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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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DB51 备案号:28698-2010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 Destroy and dispose of explosives safety regulations 2010 - 10 - 01 实施2010 - 08 - 18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166-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场地选择安全要求 2 5 销毁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3 6 挖掘、装卸和运输 4 7 销毁处置方法 5 8 非制式爆炸装置的排险处置原则 8 9 销毁工作的安
2、全管理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销毁方式选择表 .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爆炸物品相对危险性高低分类表 .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炸毁各种废弹数量与最小安全距离 . 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航弹炸毁场危险区及警戒区的最小安全半径 . 15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销毁炮弹引爆用药量表 . 16 DB51/T 1166-2010 前 言 鉴于目前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对社会安全工作造成的影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安全规程将爆炸物品销毁处置程序、原则、方法进行安全科学规范,以防止和减轻爆炸物品的社会危害。在充分调研总结国内外爆炸物品销毁处置
3、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以及大量爆炸物品销毁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左敬军、李晓、严军、施富强、柴俭、王坚、谢仕纯、李明、林明、赵传东、徐王山、魏民、张志杰、陈婕、唐孝伦、张伟、王明政、王亚龙、林明宗。 DB51/T 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 1 范
4、围 本标准确立了下列不便回收利用的火炸药及其制品、以及主体勿需外界供氧可产生化学爆炸的物品: 战争年代和演练时遗留下来的; 公安机关收缴的; 失效变质、安全质量无保证的;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废品; 非制式爆炸装置。 这些爆炸物品在销毁前后全过程安全技术工作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及涉爆主管部门。也适用于国防军事系统在其军事管理区以外废旧弹药的销毁。 注: 爆炸物品严禁采用掩埋、随意丢弃于水塘和江河湖海的办法进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5、(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 disposal o f explosives destruction 将爆炸物品通过安全、彻底、经济、不造成污染危害处理途径,使爆炸物品完全失去爆炸性,或紧急状态下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爆炸物品暂时失去严重爆炸威胁性,然后在其它安全条件下使之失去爆炸性。 3.2 民用爆炸物品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 非军用的民间社会所使用或消费的爆炸性物品,工程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特定条件下能产生爆炸性危害的危险物品。 3.3
6、 非制式爆炸装置 non-standard the explosive devices 非标准化小量生产的、全部不采用或仅部分采用标件,在特定条件下能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爆炸危害或威胁的装置。 DB51/T 1166-2010 3.4 废旧军用弹药 scrap old mili tary ammunition 不堪军用已陈旧淘汰或报废的含火炸药的爆炸性器件或物质。 3.5 爆炸法 with the explosion of ways 通过爆炸引爆方式将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爆炸物品的销毁,是爆炸物品销毁的首选方式。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物品种类,外壳厚度、强度,爆炸威力,引爆薄弱环节,引爆作
7、用方式等进行分类销毁处置。一次被起爆药量应控制在40以下。大型航弹、导弹战斗部、毒气弹、燃烧弹及其它特种弹,可在增大安全距离的条件下适当增大一次起爆药量。 3.6 燃烧法 w ay with burnt 通过热引燃方式,将相对稳定并通过可控制燃烧措施的爆炸物品进行燃烧销毁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猛炸药和工业炸药的销毁。实施过程中应严防温度积聚、能量释放过快、燃烧气态产物不扩散等环境条件,严禁混入雷管、导爆索、射孔弹、排漏弹、起爆弹等起爆物,一次烧毁量不宜超过 200 。未摘除引信传爆管的军用弹药不得用燃烧法销毁。 3.7 水溶解法 use water soluble solution 将炸药中可溶于
