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9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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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社会闲散人员甲(男,1989 年 10 月 21 日生)伙同乙(男,1992 年 6 月 5 日生)预谋作案。2006 年 11 月 4 日,当甲、乙两人正在寻找作案目标时,二人注意到一女子丙正在某银行 ATM 机前取款。当丙完成交易(取款后,卡内还剩 4 000 余元存款)欲取卡时,乙故意掏出 10 元钱扔在丙身后,并用关切的语气询问其掏东西时是否掉钱。当丙转身低头捡钱时,甲将一张废卡插在提款机的出卡口处,让丙误认为是自己的卡已经退出取款机,当丙把废卡当成自己的卡取出转身离开 ATM 机后,甲即从丙的卡中取出人民币 4 000
2、元。甲乙拿钱正欲离开时,被丙识破。丙一边使劲抓住甲乙的衣服,一边大声呼救,甲个头较大,力气大,轻易摆脱了丙,并对乙大喊:“快跑啊 !”随后甲丢下乙,夺路而逃。而乙力气小,摆脱不了丙,情急之下,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丙身上捅了一刀,然后也逃走了。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后乙在父亲陪同下自首,而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另一社会闲散人员张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本案中的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 甲与乙各自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3 中学生王某与周某是同学。王某在学校曾经参与打架事件,被周某告发而受到学校处分,王某一直耿耿于怀。一
3、日,王某回家途中经过交通繁忙的某大街,发现周某正站在街边等车。王某走过去推了周某一把,想给他点颜色看看。周某未予理睬,王某便再次猛推周某,致使其摔倒在马路中央,被经过的车辆撞伤,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A 县公安分局随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后将王某逮捕。 A 县法院一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曾经修改户口簿上的年龄,其实际年龄还不满 16 岁,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未予采纳,认为王某已经年满 16 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8 个月。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王某刑满释放后回家,所在学校已经开除其学籍,邻居朋友都对其疏远并时常进行辱骂,使其精
4、神上受到巨大痛苦。王某多方申诉,终于使本案得以再审。经查明,王某犯罪时实际年龄只有 15 岁,因此判决王某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王某获得无罪判决后,学习了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知识,准备提出刑事赔偿的请求。问:3 若王某已经年满 16 岁,则其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4 经查明王某犯罪时不满 16 岁,则再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正确? 5 若王某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以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王某要求国家对其被逮捕和错判进行赔偿,其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7 王某拟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请简述其程序? 8 王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刑事赔偿?9 王某依法可以请求获得哪些形式
5、的国家赔偿? 10 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男,26 岁,某车辆厂工人。犯罪嫌疑人:于某,男,21 岁,某车辆厂司机。刘某某,偷盗成性,2001 年元月某日晚在北大学生宿舍伺机行窃,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带到派出所询问,刘某某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籍贯等情况,派出所即对其先行拘留。夜间,刘某某乘看守人员不备,逃离派出所。第二天晚上,刘某某约好友于某出去玩,在路上截住一辆“面的” ,声称要去上地村,当车行至行人稀少处时,刘某某操起一把小锤,猛砸司机的手腕,并将司机推倒在车下,让于某开车,企图逃走。司机呼救,于某发现后面有人追来,弃车逃走,刘某某、于某均被群众抓获。经医院检查,“面的” 司机的腿被
6、打断。公安机关以刘某某、于某共同抢劫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三天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查阅了诉讼文书、医生鉴定材料,并直接找到“面的” 司机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意见后,对刘某某以抢劫罪提出公诉,对于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 3 年。“面的” 司机认为量刑较轻,在判决生效前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抗诉状。问题:10 在刘某某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籍贯等情况下,派出所能否对刘某某先行拘留? 11 辩护律师未通过检察机关,直接找被害人了解案情的作法是否正确?12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请求抗诉状
7、的作法是否正确? 13 检察机关对于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是什么?14 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如何? 15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
8、转让给大北公司。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 公司货款达 400 万元。问题:15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16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17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18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19 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0 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1 A 县借给 B 县乙 10
9、 万元,B 县乙借给 C 县丙 20 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请问:21 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22 甲基于第 1 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23 甲提起第 2 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4 假设甲提起第 2 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 县丁又提出乙欠其 5 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25 假
10、设甲提起第 2 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26 假设甲提起第 2 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7 假设出现第 4 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 10 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 8 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28 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
11、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二、论述题29 田某(男,45 岁) 系某国有建筑公司经理,为与另一建筑公司争夺市场,指使陈某(男、 17 岁) 、邓某(男,19 岁) 将另一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教训一番,警告其不要与田某所在公司竞标。陈、邓二人便将下班回家的张某截住,告知此事。因张某对二人厉声怒斥,二人便与张某扭打起来,在打斗中,陈某掏出随身所带的匕首向张某胸腹部连捅 12 刀,致张某当场死亡。二人作案后当即各自回家。后来陈某所实施的行为被家人发觉,在其父劝说下,在向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田某与邓某对本案的参与情况。邓某听说陈某已被抓获,便潜逃至外地,后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
