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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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例 1:某省某地区改市建制后,在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下,就宣布了由党委决定的市政府、区政府组成人员。案例 2:据新华网 2003 年 5 月 2 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某省党委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5 月 4 日研究决定:全省 13 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 3 次不报、3 次不按时报或 3 次不准时汇报的,市长就地免职。相关立法:现行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2、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 101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8 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第 10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第 26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
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方可罢免;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另外,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问题:不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市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省党委常务委员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请依据有关法律知识,谈谈你对党
4、委直接任免行政机关官员的看法。2 山东人陈晓琪冒用同学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并参加工作,遂引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8 月 13 日就此案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批复对此案作了终审判决。有人认为,此判决是“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也有人认为,此判决 “违反了我国宪法”。请就最高法院的批复及山东省高院对该判决审理依据的适用发表意见。二、论述题3 试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4 试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5 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看法
5、。6 怎样理解宪法解释的原则?7 论述宪法解释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方面进行的分类。8 宪法修改的限制。三、名词解释9 宪法遵守10 附带性审查11 事先审查12 宪法实施13 宪法解释14 正式解释15 无权解释16 条理解释17 宪法修改18 全面修改四、简答题19 简述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20 简述宪法实现的基本内容。21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22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23 为什么说宪法修改非常必要?24 简述宪法修改的程序。25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26 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违宪制裁措施?27 简述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
6、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选举和罢免一个设区的市的市长的主体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的市长的选举程序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召开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大会主席团或 20 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市长候选人人选,由主席团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可以为 1 人,此时实行等额选举;可以是 2 人,此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10 条和第 26 条的规定,罢免设区的市的市长的程序如下:召开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上主席团、常
7、务委员会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方可罢免;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另外,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党委直接任命了市长,党委直接决定市长的罢免,都忽略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选举和罢免市长的法定主体,而直接作出了决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
8、定的。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征。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作为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已被载入宪法序言之中。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通过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来实现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武装力量领导机关都接受党的领导。但是,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党的领导。我国现行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党也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成为法外的特权主体。关于行政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党组织可以通
9、过向人大推荐候选人或者通过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关于行政机关领导人的罢免,党组织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关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通过代表联名的方式提出对行政领导的罢免案。两案中的党委在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不按法律规定,不经法定程序直接任命或者罢免市长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法律。党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善于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知识模块】 宪法2 【正确答案】 本题的关键在于:(1)宪法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能否在案件中得到适用。一般来说,宪法只是在原则、意义上作出规定,然后由部门法加以详细规定。法院在审理案
10、件过程中应依据部门法进行审判。但是部门法规定与宪法规定相互冲突时,不同国家的实践不同。在美国,普通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德国则采用宪法法院模式,法国则采用事先审查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在我国,法院无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合宪性。在部门法没有规定而在现实诉讼中又需要的情形时,理论上法院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而宪法规定又过于原则、抽象、直接适用的操作性不同。(2)宪法能否调整私人间的侵犯基本权利的法律关系。在关于本案的讨论中,很多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其通过规范限制国家权力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齐玉苓”
11、 案涉及的是私人间的侵权关系,不应依据宪法。但本案中,被告除陈晓琪外,还有滕州市教委等公权力主体,不仅仅是私人之间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此外,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能否纳入宪法视野的问题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拓展,如美国的“ 国家行为 ”理论和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3)本案判决及批复中虽然提及宪法,但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未免牵强。在中国现有宪政体系,不存在人民法院通过宪法诉讼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空间;而本案至多是在判决中引用了宪法条款增强其说理性,其实际判决依据仍然是民事法律。【知识模块】 宪法二、论述题3 【正确答案】 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
12、规范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因而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同时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宪法实施的主体也相应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地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这也就是说,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因素。(3
1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宪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宪法规范从宏观上、总体上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从而为普通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所谓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逐级落实以达到立宪目的的最终实现。(5)宪法实施的
14、持续性。宪法实施的持续性是指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其实施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日常事项,不可须臾中断。宪法调整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系着国家和社会正常的基本秩序。对立宪国家来说,宪法实施是一项持久的日常工作,因此要维持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宪法实施便一日不可中断。(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所谓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是指宪法的实施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制度来保障;离开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宪法实施就往往成为一句空话。(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由宪法的原则性和广泛性特点所决定,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宪法规范,要求不同的实施方式,而所有宪法规范实施的方式则呈现出多样性的特色。【知识模块】 宪法4
15、 【正确答案】 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是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我国 1982 年宪法规定,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
16、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4)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诸如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还较单一、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薄等。【知识模块】 宪法5
17、 【正确答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 步伐的加快,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在多种经济成分、多重利益格局的形成中,社会变革带来的多种利益和社会矛盾必须调整。公众和世界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攀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必然需求,司法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克服司法的非法治化,司法体制与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及国民对司法普遍存在不信任的情绪。从总的背景看,司法改革的动力是有效地解决政治司法的弊端,使政治权力与司法权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适应社会结构国际化的要求,建立以自由正义为基础的法治正义体制以适应市民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一,司法改革是法观念变革的实践基
18、础。现代法观念是法治的精神先导,法观念的现代化促进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然而,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人治思想的历史惯性使得中国传统法观念根深蒂固。义务本位、权力至上、无讼观念以及实体正义观念等等,都是与现代的法律至上、程序正义、民主平等、权利本位等法治所要求的法观念背道而驰的。诚然,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形成及在现代社会中之所以只有很强的张力,儒教的德治主义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固然是主要原因,但司法传统是一个更重要的实践上的原因。司法过程是人们与法律接触的最直接的途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不公正的司法将彻底摧毁人们
19、对法律的信心,更谈不上现代法观念的树立了。第二,司法改革从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看,除了涉及司法机关系统本身的问题外,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多个领域。此问题的解决,除要求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并与其他上层建筑相协调,摆脱以往计划经济的影响,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作用外,最终只能从司法体制的改革上入手。司法改革从根本上讲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这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也是解决司法不公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即在于此。第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司法改革的每一步都须依法进行,不允许以司法改革为由置现行法律于不顾。司法改革中
20、出现的突破现行立法甚至与法治相背的改革措施应被紧急叫停。从战略的角度讲,司法改革要在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统一部署,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为此,必须先行对现行不科学、不适宜的法律予以修改,并充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内容,使改革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改革首先应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我国,立法活动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不是司法或其他机关的任务,司法或其他机关的任务是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司法改革必然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因此,司法改革可以吸取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设定近
21、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分阶段推进改革的进程。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改革的力度能够为我国社会公众所承受,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种渐进的过程逐渐引导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使之与法治国家的要求相一致。【知识模块】 宪法6 【正确答案】 宪法解释的原则可分为总原则和具体原则两个层次。(1)就总原则来说,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主张应当坚持从严原则的理由是,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而主张宪法解释应遵循从宽原则的理由是,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说明未来,由于制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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