8、水的组分溶解于水中,不溶水组分捞起晒干烧毁的销毁方法。只适用于硝酸铵类、黑火药等能溶于水而又不造成污染危害的爆炸物品销毁。 3.8 化学分解法 way of using chemical decomposition method 在一定条件和时间段内,能与某些化学试剂发生较缓慢而又稳定的化学反应而逐渐失去爆炸性的爆炸物品销毁。一般仅限于实验室内 2 以下起爆药类或特定条件敏感度高炸药的销毁。 3.9 TNT 当量 equivalent of the explosion 以 TNT 质量为 1,其它炸药同一质量爆炸后与之比较的爆炸冲击作用力对应值。本标准除特别表明的品种和质量外,炸药质量均为 T
9、NT 当量。 4 场地选择安全要求 4.1 销毁场地的选择,要根据确保不发生事故,即使发生意外,也能够保证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场地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原则,针对各限制性条件作最全面优化选择。 4.2 爆炸销毁场 4.2.1 爆炸销毁场应选择远郊区县的山沟、丘陵、盆地等人烟稀少和有天然屏障的地区。少量时,可选在旧采石场、山洞、土坑中进行。 DB51/T 1166-2010 4.2.2 毒气弹的爆炸销毁场,应选择在半径 20km80km 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工厂、通航河流、铁路和公路干线,半径 3km 内不得有水源和牧场,且便于管控的地区。炸坑 100m 半径范围最好是沙漠荒草地带,并应在销毁前
10、将荒草割除或用火烧净。 4.2.3 航弹的爆炸销毁场,应选择在离仓库、工矿、铁路、输电线、广播电视通讯设施、交通要道、居民点等 2km 以外。 4.2.4 爆炸销毁场内无自然坑洞时,须挖设直径 1m3m 左右的爆炸坑。普通少量爆炸物品销毁,应挖1m2m 深坑,200 以上单个航弹应挖 3m 以上的深坑。坑周围半径 100m 范围应相对平展,便于清理发现未爆物。 4.2.5 确定爆炸销毁场时,应对其销毁时产生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地震波破坏作用范围,个别碎片飞散的危险距离,诱发火灾,产生毒气等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考察分析: (a) 普通军用弹药的爆炸销毁,应充分考虑销毁量和引爆方式以及场地对个别破片的阻
11、拦因素; (b) 燃烧弹的爆炸销毁,要认真评估消防处置措施及对意外烧伤人员的救治措施; (c) 毒气弹的爆炸销毁,除了要确保场地通风,还应对风向、毒性作用范围、毒性作用期限和防毒解毒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估。 4.2.6 爆炸销毁场及销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a) 无天然安全屏障的场地,要在上风方向建立背向爆炸坑且距离不小于 150m 的有效安全掩体。 (b) 销毁场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应距爆炸中心 200m,距掩体 50m。 (c) 销毁场临时存放废旧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一次引爆销毁总量。其余待销毁品应暂存在距爆炸中心 500m 以外和距掩体 150m 以外的安全地带。 (d) 运送爆炸物品至
12、爆炸坑的道路要通行无障碍,沿途转弯处和交叉路口要有专人负责指引联络。 (e) 距爆炸坑50m半径内的易燃物和杂草要清理干净; 距爆炸坑中心200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灌木丛、杂草。毗邻森林面应在距爆炸坑 200m-500m 开劈 15m 宽的防火带。 (f) 根据销毁量确定的安全警戒区边缘要设明显标志和派专人看守,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g) 严防无线电波和外来电源对雷管及电爆网络的影响。 4.3 燃烧销毁场 4.3.1 燃烧销毁场应选择平坦地势且周围有天然屏障的场地。 4.3.2 燃烧销毁场及销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a) 燃烧区边缘 150m 外上风方向要设置半埋入式掩体,并留有防爆观
13、察孔; (b) 安全警戒区不应小于 300m; (c) 引燃器材和待烧毁物应置上风地带。 4.3.3 燃烧销毁的各项安全距离可略小于爆炸销毁安全距离要求,远距离点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m。 5 销毁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5.1 销毁方案的制定 5.1.1 制定销毁方案前,要作实地调查研究,对性能难以掌握的爆炸物品应先取少量试销毁。 5.1.2 销毁方案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分类情况、销毁器材、销毁场的设置、警戒范围时间、起爆销毁点设置、装卸运输、销毁方式、操作程序、伤害救护、后勤保障、善后清理、操作人员的安全宣讲培训、安全评估监督、组织指挥领导、通讯联络等内容。 5.1.3 废旧民用爆
14、炸物品要进入民爆信息系统作出库销毁备案。 DB51/T 1166-2010 销毁方案的制定,方法要科学严密、措施要切实可靠,表述要准确明晰。要将具体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5.2 销毁方案的审批 5.2.1 各种销毁方案的审批,应经由对应级别的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参与安全评估或现场指导操作。军用弹药的销毁审批,应有熟悉军用弹药结构性能和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评估或现场指导操作。 5.2.2 审批管理级别: A 级, 高级别销毁:高危类物品;普通化学弹;炸毁 500 以上,烧毁(水解、化学分解)1000以上的销毁方案,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报经省公安厅审批或委托实施。 毒性很强的化学弹销毁处置,要
