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031-2006 Structural glulam《结构用集成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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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 O1033110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39月19日 9510月20日 (共34頁)結構用集成材 Structural glulam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結構用集成材(化粧貼面結構用集成柱除外)。 備考:本標準採國際單位制(SI),內之單位及值僅供考。 2. 用語釋義 2.1 集成元 (Lamina):構成集成材之鋸板。 2.2 結構用集成材(以下稱為集成材):以所需要之承重為目的,將集成元(包含在寬度方向拼接膠合及在長度方向 以斜接、指接或具有同等以上接合
2、性能之板材。以下相同。)纖維方向相互約 平行層積膠合而成(包含其表面以美觀為目的之單板貼面者),主要供為結構物之承重構材使用者。 2.3 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由不同品質集 成元構成之集成材。如使用於高抗彎性能之樑時,載重之方向須與層積面成直角。 2.4 同等級結構用集成材:由相同品質集 成元構成之集成材。如集成元之層積數為2 片或 3 片,且使用於高抗彎性能之樑時,載重方向須與層積面成平行。 2.5 對稱構成: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集成元之品質之構成對於中立軸成對稱者。 2.6 非對稱構成: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集成元品質之構成對於中立軸為不對稱者。 2.7 短邊:集成材橫斷面之短邊。 2.8 長邊:
3、集成材橫斷面之長邊。但橫斷面為正方形者,則為層積方向之邊。 2.9 材長:通直之集成材,連結兩端最短直線之長度。 2.10 大斷面集成材:短邊在 15 cm 以上,斷面積在 300 cm2以上者。 2.11 中斷面集成材:短邊在 7.5 cm 以上,長邊在 15 cm 以上。 2.12 小斷面集成材:短邊未滿 7.5 cm,或長邊未滿 15 cm 者。 2.13 外層用集成元: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層積方向之兩外側至集成材厚度 (h)之 1/16部位,如圖 1。 2.14 次外層用集成元: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層積方向之兩外層內側至集成材厚度 (h)之 1/8 部位,如圖 1。 2.15 中間層用集成
4、元: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層積方向之兩次外層內側至集成材厚度(h)之 1/8 1/4 部位,如圖 1。 2.16 內層用集成元: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除外層用集成元、次外層用集成元及中間層用集成元以外者,如圖 1。 2 CNS 11031, O 1033 2.17 類使用環境:供作結構物之承重構材,使用膠合劑之耐水性、耐候性或耐熱性須符合高度性能要求之使用環境。如使用結構用集成材之環境會使結構用集成材之含水率超過 19 %;或直接曝露在大氣;或長時間受 太陽熱之高溫環境;或使用之膠合劑在火災時仍須具有高度膠合性能之環境等。 2.18 類使用環境:供作結構物之承重構材,使用膠合劑之耐水性、耐候性或耐熱性
5、須符合一般性要求之使用環境。 2.19 等級區分機:測定集成元之抗彎彈性模數所使用之設備。 2.20 MSR 集成元:集成元經等級區分機,使其在長度方向移動,連續測定其抗彎彈性模數者。 圖 1 3. 品質 3.1 含水率:經第 9.1 節之含水率試驗合格。 3.2 膠合性能:經第 9.2 節浸水剝離試驗、第 9.3 節煮沸剝離試驗及第 9.5 節木塊膠合剪斷試驗合格者;或經第 9.4 節減壓加壓浸水剝離試驗及第 9.5 節木塊膠合剪斷試驗合格。 3.3 集成材抗彎性能(限標示須進行抗彎試驗者):符合第 9.6 節抗彎 A 試驗合格。 3.4 集成元品質(無標示須進行抗彎試驗者):符合表 2 或
6、表 3 之規定。 3.5 集成材內集成元品質之配置(無標示須進行抗彎試驗者):符合第 4.3 節之規定。 備考:集成元之相關資料不可得時,須進行第 3.3 節集成材抗彎性能試驗。 3.6 集成元之層積數 3.6.1 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是在 4 片以上者。 3.6.2 同等級結構用集成材是在 2 片以上者。 外層用集成元 ( h161)次外層用集成元 中間層用集成元 內層用集成元 中間層用集成元 次外層用集成元 外層用集成元 ( h161) h:集成材厚度 3 CNS 11031, O 1033 3.7 集成材材面之品質:符合表 13 之規定。 3.8 彎曲(限於通直材)、反翹及扭曲:極輕微。
