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一)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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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一)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强(男)和许晓玲(女)于 2007 年结婚。婚前许晓玲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对日常生活仍有巨大影响,经常训斥甚至打骂李强。两年后,李强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财产 2 万元经李强同意判归许晓玲所有。法院指定许晓玲的父亲许炳义作为许晓玲的监护人,许炳义以自己年老力衰无力照顾许晓玲为由拒绝监护。许晓玲的哥哥许晓海表示愿意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于是法院指定许晓海为许晓玲的监护人。1 年后,许
2、晓玲的姐姐许晓梦发现,许晓海动用许晓玲离婚后获得的 2万元做生意,而且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赔掉大半。许晓梦立刻提出,许晓玲的钱应该用来保障其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取代许晓海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许晓海辩称,自己做生意所挣的钱也是用来扶养许晓玲的。双方争执不下,许晓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许晓玲的监护人。问:(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许晓海有无权利动用被监护人许晓玲的财产?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2.8 岁的金英子是儿童影星,片酬颇丰。其伯父金某不幸身患重病,支出巨额医药费,家中不堪重负,故向金英子之父金峰求助。金峰在征得金英子同意后,以
3、金英子的名义赠与金某 3 万元。金英子之母叶芳得知后大为不悦,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而金峰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得到了金英子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问:金峰代金英子所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15.00)_3.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 10 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 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为什么?(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
4、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分数:15.00)_4.涂某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04 年夏天,涂某决定独身赴西藏旅行,并表示要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探险。其妻林某苦苦劝阻,无果。涂某留下一份遗嘱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就去了西藏。刚开始,涂某还时常寄信、寄明信片回家,但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涂某就音讯全无。涂某一家到处打听仍无结果。2010年 4 月 2 日,涂某的妹妹从父母处得知,涂某在遗嘱里给自己留了一些财产,便找到林某要求分割财产。林某不同意,坚信涂某一定会回来。为分得财产,涂某的妹妹不顾林某的反对,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同时,涂某的单
5、位也准备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以便将其除名。问:(1)涂某的单位有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吗?为什么?(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为什么?(分数:15.00)_5.1998 年 1 月,王子同和朋友合伙到南方做生意,不料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家人四处查访无果。王子同年轻的妻子张琴带着幼子王贝贝生活,经济很是困难。2002 年 3 月,张琴在娘家人的劝告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王子同的父母表示坚决反对,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最后,法院宣告王子同死亡。张琴、王贝贝和王子同的父母继承王子同的财产。2004 年 4 月,张琴和郭自强结婚,但因为郭自强不愿意要孩子,张琴只好忍痛将王贝贝送养给吕雄
6、夫妇。2005 年 1 月,郭自强遭遇车祸死亡。2010 年 8 月,王子同突然归家。原来他做生意被骗去身上全部财产,自觉无颜见人,在外流浪了几年,无奈实在思念妻儿,于是返乡。得知家中变故后,王子同向法院申请,请求:(1)恢复和张琴的婚姻关系;(2)撤销吕雄夫妇和王贝贝的收养关系;(3)张琴和父母返还财产。问:(1)在王子同父母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张琴的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3)如果吕雄夫妇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是否应根据王子同的请求判决解除吕雄夫妇和王贝贝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是否
7、应返还财产?为什么?(分数:15.00)_6.8 岁的小明在光远小学上三年级。某日,在上手工劳动课时,上课老师的孩子突然生病,于是他吩咐同学们保持课堂秩序,然后赶紧送孩子上医院去了。淘气的小明于是和同桌小光打闹玩耍,一不小心用做手工的剪刀刺伤了小光的眼睛,花费医疗费数万。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异,小明随母亲生活。小光的父母要求小明的母亲负担医疗费。小明的母亲则认为,是光远小学管理不善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问:(1)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学校有无赔偿责任?为什么?(3)小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7.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
8、2008 年夏天,9 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 2 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 2 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 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 2 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 9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问:(1)肖玲玲作为 10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
9、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分数:15.00)_8.2007 年,王丁丁的父亲去世,母亲张利随即再嫁。12 岁的王丁丁十分不满,主动搬到爷爷奶奶家去住,张利每月给付生活费。2007 年 12 月 2 日,王丁丁在玩耍时和同学李东东发生争执,用石块将李东东的额头砸伤,花去医疗费 2 万元。李东东的父亲李秋生要求张利赔偿医疗费。张利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并告知李秋生:王丁丁的父亲生前留给王丁丁一张 1 万元的存款单,被王丁丁拿到爷爷奶奶家去了。王丁丁的爷爷承认存单是在自己手里,但表示存款单是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上大学的存款,不能用来赔偿李秋生,并要求李秋生向张利索赔。李秋生于是
10、代李东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利和王丁丁的爷爷奶奶赔偿医疗费。问:(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9.2006 年 2 月,A 公司和 B 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后,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C 公司。A 公司和 B 公司在发起人协议上约定:(1)C 公司拟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其中 A 公司投资 50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B 公司投资100 万元,以厂房和生产资料形式出资;(2)出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同年 6 月 10 日,A 公司依照约定将 50 万元汇入 B 公司开设的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确定了董事会,并且举行了
11、三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但是,上述程序完成后,C 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办理登记注册手续。A 公司多次催促,B 公司就是不去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07 年 5 月,A 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情况需要,要求 B 公司退回其投资款项,而 B 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A 公司于是将 B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 50 万元。问:(1)C 公司是否成立?为什么?(2)B 公司是否应当将 50 万元投资款返还给 A 公司?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一)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
12、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强(男)和许晓玲(女)于 2007 年结婚。婚前许晓玲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对日常生活仍有巨大影响,经常训斥甚至打骂李强。两年后,李强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财产 2 万元经李强同意判归许晓玲所有。法院指定许晓玲的父亲许炳义作为许晓玲的监护人,许炳义以自己年老力衰无力照顾许晓玲为由拒绝监护。许晓玲的哥哥许晓海表示愿意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于是法院指定许晓海为许晓玲的监护人。1 年后,许晓玲的姐姐许晓梦发现,许晓海动用许晓玲离婚后获得的 2万元做生意,而且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赔掉大半。许晓梦立刻提出,许晓玲的
13、钱应该用来保障其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取代许晓海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许晓海辩称,自己做生意所挣的钱也是用来扶养许晓玲的。双方争执不下,许晓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许晓玲的监护人。问:(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许晓海有无权利动用被监护人许晓玲的财产?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成立,因为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14 条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
14、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本案中,许炳义年老力衰无监护能力,法院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2)许晓海没有权利动用许晓玲的财产,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许晓海用许晓玲的财产来做生意,且赔掉大半,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是不合法的。(3)许晓海应赔偿许晓玲的财产损失;同时,法院应撤销许晓海的监护权,改由许晓梦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3 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
15、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解析:2.8 岁的金英子是儿童影星,片酬颇丰。其伯父金某不幸身患重病,支出巨额医药费,家中不堪重负,故向金英子之父金峰求助。金峰在征得金英子同意后,以金英子的名义赠与金某 3 万元。金英子之母叶芳得知后大为不悦,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而金峰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得到了金英子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问:金峰代金英子所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金峰代金英子所为赠与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
16、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限制性规定不以被监护人的同意为转移,因为被监护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金峰代理金英子的赠与行为,虽然得到了金英子的同意,但却不是为了金英子的利益,因此无效。)解析:3.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 10 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 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
17、踪?为什么?(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张某有权申请李某失踪,因为他是利害关系人。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 24 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某作为被申请人李某的债权人,和李某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权申请李某失踪。(2)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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