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DB51 备案号:28698-2010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 Destroy and dispose of explosives safety regulations 2010 - 10 - 01 实施2010 - 08 - 18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166-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场地选择安全要求 2 5 销毁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3 6 挖掘、装卸和运输 4 7 销毁处置方法 5 8 非制式爆炸装置的排险处置原则 8 9 销毁工作的安
2、全管理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销毁方式选择表 .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爆炸物品相对危险性高低分类表 .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炸毁各种废弹数量与最小安全距离 . 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航弹炸毁场危险区及警戒区的最小安全半径 . 15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销毁炮弹引爆用药量表 . 16 DB51/T 1166-2010 前 言 鉴于目前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对社会安全工作造成的影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安全规程将爆炸物品销毁处置程序、原则、方法进行安全科学规范,以防止和减轻爆炸物品的社会危害。在充分调研总结国内外爆炸物品销毁处置
3、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以及大量爆炸物品销毁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左敬军、李晓、严军、施富强、柴俭、王坚、谢仕纯、李明、林明、赵传东、徐王山、魏民、张志杰、陈婕、唐孝伦、张伟、王明政、王亚龙、林明宗。 DB51/T 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 1 范
4、围 本标准确立了下列不便回收利用的火炸药及其制品、以及主体勿需外界供氧可产生化学爆炸的物品: 战争年代和演练时遗留下来的; 公安机关收缴的; 失效变质、安全质量无保证的;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废品; 非制式爆炸装置。 这些爆炸物品在销毁前后全过程安全技术工作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及涉爆主管部门。也适用于国防军事系统在其军事管理区以外废旧弹药的销毁。 注: 爆炸物品严禁采用掩埋、随意丢弃于水塘和江河湖海的办法进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5、(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 disposal o f explosives destruction 将爆炸物品通过安全、彻底、经济、不造成污染危害处理途径,使爆炸物品完全失去爆炸性,或紧急状态下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爆炸物品暂时失去严重爆炸威胁性,然后在其它安全条件下使之失去爆炸性。 3.2 民用爆炸物品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 非军用的民间社会所使用或消费的爆炸性物品,工程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特定条件下能产生爆炸性危害的危险物品。 3.3