7、3.9 彎曲部位之最小曲半徑(通直材除外):符合表14之規定。 3.10 相鄰集成元長方向縱接部位之間隔(限於在長方向縱接之集成元相互鄰接層積者):符合表15之規定。 3.11 材料 3.11.1 集成元厚度:應在 5 cm 以下,且以相等厚度為原則。修整加工後,中立軸應對稱。 3.11.2 膠合劑 (1) 標示類使用環境者,集成元之層積方向及寬度方向所使用之膠合劑為間苯二酚樹脂 (RF),或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在長度方向縱接所使用之膠合劑為間苯二酚樹脂 (RF)、三聚氰胺樹脂 (MF)(限使用加熱硬化)或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 (2) 標示類使用環境者(限於中斷面集成材或小斷面集成材),集成元
8、層積方向及寬度方向所使用之膠合劑為間苯二酚樹脂 (RF)、水性高分子異氰酸酯(限於小斷面集成材使用時)或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在長度方向縱接所使用之膠合劑為間苯二酚樹脂 (RF)、水性高分子異氰酸酯、三聚氰胺樹脂 (MF)(限使用加熱硬化)、三聚氰胺尿素共縮合樹脂 (MUF)或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 3.12 甲醛釋出量:經第 9.10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甲醛釋出量之平均值及最大值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標示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F2F30.3以下 0.5以下 1.5以下 0.4以下 0.7以下 2.1以下 4 CNS 11031, O 1033 4. 集成
9、元之品質標準 4.1 集成元未經等級區分機測定抗彎彈性模數者 (以下稱為 目視區分之集成元) ,品質標準如表 2 所示。 表 2 項目 等級 1等 2等 3等 4等 強度性能 (限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外層用集成元、非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抗拉側的外層用集成元及同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集成元) 1. 長度方向未膠合者,經第 9.6.2節抗彎 B試驗,須符合下述之要求: (1) 由第 8.1.3節取樣之試樣 集成元,抗彎彈性模數應達表 25所示平均值欄數值以上。 (2) 由第 8.1.3節取樣之試樣集成元, 95%以上抗彎彈性模數應達表 25所示下限值欄數值以上。 2. 長度方向膠合者,依各樹種
10、群相對應之等級,須符合下述 (1)及 (2)或 (3)及 (4)之要求: (1) 經第 9.6.3節抗彎 C試驗,試樣集成元之抗彎強度應達表 26所示平均值欄所示數值以上。 (2) 經第 9.6.3節抗彎 C試驗, 95%以上試樣集成元之抗彎強度應達表 26所示下限值欄所示數值以上。 (3) 經第 9.7節抗拉試驗,試樣集成元之抗拉強度,依試片寬度乘上表 30所列相對應係數後之值,須符合表 28所列抗拉強度平均值以上。 (4) 經第 9.7節抗拉試驗, 95%以上試樣集成元之抗拉強度,依試片寬度乘上表 30所列相對應係數後之值,須符合表 28所列抗拉強度下限值以上。 集中節徑比 20 %以下
11、30 %以下 40 %以下 50 %以下 節 及 穴 寬面之材緣部之節徑比 17 %以下 25 %以下 33 %以下 50 %以下 纖維走向傾斜比 1/16以下 1/14以下 1/12以下 1/8以下 腐朽 無 無 無 無 割裂 極輕微 極輕微 極輕微 割裂寬極小,長在 50 mm以下 變色 輕微 輕微 輕微 輕微 逆木理 輕微 輕微 輕微 輕微 平均年輪寬(放射松除外) 6 mm以下 6 mm以下 寬度未滿 19 cm者 不得具有從髓心至半徑 50 mm以內之年輪。 不得具有從髓心至半徑 50 mm以內之年輪。 不得具有從髓心至半徑 50 mm以內之年輪。 在厚度材面,髓心之長度在材長之 1
12、/4以下。 髓心部或髓心(限於放射松 ) 寬度 19 cm以上者 從材緣起 1/3材寬之部位,不得具有從髓心至半徑 50 mm以內之年輪。 從材緣起 1/3材寬之部位,不得具有從髓心至半徑 50 mm以內之年輪。從材緣起 1/3材寬之部位,不得具有從髓心至半徑 50 mm以內之年輪。在厚度材面,髓心之長度在材長之 1/4以下。 其他缺點 極輕微 極輕微 極輕微 輕微 5 CNS 11031, O 1033 備考 1. 節之量測依 CNS 14630針葉樹結構用製材規定,集中節徑比係指在 15 cm長度之材面所存在的節與穴之徑對於其所存在材面寬度的百分率之合計。 2. 纖維走向之傾斜比係指纖維走