12、获。田某则在事发后携带其所在公司的公款 5 万元潜逃。试分析上述各人行为的性质,及其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30 由于司法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但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
13、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问题 1说明民意和诉讼法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之间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从司法的原则的角度阐述应当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3从法的渊源的角度阐述非正式法源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必要性。答题要求 1在上述 3 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试题解析】 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在于处分行为。盗窃罪中的
14、处分行为是“窃取”,窃取是指以非暴力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这种窃取的手段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骗取”,这种骗取不仅要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且这个错误认识必须导致被害人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处分。如果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处分财产,或者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则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故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财物所有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财物的转移是否违背所有人的意志。就本案而言,甲乙虽然实施了调换银行卡的行为使丙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控制,最终获取人民币 4 000 元。但是
15、丙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 4 000 元人民币交付给被告人,她只是被乙转移了注意力,而甲则借机达到秘密窃取财物的目的。甲从真卡中取出 4 000 元人民币的行为只是利用了被害人的不知情,采用秘密调换的方式窃走了卡中的财产。综上所述,甲乙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其实质仍然是趁人不备的秘密窃取行为,故应认定盗窃罪。乙在盗窃行为败露后,为逃脱用刀捅丙,致使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规定,将此种盗窃行为败露后抗拒抓捕中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时最
16、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规定对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中乙应定故意伤害罪。2 【正确答案】 甲的法定量刑情节:(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的法定量刑情节:(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17、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的规定;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人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甲某的行为并不转化为抢劫罪。甲只是用力摆脱丙,并未对其使用暴力,因此,甲只构成盗窃
18、罪,并未转化为抢劫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乙未满 16 岁,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
19、伤害罪。甲与乙的法定量刑情节参照以下法律规定: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 67 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0、,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 15 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王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在交通繁忙的大街边猛推周某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仍然这样做,其主观心理状态已属过失。根据刑法
21、第 232 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 【正确答案】 再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 17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未满 16 周岁,对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承担刑事责任。5 【正确答案】 应以一审法院即 A 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 19 条第 4 款规定: J(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 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做出 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
22、出 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二审法院用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第 1 项),维持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因此县人民法院是做出 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其为赔偿义务机关。6 【正确答案】 王某被错判并被执行刑罚,对此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王某对其被逮捕要求国家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17 条第 2 项的规定,对于依照刑法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7 条第(二
23、) 项、第(三) 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以上所指的“ 刑法第 14 条、第 15 条” 应为现行刑法 第 17 条、第 18 条。王某正属于依照刑法第 17 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被错判有期徒刑并已执行,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 【正确答案】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1 条、第 22
24、 条、第 23 条的规定,该刑事赔偿应遵循以下程序:(1)王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2)县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 2 个月内给予赔偿;(3)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 赔偿决定;(4)赔偿委员会做出 赔偿的终局决定。8 【正确答案】 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刑事赔偿。从上题可知,王某只能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同时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 的赔偿决定是不可诉的。这里要求注意的是,法院做出 赔偿决定是一个非诉程序。因此王某不能通过起诉来要求获得刑事赔偿。9 【正确答案】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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