6、 非制式爆炸装置 non-standard the explosive devices 非标准化小量生产的、全部不采用或仅部分采用标件,在特定条件下能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爆炸危害或威胁的装置。 DB51/T 1166-2010 3.4 废旧军用弹药 scrap old mili tary ammunition 不堪军用已陈旧淘汰或报废的含火炸药的爆炸性器件或物质。 3.5 爆炸法 with the explosion of ways 通过爆炸引爆方式将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爆炸物品的销毁,是爆炸物品销毁的首选方式。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物品种类,外壳厚度、强度,爆炸威力,引爆薄弱环节,引爆作
7、用方式等进行分类销毁处置。一次被起爆药量应控制在40以下。大型航弹、导弹战斗部、毒气弹、燃烧弹及其它特种弹,可在增大安全距离的条件下适当增大一次起爆药量。 3.6 燃烧法 w ay with burnt 通过热引燃方式,将相对稳定并通过可控制燃烧措施的爆炸物品进行燃烧销毁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猛炸药和工业炸药的销毁。实施过程中应严防温度积聚、能量释放过快、燃烧气态产物不扩散等环境条件,严禁混入雷管、导爆索、射孔弹、排漏弹、起爆弹等起爆物,一次烧毁量不宜超过 200 。未摘除引信传爆管的军用弹药不得用燃烧法销毁。 3.7 水溶解法 use water soluble solution 将炸药中可溶于
8、水的组分溶解于水中,不溶水组分捞起晒干烧毁的销毁方法。只适用于硝酸铵类、黑火药等能溶于水而又不造成污染危害的爆炸物品销毁。 3.8 化学分解法 way of using chemical decomposition method 在一定条件和时间段内,能与某些化学试剂发生较缓慢而又稳定的化学反应而逐渐失去爆炸性的爆炸物品销毁。一般仅限于实验室内 2 以下起爆药类或特定条件敏感度高炸药的销毁。 3.9 TNT 当量 equivalent of the explosion 以 TNT 质量为 1,其它炸药同一质量爆炸后与之比较的爆炸冲击作用力对应值。本标准除特别表明的品种和质量外,炸药质量均为 T
9、NT 当量。 4 场地选择安全要求 4.1 销毁场地的选择,要根据确保不发生事故,即使发生意外,也能够保证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场地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原则,针对各限制性条件作最全面优化选择。 4.2 爆炸销毁场 4.2.1 爆炸销毁场应选择远郊区县的山沟、丘陵、盆地等人烟稀少和有天然屏障的地区。少量时,可选在旧采石场、山洞、土坑中进行。 DB51/T 1166-2010 4.2.2 毒气弹的爆炸销毁场,应选择在半径 20km80km 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工厂、通航河流、铁路和公路干线,半径 3km 内不得有水源和牧场,且便于管控的地区。炸坑 100m 半径范围最好是沙漠荒草地带,并应在销毁前
10、将荒草割除或用火烧净。 4.2.3 航弹的爆炸销毁场,应选择在离仓库、工矿、铁路、输电线、广播电视通讯设施、交通要道、居民点等 2km 以外。 4.2.4 爆炸销毁场内无自然坑洞时,须挖设直径 1m3m 左右的爆炸坑。普通少量爆炸物品销毁,应挖1m2m 深坑,200 以上单个航弹应挖 3m 以上的深坑。坑周围半径 100m 范围应相对平展,便于清理发现未爆物。 4.2.5 确定爆炸销毁场时,应对其销毁时产生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地震波破坏作用范围,个别碎片飞散的危险距离,诱发火灾,产生毒气等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考察分析: (a) 普通军用弹药的爆炸销毁,应充分考虑销毁量和引爆方式以及场地对个别破片的阻
11、拦因素; (b) 燃烧弹的爆炸销毁,要认真评估消防处置措施及对意外烧伤人员的救治措施; (c) 毒气弹的爆炸销毁,除了要确保场地通风,还应对风向、毒性作用范围、毒性作用期限和防毒解毒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估。 4.2.6 爆炸销毁场及销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a) 无天然安全屏障的场地,要在上风方向建立背向爆炸坑且距离不小于 150m 的有效安全掩体。 (b) 销毁场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应距爆炸中心 200m,距掩体 50m。 (c) 销毁场临时存放废旧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一次引爆销毁总量。其余待销毁品应暂存在距爆炸中心 500m 以外和距掩体 150m 以外的安全地带。 (d) 运送爆炸物品至