13、向之傾斜高度對於集成元長度方向之比。 3. 髓心部位是使用透明之塑膠板其半徑從 50 mm 至 100 mm,每隔 5 mm 之描圖半圓器具等(以下稱為測定器具),將測定器具置放在橫斷面上之最接近於髓心之年輪部分,並使與 50 mm 之曲線部分相密合,測定器具之半徑是從 50 mm 至 100 mm 之曲線間的年輪與測定器具之曲線相對比進行測定(如圖 2)。 圖 2 年輪測定器具之曲線6 CNS 11031, O 1033 4.2 集成元經等級區分機測定抗彎彈性模數者(以下稱為機械 區分之集成元)。品質標準如表 3 所示。 表 3 項目 基準 強度性能 1. 經等級區分機測定之抗彎彈性模數須符
14、合表 4所示之數值。 2. MSR集成元(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外層用集成元及次外層用集成元,非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抗拉側之外層用集成元及次外層用集成元,與同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集 成元為限) ,除須符合表 3之 1規定外,另須符合下述 (1)及 (2)或 (3)及 (4)之要求: (1) 經第 9.6.3節抗彎 C試驗,試樣集成 元之抗彎強度應達表 27平均值欄所示數值以上。 (2) 經第 9.6.3節抗彎 C試驗, 95%以上試樣集成元之抗彎強度應達表 27下限值欄所示數值以上。 (3) 經第 9.7節抗拉試驗,試樣集成元之抗拉強度, 依試片寬度乘上表 30所列相對應係數後之值,須符合
15、表 29所列抗拉強度平均值以上。 (4) 經第 9.7節抗拉試驗, 95%以上試樣集成元之抗拉強度,應 依試片寬度乘上表 30所列相對應係數後之值,須符合表 29所列抗拉強度下限值以上。 3. 除 MSR集成元之外之集成元(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外層用集成元及次外層用集成元,非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抗拉側之外層用集成元及次外層用集成元,與同等級結構用集成材之集成元為限) ,長度方向縱接者,除須符合表 3之規定外,另須符合表 3之 1及 2之 (1)及 (2)或 (3)及 (4)之要求。 腐朽 無 割裂 極輕微 變色 輕微 逆木理 輕微 木材兩端部之品質( MSR集成元為限) 利用等級區分機
16、無法進行測定之兩端部,會使強度減低之缺點(如節、穴等)相當節徑比應小於中央部之相當節徑比。 其他之缺點 極輕微 備考: 依 CNS 14631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之規定計算相當節徑比,相當節徑比係指缺點在橫切面投影時之面積對於橫切面之面積之比例稱之。 7 CNS 11031, O 1033 表 4 機械區分之等級 抗彎彈性模數 (GPa103 kgf/cm2) L200 L180 L160 L140 L125 L110 L100 L90 L80 L70 L60 L50 20.0200 18.0180 16.0160 14.0140 12.5125 11.0110 10.0100 9.090 8
17、.080 7.070 6.060 5.050 4.3 層積縱接集成元之品質的構成標準:如下所述。 4.3.1 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 (1) 外層用集成元: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外層用集成元之機械強度等級如表 5 所示。表 26 之樹種群可區分成如表 6 相對應機械區分等級之 1至 4 級。 表 5 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強度等級 非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強度等級 外層用集成元利用機械區分等級或抗拉側外層用集成元機械區分之等級 E170 F495 E150 F435 E135 F375 E120 F330 E105 F300 E95 F270 E85 F255 E75 F240 E65 F22
18、5 E160 F480 E140 F420 E125 F360 E110 F315 E100 F285 E90 F255 E80 F240 E70 F225 E60 F210 L200 L180 L160 L140 L125 L110 L100 L90 L80 8 CNS 11031, O 1033 表 6 樹種群 機械區分之等級 A B C D E F L200 1級 L180 2級 1級 L160 3級 2級 1級 L140 4級 3級 2級 1級 L125 4級 3級 2級 1級 L110 4級 3級 2級 1級 L100 4級 3級 2級 L90 4級 3級 L80 4級 L70 L6
