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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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编号:_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内的组团社(甲方)与省内外的地接社(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亦可供云南省内的地接社(乙方)与的省外的组团社(甲方)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2甲、乙双方应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3凡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甲、乙双方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4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以传
2、真方式订立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6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对抗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者权利。第二条 委托事务 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第三条 转委托约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托。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
3、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在云南省内旅游的,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
4、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类型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务 导游服务 景区服务A类预制旅游产品 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 四星级旅游汽车 四星级导游AAAA级旅游景区B类预制旅游产品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 三星级旅游汽车 三星级导游AAA级旅游景区C类预制旅游产品 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
5、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 二星级旅游汽车 二星级导游AA级旅游景区D类预制旅游产品 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 一星级旅游汽车 一星级导游A级旅游景区(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 )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
6、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2在云南省外的旅游者,
7、甲乙双方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第五条 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章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第六条 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确认后,一方提出变更的,须经另一方同意。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
8、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条 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旅行社服务费;(6)乙方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3接待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执照约定的期限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第八条 合同义务1组团社义务(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
9、待费用;(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2地接社义务(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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