12、爆炸坑的道路要通行无障碍,沿途转弯处和交叉路口要有专人负责指引联络。 (e) 距爆炸坑50m半径内的易燃物和杂草要清理干净; 距爆炸坑中心200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灌木丛、杂草。毗邻森林面应在距爆炸坑 200m-500m 开劈 15m 宽的防火带。 (f) 根据销毁量确定的安全警戒区边缘要设明显标志和派专人看守,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g) 严防无线电波和外来电源对雷管及电爆网络的影响。 4.3 燃烧销毁场 4.3.1 燃烧销毁场应选择平坦地势且周围有天然屏障的场地。 4.3.2 燃烧销毁场及销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a) 燃烧区边缘 150m 外上风方向要设置半埋入式掩体,并留有防爆观
13、察孔; (b) 安全警戒区不应小于 300m; (c) 引燃器材和待烧毁物应置上风地带。 4.3.3 燃烧销毁的各项安全距离可略小于爆炸销毁安全距离要求,远距离点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m。 5 销毁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5.1 销毁方案的制定 5.1.1 制定销毁方案前,要作实地调查研究,对性能难以掌握的爆炸物品应先取少量试销毁。 5.1.2 销毁方案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分类情况、销毁器材、销毁场的设置、警戒范围时间、起爆销毁点设置、装卸运输、销毁方式、操作程序、伤害救护、后勤保障、善后清理、操作人员的安全宣讲培训、安全评估监督、组织指挥领导、通讯联络等内容。 5.1.3 废旧民用爆
14、炸物品要进入民爆信息系统作出库销毁备案。 DB51/T 1166-2010 销毁方案的制定,方法要科学严密、措施要切实可靠,表述要准确明晰。要将具体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5.2 销毁方案的审批 5.2.1 各种销毁方案的审批,应经由对应级别的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参与安全评估或现场指导操作。军用弹药的销毁审批,应有熟悉军用弹药结构性能和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评估或现场指导操作。 5.2.2 审批管理级别: A 级, 高级别销毁:高危类物品;普通化学弹;炸毁 500 以上,烧毁(水解、化学分解)1000以上的销毁方案,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报经省公安厅审批或委托实施。 毒性很强的化学弹销毁处置,要
15、按规定及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 B 级,中级别销毁:中危类物品; 炸毁 40 以上 500 以下,或烧毁(水解、化学分解)200 以上 1000 以下的销毁方案,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由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批或委托实施,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C 级,初级别销毁:低危类物品;炸毁 40 以下或烧毁(水解、化学分解)200 以下的销毁方案,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5.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内的废品、带药成品半成品的销毁,以及经常采用化学分解法少量销毁爆炸物品的企业,销毁方案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5.4 参与烟花爆
