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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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149. 6 -1 997 前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g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g黄败、蔡瑞廉、:wJ湾、赵辨、袁兆庄。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晶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 7149. 6 -1 997
2、Dia伊曲ticcriteria and p血cipl醋。fman昭ementof photo睡nsitivedermatitis induced by c田meU四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使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的皮肤粘膜的光毒反应或光变应反应。1 范回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7149.2-1997 化妆品
3、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 诊断原则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又经过光照而在相应部位出现光感性皮炎。必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见附录A.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4 诊断标准4. 1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4.2 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4.3 皮损形态多样,可出现红斑、丘臻、小水瘾。自觉症状瘟痒,慢性皮损可呈浸润、增厚、苔癖化等。4.4 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表现为肿胀、干裂、渗出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4.5 病程可迁延,停用化妆品后仍可有皮荡发生,再接触光敏物质后可再发病。4.6 化妆品光斑贴试验阳性,见附录A.4. 7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5 处理原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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