19、0 L50 9 CNS 11031, O 1033 (2) 集成元品質之構成:如表 7 所示。 表 7 區分等級 外層用集成元 次外層用集成元 中間層用集成元 內層用集成元目視區分集成元 不可使用 不可使用 不可使用 3等以上 機械區分集成元 G 1G以上 2G以上 4G以上 外層用集成元為 1級時 寬面材緣部位之節徑比 17 %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17 %以下MSR集成元以外, 17 %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33 %以下目視區分集成元 不可使用 不可使用 3等以上 4等以上 機械區分集成元 G 1G以上 2G以上 4G以上 外層用集成元為 2級時 寬面材緣部位之節徑比 17 %以下
20、 MSR集成元以外, 25%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33 %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50 %以下目視區分集成元 不可使用 2等以上 3等以上 4等以上 機械區分集成元 G 1G以上 2G以上 4G以上 外層用集成元為 3級時 寬面材緣部位之節徑比 17 %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25%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33 %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50 %以下目視區分集成元 不可使用 3等以上 3等以上 4等以上 機械區分集成元 G 1G以上 2G以上 4G以上 外層用集成元為 4級時 寬面材緣部位之節徑比 25%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33%以下 MSR集成元以外, 33 %以下 MSR
21、集成元以外, 50 %以下備考 1. G 指表 6 中與外層用集成元之級數相對應之機械區分等級。 2. 依表 6 所示, 1G、 2G、 3G、 4G 分別為 G 等級之次 1 等級、次 2等級、次 3 等級及次 4 等級。 3. 僅使用機械區分集成元時,不論表 6 所列樹種群為何,集成材均可依 1級集成元之品質構成製造,但外層用集成元應使用較表 6 中 1 級者高一機械區分等級之集成元。 4. 僅使用 MSR 區分集成元時,不論表 6 所列樹種群為何,集成材均可依 1級集成元之品質構成製造,但外層用集成元應使用表 6 中與 1 級者相對應之機械區分等級集成元。 5. 集成材之實大材強度試驗後
22、,經模擬計算結果,其強度等級被確認時,可視該集成材對該項標準為合格。 10 CNS 11031, O 1033 4.3.2 非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 (1) 抗拉側外層用集成元:非對稱異等級結構用集成材抗拉側外層用集成元之機械區分等級如表 5 所示。依表 6 之樹種群區分抗拉側外層用集成元之等級。 (2) 集成元品質之構成:如表 8 所示。 表 8 抗 壓 側 抗 拉 側 區分等級 外層用集成元 次外層用集成元 中間層用集成元內層用集成元 內層用集成元 中間層用集成元次外層用集成元 外層用集成元 目視區分集成元 2等以上 2等以上 3等以上 3等以上 3等以上 不可使用 不可使用 不可使用機械
23、區分集成元 2G以上 2G以上 3G以上 4G以上 4G以上 2G以上 1G以上 G 抗拉側外層用集成元為 1級時 寬面材緣部位之節徑比 MSR 集成元以外,25%以下 MSR 集成元以外,25%以下 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 17 %以下目視區分集成元 3等以上 3等以上 4等以上 4等以上 4等以上 3等以上 不可使用 不可使用機械區分集成元 2G以上 2G以上 3G以上 4G以上 4G以上 2G以上 1G以上 G 抗拉側外層用集成元為 2級時 寬面材緣部位之節徑比
24、 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 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 MSR 集成元以外,50%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50%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50%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25%以下 17 %以下目視區分集成元 3等以上 3等以上 4等以上 4等以上 4等以上 3等以上 2等以上 不可使用機械區分集成元 2G以上 2G以上 3G以上 4G以上 4G以上 2G以上 1G以上 G 抗拉側外層用集成元為 3級時 寬面材緣部位之節徑比 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 MSR 集成元以外,33%以下 MSR 集成元以外,50%以下MSR 集成元以外,50%以下MSR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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