15、按规定及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 B 级,中级别销毁:中危类物品; 炸毁 40 以上 500 以下,或烧毁(水解、化学分解)200 以上 1000 以下的销毁方案,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由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批或委托实施,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C 级,初级别销毁:低危类物品;炸毁 40 以下或烧毁(水解、化学分解)200 以下的销毁方案,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5.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内的废品、带药成品半成品的销毁,以及经常采用化学分解法少量销毁爆炸物品的企业,销毁方案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5.4 参与烟花爆
16、竹销毁安全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级别不得低于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的燃放等级要求。加高感度物质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半成品及药剂的销毁,要由有火炸药学或化学专业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安全指导和实施。 5.5 销毁不宜选在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和夜间进行。 6 挖掘、装卸和运输 6.1 挖掘 6.1.1 对掩埋爆炸物要通过详细调查和仪器探测、摸清具体掩埋部位、深度、数量、品种及危险程度,以确定开挖巷道形状。 6.1.2 开挖巷道应从远处审慎地向被掩爆炸物品开进。被掩埋爆炸物品附近的工作面,应是不小于 1m宽、2m 长的平展面,并应保持略低于被掩埋物底层线。搬运巷道坡度不宜大于 30,要有利于操作人员
17、操作。 6.1.3 接近掩埋爆炸物 1m 时,挖掘操作人员不宜多于 3 人。 6.1.4 从地下取出较大的航弹时,应制作比弹体稍大的坚固木箱,木箱上有供吊装用的牢固绳索。应在弹坑口先用吊车或滑轮将航弹吊装在木箱内,再用引信护罩护好引信,用细沙等软质物固定弹体,然后再吊装在运输车上,严防引信与坑壁或其它物碰撞。如果航弹位于地表以下,埋入深度不足 1m 时,在清除弹体周围填埋物后,可用卷杨机远距离操作,将航弹拉出地面后再吊装。 6.2 分装和装卸 6.2.1 待销毁爆炸物品分装的原则: (a) 带有引信和不带引信的弹药要按品种分类单独分装; (b) 炸药、火药要与弹药、起爆器材分装; DB51/T
18、 1166-2010 (c) 炸药与火药分装; (d) 引信、底火、火帽、点火器材要与弹药、火炸药分装,并按品种单独分装; (e) 雷管要与其它爆炸物品分装,并按品种单独分装; (f) 爆炸品、燃烧品、毒害品要单独分装; (g) 品种不明的物品要单独分装。 6.2.2 包装箱应坚固,装箱的爆炸物品要装稳卡牢,对有引信的弹体要在箱内装有起稳固作用的档板或引信护罩。包装火帽、雷管和引信时,箱内周围和空隙应用软质不燃填充物塞紧垫稳。火雷管不得倒置装运。雷管、火帽、引信、起爆药等特别敏感物品和必须异地摧毁的非制式爆炸装置,要装在爆炸物品保险箱或专用防爆容器内。 6.2.3 销毁工作前,要对装卸爆炸物品
19、人员根据工种进行操作工作的危险性及安全防护知识宣讲培训,严禁危险操作。对高危类物品要严格履行轻拿轻放操作。严格控制销毁规模和接近爆炸物品操作人员人数。 6.3 运输 6.3.1 爆炸物品要用汽车运输。车身、车厢要清洁无杂物,并装有接地铁链。装量应在允许载重量的1/2 以下。相对高危类物品、中危类物品和低危类物品要单车装运。 6.3.2 对毒害品要采取有效的防止泄漏的措施。 6.3.3 对高危类物品,在防意外撞击、摩擦、振动措施无保障时,应先作钝化技术处理。 6.3.4 运输车辆要有专车开道护送。 6.3.5 行车路线应避开人烟集中的居民点,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时段和重要建构筑物区段,禁止在城镇人员
20、密集地带穿行停留。 6.3.6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将正常车辆通行时速最少减慢 20%,在道路路况较差的情况下时速还要减慢,或者对道路进行临时性补修,要严防爆炸物品受强振动或转弯时的离心力在车内碰撞引发爆炸。 7 销毁处置方法 7.1 爆炸法的实施 7.1.1 爆炸法引爆体的制作、码放和起爆。 7.1.1.1 引爆体的制作: a) 应根据实际条件和被销毁对象制作导火索起爆体、电力起爆体、导爆索起爆体、聚能起爆(切割)体,并采用优质足量爆破器材,保证一次诱爆完全; b) 引爆体应采用可靠的起爆系统; c) 引爆体宜加工成球形、圆柱形或正方形,采用猛度和威力高的炸药; d) 用聚能引爆体炸切 6m
21、m-14mm 厚弹体,可利用空铁皮油桶剪去上盖、底部经敲击成凹坑制作成聚能体外壳。内装 2kg3kg 工业炸药用雷管或插入导爆索起爆; e) 特殊情况下,反坦克地雷,榴弹等可作为销毁军用弹药的引爆体。使用反坦克地雷等大威力爆炸品作引爆体时,应在其表面另附引爆药包; 7.1.1.2 引爆体与被销毁物的码放既要有利于殉爆,又要防止高危品被销毁物挤压发生意外爆炸,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引爆体应在被销毁物的上部中央,被销毁物在其下部; b) 被销毁物大的在上,小的零散的在下; c) 易起爆的在上,不易起爆的在下。 DB51/T 1166-2010 d) 易受挤压发生爆炸的物品在上,相对安定的在下。
22、7.1.1.3 引爆体起爆除化学毒气弹、燃烧弹应选用导火索引爆外,各种引爆体均应采用电力起爆。 7.1.2 军用弹药的爆炸销毁 7.1.2.1 投掷弹的爆炸销毁应采用下列方法: a. 手榴弹每坑应少于100枚; b. 应将弹头对头呈金子塔形码放,也可将其交叉放置呈三角塔形使铁木交接呈一条线,引爆药量应大于3; 7.1.2.2 炮弹的爆炸销毁应采用下列方法: a) 炮弹的种类、口径比较单一且数量不多时,应采用立式装坑,选择 1-3 枚威力大且容易起爆的弹头放在中心,其余弹放在周围; b) 弹头均向中央靠拢,弹与弹间紧靠,周围填土固定; c) 炮弹的种类、口径复杂,数量多时,应采取辐射状装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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