16、竹销毁安全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级别不得低于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的燃放等级要求。加高感度物质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半成品及药剂的销毁,要由有火炸药学或化学专业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安全指导和实施。 5.5 销毁不宜选在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和夜间进行。 6 挖掘、装卸和运输 6.1 挖掘 6.1.1 对掩埋爆炸物要通过详细调查和仪器探测、摸清具体掩埋部位、深度、数量、品种及危险程度,以确定开挖巷道形状。 6.1.2 开挖巷道应从远处审慎地向被掩爆炸物品开进。被掩埋爆炸物品附近的工作面,应是不小于 1m宽、2m 长的平展面,并应保持略低于被掩埋物底层线。搬运巷道坡度不宜大于 30,要有利于操作人员
17、操作。 6.1.3 接近掩埋爆炸物 1m 时,挖掘操作人员不宜多于 3 人。 6.1.4 从地下取出较大的航弹时,应制作比弹体稍大的坚固木箱,木箱上有供吊装用的牢固绳索。应在弹坑口先用吊车或滑轮将航弹吊装在木箱内,再用引信护罩护好引信,用细沙等软质物固定弹体,然后再吊装在运输车上,严防引信与坑壁或其它物碰撞。如果航弹位于地表以下,埋入深度不足 1m 时,在清除弹体周围填埋物后,可用卷杨机远距离操作,将航弹拉出地面后再吊装。 6.2 分装和装卸 6.2.1 待销毁爆炸物品分装的原则: (a) 带有引信和不带引信的弹药要按品种分类单独分装; (b) 炸药、火药要与弹药、起爆器材分装; DB51/T
18、 1166-2010 (c) 炸药与火药分装; (d) 引信、底火、火帽、点火器材要与弹药、火炸药分装,并按品种单独分装; (e) 雷管要与其它爆炸物品分装,并按品种单独分装; (f) 爆炸品、燃烧品、毒害品要单独分装; (g) 品种不明的物品要单独分装。 6.2.2 包装箱应坚固,装箱的爆炸物品要装稳卡牢,对有引信的弹体要在箱内装有起稳固作用的档板或引信护罩。包装火帽、雷管和引信时,箱内周围和空隙应用软质不燃填充物塞紧垫稳。火雷管不得倒置装运。雷管、火帽、引信、起爆药等特别敏感物品和必须异地摧毁的非制式爆炸装置,要装在爆炸物品保险箱或专用防爆容器内。 6.2.3 销毁工作前,要对装卸爆炸物品
19、人员根据工种进行操作工作的危险性及安全防护知识宣讲培训,严禁危险操作。对高危类物品要严格履行轻拿轻放操作。严格控制销毁规模和接近爆炸物品操作人员人数。 6.3 运输 6.3.1 爆炸物品要用汽车运输。车身、车厢要清洁无杂物,并装有接地铁链。装量应在允许载重量的1/2 以下。相对高危类物品、中危类物品和低危类物品要单车装运。 6.3.2 对毒害品要采取有效的防止泄漏的措施。 6.3.3 对高危类物品,在防意外撞击、摩擦、振动措施无保障时,应先作钝化技术处理。 6.3.4 运输车辆要有专车开道护送。 6.3.5 行车路线应避开人烟集中的居民点,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时段和重要建构筑物区段,禁止在城镇人员
20、密集地带穿行停留。 6.3.6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将正常车辆通行时速最少减慢 20%,在道路路况较差的情况下时速还要减慢,或者对道路进行临时性补修,要严防爆炸物品受强振动或转弯时的离心力在车内碰撞引发爆炸。 7 销毁处置方法 7.1 爆炸法的实施 7.1.1 爆炸法引爆体的制作、码放和起爆。 7.1.1.1 引爆体的制作: a) 应根据实际条件和被销毁对象制作导火索起爆体、电力起爆体、导爆索起爆体、聚能起爆(切割)体,并采用优质足量爆破器材,保证一次诱爆完全; b) 引爆体应采用可靠的起爆系统; c) 引爆体宜加工成球形、圆柱形或正方形,采用猛度和威力高的炸药; d) 用聚能引爆体炸切 6m
21、m-14mm 厚弹体,可利用空铁皮油桶剪去上盖、底部经敲击成凹坑制作成聚能体外壳。内装 2kg3kg 工业炸药用雷管或插入导爆索起爆; e) 特殊情况下,反坦克地雷,榴弹等可作为销毁军用弹药的引爆体。使用反坦克地雷等大威力爆炸品作引爆体时,应在其表面另附引爆药包; 7.1.1.2 引爆体与被销毁物的码放既要有利于殉爆,又要防止高危品被销毁物挤压发生意外爆炸,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引爆体应在被销毁物的上部中央,被销毁物在其下部; b) 被销毁物大的在上,小的零散的在下; c) 易起爆的在上,不易起爆的在下。 DB51/T 1166-2010 d) 易受挤压发生爆炸的物品在上,相对安定的在下。
