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51/327-2008 代替 DB51/327-2001 厨柜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kitchen cabinets 2008-08-2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97.040.10 DB51 Y81 备案号:23447-2008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327-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要求 1 5 试验方法 3 I DB51/327-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 4.1.2.1、4.2、4.3.4、4.3.5、4.3.6、4.
2、5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 DB51/327-2001厨柜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DB51/327-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实木材料制作的厨柜产品。 增加了术语章节。 增加了人造板部件封边处理要求。 增加了表面涂饰层处理要求。 增加了玻璃件外观要求。 修改了拼缝质量要求。 修改了天然石材放射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删除了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台面板内甲醛释放量要求。 增加了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 修改了饰面人造板台面表面经耐香烟灼烧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修改了台面燃烧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增加了实木材料的木材含水率要求和试验方法。 增加了日
3、常使用中可能接触到的部件或配件的安全要求。 增加了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及形状和位置公差项目中对底脚可调整高度产品的要求。 明确了力学性能测试项目。 调整了试验方法表述方式,明确了试验过程。 本标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良、董平。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1/327-2001 II DB51/327-2008 厨柜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厨柜产品的术语、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人造石材、天然石材、饰面人造板材、实木为台面材料,以人造板材、实
4、木 为主要柜体材料制作的厨柜,其他材料制作的厨柜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T 2408-199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
5、有害物质限量 GB/T 18884.1-2003 家用厨房设备 QB/T 2603-2003 木制宾馆家具 QB/T 3914-1999 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3 术语 GB/T 18884.1-2003、QB/T 3914-1999 标准规定的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外观 4.1.1 台面不允许有下列质量缺陷:裂纹、皱纹、缺损、白斑、花斑、气泡,应无明显划痕、杂 质和修补痕迹。 4.1.2 表面处理 4.1.2.1 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均应进行封边处理。 4.1.2.2 饰面、封边不得有脱胶、鼓泡、溢胶、凹陷、压痕、擦穿等缺陷。 4.1.2.3 表面涂饰层不应有露底、明显流挂
6、、疙瘩、皱皮、漏喷、起泡、雾光等缺陷。 4.1.3 配件 4.1.3.1 产品所使用的配件安装应端正、牢固,螺钉应平整,无毛刺、漏钉、透钉等缺陷。 1 DB51/327-2008 4.1.3.2 金属件应无锈蚀。 4.1.3.3 玻璃件表面应平整光滑(特殊设计除外),外露边应进行磨边、倒棱倒角处理,无划伤、 裂纹、爆边和气泡等明显缺陷。 4.1.4 人造石材台面拼接处正视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接缝。其它材料台面拼接处接缝应平整、 牢固、紧密,无错位,不渗水。 4.2 安全性能 4.2.1 天然石材放射性 产品所使用的天然石材放射性应符合 GB 6566 要求。 4.2.2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的甲
