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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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8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述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2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3 宪法文本中“ 人权条款”的含义与意义。4 简析宪法的结构及其要素。5 试论在我国如何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6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7 试述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8 试论宪法实施的主要条件。9 论述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10 如何理解宪法实施评价标准。二、名词解释11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12 国家结构形式13 劳动权14 责任制原则15 宪法适用16 宪法评价阶段17 托马斯杰弗逊18 民族自治地方三、简答题19 为什
2、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0 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21 怎样理解“ 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22 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23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4 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25 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26 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27 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主要内容。28 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29 简述托马斯杰弗逊的宪法思想。30 试论宪法关系的特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8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1)主要内容。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
3、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 7 章 60 条。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确认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历史意义。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
4、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从内容上还是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 1954 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2 【正确答案】 (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 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的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
5、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立法,以及享有多大的立法权,即立法权的划分,一般都是由该国宪法加以确定的。(2)从宪法学上来看,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是两个不同概念,制宪权和立法权在近现代民主社会是被区分开来的。有学者认为,如果把制宪权看作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其与立法权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实质上他们都是创制法律规范、确认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甚至可以认为制宪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是立法权中的特殊部分。其特殊性仅仅在于它们所创制的法律规范不同,从而导致了其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以及它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但实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为民主宪政所必需的。在现代
6、法治社会中,创制宪法与创制法律在宪法学上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立法活动。创制宪法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而创制法律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间接体现,表现为立法机关自身的意志。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可以通过创制宪法的活动来确定,但却不能由立法机关自己规定自己的立法权限。否则,就违背了宪法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人民主权原则,立法机关就成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了。这种理念与人民主权的理念不相符合。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使得制宪权更直接、更准确地表达主权的意志,进而使立法权表现形式受到制宪权的规制,以防止国家立法权的异化,保证国家立法权的国民自治性质。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的区别在于:首先,享有主体不同。制宪权的所有者应当且只能
7、是人民。立法权则往往由宪法设立的议会等民意代表机关行使。民意代表机关与人民显然是不同主体。其次,制宪权具有“ 至高性,独立性 ”,制宪权本身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再次,制宪权要受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等客观因素限制,但不受实定法约束。而立法权只能依宪法而存在,受宪法约束,从来都是有限的。最后,立法权的行使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常态;而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是特定的。社会内部蕴含着的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经济政治因素是推动宪法变革的主要根源,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决定宪法制定的终极原因。总的来看,社会革命、社会剧变、社会变革都会导致社会的转型,也都可能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契机。当然。由于制宪权是对国家的政治
8、生活作根本而整体决定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运行的结果往往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总体政治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定型;制宪权的再度启动也就意味着这种格局彻底地打破或调整,其间必然伴随着激烈的社会震荡和利益关系的重新安排,因此,制宪权的启动应当非常慎重,不能像其他国家权力那样简单地反复行使,只有当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到无法在现有法律秩序内得到解决且通过对宪法的文字条款作适当的伸缩或修补已实在无法满足现实的合理需要时,才有发动制宪权的必要。(3)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也是密切联系的。制宪权是一种“前宪法现象” ,正是由于制宪权的这种性质,使得人民亲自或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制宪权,以建立或改变一种宪政秩序成为可能。
9、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因此:首先,制宪权是立法权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源泉。只有通过制宪权解决宪法的正当性才能解决由宪法产生的权力,包括立法权的合法性问题。其次,制宪权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立法权则是宪法所创设的一种国家权力,要受宪法约束。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的目的与原则。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创造效力的“始原的创造性权力” 。是一切权利的总的依据。制宪权作为“始原的创造性权力” ,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 中已存在,即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实定法存在
10、为其条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宪权是一种创造的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 ,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力。事实上,制宪权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制宪权本身不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的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通过制宪权的运用反映主权者根本意志的同时,制宪权也可起到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的功能,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在理解制宪权与国家
11、权力相互关系时,应注意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即在认识制宪权本质之前首先应区分作为制宪权产生前提的国家权力和由制宪权产生的国家权力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家权力。【知识模块】 宪法的制定3 【正确答案】 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主要是通过下列途径实现的:(1)宪法通过确认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2)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而奠定一切权力属于人
12、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3)通过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置于人民的掌握和监督之下,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4)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5)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还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从而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6)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体现和促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为了保证国家和人民
13、关系的顺利调整,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还就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和调整。对于前者,宪法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核心位置,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对于后者,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这些规定有助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4 【正确答案】 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
14、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当今世界主要有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成文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是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为补充的结构体系。其中宪法典规定的一国的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成文宪法体系的轴心。而不成文宪法体系则指一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组成的结构体系,没有形成核心层。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
15、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 【正确答案】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的基本理念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标志。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已被
16、公认为宪政的基本理念。是宪法文化的核心。(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从逻辑上讲,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具体表现,如果不确定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是空谈;而没有宪法至上的文化传统,法治社会也不可能建立或者长久地得到保持。因此,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信仰。(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逾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的违法行为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 、“法
17、治只治民不治吏 ”的局面,其后果首先就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由于政府守法作为一项宪政理念,其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正如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只有宪法才能确保权力来源的合法性。(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同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国和法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和中国式的立法机关审查。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
18、上的保证。由宪法国家而成为宪政国家,应当伴随着宪法保障机制的成长。在我国宪政实践中,这一环节尚需大力加强。(4)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由于宪法时人权的规定最为详尽,没有人权条款的宪法不是完整的宪法。宪法至上使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使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限定在最低限度,违宪审查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达成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其次,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和加强制度建设是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前提。(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
19、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国家各级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修改,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作用。但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变化是快速的,所以宪法有时难免落后于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修改,就会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受到冲击。【知识模块】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6 【正确答案】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20、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公民的信件、电报,就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侵犯:拆阅或者窃听公民的通讯内容,就是对公民通信秘密的侵犯。通信是公民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也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这种权利,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为此,我国刑法第 252 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的信件,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邮电职工如果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要依法以渎职罪论处。【知
21、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7 【正确答案】 根据 1982 年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许多询问的权利。(4)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5)有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言论免责权” 。(6)在履行职务时,享有适当补贴和物质上便利的权利。(7)其他权利,如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有关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等。此外,根据宪法、全国
22、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必须履行如下相应的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等等。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是很多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选举单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3)保守国家秘密;(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知识模块】 国家
23、机构8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条件包括两大方面,即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1)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是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由于宪法实施都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进行的,从根本上来说,它要以社会为基础,因而宪法实施同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果社会现实中不具备宪法实施的条件,那么不仅不可能产生科学的宪法,而且即使因政治需要而制定出一部宪法也不可能得到实施,而只能是一种摆设;如果社会现实中具备宪法实施的一定条件但由于立宪者不能正确地反映和利用这些条件,那么宪法的实施状况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从理论上研究宪法实施应该具备的外部条件,从而努力创造
24、这些条件,也就成为宪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三个方面。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既包括政治基础条件,也包括政治形势条件。民主政治就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如果是宪法与政治紧密相联,那么民主则是联系宪法与政治的媒介、桥梁,同时民主政治不仅对宪法制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宪法实施也具有极大的影响。可以说,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也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宪法实施的政治形势条件,则是指要有效地实施宪法,就必须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这已被世界各国宪政实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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