22、7.1.1.3 引爆体起爆除化学毒气弹、燃烧弹应选用导火索引爆外,各种引爆体均应采用电力起爆。 7.1.2 军用弹药的爆炸销毁 7.1.2.1 投掷弹的爆炸销毁应采用下列方法: a. 手榴弹每坑应少于100枚; b. 应将弹头对头呈金子塔形码放,也可将其交叉放置呈三角塔形使铁木交接呈一条线,引爆药量应大于3; 7.1.2.2 炮弹的爆炸销毁应采用下列方法: a) 炮弹的种类、口径比较单一且数量不多时,应采用立式装坑,选择 1-3 枚威力大且容易起爆的弹头放在中心,其余弹放在周围; b) 弹头均向中央靠拢,弹与弹间紧靠,周围填土固定; c) 炮弹的种类、口径复杂,数量多时,应采取辐射状装坑,将
23、1-3 枚威力大且容易起爆的弹头放在中央,其余弹头部朝向中心呈辐射状堆放在周围。穿甲弹、破甲弹,小口径混凝土破坏弹的尾部朝向中心,用土填稳填实; d) 混凝土破坏弹等难以诱爆的破甲弹可用聚能引爆体单独切开诱爆; e) 地雷、爆破筒等,可参照炮弹的方法销毁。 7.1.2.3 航弹的爆炸销毁应采用下列方法: a) 应采用立式或辐射式装坑方法; b) 100kg 以上的弹应单枚销毁。全重 25kg-50kg 的普通航弹, 引爆药量应大于 3kg; 全重大于 100kg的,应增加 1kg3kg 引爆药量。年代久远厚壳体航弹引爆药量要适当增加至 3kg-6kg; c) 照明弹、摄影弹、目标指示弹及发烟弹
24、等特种航弹,也应适当加大引爆体药量,保证一次销毁彻底; d) 鱼雷、水雷、导弹战斗部等可参照炸毁航弹的方法单枚销毁。 7.1.2.4 各种化学弹的爆炸销毁应采用下列方法: 7.1.2.4.1 销毁化学弹要备有足够有效的清洗消毒剂和各种必要的防护装具; 7.1.2.4.2 爆破坑和深度应小于 1m; 7.1.2.4.3 黄磷弹的爆炸销毁,引爆体药量要比普通炮弹适当增加 0.5 倍; 7.1.2.4.4 毒气弹的爆炸销毁必须注意: a) 一次销毁 500kg 瓦斯弹,引爆体药量应不少于 100kg。多坑一次起爆,必须将各坑内的弹体和引爆体、导火索等固定牢稳; b) 引爆体上导火索燃烧时间应保证点火
25、人员从容地撤离 150m 以远; c) 在同一销毁场上,每天只准爆破一次,每次可装 510 坑; d) 待销毁的毒气弹应全部运到销毁场,并在爆破前将所有待销毁弹装入坑内,量大时分天起爆; e) 销毁未泄漏的毒气弹,第一天爆破人员需穿胶鞋和戴防毒手套。第二天进入销毁现场必须戴防毒面具、防毒手套和穿防毒衣; f) 爆炸不完全的毒气弹, 待起爆销毁结束三天后,再用工具将其集中,加大起爆体药量进行炸毁。 g) 用电力起爆销毁毒气弹后,要将沾染毒剂的电爆网络集中进行烧毁,并将烧毁后留下的金属导线就地深埋。 7.1.3 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销毁 7.1.3.1 各类火炸药的炸毁,堆放应成集团形,炸药堆长度不
26、应超过宽度和高度的四倍。 7.1.3.2 雷管、继爆管、射孔弹、排漏弹等的爆炸销毁,应集中堆放或以原包装形式堆放。不剪脚线的电雷管雷管体应紧靠成一堆码放。 DB51/T 1166-2010 7.1.3.3 其它爆破器材的爆炸销毁: a) 射孔弹,排漏弹、起爆弹等每坑不宜超过 10kg; b) 导爆索每坑不宜超过 4 盘。 7.2 燃烧法的实施 7.2.1 燃烧销毁要制作点火药包,实施电火花远距离点火燃烧。 7.2.2 难点燃的工业炸药,应在点火前向其面上浇洒一定量的 70 号汽油,加热点火的油料或柴禾量,应足以使被销毁物点燃和熔化燃烧,并使燃烧的辐射热对流使被销毁物持续烧尽。严禁在燃烧销毁过程
27、中添加销毁物或燃料。 7.2.3 制作点火药包。用 100g 左右黑火药或枪弹发射药用纸或布包成球形药包,药包周围放置报纸或干柴禾或用塑料袋包装的 500ml 汽油,然后在点火药包中插入一定长度的导火索或电引火头,要保证点火人员安全撤离和可靠地将销毁物点燃烧尽。 7.2.4 废旧军用弹药的燃烧销毁 7.2.4.1 枪弹、信号弹燃烧销毁: a) 弹头与弹壳不能分解的,通常在专用的烧毁炉中进行; b) 如没有烧毁炉,也可用一个四周钻有小于弹径的小孔并有 2mm 厚度的钢板桶,将桶悬吊在木柴上远距离引火烧毁; c) 枪弹每次销毁量不应超过 1000 发,信号弹不超过 100 发。 7.2.4.2 炮
28、弹、航弹的燃烧销毁,应事先将引信和传爆管拆除,弹体本身的引信室或其它孔洞应能将主装药暴露出来,以使主装药受热熔化能流出燃烧。实施时应将弹头卸下防潮盖,头部朝下稳固地放在堆有油料柴禾等燃料、倾斜度为 1520的沟中进行。 7.2.4.3 引信等起爆器材的燃烧销毁应在专用炉中进行。置于坑内柴禾或油料上的烧毁,每坑引信不得多于 50 个。点火药包附近不得放置引信。燃烧火种完全熄灭 8h 后,才能派人进入现场检查和清理。 7.2.4.4 航燃弹燃烧销毁时要将防潮塞旋下,旋不下时应单颗烧毁。堆在一起烧毁时,头部应朝一个方向,每堆不应超过 50 颗。引火时,可将导火索一端插入上层传爆药室内,紧密地与火药接