7、醛释放量、色漆中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等有害物质限量均应符合 GB 18584 要求。 4.2.3 饰面人造板台面耐香烟灼烧性能 饰面人造板台面表面经耐香烟灼烧性能试验后,不允许有黄斑、黑斑、裂纹、鼓泡等缺陷。 4.2.4 耐荷重性 4.2.4.1 台面经耐荷重性试验后,不得产生明显变形和裂纹。配有水槽的台面经耐荷重性试验后, 变形量应2mm ,且不得产生裂纹和水槽脱落现象。 4.2.4.2 吊柜经耐荷重性试验后,变形量应2mm ,且不得产生裂纹、垮塌现象。 4.2.5 台面耐冲击性(除实木台面外) 台面经耐冲击性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破损。 4.2.6 人造石材台面燃烧性能 人造石材台面的燃烧性能
8、应能达到 GB/T 2408-1996 中 FH-1 级。 4.2.7 木材含水率 实木材料的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 1%。有合同要求的, 按合同要求处理。 4.2.8 日常使用中可能接触到的部件或配件不应有毛刺、锐利边缘和开口的管子。 4.3 理化卫生指标 4.3.1 台面巴氏硬度 人造石材台面巴氏硬度应50。 4.3.2 台面密度 人造石材台面密度应1.6g/cm 3 ,天然石材台面密度应2.5g/cm 3 。 4.3.3 台面吸水率 人造石材台面吸水率应0.3% ,天然石材台面吸水率应1.0% 。 4.3.4 台面耐污染性 经耐污染试验后,台面不应产生斑点和
9、变色。 2 DB51/327-2008 4.3.5 台面耐酸碱性 经耐酸碱试验(浓度 10%V/V)后,台面不应产生腐蚀和变色。 4.3.6 台面耐高温性 经耐高温试验(温度 120,持续时间 1h)后,台面应无裂纹、不起泡,颜色无明显变化。 4.3.7 台面耐磨性 经耐磨性试验后,人造石材台面磨耗值150mg/100 转(当人造石材台面巴氏硬度80 时, 不进行耐磨性测试);饰面人造板台面磨耗值80mg/100 转,且花纹保留 50%或素色不露底。 4.4 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及形状和位置公差 产品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及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 GB/T 3324 的规定。底脚可调整高度时其 设计高
10、度应在可调整范围内。底脚可调整高度的产品不测底脚平稳性。 4.5 力学性能 产品经搁板试验、底板试验、拉门强度试验、拉门猛开试验、移门和侧向启闭的卷门猛关或 猛开试验、翻门强度试验、垂直启闭的卷门猛关或猛开试验、抽屉和滑道耐久性试验、抽屉结构 强度试验、抽屉猛关试验、抽屉滑道强度试验后,应符合 GB/T 3324 中第 4.7.5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5.1.1 采用目测、手感检查。 5.1.2 渗水试验 在台面与挡水板、台面与台面接缝处倒一定量的水,观察有无渗水现象。 5.2 安全性能 5.2.1 天然石材放射性 产品所使用的天然石材放射性按 GB 6566 的规定进行试验
11、。 5.2.2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的甲醛释放量、色漆中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按 GB 18584 的规定进行试验。 5.2.3 饰面人造板台面耐香烟灼烧性能 香烟:国产带过滤嘴的甲级香烟。 用脱脂纱布蘸乙醇将试件表面擦净、晾干、置于避风处,点燃香烟并吸去 510 mm 长度后 置于试件表面,2 min 后移去香烟,再吸去 510 mm 长度后置于试件表面另一点,2 min 后移去 香烟,香烟在与试件接触过程中不能自熄。 去除试件表面烟灰,用脱脂纱布蘸少许乙醇,轻轻擦拭板面被灼烧部分,晾干。 目测检查。 5.2.4 耐荷重性 5.2.4.1 台面按使用状态安装在柜体上,以 30g/cm 2 的均布载荷
12、放置在台面上,经 10min后取下 3 DB51/327-2008 载荷,目测检查。配有水槽的台面,水槽底部承受总质量为 60kg的均布载荷,经 1h后取下载荷, 目测检查,并用钢直尺测量水槽底部外表面几何中心点的变形量。当水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隔 区时,应将总载荷按各分隔区底部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并以在各分隔区底部外表面几何中心点测 量的最大变形量作为评定值。 5.2.4.2 吊柜在墙面上安装完毕后,以 20g/cm 2 的均布载荷放置在吊柜底板上,经 10min后取下 载荷,目测检查,并用钢直尺测量吊柜底板前沿中心点的变形量。 5.2.5 台面耐冲击性(除实木台面外) 台面按使用状态安装在柜
