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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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7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析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2 试析我国当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3 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4 试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5 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看法。6 论宪法监督制度。7 试论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宪法秩序实现的意义。二、名词解释8 违宪行为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0 社会权11 选区12 社会主义法治13 宪法实施14 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15 言论自由16 议会制三、简答题17 不成文宪法的特点及构成。18 简要说明近代宪法的基本特征。19 简述宪法制定的程序。20 宪法典的结构有哪两种形
2、式?并简述其内容。21 宪法规范的结构及种类。22 怎样理解“ 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3 宪法文化是各要素的有机结合,宪法文化的结构如何?24 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有哪些?25 简述中央政府在特别行政区的权限。26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27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有哪些职权?28 如何理解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关系。29 为什么需要修改宪法?30 简述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有关“基本法”思想的主要观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7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英国的宪政制度从理论上确认全体国民是国家的主权。由于人多国大,全体国民直接行使国家主权
3、有实际困难,不得不实行代议制度,由议会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因而产生了议会主权说,这种议会主权就是议会至上原则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至于议会主权的确立,在实践中则完全凭借于议会的立法权。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的意愿应体现在法律里面,议会既然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自然应该掌握立法权。事实上在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议员已经掌握了立法权,它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废除法律,它所制订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否认其效力,它所废除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维持其效力。议会曾经制定过王位继承法,说明它有权确定王位继承的资格和顺序等重大问题,进而可以推定它能够运用自己的立法权废黜旧国王、拥立新国王,甚至能够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共和制
4、。它曾经制定过议会七年法,说明它有权把议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七年。进而可以推定它能够随意改变自己的任期,甚至能够确定自己的任期不受限制。它曾经制订赦免法,说明它有权把法律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赦免成为无罪行为。它曾经制订过负债者法,规定公民可因民事债务而被监禁。后来又制订过司法行政法取消这种监禁,说明它有权确定剥夺人身自由的范围。这些立法实践足以说明英国议会的确超乎国家机关和个人权利之上,从而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有它独特的历史原因。这个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的初期出现了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资产阶级掌握议会的民院,封建阶级的代表国王掌握了行政权,而确立议会至上原则能适应
5、资产阶级的需要,资产阶级可以利用议会的立法权逐步削弱以至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势力。所以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从实质上说,是议会和国王权力之争中议会取得胜利的标志,再加上议会内部权力之争中平民院取得的胜利,便成为英国资产阶级独享国家统治权的重要标志。议会至上原则确立以后,资产阶级利用它所掌握的议会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并加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的垄断和集中要求国家权力的集中,于是原来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就显得行动缓慢。不如以内阁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那样反应灵敏,更加适合权力集中的需要,致使行政权扩大和集中,使议会至上的传统原则归于消亡。【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
6、2 【正确答案】 我国当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1)健全民主制度。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
7、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继续推进人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下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用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
8、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侨务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2)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9、、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3)推进机构改革。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
10、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必须通盘考虑,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方案,积极推进。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门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
11、管理干部队伍。(4)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行为。(5)维护安定团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
12、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认真负责,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搞好社会治安,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要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
13、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 21 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上)3 【正确答案】 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是:(1)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3)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在我国,国家对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这有利于激发公民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他们对义务
14、的自觉履行。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建设得更加富强,公民的权利自由也就更有保障。【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4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2)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15、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公诉和审判监督。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5 【正确答案】 当前,司法改革是我国法学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一项中心任务。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的性质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是不存在的。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行使的是
16、一种集合性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职能。因此,要准确地把握我国法学界目前正在热心探讨的“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的理论问题,必须将分析问题的视角落实到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内来进行。在处理人大监督和司法审判自主之间的关系,应当极力避免将人大在对司法中的监督作用与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享有独立的不受干涉的权力对立起来的现象和观点的出现。根据司法活动固有的特征,将人大的司法职能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保障的司法活动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基本方向。宪法审判制度是公正的司法制
17、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现代司法要求诉权具有开放性,允许一切普通司法制度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都应当在宪法审判制度中找到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诉权的无限性来看,只要是现行的司法制度无法处理的诉,都应当获得制度上的终极性的保障,这就是宪法诉讼的范畴。现代司法制度应当为人权保障提供绝对的法律保障机制。宪法审判是现代宪政的基础。目前,在我国三大普通司法审判制度下,存在着大量的无法由普通司法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案件,如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争权、国家机关就履行职责的行为遭到新闻舆论的批评对新闻单位提起名誉权诉讼、公民无故被剥夺选举权、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而产生的法规侵犯公民权利等等,这些案件目前只能处于不可诉
18、的状态或者是无法妥善处置。结果,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对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审判活动的呼声。但是,由于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没有建立起很好地实施宪法的法律机制,结果就出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以普通的司法手段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弊病的出现。从法治原则出发,人大的个案监督应该是宪法审判意义上的,而不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面目出现。因为如果承认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也属于司法机关,那么,由人大产生“ 一府两院 ”的国家组织体制就缺少实质性的意义。而如果人大所进行的个案监督,仅仅立足于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更正,这就会产生人大是否比最高的司法机关具有更强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问题。很显然,对于一个缺
19、少司法业务专门训练的代表机关来说,要证明人大比最高审判机关更容易维护法治原则在法律上是非常困难的。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个案产生的法律问题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是一种法律监督,合宪性的监督,而不是用人大的代表性来证明个案监督更能够适应法治原则的要求。从人大监督是合宪性监督的意义上来看,个案监督实质上具有了宪法审判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从宪法审判的角度入手,结果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人大为了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竟然成立了司法案件监审团,严重地妨碍了司法独立。有鉴于此,必须在我国建立宪法审判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应当跳出狭义改革的怪圈,引进法律
20、违宪审查的概念,保证司法审判制度自身逻辑的完整性。参照国外宪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当前,在我国建立的宪法审判制度首先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对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依据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作出裁决。这种裁决制度应当以利害关系的申请为前提。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功能,赋予宪法委员会保障宪法实施的职权。由此来保障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解决权限之争、解决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如果上述应当通过宪法审判制度来解决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内没有解决的途径,那么,纵然目前所倡导的司法改革措施再周全,也不可能跳出传统改
21、革的框架。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第 99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意义非同小可。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即便是立法活动,也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随意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任意而为。它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依据宪法规定而产生的各种国家权力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各种权利具有平等的宪法地位,公民权利真正
22、地具有了依据宪法规定对抗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国家机关在宪法面前获得超越于公民权利的特权。目前,我们需要进一步构建的司法制度就是如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实质性地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司法改革的手段来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个案监督从全面介入向合法性和合宪性监督过渡。各级人大应当学会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律效力,在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过程中逐步理顺我国国家权力运行体制,强化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法律地位。【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6 【正确答案】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
2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法治已经成为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由于依法治国实质上即依宪治国。因此宪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法治与宪法监督(1)依宪治国是法治的灵魂。法治,作为一种治国原则与模式。是同人治相对立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尽管法治 “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但由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完全可以看出,依宪治国是法治的灵魂。法治的根本是法律支
24、配和控制权力,但离开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权力绝不会服从法律。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民主和人权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但离开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法治就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累积,而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模式。正是这种价值追求,才使法治充满生机和活力,而在法律体系中,真正对民主和人权进行系统明确规定的则是宪法。法治有赖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但离开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法治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所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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