29、触,并在空隙部分用粉状火药固定好。 7.2.4.5 航空照明弹,标志炸弹采用燃烧销毁时,应将抛射装置卸下后进行。火炬、照明炬与抛射装置应单独烧毁。 7.2.5 民用爆炸物品的烧毁 7.2.5.1 单质炸药和高威力混合炸药燃烧销毁,应将其铺成厚度不大于 10cm,宽不大于 30cm 的长条(注:太安、硝化甘油除外)。普通工业炸药烧毁的铺设厚度和宽度可根据场地和环境的开阔程度适当增大,可将整箱整袋紧堆码作单层敷设。单质猛炸药每条要顺风铺直,各条间距不应小于cm。要从下风方向铺设导火索和引燃物,逆风点火。场地完全冷却 4h 后才能再次铺烧。 7.2.5.2 起爆药的燃烧销毁,应事先与机油以 2:1
30、混合浸 24h,然后铺成薄层长条进行烧毁,每次烧毁时不应大于 2kg。 7.2.5.3 导火索、导爆管可置于干柴禾上或用报纸引燃烧毁,一次烧毁量,导火索不宜超过 1000m,导爆管不宜超过 40kg。 7.2.5.4 烟花爆竹可在空旷地区由燃放作业人员用远距离点火引燃方式分类引爆销毁。 7.3 水溶解法的实施 7.3.1 采用水溶解法销毁,其溶解后的水溶液和化学分解后的分解液均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7.3.2 水溶解法要在独立的容器或水池中进行,水用量应大于炸药 10 倍以上,溶解液应可用于植物施肥。 DB51/T 1166-2010 7.4 化学分解法的实施 7.4.1 化学法销毁火炸药,应根
31、据销毁对象选择合适有效的销毁药剂配制销毁液。销毁药剂浓度一般不应超过 20%。 7.4.2 化学销毁液中销毁药剂应过量于爆炸物,必须将少量废药缓慢倒入大量销毁液中。待分解液中的水分完全蒸发后,再将不溶固态物晾干采用燃烧销毁法烧毁。 8 非制式爆炸装置的排险处置原则 8.1 排爆人员应经由火炸药学或化学专业的并经国家专业训练合格的人员担任,能全面掌握爆炸物质发生爆炸的构成要素和各类火炸药引燃引爆发生机理,能有通过装置外观特征判别内起爆结构系统可能性的基本判断能力、以及外体药量与危害后果的近似判断等所具备的专业知识。 8.2 排爆人员在处置爆炸装置前,应认真掌握设备的优点和局限性,充分利用炸药检测
32、设备、侦视听、化学分析等设备和防护设施。尽可能迅速准确判明起爆发火组件的结构、特征和威胁危害后果,依据其特殊构成,采取相应的排除处置手段及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8.3 为迅速有效地排除人体炸弹的紧急威胁,必要时应采取一切果断措施坚决制止,防止危险进一步加重。 8.4 接近目标的处置人员以主排手一人接近目标操作即可,一般不应超过 2 人。 8.5 排爆安全警戒区域由炸药量及所处泄爆方向确定。最小半径 45m 内应无无关人员和重要设施。对于 15kg 以下人体爆炸装置,通常可按下式确定安全距离。最小警戒半径: R=30X-X2( m ) (0.5X15) X 为估算炸药 TNT 当量(单位:kg;
33、15kg 折算成炸药形体长宽高各约 25cm 以下,球体直径约 31cm以下)。 8.6 非制式爆炸装置在估量爆炸后不严重影响现场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一般应使用有效设备就地摧毁。 8.7 对使用中高危类爆炸物品组件以及大药量炸药构成的危险威胁级别很高的爆炸装置,应全面考量爆炸环境区域危害后果,进行无害化排险和销毁处置。 9 销毁工作的安全管理 9.1 销毁工作要严格控制涉爆操作各环节的人员人数,与直接销毁操作工作无关人员要远离危险区。 9.2 有关部门要对销毁方案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对大规模销毁,有关排险、场地施工、安全警戒、安全范围划定、居民疏散、交通管制、运输、器材准备、通讯保障、抢修救护等,
34、要有具体的单列文件,并使具体措施落实到单位,确实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批准销毁。 9.3 组织指挥系统 9.3.1 少量爆炸物品销毁工作必须设立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全面指挥和统筹协调销毁的各项工作,组织指挥系统应设指挥长 1 人,下设搬运组、实施组、警戒组、后勤组和救护组。 9.3.2 大规模爆炸物品销毁工作,要根据销毁限制性条件设副指挥长,并将各项实施工作分组细化,将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个人。 9.3.3 各职能组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负其责,并统一听从指挥长的指令。对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事先要进行安全教育,并逐人制定岗位责任。 9.4 警戒范围与方法 DB51/T 1166-201