13、体上,在台面上取三个点,各点间隔距离不小于 150mm,用一直径 30mm 的钢球(重约 110g)从 750mm 高度自由落下,一个点冲击一次,目测检查。 5.2.6 人造石材台面燃烧性能 取三根试样,尺寸为长(1255 )mm,宽(131 ) mm,厚度为板材自身厚度。 试样应在室温环境下存放 24h 以上。 按 GB/T 2408-1996 中第 8 章水平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和评价。 5.2.7 木材含水率 实木材料的木材含水率按 GB/T 3324 中 5.2 的规定进行试验。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 含水率见 QB/T 2603-2003 中附录。 5.2.8 毛刺和锋利边缘采用目测
14、、手感检查。 5.3 理化卫生指标 5.3.1 台面巴氏硬度 用巴氏硬度计测量三个点,各点间隔距离不小于 150mm,取三个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定值。 5.3.2 台面密度 取两个试样,尺寸约 50mm50mm 厚度(mm) ,计算出体积,再用天平称重,精确至 0.001g。 m V 10 3 (1 ) = 式中: 台面密度,g/cm 3 ; m台面质量,g; V台面体积,mm 3 。 台面密度的评定值取两块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5.3.3 台面吸水率 试样:约 50mm50mm ,2 件。 试验方法:将试样清扫干净放入 1052 烘箱中干燥 24h 取出,立即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 室温,称其质量
15、,精确至 0.001g。再将试样放入室温的蒸馏水中,浸泡 24 小时,取出,用清洁的 干布擦去表面水分,立即称其质量,精确至 0.001g。 4 DB51/327-2008 (m 1 -m 0 ) 吸水率(%)= m 0 100% (2 ) 式中: m 1 浸泡后试样质量,g; m 0 干燥后试样质量,g。 台面吸水率的评定值取两块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5.3.4 台面耐污染性 试样:约 100mm100mm ,1 件。 试剂:龙胆紫溶液、黑色液体鞋油、油性唇膏。 龙胆紫溶液配制:将 10mg 龙胆紫粉末溶入 50ml 蒸馏水中,配制成龙胆紫溶液。 试验方法:用脱脂棉蘸足上述试剂,涂在试样上,2
16、4h 后擦去污染物,用洗洁精洗净擦干, 目测检查表面。 5.3.5 台面耐酸碱性 试样:约 50mm50mm ,2 件。 A 试剂:10% (V/V )盐酸溶液 B 试剂:10% (V/V )氢氧化钠溶液 试验方法:将一个试样放入 A 试剂中,将另一个试样放入 B 试剂中,浸泡时间均为 10min, 取出后洗净,目测检查表面。 5.3.6 台面耐高温性 试样:约 50mm50mm ,1 件。 试验方法:将试样置于 120 2烘箱中,持续时间 1h,待冷却后目测检查表面。 5.3.7 台面耐磨性 试样:约 100mm100mm ,厚度8mm ,1 件。 磨料:刚玉粒度为 180 的 3 号砂布(
17、AP180/3) 试验方法:将试样表面擦净称重,精确至 1mg,再将试样装饰面向上安装在磨耗试验机上, 每加压臂负重 4.9N,转数为 100 转。取下试样,用毛刷除去表面附灰后称重,精确至 1mg。 G= G 0 - G 1 (3 ) 式中: G磨耗值,100mg/100 转; G 0 试验前试样质量,mg ; G 1 试验后试样质量,mg 。 台面磨耗值的评定值取两块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5.4 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及形状和位置公差 将产品置于平整地面进行测量,底脚可调整高度时应尽量调整将柜体调整至水平。 5 DB51/327-2008 5.4.1 高度极限偏差测量 用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台面离
18、地面的距离(不包含台面档水板高度),用测量值减去设计值, 以最大偏差值为评定值。底脚可调整高度时其设计高度应在可调整范围内。 5.4.2 宽度极限偏差测量 用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产品左、右两侧最外沿之间的距离,用测量值减去设计值,以最大偏 差值为评定值。 5.4.3 深度极限偏差测量 用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产品最前沿至背面最外沿之间的距离(包含台面挡水板,不包含门、 抽屉的拉手),用测量值减去设计值,以最大偏差值为评定值。 5.4.4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量 应按 GB/T 3324 的规定进行试验。底脚可调整高度的产品不测底脚平稳性。 5.5 力学性能 应按 GB/T 10357.5 的规定进行试验和评定。 抽屉滑道强度试验时,若因底脚离地导致试验无法正常进行时,应对样品施加足够的平衡载 荷,以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