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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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为了减轻香港的人口压力,早在香港特区成立多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就主动控制内地赴港人数,特别是对于赴港定居的人数严加控制。回归后,这个政策仍然不变,仍维持严格审批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是港人在大陆的子女人数众多,有许多没法取得合法证明的人就偷渡到港,至 1997 年 7 月初,已发现1400 多人。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修订入境条例中规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须在内地取
2、得由香港特区政府发给的居留权证书,方可申请来港。对于已经偷渡到港的无证儿童,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在非法居留的一千数百名无证儿童中,有四户以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状告香港政府。1998 年 1 月 29 日,此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词有如下几点:(1)特区法院审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真的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地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
3、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人大已依照中国宪法第 3 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问题:1 请根据材料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2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3 作为此案的余波,针对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由于担心由此引起的移民浪潮破坏香港的安定和社会秩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 1999 年 5 月建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9 年 6 月 24 日对基本法进行了解释。现问特区政府在败诉后采用简易的方式,寻求国务院提案解释基本法的部分条款,而在事实上终止厂终审法院判决的判例法效力,这是否妨碍了香港的司法
4、独立?二、论述题4 论述宪政建设的条件。5 论述我国宪政建设模式的体现。6 论述宪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7 试述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8 怎样理解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9 如何加强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0 试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11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途径。三、名词解释12 国家性质13 人民民主专政14 经济制度15 文化制度16 公有制实现形式17 政体18 人民代表大会制19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0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四、简答题21 简述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观点。22 简述国体在
5、宪法上的表现形式。23 简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变化。24 简述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25 请分析国体的含义及其与宪法的关系。26 简述经济制度和宪法的关系。27 简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28 简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与任务。29 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30 简述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各个因素。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宪法1 【正确答案】 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相悖。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高度自治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它无权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香港基本
6、法的法律效力和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致,并无高下之分,终审法院无权以基本法为根据审查和它平级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一种主权者的行为。香港终审法院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法院,无权审查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决定和其他行为,否则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是根本抵触的。香港特区虽享有高度自治权,也仅是在香港特区范围内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的,决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本地方区域的范围干预中央。【知识模块】 宪法2 【正确答案】 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特别行政区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
7、政府。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知识模块】 宪法3 【正确答案】 从立法的含义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固有的,而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中央授予的。这种授权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再拥有这一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立法与行政机关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而司法独立。特区司法机关无须向立法机关负
8、责及接受其监督。特别行政区在司法上有高度自治权,但是,基本法并不是香港立法会制定的,而是由更高一级的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对于一级地方政权来说,中央立法机关对基本法的解释效力应当来说高于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其他的香港地方法律香港终审法院都有审查权,唯独基本法虽然终审法院可以解释,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长官无权要求解释基本法。行政长官的建议可以看作是特首向中央政府汇报工作的一种方式,而且该报告只是“建议” 解释基本法,并无提案权。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的决定权在国务院。【知识模块】 宪法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宪法的内容不可能自动贯彻于客观现实生活,面临着创造诸多条件的
9、必要:(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产品经济和趋向单一化的所有制形式。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要实现宪法至上,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尽管市场经济是宪政建设的决定性因素,但只有当市场经济原则转化为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之后,这种作用才能发挥出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元独立利益主体要求实行民主政治,以充分协调和整合不同的利益。而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作为宪政的基本内涵又必然要求“ 依宪治国
10、”。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不健全,民主政治不发达,宪法也就不可能顺利实施,宪法的应有权威也就不可能真正树立。因此,宪政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加强民主建设。(3)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存在自己的传统法制。尽管历史上东方各国在西方列强殖民扩张条件下,传统法制出现了西方化,但这主要是指法的技术方面。至于法律意识,恐怕还是传统的占优势,因为制度的革命并不意味着观念的变革。长久形成的观念、意识较之表面的制度更不易改变。这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
11、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因此,要实现宪法至上,建设社会主义宪政,还必须妥善解决这一问题。(4)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由于宪法不仅是宪政的前提,而且是静态的宪政,因此宪政建设的自身条件主要表现在宪法上。具体说来主要有:第一,宪法的正当性。第二,宪法外在结构的科学性。第三,宪法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第四,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知识模块】 宪法5 【正确答案】 (1)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的。所以,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起着
12、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扮演着宪政建设“领导者” 的角色,这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2)国家或政府的这种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宪政观念的启蒙。我国有较深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社会的法制观念不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所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较弱。在这种情况下,要迅速建立起宪政,就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深刻的反省,并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传播。为此,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 20 年来,先后进行了“ 一五” 、“二五”、“三五” 、“四五”普法。第二,总体设计作用。由于国家是宪政建设的倡导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因而
13、其必然要对包括宪政建设在内的整个现代化运动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实行从内容到形式的总体设计,从而自上而下地推动法制现代化建设。第三,实施保障作用。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政府是作为中坚力量出现的,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主要依靠国家来完成。国家的这种作用表现为,提出并实施宏大的立法计划,完善与宪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促使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宪法实施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等等。【知识模块】 宪法6 【正确答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1999 年修宪提出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实现,离不开一部
14、符合宪政精神和法治价值的宪法。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是法治的根本法。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其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有重要意义。(1)宪法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宪法及以其为载体的宪政直接以政治国家的理性构建为价值目标,并表现在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关系的调节上。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法治原则,这表明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2)宪法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要实现依宪治国,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至上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宪法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没有宪法,法治便不可能被确认;没有宪法,法治的实施便没有法律依据。(3)宪法是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
15、保障。宪法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法,宪法规定公民权利。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政府或国家对公民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侵犯。这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4)宪法是法治国家强国的经济宪章。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达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效率价值与法治所包含的平等、人权精神一脉相承。宪法确认了所有制的形式,保护财产权等各项权利,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的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知识模块】 宪法7 【正确答案】 文化制度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从侧面反映着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 19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
16、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2)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宪法第 20 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3)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宪法第 21 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
17、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4)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宪法第 22 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知识模块】 宪法8 【正确答案】 经济制度一旦表现为宪法规范或法律规范,便进入社会上层建筑体系之中。宪法学所研究的经济制度正是作为上层建筑体系中制度范畴之一的经济制度,而不是作为社会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关于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
18、定,理解如下:(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
19、立起来的。(2)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股份制经济应运而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3)正确理解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只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
20、会,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人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也逐步深化。在现阶段,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就全国而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资广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
21、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4)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 18 条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心内容,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我国在社会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经济计划仍然是国家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仍要适当发挥其管理经济的作用。为此,宪法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
22、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知识模块】 宪法9 【正确答案】 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错位;自治组织经济状况较差;人员素质较低;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只注意抓换届选举,忽视、放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等等。因此,在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建设还必须完善和加强。(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从思想上、体制上改变将居民委员
23、会和村民委员会视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机关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凡属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应交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办理,减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保证居(村)民直接行使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依法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2)不断提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的自身素质。注重选拔优秀中青年,特别是具有专门知识、一定特长的中青年人才来从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与此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现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使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干部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各项业务知识。(3)增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来源。经济是群众自治的基础和生命。政府
24、应从工商、税务、资金等多方面帮助居民委员会发展第三产业,支持村民委员会发展村办企业,不断壮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经济基础,改善其工作条件,稳定干部的思想,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村民委员会在实施村民自治的工作中,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集体家庭双层经营的道路努力实现农村共同致富奔小康的奋斗目标。(4)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重点是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照章办事,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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