35、0 9.4.1 在销毁现场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确的警戒标志,所有进入销毁现场的通道和入口都必须有人员警戒,警戒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 9.4.2 警戒范围,应根据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与周围环境的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9.4.3 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 1 小时到达指定岗位,按计划断绝各通往或经过销毁场的通道,直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撤离警戒岗位。 9.5 撤离 9.5.1 处于爆炸危险范围内的人畜和可能受影响物资,在起爆前要撤到安全地点,撤离工作应在指挥长的指挥下进行。各警戒人员,应及时将人员撤离情况向指挥长报告。 9.5.2 在所有人员撤离现场以后,要用望远镜或派人对警戒区进
36、行认真检查,确保人员撤尽。在确认可以起爆,待发出起爆指令信号后,才能起爆。 9.6 布告和信号 9.6.1 起爆前一天,应以布告形式告知销毁场地附近的居民、单位,使他们知道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防止人畜误入警戒区。 9.6.2 起爆时,必须发出声响或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炸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和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可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起爆信号,准时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经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
37、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负责警戒的人员应坚守岗位,除销毁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9.7 爆后检查。 爆后必须间隔 20 分钟以上时间, 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现场,对于未爆物品应派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对未爆物品的处理,应按第一次起爆安全警戒要求,进行第二次起爆。 9.8 解除警戒。销毁指挥长和现场销毁人员,应在爆后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由指挥长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9.9 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和残留弹药部件,现场不得留有明火。现场残留的沾染爆炸物质的包装纸箱木箱塑料制品等应一并烧毁。 9.10
38、爆炸现场残留有异常熏染色时要作活生物留观实验,或请相关防化专业队伍进行检测和安全处理。销毁毒气弹应待现场毒效期过后才能完全解除警戒。 DB51/T 1166-201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销毁方式选择表 方式 分类销毁对象 爆炸法 1. 各种雷管,导爆索,弹药引信等引爆火工品及其它(非引燃)火工品; 2. 各类起爆药; 3. 各种加高能材料或敏化材料的氯酸盐类、高氯酸盐类爆炸药剂; 4. 各种地雷,爆破筒,投掷弹、炮弹,火箭弹,毒气弹,燃烧弹; 5. 不便拆卸的各种航弹,导弹战斗部,鱼雷,水雷; 6. 各种高百分比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7. PETN,RDX,NG 等感度较高的单质
39、猛炸药; 8. 各种高危类物品、不便用其他方式销毁的中危类物品;非制式爆炸装置。 燃烧法 1. TNT 和感度较低的单质猛炸药和工业炸药; 2. 各种发射药,延期药,烟火药剂及硝化纤维素制品; 3. 导火索,导爆管; 4. 火帽,底火,拉火管等引燃火工品; 5. 已拆出引信的内装梯恩梯为主要装药的航弹; 6. 经油浸钝化处理的各种少量起爆药和击发药; 7. 烟花爆竹及带药半成品。 8. 氯酸盐类、高氯酸盐类黒火药。 水溶解法 1. 不含梯恩梯等污染物质的硝酸铵类混合炸药; 2. 不含铝镁硫等污染物质的硝酸盐类烟火剂; 3. 黑火药(硝酸盐类)。 化学分解法 1. 少量各种起爆药; 2. 特殊的
