结尾部分 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撰 写8.2.1 转 送 处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函8.2.1.1 标 题 统 一 为“发 文 机 关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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