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出让合同(样本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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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出让合同(样本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制2013年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甲方委托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现场_挂牌_形式,将_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出让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第三条 探矿权位于_,勘查区块面积_平方公里,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1980西安坐标系)(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1_2_3_4_以下为扣除范围:1_2_3_4
2、_第四条 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整(¥_万元),乙方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缴清。乙方所交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即等额抵作部分成交价款。乙方支付的款项以实际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金额、日期为准。第五条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3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未在出让合同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乙方需要延续出让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甲方依法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六条 甲方权利(一)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先期已经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二)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甲方有权公告失效
3、;(三)甲方依法或者依本合同享有的其它权利。第七条 甲方义务(一)甲方应当维护乙方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二)甲方依法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八条 乙方权利(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乙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三)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依法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
4、赔偿;(四)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五)依法享有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转让的权利,但应当符合提出申请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六)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七)乙方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九条 乙方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二)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在勘查工作期间,每年应在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次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参加年检。(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
5、期限内,完成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四)需要延续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0日前委托勘查单位编写勘查实施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备齐所有要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五)勘查实施方案的工作量调减1/3以上的或增加坑探工程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重新审查和备案;(六)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乙方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甲方申请变更登记;(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变更勘查单位,同时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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