40、非制式爆炸装置中的高危类火炸药。 DB51/T 1166-2010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爆炸物品相对危险性高低分类表 类别 品名 高危类 1.加赤磷的氯酸钾混合炸药 2.加雄黄的氯酸钾混合炸药 3.加硫化锑的氯酸钾混合炸药 4.依次是加上述物质的硝酸钾混合炸药、高氯酸钾混合炸药,不加铝粉的排加铝粉之后 5.以剧毒性物质毒性(半致死量)高低排列的化学弹 6.起爆药(其中以碘化氮最高) 7.火雷管 8.电雷管 9.导爆管雷管 10.半导体桥电雷管 11.电子雷管 12.磁电雷管 13.其他工业雷管制品 14.继爆管 15.地震勘探雷管 16.黑火药(氯酸盐类) 17.硝化甘油炸药 1
41、8.震源药柱 19.震源弹 20.退役火药炸药 21.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 22.中继起爆具 23.聚能射孔弹 中危类 24.聚能切割弹 25.复合射孔弹 26.中继起爆具 27.爆炸加工器材 28.油气井用起爆器 29.高能气体压裂弹 30.其他油气井用爆破器材 31.其他炸药 32.硝化纤维素 33.工业黑索金 34.泰安 DB51/T 1166-2010 35.奥克托金 36.苦味酸 37.其它单质猛炸药 38.民用推进剂 39.其它工业炸药 40.切割索 41.导爆索 42.黑火药(硝酸盐类) 43.特殊用途烟火制品, 44.点火药盒 45.引火线 46.烟花爆竹 低危类 47.延期
42、器材 48.矿岩破碎器材 49.工业导火索 50.塑料导爆管 51.安全气囊用点火具 52.其它特殊用途点火具 53.其它点火器材 54.海上救生烟火信号 55.铵梯类炸药 56.梯恩梯 57.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58.改性铵油炸药 59.膨化硝铵炸药 60.其他铵油炸药(粉状铵油、铵松蜡、铵沥蜡) 61.粉状乳化炸药 62.乳化粒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 63.粘性炸药 64.水胶炸药 65.乳化炸药 66.硝酸铵。 注:该分类是以爆炸起因分类,即根据感度、安定性、事故频率等综合因素从高到低进行危险性排序,非与药量大小的危害程度分类。 DB51/T 1166-2010 CC 附 录 C (资料
43、性附录) 炸毁各种废弹数量与最小安全距离 弹药种类 每坑销毁弹数(个)爆炸时破片最大飞散距离(m) 对一般建筑物玻璃门窗的安全距离(m) 警戒安全半径(m)各种手榴弹 100 100025 0 1200 500 50 掷榴弹 80 100250 1200 500 60 迫击炮弹 40 100250 1200 500 70 步兵炮榴弹头 20 200400 1200 500 75 山野炮榴弹 14 200500 1200 1000 81,82 迫击炮弹(轻弹) 20 150300 1200 500 90 迫击炮弹 20 150300 1200 500 105 榴弹头 4 5001000 1200
44、 1500 105 榴弹头 2 6001250 1200 1500 150 毫米以上榴弹 2 12501500 1200 以上 2000 81 烟幕弹 5 50150 800 400 75 瓦斯弹头 5 50150 800(无防毒面具人员) 3000 DB51/T 1166-2010 DD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航弹炸毁场危险区及警戒区的最小安全半径 弹种 弹片飞散半径(m) 警戒区(m) 50kg 以内的炸弹 500 距危险区 200 100kg 以内的炸弹 800 距危险区 200 100kg 以上的炸弹 1200 距危险区 500 220kg 以上的穿甲炸弹 1500 距危险区 500 DB51/T 1166-2010 EE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销毁炮弹引爆用药量表 炮弹直径(mm) 单发引爆用药量(kg) 成堆用药量(kg) 3776 0.2 0.82.0 80105 0.4 1.62.5 105150 0.6 2.03.0 150200 0.61.0 3.03.5 200300 1.02.0 3.54.0 300400 2.03.0 _ 400 以上 3.0 以上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