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3669-2019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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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0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69 2019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committee for peoples mediatio 2019 -12 - 04 发布 2019 -12 -25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669-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场所建设 . 1 3 组织建设 . 1 4 队伍建设 . 2 5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 . 5 6 档案管理 . 9 7 调解宣传 .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
2、解委员会名称 .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 . 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 . 12 DB32/T 366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武华、张书、周波、顾长青、张敏。 DB32/T 3669-2019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场所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档 案管理和调解宣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县(市、区)、乡
3、镇(街道)、村(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企 (事 ) 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 人民调解工作室 可参照执行 。 2 场所建设 2.1 应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 15 以上的固定调解室,配有满足工作需要的通讯、电脑、办公桌椅、 档案柜等日常办公设备,有统一印章。 2.2 对外挂有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牌,各类调解组织名称见附录 A。标牌由人民调解徽章、调解组织 名称汉字及拼音组成,标准规格为 60cm 40cm。 2.3 调解室应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的席卡。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 调解文化字幅。 2.4 应将人民调解员名单、联系方式、调解工作
4、任务、纠纷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纪 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公示。 3 组织建设 3.1 产生方式 3.1.1 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委员产生方式包括: 由县(市、区)设立; 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 3.1.2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委员产生方式包括: 由乡镇(街道)设立; 委员由 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 3.1.3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委员产生方式包括: 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 委员由村 (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3.2
5、备案及信息公开 3.2.1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设立、变更或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名称、地址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 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2.2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调整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并通过报刊、网络或其他公共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与向人民法院通报的内容相同。 DB32/T 3669-2019 2 4 队伍建设 4.1 人员来源及配备 4.1.1 人民调解员主要来源于下列人员: a)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b) 可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公务员、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
6、及律师、公证员、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群众 基础和调解能力的人员,成为特聘调 解员或调解工作志愿者。 4.1.2 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 5 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 专职调解员不少于 2 名,村(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 1 名。 4.2 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 a)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b) 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c) 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d) 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e) 能 熟练操作江苏省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f) 担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
7、会的人民调解 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经历。 4.3 人员聘任 4.3.1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集中招聘,由聘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保障。 4.3.2 新聘用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入职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试用期 为 3 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4.3.3 聘用期为 1-3 年,在聘用期内违反调解工作纪律,或不能履行调解职责,应解聘。聘用期满后, 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续聘。 4.4 教育培训 4.4.1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人民调解
8、员 示范培训,建立培 训师资库等 ; 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负责等级评定晋升一、二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县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负责等级评定晋升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新 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4.4.2 培训类别和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初任人民调解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晋级后应参加晋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
9、于 3 天; 继任人民调解员应参加年度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3 天,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不 少于 5 天。 DB32/T 3669-2019 3 4.4.3 人民调解员培训采取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网络 课堂等多种形式。 4.5 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包括: a) 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 纠纷的发生; b) 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 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 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 协议约
10、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 c) 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d) 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e) 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 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f)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 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 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g) 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6 行为
11、准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应有下列行为: a) 偏袒一方当事人; b) 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当事人; c) 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d) 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e) 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f) 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g)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7 等级评定 4.7.1 评定组织 4.7.1.1 人民调解员等级 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区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 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4.7.1.2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 报并逐级上
12、报。 4.7.2 评定内容 包括人民调解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 4.7.3 等级划分 人民调解员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4.7.4 评定条件 DB32/T 3669-2019 4 具体遵照附录 B 的要求。 4.8 考核评价 4.8.1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a) 执行人民调解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b) 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c) 调解 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情况; d) 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e) 化
13、解纠纷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制 止民间纠纷激化,无因调解不当导致民转刑案件和自杀案件 的发生; f) 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g) 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4.8.2 考核方式 考核 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专职调解员薪酬待遇、等级提升、表彰奖励挂钩: 日常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开展 ,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考核意 见报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复审,并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县(市、区)司法局确定。 4.9 罢免及解聘 符
14、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调解员, 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a) 对调解过程中有 4.6 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b) 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c) 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d) 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e)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f) 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 。 4.10 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 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5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 5.1 职责分工 5.1.1 省、设区市司法行政
15、机关负责对网格化排查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5.1.2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制定辖区内网格化排查预警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完善基本工作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日常和年度考核; 指导乡镇(街道)网格化排查预警工作。 DB32/T 3669-2019 5 5.1.3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 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的具体组织实施,明确网格单元的具体责任; 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调处网格单元上交的矛盾纠纷。 5.1.4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 网格单元内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调处一般民间纠纷。 5.2 信息采集、报送和处理 5.2.1 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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