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327-2008 厨柜安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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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51/327-2008 代替 DB51/327-2001 厨柜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kitchen cabinets 2008-08-2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97.040.10 DB51 Y81 备案号:23447-2008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327-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要求 1 5 试验方法 3 I DB51/327-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 4.1.2.1、4.2、4.3.4、4.3.5、4.3.6、4.
2、5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 DB51/327-2001厨柜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DB51/327-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实木材料制作的厨柜产品。 增加了术语章节。 增加了人造板部件封边处理要求。 增加了表面涂饰层处理要求。 增加了玻璃件外观要求。 修改了拼缝质量要求。 修改了天然石材放射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删除了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台面板内甲醛释放量要求。 增加了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 修改了饰面人造板台面表面经耐香烟灼烧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修改了台面燃烧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增加了实木材料的木材含水率要求和试验方法。 增加了日
3、常使用中可能接触到的部件或配件的安全要求。 增加了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及形状和位置公差项目中对底脚可调整高度产品的要求。 明确了力学性能测试项目。 调整了试验方法表述方式,明确了试验过程。 本标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良、董平。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1/327-2001 II DB51/327-2008 厨柜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厨柜产品的术语、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人造石材、天然石材、饰面人造板材、实木为台面材料,以人造板材、实
4、木 为主要柜体材料制作的厨柜,其他材料制作的厨柜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T 2408-199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
5、有害物质限量 GB/T 18884.1-2003 家用厨房设备 QB/T 2603-2003 木制宾馆家具 QB/T 3914-1999 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3 术语 GB/T 18884.1-2003、QB/T 3914-1999 标准规定的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外观 4.1.1 台面不允许有下列质量缺陷:裂纹、皱纹、缺损、白斑、花斑、气泡,应无明显划痕、杂 质和修补痕迹。 4.1.2 表面处理 4.1.2.1 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均应进行封边处理。 4.1.2.2 饰面、封边不得有脱胶、鼓泡、溢胶、凹陷、压痕、擦穿等缺陷。 4.1.2.3 表面涂饰层不应有露底、明显流挂
6、、疙瘩、皱皮、漏喷、起泡、雾光等缺陷。 4.1.3 配件 4.1.3.1 产品所使用的配件安装应端正、牢固,螺钉应平整,无毛刺、漏钉、透钉等缺陷。 1 DB51/327-2008 4.1.3.2 金属件应无锈蚀。 4.1.3.3 玻璃件表面应平整光滑(特殊设计除外),外露边应进行磨边、倒棱倒角处理,无划伤、 裂纹、爆边和气泡等明显缺陷。 4.1.4 人造石材台面拼接处正视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接缝。其它材料台面拼接处接缝应平整、 牢固、紧密,无错位,不渗水。 4.2 安全性能 4.2.1 天然石材放射性 产品所使用的天然石材放射性应符合 GB 6566 要求。 4.2.2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的甲
7、醛释放量、色漆中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等有害物质限量均应符合 GB 18584 要求。 4.2.3 饰面人造板台面耐香烟灼烧性能 饰面人造板台面表面经耐香烟灼烧性能试验后,不允许有黄斑、黑斑、裂纹、鼓泡等缺陷。 4.2.4 耐荷重性 4.2.4.1 台面经耐荷重性试验后,不得产生明显变形和裂纹。配有水槽的台面经耐荷重性试验后, 变形量应2mm ,且不得产生裂纹和水槽脱落现象。 4.2.4.2 吊柜经耐荷重性试验后,变形量应2mm ,且不得产生裂纹、垮塌现象。 4.2.5 台面耐冲击性(除实木台面外) 台面经耐冲击性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破损。 4.2.6 人造石材台面燃烧性能 人造石材台面的燃烧性能
8、应能达到 GB/T 2408-1996 中 FH-1 级。 4.2.7 木材含水率 实木材料的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 1%。有合同要求的, 按合同要求处理。 4.2.8 日常使用中可能接触到的部件或配件不应有毛刺、锐利边缘和开口的管子。 4.3 理化卫生指标 4.3.1 台面巴氏硬度 人造石材台面巴氏硬度应50。 4.3.2 台面密度 人造石材台面密度应1.6g/cm 3 ,天然石材台面密度应2.5g/cm 3 。 4.3.3 台面吸水率 人造石材台面吸水率应0.3% ,天然石材台面吸水率应1.0% 。 4.3.4 台面耐污染性 经耐污染试验后,台面不应产生斑点和
9、变色。 2 DB51/327-2008 4.3.5 台面耐酸碱性 经耐酸碱试验(浓度 10%V/V)后,台面不应产生腐蚀和变色。 4.3.6 台面耐高温性 经耐高温试验(温度 120,持续时间 1h)后,台面应无裂纹、不起泡,颜色无明显变化。 4.3.7 台面耐磨性 经耐磨性试验后,人造石材台面磨耗值150mg/100 转(当人造石材台面巴氏硬度80 时, 不进行耐磨性测试);饰面人造板台面磨耗值80mg/100 转,且花纹保留 50%或素色不露底。 4.4 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及形状和位置公差 产品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及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 GB/T 3324 的规定。底脚可调整高度时其 设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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